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80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1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7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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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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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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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呂明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程介南议员
杨孝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何秀兰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婉娴议员
刘慧卿议员
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李卓人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保安局局长
- 叶刘淑仪女士
- 保安局副局长
- 汤显明先生
- 入境事务处处长
- 李少光先生
- 律政司民事法律专员
- 溫法德先生
-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 黎栋国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1
- 马淑霞小姐
I. 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立法会CB(2)2548/98-99(01)及CB(2)2548/98-99(02)号文件)
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保安局局长表示,入境事务处处长已与內地有关当局进行多次讨论,拟定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程序。由于双方已达成共识,当局已拟备宪报公告拟稿及有关居留权证明书申请及审批程序资料的文件,供议员参阅。
讨论过程
申请及审批程序
2. 刘慧卿议员询问如申请人身处香港,有关的居留权证明书申请程序为何,因为有为数不少声称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內地人士,目前均身处香港。保安局局长表示,宪报公告第甲(i)段明确订明,如申请人居住在中国大陆,他必须通过当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根据上述公告第甲(ii)段,如申请人居住在中国以外地方,他必须通过当地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或以邮递方式直接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出申请。至于在香港逗留而须受入境事务处处长指明的逗留条件规限的人士,则在该段逗留香港期间仍被视为居住在中国大陆。因此,根据该公告第丙段,此类人士须通过內地有关的公安机关办事处申请居留权证明书。
3. 刘慧卿议员询问现时可有任何机制,让声称拥有居留权而目前实际上身处香港的內地居民,在本港申请居留权证明书。保安局局长答称,居留权证明书计划的主要特点是,包括因旅游或过境而在香港逗留的內地人士在內的內地居民,均必须通过內地有关的公安机关办事处提出申请。在有关居留权问题的诉讼进行期间及结束后,政府当局均曾强调此项规定的重要性。若不作出此项规定,将会导致严重的出入境管制问题。
4. 法律顾问表示,在Ng Ka Ling一案中,终审法院认为,居留权证明书计划中有关申索人必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及取得居留权证明书,以及申索人必须持有此证明书,其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才得以确立的规定,均是符合宪法的安排。居留权证明书计划中有关申索人在申请此证明书时必须在內地逗留的规定亦符合宪法。任何要求获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索,均须先经过审批。
5. 关于上述的终审法院判决,刘慧卿议员询问法院是否认为,任何声称拥有居留权的人士即使实际上身处香港,仍须先行返回內地以便当局核实其身份。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判决并无直接处理此种情况。法院仅就有关此方面事宜的宪报公告是否不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6. 何俊仁议员指出,在有关Ng Ka Ling及Lau Kong Yung的个案中,法院并沒有就双程通行证持有人可否要求在香港进行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核实工作,作出明确的裁决。法院亦沒有说明,为领取居留权证明书的目的而进行的身份核实工作,是否只可在內地进行。
7. 律政司民事法律专员回应时表示,关于Lau Kong Yung一案,上诉法庭作出的唯一宽免,是撤销入境事务处处长把有关的人遣送离境及羁留的决定。法院拒绝作出其他宽免,特别是强令入境事务处处长指明个别申请人的身份或就其身份作出声明。就该案作出的唯一一项命令是,基于入境事务处处长在发出遣送离境令前并未考虑所有有关资料,该遣送离境令须予撤销。法院并未处理申请人的身份问题。
