立法会

立法会CB(2)1798/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1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2月11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呂明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程介南议员
郑家富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杨孝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1
黃鸿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陈钧仪先生

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
冯兆元先生

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候任)
贝彬先生

署理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
麦文本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1
黃鸿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陈钧仪先生

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
冯兆元先生

政府化验所高级化验师
罗敏仪博士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
李美美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
梁士雄先生

署理卫生署助理署长(特别卫生事务)
黎洁廉医生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副行政署长
余志稳先生

助理行政署长
廖李可期女士

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处长
陈志新先生

财经事务局助理局长
刘家麒先生

律政司法律草拟科政府律师
林少忠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马淑霞小姐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1258/98-99号文件)

1998年12月3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257/98-99(01)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1999年3月4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下列事项

  1.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修订建议;

  2. 更換水警轮;

  3. 入境处训练学校及扫管笏入境事务中心;及

  4. 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提供免签证入境的安排。
(会后补注:第2(d)段所述事项将押后至1999年3月31日会议席上讨论。)

事务委员会在日后举行的会议讨论的事项

3.张文光议员表示,鉴于终审法院最近在1999年1月29日作出的判决,可能会触发大量
非法入境者从內地涌入本港,他对此感到关注。他要求政府当局向议员简报有关方面
采取了何种反偷渡措施,以对付此问题。主席建议在1999年2月底或3月初召开一次特
别会议,讨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问题、让此类人士以有秩序的
方式来港的安排,以及各种反偷渡措施。他补充,待政府当局作出回覆,并视乎內务
委员会是否决定将此事交由事务委员会跟进,才订定举行该次特别会议的日期。议员
对此表示赞成。

(会后补注:由于內务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3月2日及3月5日举行两次特别会议,讨论和
上述判决有关的事项,事务委员会并未举行上述特别会议。秘书处已于1999年2月15日
致函政府当局,要求当局提供参考文件,说明有关方面为对付偷渡问题而采取/将会
采取的预防措施。)

III. 提高警队的服务质素
(立法会CB(2)1257/98-99(02)号文件)

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4.署理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向议员简介上述参考文件的重点。他表示,警队一向
致力为所有警队成员建立一套共同的价值观。警队已为各级警务人员举办多个实践价
值观的研习班,以期向所有警务人员灌输警队的价值观。此外,有关方面亦为驻守北
角警署的警务人员,举办一项提供具体服务对象训练的试验计划。该项试验计划现已
扩展至秀茂坪警署及沙田警署。根据在该等警署推行试验计划的所得经验,警方会在
所有警署实行该计划。

5.在处理市民提出的举报方面,署理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表示,在接到市民的举
报时,有关的警务人员首先会研究和决定该项举报是否属刑事性质。若然,便会把该
项举报交由刑事调查队进行调查。倘该项举报并无揭发任何罪行,该名警务人员便会
向作出举报的市民清楚解释警方未能跟进有关个案的原因,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供所需
协助或意见。此外,警务人员亦会详细解释在处理该案时,警方的权力受到何种限制
。倘市民对警务人员处理举报的手法感到不满,可要求报案室內另一名较高级的警务
人员覆核所作决定。此外,商业罪案调查科的代表亦应邀前往警察训练学校,向学员
解释刑事罪行和民事案件的区别。

讨论过程

业主和租客之间的纠纷

6.何俊仁议员对于警队为改善向市民提供的服务的质素而作出的努力虽表支持,但却
认为在市民有需要时及时向他们提供协助,才是至为重要的一点。他表示,关于新界
居民指称被私人发展商骚扰及恐吓的个案,他曾接获多宗有关报案室职员所提供意见
的投诉。报案室职员往往会告诉投诉人,由于有关个案不在《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的涵盖范围內,警方将无法处理。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表示,警方已于1997年发出
內部指令,解释有关的法例及应该如何处理此类纠纷。举例而言,根据新界北总区发
出的指令,在接到市民的举报时,应由属于督察/高级督察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处
理。自发出上述內部指令后,所接获的投诉个案已有所减少。何俊仁议员要求当局提
供新界北总区所采用的內部指令,供议员参阅。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答应有关的要
求。何俊仁议员进一步建议政府当局检讨是否有必要修订有关法例,以对付此问题。

