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75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0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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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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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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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张文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呂明华议员
程介南议员
杨孝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1
- 黃鸿超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 陈钧仪先生
- 警务处副处长(管理)
- 曾荫培先生
- 警务处财务、政务及策划处处长
- 黃永康先生
- 警务处总警司(策划及发展)
- 汤明善先生
- 建筑署副署长
- 关柏林先生
- 建筑署工程策划总监
- 刘赖筱韫女士
- 建筑署总建筑师
- 袁家达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SD
- 麦桂培先生
- 消防处消防总长
- 郭晶强先生
- 消防处署理救护总长
- 陈光桢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2
- 张琼瑶女士
- 惩教署助理署长(审核及管理策划)
- 黃玉雯女士
- 惩教署高级监督(人事)
- 梁锦有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 马淑霞小姐
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382/98-99(01)号文件)
议员同意在1998年11月5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下列事项
- 警队服务文化 改善警署的服务;
- 警队的资讯科技策略;及
- 批准根据《基本法》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內地儿童来港定居。
2.主席对警方就按摩场所颁布的新发牌规定感到关注。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议员将
于1998年10月22日与政府当局就此事举行个案会议,如有需要,她会向事务委员会
作出汇报。主席建议对此事感兴趣的议员出席该个案会议。
3.主席提醒议员,事务委员会订于1998年10月22日参观廉政公署。
4.关于议员较早时提议参观惩教署辖下惩教机构一事,主席表示惩教署署长建议议
员参观位于大屿山的石壁监狱及沙咀劳教中心。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秘书会和
惩教署跟进有关的安排。
II. 警察总部的重建工程
(立法会CB(2)382/98-99(02)号文件)
5.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应主席的邀请,向议员阐述参考文件的內容。他指出,现时
的警察总部由坚伟大楼、梅理大楼、警政大楼及警政大楼西翼4幢建筑物组成。警
队曾于1997年4月向当时的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翻新梅理大楼的建议。然而,工务
小组委员会认为该项建议并非最符合经济效益的方案,并要求政府当局重新考虑其