8. 何俊仁议员质疑倘声称拥有居留权的人士拟对公告第丙段所载规定提出反对,有关规定是否有可能受到挑战。律政司民事法律专员表示,根据《入境条例》第2AA(2)条,声称拥有居留权但其权利未经确立的人,须受到出入境限制的规管。他补充,终审法院拒绝宣布该条文不符合宪法。在Ng Ka Ling一案中,终审法院维持了有关条文及审批规定的合法性。
9. 关于Lau Kong Yung一案的判决,主席指出主审法官认为,"本人虽然接纳入境事务处处长有权享有一段合理时间,以便制订一套新的安排,但却并不认为他可以在此段时间內把所有人拒诸门外。他若不尽快制订新的安排,便须批准人们以不遵循任何特定方式的做法提出申请,因为现时根本并未订定任何特定的申请方式。"主席表示在公布该宪报公告后,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程序可能会有所改变。
10. 何俊仁议员从宪报公告第甲(iii)段得悉,如申请人在申请时居住在台湾或澳门地区,他必须以邮递方式直接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出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他询问持双程通行证前往澳门或台湾观光的內地人士,是否须遵守公告第丙段所载的申请规定。入境事务处处长表示,倘內地人士因过境而身处所述地区,他必须在內地申请居留权证明书。倘內地人士已在台湾或澳门居住了一段时间,并持有工作许可证或身份证,他将被视为在台湾或澳门居住,因而可根据公告第甲(iii)段所载程序申请居留权证明书。
11. 鉴于曾报称出现关于內地当局在处理单程通行证申请时贪污渎职的投诉,郑家富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內地居民可否直接向入境事务处索取申请表,以及当局会否同时考虑把公告第甲(iii)段所载申请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适用于內地申请人,亦即让也们以邮递方式直接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出申请。保安局局长表示,虽然曾出现关于內地当局在处理单程通行证申请时贪污渎职的投诉,但自从內地当局于1997年5月实施计分制度后,情况已大有改善。此外,政府当局既未听闻亦无接获任何投诉,指內地当局在处理居留权证明书计划的申请时贪污渎职。至于提出申请方面,內地居民须向其所居住地区的有关公安机关办事处提出申请的规定,被视为有效的安排,因为內地有关当局必须核实申请人的个人资料,然后才可把申请表送交入境事务处作进一步处理。申请人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单程通行证申请表,其中一份将用作申请居留权证明书。为进一步提高此制度的透明度,政府当局与內地有关当局就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程序进行讨论后,将会实施各项改善措施。举例而言,申请表将印上序列编号,以作核实之用。入境事务处处长补充,內地当局会印发有关居留权证明书计划的小册子,藉以就申请人资格、具体申请程序及投诉渠道作出解释。该小册子将于內地及本港派发。
12. 呂明华议员建议由独立组织如大学进行定期调查,以了解新来港人士在申请居留权证明书时所面对的困难,从而加强公众人士对申请程序的信心。保安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考虑呂议员的建议。
13. 何秀兰议员询问当局会否检讨申请安排,以及可否把申请过程中每一步骤所需的处理时间告知申请人。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及內地有关当局会不断检讨申请程序。入境事务处处长补充,在过去两年,入境事务处通常需要6至9个月时间审批一份申请。何秀兰议员及主席要求政府当局继续向议员汇报单程通行证及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安排的发展。入境事务处处长答应印制有关如何申请居留权证明书及现有投诉渠道的小册子。保安局局长补充,在实施各项申请安排后,当局会在6个月內提交文件,供事务委员会参阅。
14. 法律顾问指出,宪报公告第丙(i)段属推定条文。根据该项条文,任何非法进入香港及在香港逗留的內地人士将被视为在中国大陆居住,因而须根据公告第甲(i)段在內地申请居留权证明书。然而,公告第甲(i)段并无清楚述明此类人士是否须返回內地提出其申请。此外,公告第甲(i)段指明,申请人须通过其所居住地区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法律顾问询问,如某人实际上身处香港,尽管其并无亲身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他是否仍可按照"通过中国大陆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香港提出申请,亦即透过代理人的协助、以邮递或专人派递等方式提出申请,而其本人无需实际上身处內地。
15. 律政司民事法律专员回应时表示,宪报公告第丙段是对申请居留权证明书的人士作出的身份描述。作出此项描述的原因是,任何人的居留权申索即使未获核实,亦不一定表示其不能根据双程通行证制度进入香港。此项描述使他们不致因为持双程通行证在香港逗留,而不能提出居留权证明书申请。至于法律顾问提述的情况,律政司民事法律专员表示,尽管此情况在技术上可行,內地当局会要求申请人亲身前往办理有关手续,然后才受理及审批其申请。
16. 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可考虑下述两项技术问题
- 內地有关当局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理,可否拒绝并非由申请人亲身提出的申请;及
- 对于某些类别的申请人,其身份可无需藉核实文件的方式核证,因此,实际上身处內地的要求可能并非核实其身份的绝对必要条件。