以不当手法追讨债项

7.何俊仁议员关注到警方如何处理和使用不当手法追讨债项有关的举报,以及采取何
种措施对付此问题。

8.根据参考文件第13段所载,警方会对被归类为"并无发现违法事件"或"纯属滋扰"的
个案进行监察,直至指称由收数公司造成的滋扰及骚扰告终为止。就此,郑家富议
员询问警方所采取的具体行动为何。

9.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回应时表示,警方已就该类投诉的处理方法发出新的內部指
令。在接到投诉时,无论当时是否有足够证据,警方均会对有关个案进行深入调查
,直至一名属警司职级的警务人员对该个案的整体调查工作感到满意为止。倘有迹
象显示有关的指称属刑事性质,警方会对所涉及的个案作进一步的调查。他向议员
保证,警方对所接获的每项此类举报均极为重视。何俊仁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
关处理该类投诉的新內部指令,供议员参阅,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答应有关的要
求。

10. 何俊仁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向作出滋扰及骚扰行为的收数人提出检控,控以"行
为不检"或"破坏社会安宁"的罪名。何俊仁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有任
何收数人曾被控"行为不检"或"破坏社会安宁"。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 答应如有上述资
料,即会送交议员参阅。

11.主席认为向前线警务人员提供更多有关普通法罪行的训练,将有助提高他们处理该
类投诉的能力。

警队文化

12.张文光议员对于警队存在"地下文化"一事表示关注。以最近多宗警务人员自杀个案
为例,他担忧警务人员赌博、酗酒及向高利贷过度借贷的问题,可能会导致警队成员
工作表现欠佳或从事不法活动。他询问警队管理当局是否知悉有关问题,以及为此采
取何种预防措施及提供甚么协助。

13.署理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回应时表示,现时并无迹象显示有关问题已趋恶化
,报称发生的事故亦只属个别事件。倘警务人员被发现向高利贷借贷,有关方面会向
他们采取纪律处分行动。此外,有关方面亦会向干犯任何罪行的警务人员作出检控。
他表示,警方正谋求改变警队的文化,并鼓励警务人员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此外,
警队亦锐意吸纳高质素的成员。长远来说,警队的质素及工作表现将有所改善。他补
充,警队管理当局会向警务人员提供支援服务。举例而言,警察福利主任及曾接受特
殊训练的区职员关系主任会为需要协助的警务人员提供辅导。在若干情况下,警队更
会协助遇上财政困难的警务人员重新安排其债务。

14.保安局副局长1补充,警务处处长决意维持一支廉洁及忠诚的警队。为此,警队管
理当局已实施一套全面的策略,防止警务人员欠债、识别出现欠债问题的警务人员,
以及处理有关的欠债问题。关于预防措施方面,警队管理当局曾举办提高对欠债问题
的认识的训练,并推行提倡节俭的美德的活动,劝喻警务人员远离赌博及过度挥霍的
陋习。区职员关系主任在改善警队內部沟通方面,亦担当积极的角色。警方现正进行
一项有关年青警务人员生活方式的试验研究,目的是找出警队成员的消费模式及人际
关系。至于识别出现欠债问题的警务人员的措施,警队管理当局已发出指引,尤其是
供高层管理人员参阅的指引,概述识别及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此外,警队管理当局
会就警务人员欠债情况进行每 6个月一次的调查,藉以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并会研究
警务人员无力偿还债务的成因。过度挥霍及沉迷赌博是导致警务人员无力偿还债务的
主要原因。警队管理当局虽会向因为无法预见或值得体恤的情况而欠债的警务人员提
供协助,但却绝不会姑息纯粹因为过度挥霍或沉迷赌博而借贷的警务人员。倘警务人
员向未经许可的财务机构借贷,更可能须接受纪律处分。保安局副局长1强调,警队
管理当局会持续检讨各项措施的成效,从而对付有关问题。