他可行方案。当局在考虑各个重建方案后,认为拆卸梅理大楼,并将该幅用地连同
大楼对出的停车场一并重建成一幢楼高43层的建筑物,是既可行而又符合经济效益
的方案。新大楼除可容纳在梅理大楼及坚伟大楼工作的人员外,更可同时容纳目前
设于租用楼宇的警察总部单位,以及湾仔警区总部和分区警署。重建计划完成后,
坚伟大楼的部分用地,以及湾仔警区总部和分区警署及宿舍的整幅用地,均可腾出
作重新发展之用。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强调,该项建议能充分利用有关的土地,并
足以应付警队目前及日后在运作上的需求。
6.警务处总警司(策划及发展)和建筑署总建筑师向议员讲述该项计划的规划目的、
所涉范围、计划的设计及规划,以及是项发展的财政预算及时间安排。警务处总
警司(策划及发展)表示,拆卸梅理大楼和腾空坚伟大楼及湾仔警署用地的原因是
:对该等建筑物进行维修的效用不大,而且维修费用高昂;该等建筑物的消防设
备及屋宇设施和装备已日渐老化,必须作出更換;有关建筑物并无扩充的空间,
且欠缺日后作资讯科技发展的潜力;而且有关用地并未被充分利用。他指出新的
大楼将可容纳各项辅助设施,例如室內练靶场、多用途礼堂、图书馆等。除可容
纳各个警察总部单位外,新的大楼亦可同时容纳警察公共关系科、中央交通违例
检控科、防止罪案科、人事服务科、牌照课、策划及发展部和服务质素监察部。
该项建议是发展军器厂街警察总部一带的全面而又符合经济效益的方法。
7.建筑署总建筑师表示,新大楼将楼高43层并附有4层地库,建筑楼面面积约为110
925平方米,地积比率则达15。以1997年12月的价格计算,整项计划的建设成本估
计约达27.55亿元。该计划将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工程将于1999年4月动工,主要属
预备工程,包括拆卸梅理大楼、进行地基打桩工程,以及兴建隔墙和4层地库。以
目前的价格计算,此期工程所需的成本估计为6.623亿元。第一期工程预计可于2001
年9月完成。第二期工程将随即展开,届时将进行主要的建筑工程。整项计划将于
2003年11月完成。
8.张文光议员提述政府当局在参考文件內提供的财政预算时指出,在剔除楼宇装置
的开支后,新大楼的建筑成本将为每平方米16,360元。他质疑有关的建筑成本是否
过高。建筑署总建筑师回应时表示,最近,长沙湾政府合署及北角政府合署兴建工
程的的投标价分别为每平方米20,200元及20,800元。即使是警政大楼西翼的建筑成
本,亦达到每平方米20,200元。建筑署副署长应议员所请,答应在提交工务小组委
员会的文件中,就上述各幢类似的政府建筑物的建筑成本作一比较。他强调,该计
划的招标工作如能在本财政年度展开,政府当局将可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下获得较低
的投标价。
9.何承天议员指出,新大楼的建筑成本较为昂贵的原因,在于需要进行兴建4层地库
的工程。鉴于该幅用地并无建筑物高度限制,他怀疑是否绝对有必要兴建地库。举
例来说,停车场设施未必一定需要设在地库。在考虑到有关的建筑成本及目前的经
济状况下,张文光议员赞同何议员有关兴建地库的需要的意见。此外,何议员亦质
疑拆卸梅理大楼所需的9个月筹备时间是否过长。他询问建筑署会否考虑采取自顶
向下的建筑方式兴建新大楼,藉以缩短建筑时间和降低建筑成本。
10.建筑署总建筑师回应时表示,按照建议中的设计,平台及地库均设有停车位。除
停车位外,警队枪械库和屋宇设施及装备等均会设于地库。如取消兴建地库的计划
,便需要兴建最少有6层的平台设施,新大楼的规划蓝图亦因而需要作出改动。如
此一来,报案室未必可设于地下或平台,而需要设在数层楼以上的位置。无论从运
作及公众人士的角度而言,此举皆属绝不可取的安排。建筑署副署长补充,当局亦
明白兴建地库的工程绝不便宜,但在仔细研究各个方案后,当局认为目前的建议是
最合适的方案。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强调,所有支援设施均属兴建智慧型大楼的必
要项目。尽管最近经济不景,但为了应付警队日后在运作上的需求,兴建新大楼从
长远而言是一项物有所值的安排。主席建议当局在顾及警队运作上的需求之余,进