保安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注意法律顾问所提各点。
17. 主席认为宪报公告和法律有所抵触,因为该公告既非主体条例的一部分,亦非一项附属法例。他表示,上诉法庭在1999年6月11日就Lau Kong Yung一案作出的判决中,一位法官曾对宪报公告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主席促请政府当局考虑把宪报公告的內容制定为附属法例。
18. 法律顾问应刘慧卿议员所请表示,该公告是根据《入境条例》第2AB(ii)(a)条作出的。关于Lau Kong Yung一案的判决,法律顾问表示,其中一位法官在该判决的附带意见中对公告表示有所保留,此项意见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判决的一部分。倘日后出现任何爭议,将交由法院处理。
內地审批单程通行证的申请
19. 对于报称內地当局在处理单程通行证申请时贪污渎职,因而导致申请人须等候多年,其申请才获批准的投诉,刘慧卿议员表示关注。她询问当局与內地当局进行讨论时有否处理该问题,以及入境事务处如何确保內地当局公平处理单程通行证配额的分配事宜及公平对待所有轮候人士。入境事务处处长表示,自从內地当局于1997年5月实施计分制度后,单程通行证申请的处理及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已有所提高。以广东省为例,他表示有关当局会在告示板张贴单程通行证申请进度的资料,例如何时接获申请、申请人在轮候名单上的位置,以及签发单程通行证的日期。因此,个别申请人可监察有关的內地当局处理单程通行证申请的表现。入境事务处处长进一步表示,自1999年7月推行居留权证明书计划以来,当局已签发约50 000份居留权证明书,约有47 000名居留权证明书持有人已来港。在此等新来港人士中,并无任何人指称內地当局在处理单程通行证申请时贪污渎职。入境事务处会把所接获的任何投诉转交內地有关当局跟进。当局认为该计划相当成功。保安局局长补充,自內地于1997年5月实施计分制度以来,单程通行证一直按照5个单程通行证申请人类别分配。申请人的资格准则会定期修订,并公布周知。广东省有关当局会受理有关的投诉。
20. 何秀兰议员对于在单程通行证申请表印上序列编号的做法虽表欣赏,但她表示曾接获和內地当局分配单程通行证配额有关的投诉。据报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往往会在短期內接获內地有关当局的来函,表示该年的单程通行证配额已告用罄。她询问现时可有任何渠道,让內地申请人查证有关配额是否确已悉数分配,或查核其在轮候名单上的位置。入境事务处处长表示,他并不知道有此种现象。单程通行证申请表可免费向公安机关办事处索取。內地当局已作出保证,表示不会拒绝拥有居留权人士所提出的申请。在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要求下,何秀兰议员答应把有关的投诉个案中所提及的信件送交入境事务处处长,以供参考及跟进。
21. 呂明华议员询问申请表上的序列编号是否独一无二,或只适用于內地的有关省份。只有在序列编号属独一无二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可查证其申请的进度。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答称,单程通行证连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将由北京的出入境管理局,以及广东省和福建省的公安机关办事处处理。各办事处会就分配单程通行证排列先后次序。呂议员进一步询问,每日的60个指定分额如何分配予合资格人士。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表示,每一负责部门均有指定的分额。大部分分额会分配予广东省,因为该省的申请人数较多。呂议员要求当局提供分项数字,列出在每日60个指定分额中,分配予3个处理中心的分额数目。由于政府当局并无此方面的资料,保安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可能须与內地有关当局联络,以便在內地如有所需资料时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22. 张永森议员询问政府当局采取了何种具体行动,促请內地有关当局加快审批单程通行证。入境事务处处长表示,政府当局一直有向內地当局重覆传递以下信息:在收到入境事务处发出的居留权证明书后,內地当局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內签发单程通行证。当局注意到单程通行证通常会在居留权证明书发出后数个月內签发。
23. 保安局局长回应主席时表示,属配偶团聚类别的单程通行证申请,须根据计分制度处理。因此,子女获发居留权证明书,并不一定会导致其母亲的单程通行证获得加快审批。
24. 保安局局长回应张永森议员时表示,任何拥有居留权的人士在申请单程通行证时均不受计分制度所限。分配予此一类别人士的指定分额为每日60个。入境事务处处长补充,內地当局已对家庭团聚予以适当的重视,故此会优先考虑拥有居留权而父母居于香港的申请人。
25. 刘慧卿议员询问,申请人如未能从內地当局查证其单程通行证申请的进度,可否向入境事务处查核有关情况。入境事务处处长表示,就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而言,申请人可向入境事务处提出查询。
让拥有居留权的合资格人士来港