15.张文光议员认为,不管欠债的原因为何,警队管理当局最低限度应尽力向无力偿还
债务的警务人员提供一次协助,除非他们是向高利贷借贷。为方便议员了解警务人员
欠债问题的最新情况,张文光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备妥有关资料后,提供1998年下半
年就警务人员无力偿还债务而进行每6个月一次调查的结果。保安局副局长1答应有关
要求。

16.主席表示,警务人员无力偿还债务的问题比现时揭示的情况严重得多。他建议事务
委员会在1999年4或5月举行的会议跟进此事。

(会后补注:警务人员的欠债问题已列入事务委员会待议事项一览。)

为灌输共同价值观而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效

17.呂明华议员询问当局采取了何种措施,鼓励警队建立拥有共同价值观的优质文化,
以及警队管理当局采取了何种措施,检讨警队所采用策略的成效。署理警务处助理处
长(服务质素)回应时表示,所涉及的各项改善措施均需要警队各阶层人员一同参与。
有关方面曾举办一连串有关双向沟通的新研习班,为各级警务人员提供就警队內实践
共同价值观交換意见的渠道。此外,当局亦就各项改善措施的进展情况作出评估,并
向警队管理当局反映警队成员作出的回应。有关方面会透过职员意见调查收集警队成
员的意见。为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和准确,该项调查会由独立的调查公司进行。此外,
警队将会每隔一年轮流进行民意调查及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

青少年问题

18.郑家富议员对于警方如何处理有关童党在屋村游荡的举报表示关注。他曾接获多宗
关于此问题的投诉。虽然警方在接到指称有童党造成滋扰的举报后迅即抵达现场,但
生事的少年往往在警方到场后立即四散奔逃,警方遂无法进一步采取行动。为对付此
问题,郑议员建议警方考虑调派便衣警务人员巡视青少年聚集的地方,并加强有关童
党进行非法活动的情报工作。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指出,当局难以纯粹因为童党对
邻近居民造成滋扰而向他们提出检控。除警方进行的执法工作外,当局亦须和各区社
会服务机构联手对付青少年问题。

在警署內提供录像面见室

19.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张文光议员时表示,当局已在各间警署设置共60间录像面见室
,另有两间录像面见室亦即将启用。现时在每一间主要的分区警署內,均最少设有一
间录像面见室。张议员认为在警署设置录像面见室,对于确保录取口供的过程公正无
私实非常重要。他建议在日后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设置录像面见室的问题。

(会后补注:设置录像面见室一事已列入事务委员会待议事项一览。)

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方法

20.何俊仁议员对于警务人员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举报的方法表示关注。主席要求政府
当局提供处理该类举报的现行指引,政府当局答应有关的要求。

999指挥及控制中心的运作

21.最近在跑马地发生的一宗交通意外中,市民无法接通指挥及控制中心的电话,即使
接通该中心的电话亦无人接听,呂明华议员认为此情况令人无法接受。保安局首席助
理局长E表示,当发生严重意外时,999指挥及控制中心通常会在同一时间接到很多有
关该宗意外的报告,因此该中心的电话线路可能会因为过于繁忙而出现故障。尽管如
此,警方在上述意外中仍能在短时间內抵达现场。他指出,在999 指挥及控制中心接
到的紧急召喚中,警方能够在超过98%的召喚中按其服务承诺所订目标奉召到场。

22.呂明华议员表示,警方应认真调查此事。有关其他事故的报告不能单纯因为紧急召
喚电话无法接通999指挥及控制中心而受到阻碍。他要求政府当局进一步解释999指挥
及控制中心的运作情况及编制。保安局副局长 1答允提交有关上述事故的报告,以及
有关999服务的资料、运作情况及服务承诺。