一步研究可否缩减财政上的支出。
11. 关于采取自顶向下的建筑方式一事,建筑署副署长表示,当局已对该建筑方式
作出仔细的研究。可是,如当局采取该建筑方式,所有有关的设计蓝图及招标文件
均须最迟在1999年年初备妥。由于建筑署未能在该时间之前备妥所有有关文件,当
局遂认为应首先展开该计划的第一期工程,以便让建筑署有足够时间拟备该计划其
余工程的所有必需文件。况且,以该幅用地的实际情况而言,采用自顶向下的建筑
方式是相当勉强的安排。由于用地上的限制,自顶向下的建筑方式不一定可缩短整
项工程的所需时间。因此,当局认为此建筑方式对是项工程并无好处。
12.关于为拆卸工程预留9个月筹备时间一事,建筑署副署长澄清,第一期工程并非
只涉及拆卸梅理大楼的工程,同时亦包括地基打桩工程和兴建隔墙及4层地库的工
程。第一期工程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将由一份合约涵盖。再者,根据现行法例,在拆
卸建筑物时必须十分谨慎,因而需要一段较长的筹备时间以便采取所需预防措施。
13.何承天议员建议建筑署考虑将第一期工程涉及的工作分拆成数份合约,以便及早
进行拆卸梅理大楼的工程,而建筑署又可在同一时间进行其他准备工作。建筑署副
署长重申,现时把工程分成两份合约的建议,已足以让建筑署尽量利用所得时间兴
建新的大楼。因此,在进行首份合约涵盖的拆卸及地基打桩工程时,建筑署仍有充
裕时间处理第二份合约下有关上盖物业的规划及设计工作。
14.刘健仪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新大楼应尽可能方便使用者。刘健仪议员认为,
新大楼缺乏供公众人士使用的停车设施,提供予公众人士使用的4个上落客货区亦不
足够。警务处副处长(管理)表示,新大楼所在地点的交通相当便利,市民可乘坐各
种交通工具抵达该处。政府当局预期公众人士将较少机会自行驾车前往造访位于新
大楼的各个部门。新大楼的设计已顾及方便公众人士前往该处的问题。尽管如此,
警务处副处长表示当局会再行研究议员的建议,以确定是否可预留若干停车位供公
众人士使用。然而,主席表示从保安的角度而言,他对于在大楼提供公众停车设施
一事有所保留。他强调,在方便公众人士之余,当局不应罔顾新大楼在保安方面的
需要。
15.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刘健仪议员时表示,在湾仔分区警署隔邻的宿舍属员佐
级警务人员宿舍。该宿舍共有40个单位,其中36个单位有人居住。在重建计划完成
后,该宿舍连同湾仔分区警署均会腾空,有关用地亦会交还政府当局作重建之用。
现时的住戶将会获得安置。
16.建筑署副署长回应刘健仪议员另一项询问时表示,在新大楼安装玻璃幕墙,可方
便对室內空气调节作更有效的控制。鉴于只有约略多于一年的时间兴建上盖物业,
如使用属预制构件的玻璃幕墙,有关方面将可在建筑地盘以外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
。作出此项规划并不表示整幅玻璃幕墙均须由玻璃组合而成。警务处副处长(管理)
补充,警政大楼、警政大楼西翼及邻近私人楼宇均有安装玻璃幕墙。
17.朱幼麟议员询问,鉴于新大楼所在地区经常出现交通挤塞的情况,当局有否考虑
在新大楼顶部兴建直升机升降坪。警务处副处长(管理)表示,当局考虑到新大楼所
在之处和位于中环的直升机升降坪相当接近,故此已否决该项建议。建筑署副署长
补充,在新大楼兴建直升机升降坪须面对两项技术上的困难。首先,在腾空作日后
重建之用的坚伟大楼现址可能会兴建高楼大厦,会对直升机升降坪的运作造成困难
。其次,新大楼的顶部将需安装不少天线,以配合在大楼內使用现代化的资讯科技
。此外,他指出民航处亦会以附近建有高楼大厦为理由,对该项建议提出反对。
18.主席注意到新大楼将来可能被高楼大厦遮挡,遂建议政府当局考虑可否让新大楼
同时容纳设于其他各处的警察总部单位,以便利用整幅用地(包括腾空作重建用途的
坚伟大楼现址)作是次发展之用。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时表示,建议中的计划可达到
该片用地所容许的最高地积比率,并可满足警察总部的用地需求,因此并无需要在
该幅土地上兴建另一幢建筑物。他补充,对于日后如何利用有关的土地,当局现时
未有任何打算。