26. 何秀兰议员指出,终审法院已裁定,拥有居留权的合资格人士应获准在一段合理时间內来港。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属第一代合资格人士的內地人士数目估计约有690 000人,而指定分配予此类人士的分额数目为每日60个。按照此数目计算,此等合资格人士将需时26年始可悉数来港定居。她询问此项时间安排会否被视为合理,此情况又会否引起关于上述问题的诉讼。入境事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截至1997年7月1日为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而属于合资格儿童(20岁以下)的人士估计约有66 000人。其中约47 000人已根据居留权证明书计划来港,另有约3 000人亦已在并无居留权证明书的情况下来港,因为他们已根据其母亲所持有的单程通行证获批准来港。因此,当局认为在3年內让该66 000名合资格人士以有秩序的方式来港,是一项合理的时间安排。保安局局长补充,鉴于居留权证明书及单程通行证的安排重新挂钩,申请人必须向所居住地区的公安机关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每日的配额规定获批准来港。年龄在14岁以下的年幼合资格儿童,将需时少于4年便可获批准来港,但属于配偶团聚类别的成年女性申请人,则需要超过10年的较长时间才可获批准来港。然而,等候审批来港的时间与获批准移民至海外国家的时间相若。举例而言,根据美国的家庭团聚计划(United States Reunion Programme),直系家庭成员的团聚安排须受到配额制度的限制。有关的入境安排与加拿大及澳洲的做法相同,根据该两个国家的做法,年幼的合资格儿童会获得优先批准入境。
27. 张永森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基于何种理据,得出每日单程通行证配额即使维持不变,合资格人士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內来港的结论。保安局局长表示,在1982至1995年间,每日的单程通行证配额是75个。政府当局于1993年与內地当局商讨增加每日的单程通行证配额数目,以应付根据《基本法》拥有居留权而申请来港的內地人士,以及分配予已分隔两地多年的配偶。此后,每日的单程通行证配额遂增加至150个。除轮候时间外,增加每日单程通行证配额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为新来港人士提供的服务如教育、医疗服务等所受到的影响。
28. 吴亮星议员询问每日单程通行证配额的分配情况,以及当局会否考虑增加该配额。入境事务处处长表示,当局最近曾与內地当局进行磋商,所得结果是每日的单程通行证配额暂时会维持不变。当局会在实施新安排后的若干时间进行检讨。他表示倘有需要增加居留权证明书的配额,当局可透过增加分配予按《基本法》属合资格人士的分额数目,或增加每日的整体配额数目而达到该目的。然而,现时处理此问题实属言之过早。
在未注册婚姻下出生的子女所提出的申请
29. 张文光议员询问为鉴证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而进行遗传基因测试的详细安排为何。入境事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內地当局同意,任何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拥有居留权的人士,包括在未注册婚姻下出生的子女及私生子女,均可申请居留权证明书。为证实双方的亲子关系,有关人士将需进行遗传基因测试。內地及本港专家将于短期內进行讨论及制订有关安排的细则,并可望于1999年10月提出有关的法例修订建议前达成协议。
30. 张文光议员及杨孝华议员关注到遗传基因样本可在途中被人掉換。入境事务处处长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制订严格程序处理遗传基因样本,以免出现任何流弊。
31. 杨孝华议员询问,抽取遗传基因样本以鉴证亲子关系,是否须经申请人及其父母双方同意方可进行。保安局局长表示,鉴于单程通行证及居留权证明书申请是由申请人主动提出,如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以支持其申索,便可能需要进行遗传基因测试。为顾及个别人士的人权,对于强制进行遗传基因测试的建议,必须予以审慎的考虑。
32. 李启明议员询问在事实婚姻中所生的子女,是否须进行遗传基因测试以鉴证其亲子关系。入境事务处处长表示,事实婚姻虽非已注册的婚姻,但却获得社会的认同。在事实婚姻中所生的子女既有戶籍登记纪录,其出生证明书上亦有父母姓名的登记。由于有充分证据确立此类子女的身份,他们通常无需进行遗传基因测试。
不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9年6月26日对《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作出的解释影响的內地人士的入境安排
33. 李启明议员指出,约有1 800名拥有居留权但在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作出判决后已返回內地的人士,并不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在1999年6月26日对《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作出的解释影响。他询问让该等人士来港的时间安排为何。入境事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內地当局同意为此类內地居民作出特别安排。然而,在他们逗留香港期间,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尚未获得核实。因此,入境事务处会联络其在港的父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以核实其身份。其身份一经核实,內地当局即会向此等合资格人士签发单程通行证。当局估计他们可于一段合理时间內来港。
34. 入境事务处处长回应陈婉娴议员提出的跟进问题时表示,让该1 800名合资格人士来港的安排将不受每日150个单程通行证配额的限制。內地当局已同意作出有关安排。
居留权证明书与单程通行证安排重新挂钩
35. 关于宪报公告的拟稿,吴霭仪议员询问以往的申请程序和新申请程序有何分别,以及有关的制度可有任何转变。入境事务处处长表示,以往的申请程序和新的申请安排基本上相同。当局对宪报公告文本作出若干修订,藉以改善公告的草拟方式。新加入的第庚段指明,此公告取代在1997年7月刊登的前一份公告。