IV. 抽取体內样本及非体內样本
(立法会CB(2)1257/98-99(03)号文件)

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23.保安局副局长1表示,上述参考文件旨在征询议员对有关抽取体內样本及非体內样
本的拟议法例的意见。目前,本港并无任何法定条文,对抽取体內样本或非体內样本
作出规管。拟议法例是根据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以及跨部门工作小组就该等建议
进一步作出的研究而制定的。脫氧核糖核酸分析已成为执法机关采用的一项极有效工
具。透过从口腔拭下样本的方法来抽取非体內样本,所造成的侵扰程度较低。如要抽
取体內样本,除了须获得疑犯的书面同意外,亦须事先获得司法机构的授权。至于抽
取非体內样本,则无须获得司法机构授权。为免警方滥用权力,在抽取体內样本及非
体內样本时,均须获得一名属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的授权,而该名人员必须有
合理理由怀疑有关疑犯涉及一宗可被判监禁5年或以上的严重可逮捕罪行。此外,疑
犯会获得明确告知抽取其样本的理由何在,以及就抽取样本而获得的授权为何。他强
调,有关的立法建议可在必须有效执行法律的规定,以及保障个人权利两者之间取得
平衡。

讨论过程

由法院对抽取样本作出授权

24.张文光议员表示,从参考文件附件所载有关成功利用脫氧核糖核酸纹印分析技术的
例子,可以发现脫氧核糖核酸分析显然是侦查严重罪行如谋杀及强奸时最常使用的技
术。故此,他认为不论疑犯所触犯罪行的监禁刑期多长,均可交由法院决定是否抽取
体內样本。保安局副局长 1澄清,根据有关的立法建议,抽取样本与否将取决于所涉
罪行的监禁刑期,換言之,该罪行必须为可被判监禁 5年或以上的严重可逮捕罪行。
鉴于抽取体內样本会对疑犯造成较大程度的侵扰,警方必须事先获得法院的授权。他
指出,从实际角度而言,倘疑犯确是犯案者,将相当可能会拒绝同意让警方抽取其样
本,以免被查出其犯案者的身份。由于脫氧核糖核酸纹印分析已被广泛采用,如每宗
个案均须获司法机构授权,不但会相当费时,且会为法院造成极大负担。此举亦会阻
延罪案的调查工作。当局估计在制定有关法例后的首年內,警方收集的非体內样本约
有5 000个。

25.张文光议员认为,倘有若干表面证据证明疑犯曾触犯严重罪行,即使疑犯拒绝,法
院亦应获赋权决定应否抽取其体內样本。何俊仁议员赞同张议员的意见。他补充,只
有在绝对有必要及关键的情况下,才须就抽取体內样本获得司法机构的授权。在此种
有局限性的情况下,需要司法机构授权的个案数目将有所减少。

是否有必要抽取体內样本

26.主席询问以体內样本及非体內样本进行的脫氧核糖核酸纹印分析有何不同。保安局
副局长1回应时表示,对取自疑犯的体內样本及非体內样本的脫氧核糖核酸物质进行分
析,会得出类似的脫氧核糖核酸纹印。政府化验所高级化验师补充,当局并无必要抽
取疑犯的体內样本,以便与案发现场取得的体內样本作一比较。

27. 主席及张文光议员询问,假如从疑犯的非体內样本得出的脫氧核糖核酸纹印结果已
足以进行分析,抽取疑犯体內样本的理据何在。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回应时表示,有
关的立法建议应可应付日后出现的抽取体內样本的需要,如不作出此项安排,在出现
上述需要时便缺乏支持抽取体內样本的法律根据。在某些情况下当局确有必要抽取体
內样本,例如香港海关必须抽取疑犯的尿液样本,才能证实该人有否在体內藏毒。况
且,政府化验所就尚未侦破的案件而备存的脫氧核糖核酸样本,大部分均属以旧方法
抽取的体內样本。他表示当局的立法目的,是在采用会造成较大程度侵扰的技术抽取
样本时,向疑犯提供较大的保障。保安局副局长 1补充,当局会在拟议法例中订定严
格的程序。