19.警务处总警司(策划及发展)回应张文光议员时表示,以警察总部內的工作人员约
达5 500名计算,加上将有另外17个单位迁往新大楼工作,建议中可以容纳300人的
多用途礼堂不算特别偌大。该多用途礼堂将用作举办展览、进行培训、举行会议和
简报会等。
20.警务处总警司(策划及发展)回应何承天议员时表示,由于位于荷李活道的中区警
区总部及分区警署一直为区內市民提供服务,警方并无计划将之迁往别处。
21.主席建议政府当局在拟备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的文件时,应回应议员提出的关注
事项,以便工务小组委员会委员研究是项重建计划的拨款申请。
III. 紧急救护车服务的服务表现指标
(立法会CB(2)382/98-99(03)、CB(2)382/98-99(04)及CB(2)382/98-99(05)号文件)
2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SD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所提交参考文件的內容。他强调,
消防处的紧急救护车服务将由1998年11月1日起,致力以12分钟召达时间取代现时
的10分钟行车时间,作为其服务表现目标。新的服务表现目标无须当局投入额外的
资源,亦不会降低有关服务的水平。消防处建议维持其现有承诺,在92.5%紧急召
喚中达到新的服务表现指标的要求。建议中的12分钟召达时间的服务表现目标,并
不比海外国家所订标准逊色。
23. 张文光议员从参考文件附件C得悉,紧急救护车服务在约98%的紧急召喚中,可
达到在16分钟內抵达现场的服务水平。他询问在余下2%紧急召喚中,紧急救护车服
务在多少时间內抵达现场。消防处署理救护总长表示,该等个案的召达时间由17分
钟,以至发生在偏远地区的个案所需的约30分钟不等。消防处会对每宗此类个案进
行研究,务求查出未能达到服务表现目标的原因,并会采取适当的改善措施。
24.张文光议员询问,现时是否订有任何机制,以便就行车时间极有可能超逾16分
钟的个案,评估是否有需要向政府飞行服务队(飞行服务队)寻求协助。消防处署理
救护总长回应时表示,消防处会在有需要时要求飞行服务队提供协助。消防处要求
飞行服务队派出直升机协助进行疏散行动的个案,每月有 100宗以上。在决定是否
使用直升机时必须考虑多项因素,例如事发地点是否有适当地点供直升机升降。如
有可能出现交通挤塞,消防处会调派救护电单车前往现场处理有关个案。如有需要
,消防处亦会要求水警提供协助。
25.消防处消防总长补充,有关方面会视乎发生意外的地点派出救护车前往现场,
并在同一时间调派飞行服务队直升机或水警轮前往现场。他指出由于尚有其他任
务在身,飞行服务队直升机并非随时可供调派。消防通讯中心的人员会调动最接
近现场并可立即出动的救护车前往处理有关事故。
26.消防处消防总长回应主席提出的跟进问题时表示,建议在92.5%紧急召喚中达到
12分钟召达时间的服务表现目标,将用作衡量由接获召喚,以至救护车、直升机或
水警轮抵达现场之间相距的时间。对于在偏远地区或离岛发出的紧急召喚,紧急救
护车服务将无法达到有关的服务表现目标。
27.政府当局在1996年4月举行的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上告知议员,当局会增购31辆
救护车及计划在北角、上环、葵涌及九龙塘兴建新救护站。就此,何敏嘉议员询问
该等工作的进度如何。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SD表示,当局已增购27辆新救护车及11
辆救护电单车,并已更換72辆救护车。在1997/98及1998/99年度,当局已增设逾
200个新职位,以便实施顾问公司所提建议。有3批救护员已完成训练课程,其中约
有240名毕业学员现已投入服务。下一批数目约为100人的毕业学员亦将于1999年4月
投入服务。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SD在议员的要求下答应提供资料,阐述在兴建新救
护站、更換救护车及招聘救护人员方面的进度,上述各项工作至目前为止分别取得
何种成绩,以及当局预期在1999年4月须达致甚么目标。