36. 吴霭仪议员询问,在入境事务处签发居留权证明书和內地当局签发单程通行证之间,是否存在时间上的差距。入境事务处处长答称,入境事务处在完成核实程序后,便会向合资格人士发出居留权证明书。居留权证明书会送交有关的公安机关办事处,由该办事处转交申请人。整个过程将与签发单程通行证的工作分开进行,其间可能会有数个月的时间差距。
37. 吴霭仪议员进一步询问,在入境事务处已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并相应签发居留权证明书,但內地有关当局仍未发出单程通行证的情况下,如有关的申请人实际上身处香港,他可否被视为已获得居留权证明书。保安局局长重申,政府的一贯立场是,任何人士均须向其所居住地区的公安机关办事处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的办事处或管理部门会核实申请表所载资料,然后将有关个案转交入境事务处,以供审批其居留权证明书申请。在审批工作完成后,入境事务处会发出居留权证明书,并将之送交有关的公安机关办事处,以便转交申请人。居留权证明书将附贴于单程通行证上,当申请人离开內地来港定居时,该两份文件须一并提交边防出入境检查站的人员查验。为确保合资格人士循合法及有秩序的方式来港定居,当局认为有需要作出上述安排。
38. 主席认为尽管居留权证明书与单程通行证已按照人大常委会所作解释而重新挂钩,但这不一定表示居留权证明书与单程通行证配额安排挂钩是符合宪法的做法。因此,倘因为上述后一项安排而引起诉讼,政府当局未必会获判胜诉。保安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注意主席所提观点。
39. 主席询问居留权证明书申请安排的法律根据为何,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当局是在考虑《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在1999年6月26日对《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作解释,以及《入境条例》第2A及2AA条的规定后,才订出有关安排。
40. 主席询问在终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及之后,把居留权证明书与单程通行证挂钩的法律效力为何。法律顾问表示,在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作出判决前,把居留权证明书与单程通行证安排挂钩的规定,已在《入境条例》第2AA条加以订明。根据该条文,任何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只可藉其持有附贴于单程通行证上的居留权证明书、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或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而确立。在终审法院的判决中,法庭裁定《入境条例》中有关居留权证明书计划与单程通行证规定挂钩的条文不符合宪法,因此属于无效。然而,法庭并无就《入境条例》第2AA(2)条作出任何宣告。
41. 吴霭仪议员询问,在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后,《入境条例》中有关居留权证明书与单程通行证挂钩的条文是否已恢复其法律效力。法律顾问表示,人大常委会并无就《入境条例》第2AA条的诠释问题作出具体的声明。不过,人大常委会所作解释已非常清楚地指出,內地居民无论基于任何目的进入香港,均须从內地有关当局获得所需的批准。他指出,当局尚未就《入境条例》及《入境规例》提出法例修订建议。对于该条例有关条文的法律效力,现时意见纷纭。保安局局长表示,宪报公告拟稿并无提述单程通行证与居留权证明书计划挂钩的问题。该宪报公告的目的仅在于公布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程序。
42. 保安局局长回应吴霭仪议员时表示,其中一项意见是,《入境条例》中被终审法院裁定无效的条文,并不会在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后自动恢复其法律效力。政府当局将于下一立法会期展开后尽早提交有关的立法建议,在有关建议生效后,当局可能需要在《入境条例》中明确订明居留权证明书与单程通行证挂钩的安排。关于规定把居留权证明书附贴在单程通行证上的法律根据,入境事务处处长表示,人大常委会在1999年6月26日作出的解释中已非常清楚地指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国其他地区的人"所指的是来自中央政府辖下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巿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他们无论基于任何目的进入香港,均须向內地有关当局申请作出所需的批准。因此,他们只有在同时取得单程通行证及居留权证明书时,才可被视为合法进入香港。
宪报公告中"居住在中国大陆"一语的定义
43. 关于宪报公告第甲段,何俊仁议员认为"居住在中国大陆"的提述可被视为在中国大陆暂时或永久居住。为免出现任何含糊之处,他建议政府当局考虑与內地当局澄清该用语的释义,并相应通知申请人。法律顾问指出,所采用的似乎是香港常用而和居住有关的概念,就此,当局有必要与內地当局澄清在此问题上会否采用普通法的释义。保安局局长表示,有关在某些地方居住的提述是《入境条例》的常用语句。在此方面将采用在本港一般会获得接纳的释义。政府当局认为在此方面应不成问题。
44. 何俊仁议员进一步询问,在申请人所居住地区具有戶籍登记纪录,是否在內地提出申请时所须符合的居住准则的一项先决条件。入境事务处处长答应与內地有关当局澄清此问题。
45. 会议于下午6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