28.何俊仁议员询问,倘疑犯拒绝合作,当局可否抽取其体內样本。政府化验所高级化
验师表示,体內样本必须由医生抽取。按照医生的意见,在某人拒绝合作的情况下抽
取其血液样本将构成危险。

29.呂明华议员询问,毛发样本可否用作进行脫氧核糖核酸纹印分析,因为这是案发现
场通常可以找到的证物。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表示,使用从口腔拭下的非体內样本将
较为可靠,因为毛发样本可能会受到污染。政府化验所高级化验师表示,以本港现时
采用的脫氧核糖核酸纹印分析技术而言,毛发样本必须同时包括毛囊。本港并未采用
的其他脫氧核糖核酸纹印分析技术,则可从毛发样本得出脫氧核糖核酸纹印。当局现
正考虑引入此方面的技术。她补充,抽取毛发样本会造成较大侵扰。

30.主席认为假如从疑犯的非体內样本亦可得出其脫氧核糖核酸纹印,政府当局可考虑
分两个阶段制定拟议法例。在首阶段中,当局可考虑从疑犯口腔拭下细胞样本,以获
取其非体內样本。倘此一抽取样本的方法证实有效,且无接获指称执法人员滥用权力
的投诉,当局可进一步考虑把拟议法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抽取体內样本。如证明抽取
体內样本对调查严重罪行而言属必要及关键性步骤,当局可强制执行抽取体內样本的
工作。

海外国家的经验

31.程介南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参考海外国家为抽取体內样本及非体內样本而订立的
法例。保安局副局长1表示,脫氧核糖核酸纹印分析技术在近年有长足的发展,以致海
外各国为此而订立的法例出现极大差异。当局提出的立法建议是根据英国法例拟定的。
按照有关抽取非体內样本的英国法例,在抽取样本时无须获得疑犯的同意。然而,在
某些国家如加拿大,无论是否获得疑犯的同意,从疑犯身体抽取样本前均须获得司法
机构的授权。至于纽西兰及澳洲的法例,则规定在疑犯拒绝合作时须获得司法机构的
授权。他指出,当局亦曾研究海外国家所订法例的规管范围。例如,澳洲有关抽取脫
氧核糖核酸样本的法例适用于可被判监禁5年以上的罪行。

脫氧核糖核酸资料库

3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回应郑家富议员时表示,当局不会为储存体內样本及非体內
样本建立不同的资料库。他指出,对取自某人的体內样本及非体內样本的脫氧核糖核
酸物质进行分析,可得出以一系列数字显示并属该人特有的脫氧核糖核酸纹印。为免
对有关方面就抽取样本而选用的技术产生疑问,他表示政府当局可考虑在拟议法例中
明确订明,将会采用的抽取非体內样本方法,是在当事人近面颊的口腔內拭下样本。

33.郑家富议员提述参考文件第 17(j)段,并询问对已被定罪的人抽取非体內样本的理
据何在。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表示,当局会把脫氧核糖核酸纹印资料储存于脫氧核
糖核酸资料库內,以作日后协助侦查及调查罪案之用,此做法的理据与备存指纹纪录
的理由完全相同。政府化验所高级化验师补充,从澳洲及纽西兰所得经验显示,在触
犯性罪行的罪犯中,约有90%在过往曾因触犯较轻微但仍属严重的罪行而被定罪。倘
他们触犯严重性较轻的罪行时,当局能将其脫氧核糖核酸纹印资料储存于资料库內,
便能在他们触犯性罪行时轻易辨认出其身份。

34.张文光议员查询海外国家使用脫氧核糖核酸资料库的情况。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
表示,英国在两年前开始将脫氧核糖核酸纹印资料储存于脫氧核糖核酸资料库內。政
府化验所高级化验师补充,不同国家基于其本身的法律,其脫氧核糖核酸资料库的对
象亦有所不同。在某些国家,当某人涉嫌触犯严重的可逮捕罪行时,便须接受抽取脫
氧核糖核酸样本的安排,但在另一些国家,只有被裁定有罪的人才须被抽取脫氧核糖
核酸样本。