28.黃宏发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1996年告知议员,紧急救护车服务的调度时间为1
分钟。鉴于现时的服务表现目标为10分钟行车时间,消防处建议的新服务表现指标
应为11分钟召达时间,即1分钟调度时间加10分钟行车时间。
29.消防处消防总长解释,如救护车直接由消防局或救护站出动,有关的调度时间将
约为1分钟。然而,大部分要求紧急救护车服务出动的召喚是在上午8时30分至晚上
11时30分作出的。在此等紧急召喚中,约有三分之一将无可避免地须由已出勤的救
护车处理,救护车的调度时间亦会因而延长。现时,救护车的位置须以人手不断输
入电脑辅助调配系统內。消防通讯中心的人员在接获召喚时,往往需要透过无线电
系统追踪救护车所在的最新位置,因为调配系统內显示的救护车所在位置并非最新
资料。基于调配系统存在的不足之处,紧急救护车服务未能达到1分钟调度时间的目
标。他预计在改善现有调配系统的功能后,救护车将可达到1分钟调度时间的目标。
30.黃宏发议员又指出,根据1995年顾问研究的结果,救护车的调度时间为1分钟。
消防处署理救护总长回应时表示,有关的顾问公司仅在消防通讯中心进行为时一天
的观察,并仅抽样搜集了一段短时间內的数据。计算调度时间的方法是将该段时间
內的调度时间总数除以所接获的紧急召喚总数,从而得出平均的调度时间。他指出
自1995年完成该项顾问研究以来,调动及调配救护车的工作已变得更为复杂,原因
是当局使用了不同种类的救护车辆,例如救护车、救护电单车、辅助医疗救护车等
。在调配辅助医疗救护车方面,由于需要澄清病人的状况,调配时间亦因而较长。
当局就调配不同类别救护车辆采取新的追踪系统后,情况当会有所改善。保安局首
席助理局长SD补充,自从消防处展开试验计划,利用集束无线电系统衡量紧急救护
车服务在召达时间方面的服务表现后,为计算调度时间而搜集的数据的准确及可靠
程度已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31.周梁淑怡议员提述参考文件第10段时询问,政府当局基于什么准则选择用作和
本港紧急救护车服务表现作一比较的海外国家。消防处署理救护总长表示,消防处
曾向11个国家/地区查询其紧急救护车服务的服务表现目标,所得的大部分回应皆
表示他们并无订定此类服务表现目标。至于订有服务表现目标的国家/地区,则并
无保留其实际服务表现的纪录。只有伦敦及新南威尔士的紧急救护服务单位应消防
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消防处亦曾向泰国、新加坡及日本的紧急救护服务单位索
取有关资料,但该3个国家皆表示未有就紧急救护车服务订立任何服务承诺。消防处
署理救护总长在主席的要求下答应提供资料,说明消防处曾要求提供其紧急救护车
服务表现资料的国家所作出的回应。
32.消防处署理救护总长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跟进问题时表示,伦敦的紧急救护车服
务的服务表现目标是14分钟召达时间,其调度时间则为3分钟。然而,他指出伦敦的
紧急救护车服务的服务表现目标仅作规划用途,例如就提供救护车一事作出规划。
至于新南威尔士紧急救护车服务的服务承诺,则是在95%紧急召喚中达到15分钟召
达时间的目标。伦敦及新南威尔士均未能就其紧急救护车服务,提供有关实际服务
表现的纪录。
33.主席邀请政府当局就香港消防处救护主任协会的来函(立法会CB(2)403/98-99(01)
号文件)作出回应。消防处消防总长表示,紧急救护车服务的服务表现目标并未如
该会在来函中所述,及不上为消防服务订定的6分钟召达时间的目标。就紧急救护
车服务而言,10分钟行车时间的目标是适用于全港各处的标准,而不论召喚者当时
身处何方。然而,对于消防服务则采用不同等级的召达时间为服务表现目标,由巿
区的6分钟以至偏远地区采用的最多23分钟不等。将紧急救护车服务和消防服务的
服务表现目标相提并论并不正确,因为此两类服务的性质根本不同。将本港紧急救
护车服务的服务表现目标和海外国家紧急救护车服务单位采用的标准作一比较,才
是恰当的做法。
34.议员从香港消防处救护主任协会提交的意见书得悉,12分钟召达时间的服务表
现目标,和世界各地不少巿区救护车服务的目标及实际表现相比均有所不及。为