35.主席认为当局必须审慎处理向已被定罪的人抽取非体內样本,并将其纹印资料储存
于脫氧核糖核酸资料库以供日后参考之用的建议,以免侵犯个人私隐。张文光议员认
为参考文件第17(j)段所载建议的侵犯性过大。政府当局必须考虑有关的立法建议可在
多大程度上获得公众接受。

抽取样本的准则

36.郑家富议员表示,根据拟议法例,倘疑犯涉嫌触犯可被判监禁5年或以上的罪行,
当局便可抽取其样本。鉴于不少罪行的监禁刑期均在5年以上,对于是否适宜以5年监
禁期作为决定是否需要抽取体內样本或非体內样本的准则,他表示有所保留。他询问
当局会否考虑将拟议法例的适用范围局限于某几类特定的罪行,例如和色情及暴力有
关的罪行。他亦要求政府当局在提交条例草案时,同时附上一份列明监禁期为5 年或
以上的罪行一览。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表示,政府当局或会考虑在拟议法例內述明
,任何人如触犯指明的罪行,将须抽取体內样本及非体內样本。

37.主席表示,议员普遍支持采用从口腔拭下样本的方式抽取非体內样本的建议。他要
求政府当局考虑议员提出的意见。

V. 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的拟议注册计划
(立法会CB(2)1257/98-99(04)号文件)

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3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表示,政府当局建议就该等为4名或以上的戒毒者提供自
愿住院服务的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订立注册计划,上述中心将同时包括为戒毒康复者
而设的中途宿舍。根据新法例的规定,所有此等中心的发牌事宜均由单一发牌当局即
社会福利署署长负责。本港现时约有13个机构提供自愿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当局估
计在拟议注册计划下将发出约40个牌照。申请人获接纳进行注册与否,视乎其申请书
所列的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是否符合消防和建筑物安全规定。持牌人须为"适当"人选
,亦即申请人在注册前10年內,必须未曾接受任何戒毒治疗,以及沒有触犯与毒品有
关及/或任何其他严重罪行的纪录。她指出,当局已就有关计划进行为期 6个月的公
众咨询。当局亦透过与临时区议会、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的管理当局等举行会议,以
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从收集所得的意见显示,各有关方面对于改善戒毒治疗和康复
中心所提供服务的水平的建议均表支持。部分中心担忧在实行注册计划后,中心会因
为须进行改善工程而面对财政困难。当局一直有和各慈善基金的管理当局保持联络,
预早告知该等中心可能会要求提供财政资助。最后,她表示注册计划将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以现时受政府资助的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为对象,第二阶段则以现时并未接
受政府资助的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为对象。

讨论过程

向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提供的财政资助

39. 郑家富议员询问,对于该等不受政府资助但证实能提供有效的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
的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当局会提供何种具体的财政资助。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
表示,当局现时对此等中心并未作出任何规管。一所独立的大专院校于1997 年就非医
疗的自愿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提供的服务进行详细评估后,福音戒毒机构所提供服务
的成效已获得认同。自 1998 年开始,社会福利署向4所福音戒毒机构提供每名戒毒者
每月4 420元的政府资助。社会福利署正密切监察此类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及其服务质
素,并检讨倘其他合资格中心提出经常资助的申请时,是否有必要同时向其提供财政
资助。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补充,非经常及特别开支方面的财政资助可
由奖券基金提供。

40.主席表示据他所知,部分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因为宗教信仰的关系而婉拒接受奖券
基金提供的财政资助。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向此等中心提供其他资助。保安局首席助
理局长(禁毒)作出下述各点回应

  1. 政府当局一直有和奖券基金管理当局联络,研究可否豁免若干在接
    受奖券基金资助时必须遵守的规定,例如豁免该等中心确认收到基
    金的资助。有关方面认为设立 4年的宽限期,将足以让该等中心为
    符合注册规定而循其他途径寻求财政支持、进行改善工程、或在有
    需要时将中心迁往他处;