方便议员就此事进行讨论,议员同意要求该会就此点作进一步的阐释,并提交支
持其论点的有关资料。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于1998年10月15日致函香港消防处救护主任协会,要求该会
进一步提供资料。该会作出回应的文件其后已于1998年11月16日随立法会CB(2)640
/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35.主席询问政府当局可有制订任何缩短召达时间的具体计划及时间表。保安局首
席助理局长SD表示,尽管紧急召喚数目大幅增加,紧急救护车服务在1996、1997
及1998年首8个月的服务表现,均能成功维持在逾89%紧急召喚中达到现行服务表
现目标的水平。在提供额外资源及实施若干管理措施后,1998年7、8及9月的服务
表现水平皆有改善。他预期在新招聘人员于1999年第2季全面投入服务后,紧急救
护车服务的表现可达到在92.5%紧急召喚中,于12分钟召达时间內抵达现场的目标
。消防处在达到此目标后,将会检讨并研究是否可将服务表现目标订定在95%紧急
召喚中达到12分钟召达时间內抵达现场的水平,或将召达时间进一步缩短。
IV. 最近在麻埔坪监狱发生的骚乱事件
(立法会CB(2)382/98-99(06)号文件)
36.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1998年7月27日在麻埔坪监狱发生的事件中,共有19名囚
犯及两名惩教署人员受伤。由于警方正就其分别收到有关惩教署人员殴打囚犯的
投诉进行调查,现时公开调查委员会的全部调查结果,可能会对警方的调查工作
及/或调查工作引致的任何刑事诉讼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现时只能提供调查报
告摘要供议员参阅。保安局副局长2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在警方完成其调查工作
及调查工作引致的任何刑事诉讼完结后,便会公开整份调查报告(个人资料和监狱
保安资料除外)。
37.有关事件的调查报告摘要第10(a)段指出,调查委员会在总结其调查结果时认为
麻埔坪监狱的惩教人员在1998年7月27日所使用的武力,是必须使用的最低度武力
,而为了控制当时的骚乱,使用这程度的武力是恰当的。周梁淑怡议员就此提出质
疑,在警方仍就有关事件进行调查期间,调查委员会作出上述结论是否言之过早。
即使当时只有一名惩教人员曾使用不必要的武力,上述结论也会变得不适用。保安
局副局长2表示,调查报告摘要第10(a)段记述了有关事件的始末。调查委员会认为
惩教署人员当日为处理有关事件而采取的策略大致上是恰当的,其目的是避免麻埔
坪监狱爆发骚乱。一如调查报告摘要第10(c)段所述,调查委员会亦知悉有个别囚犯
点名投诉某些惩教人员使用不必要武力,有关此等人员的调查工作亦已进行。此外,
警方亦分别收到若干投诉,并正在就此等投诉进行独立调查。
38.周梁淑怡议员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惩教署人员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属于恰当程
度的武力。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倘当时的情况并无使用武力的必要,则所使用的
武力便属不恰当。即使在开始时有必要使用武力控制场面,但假如在场面受到控
制后仍然使用武力,则有关行为便属不恰当。倘指称惩教署人员向已蹲下的囚犯
使用不必要武力的投诉查明属实,此种行为将构成使用不恰当及不必要武力。保
安局副局长2补充,调查委员会亦曾接见约160名当日在场但沒有直接牵涉在有关
事件中的囚犯。他们的供词未能提供任何佐证,证明惩教署人员向已蹲下的囚犯
滥用武力的投诉属实。总括而言,政府当局接纳有关人员有必要使用武力,以便
全面控制当时的场面。然而,有个别惩教署人员的行为可能受到质疑。署方会暂
缓对有关的惩教署人员进行纪律研讯,以待警方完成其独立调查工作。
39.刘慧卿议员指出,根据调查报告摘要所述,由于惩教署人员及时采取行动,有
关事件得以避免演变成骚乱。然而,她最近与另一位太平绅士巡视麻埔坪监狱时