  2. 政府当局已预先知会各慈善基金的管理当局,告知未来数年可能会
    接获若干提供财政资助的要求;及

  3. 有关方面曾接触地政总署及政府产业署,冀能获得该等部门承诺协
    助因实施注册计划而需要搬迁的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当局亦已寻
    求有关的临时区议会的支持。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指出,在注册计划实施后开始经营的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
,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消防及建筑物安全规定。

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的经营成本

41.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回覆主席的查询时表示,非医疗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通
常设于新界一些小型屋宇內。故此,因实施注册计划而需要进行的改善工程不会造成
数额庞大的额外开支。相反,此等中心的经营成本会因应中心所提供的设施及其所在
处所类别而各有不同。

发给豁免证明书

42.郑家富议员查询向现有经营者发给豁免证明书的具体安排为何,保安局首席助理局
长(禁毒)回应时表示,注册程序详载于参考文件附件的第10至12段。

在进行公众咨询期间收集所得的意见

43.主席询问在公众咨询期內收集所得,和注册计划有关的意见为何。保安局首席助理
局长 ( 禁毒)回应时表示,咨询过程是公开进行的。政府当局已整理及分析所接获的所
有意见,并分别于1998年12月及1999年1月咨询禁毒常务委员会及毒品问题联络委员会
。在禁毒常务委员会的支持下,当局已因应收集所得的意见,对拟议注册计划若干范
畴作出修改。所涉事项包括

  1. 注册计划下的持牌人资格准则;

  2. 所有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的发牌事宜由单一发牌当局负责;及

  3. 把为戒毒康复者而设的中途宿舍纳入拟议注册计划的范围內。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补充,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的经营者对拟议注册计划虽表
支持,但他们对有关法例的条文,以及一般指引及工作守则的细节感到关注。根据注
册计划,发牌当局会发出指引及工作守则,详述注册计划的建筑物及消防安全规定、
其他运作上的要求等事宜。当局会在适当时候征询戒毒治疗和康复中心对有关指引及
工作守则的意见。

44.主席在结束有关此事的讨论时表示,议员普遍支持有关的建议。

VI. 《防止贿赂条例》的修订建议
(立法会CB(2)1257/98-99(05)号文件)

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45. 副行政署长表示,《防止贿赂条例》所订明的公共机构的雇员及成员均属"公职人
员"。在研究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期交所"),以及3间结算所列为该条例所订明的公共机构时,当局必须解
决两个问题。首先,两间交易所的普通经纪会员及3间结算所的普通结算会员并无参
与该等机构的控制及管理事宜。其次,负责控制及管理两间交易所及3间结算所的人
士,并非全部均为该等机构的"会员"。就此,当局在《防止贿赂条例》中"公职人员"
的定义下加入一个新类别,藉以确保"公职人员"的定义并不包括两间交易所的普通经
纪会员和3间结算所的普通结算会员。

讨论过程

46. 主席询问就《防止贿赂条例》而言,"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所须履行的责任有
何分别。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公共机构及非公共机构的雇员及成员
须受到《防止贿赂条例》不同条文的规管。两者的主要分别如下

  1.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任何公职人员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接
    受有贪污成分的利益,即属犯罪;

  2.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代理人获准在其主事人许可下索取或接
    受任何利益;及

  3. 廉政公署具有向公共机构提供防止贪污建议的法定责任。
47.主席进一步查询,何以联交所、期交所及廉政公署须花费较长时间就有关的立法建
议进行讨论。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问题的症结在于两间交易所的普
通经纪会员及3间结算所的普通结算会员,不应纳入"公职人员"的定义內。当局相信对
《防止贿赂条例》作出的拟议修订,将可达到此目的。

48.主席表示,议员对上述立法建议并无特别的反对意见。他要求政府当局按照其立法
程序时间表提交有关的法例修订事宜。

49. 会议于下午4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