曾接见多名囚犯,他们都表示当时的场面在惩教署人员使用武力后已受到控制。
因此,她质疑当时究竟有否发生骚乱。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
果显示,在惩教署人员及早作出干预下,当时并未发生大型骚乱。根据调查报告
摘要第6段所载,监狱管方收到情报,指狱中两批囚犯可能会爆发冲突,遂决定
预备各式防暴装备。在当日的康乐活动时段,有部分囚犯分开数批聚集并交头接
耳。在活动时段即将结束时,有一群囚犯被发现步向聚集于操场另一边的另一群
囚犯。为免囚犯爆发集体殴斗,惩教署人员立即命令囚犯散开。其后,部分囚犯
被发现企图抢夺惩教人员的警棍。倘当时不迅速控制场面,便有可能演变成大型
骚乱。调查委员会认为监狱管理人员能够迅速恢复囚犯的秩序和纪律,令场面瞬
即受到控制。她指出,若囚犯不遵从惩教署人员的命令,即属违反监狱纪律。
40.刘慧卿议员表示,政府当局过分重视并未牵涉在有关事件中的囚犯所作的证供
,此举并不恰当。她和另一位太平绅士接见的囚犯均表示,他们曾目睹若干惩教
署人员向囚犯使用不必要武力。她认为必须就此事件进行独立调查。惩教署助理
署长(审核及管理策划)表示,调查委员会已进行彻底的调查。当日麻埔坪监狱內
共有247名囚犯,调查委员会共接见了其中的242人。有5名囚犯因为在事发后已经
出狱,故未有获得调查委员会接见。在该5名囚犯中,有一人已向警方提出投诉,
警方现正就该投诉进行调查。根据所得供词,调查委员会得悉当时有超过100名囚
犯步向操场另一边的一群囚犯。当惩教署人员命令该等囚犯散开时,部分囚犯依
命散开,但约有60名囚犯未有按照指示散开而仍然留在现场。监狱管方其后对违
反监狱纪律的囚犯采取纪律处分程序。结果,只有43名囚犯证实在该次事件中违
反监狱纪律,其中有40人已承认作出违纪行为,另有18人因证据不足而免罪。保
安局副局长2补充,在调查委员会接见的242名囚犯中,有78人已向惩教署提出投
诉,而另外164名囚犯当日亦在现场。此外,调查委员会亦接见了62名惩教署人员
。她表示调查委员会在甄选面见人士时并无采取任何主观准则,相反,当日身处
操场內的所有人都获得接见。至于指称惩教署人员向已蹲下的囚犯使用不必要武
力的投诉,由于在其他就此次事件作证的囚犯所作供词中并未取得任何佐证,故
未能证明有关投诉属实。惩教署助理署长(审核及管理策划)强调,调查委员会经
考虑所有有关人等提供的一切证据后才作出其结论。
41.关于两位太平绅士与囚犯进行的会面,惩教署助理署长(审核及管理策划)表示
,他们于1998年8月6日巡视监狱期间,先后会见及接获98名囚犯的投诉。监狱管
方视该等会面为接受投诉的渠道,而并非进行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必须同时研究
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然而,她得悉两位太平绅士已就接见囚犯一事致函政府当局
,有关资料亦已获得考虑。她指出,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为了控制当时
的场面,监狱人员使用武力是恰当的做法。成立调查委员会的目的,并非为了证
明指称惩教署人员使用不必要武力的投诉并不成立,而是根据所得资料及证据,
找出事件的真相。
42.主席建议政府当局把两位太平绅士就有关事件拟备的会面报告,以及惩教署保
存的录影带送交警方,以便警方进行调查工作。
43.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主席时表示,事发当日由惩教署人员摄录的录影带已提交警
方。该录影带确录得惩教署人员使用武力的情况。她强调使用武力不一定构成违反
《监狱规则》的行为,关键在于惩教署人员有否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向囚犯使用不
必要或过多武力。
44.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时表示,政府当局并无关于警方所接获投诉的
数目及內容的详细资料。警方首先会就每宗投诉展开个别及独立的调查,倘在调查
期间发现新的证据,便会视乎是否适当而扩大调查范围。惩教署助理署长(审核及管
理策划)补充,据她所知,最少有3名囚犯已向警方提出投诉。其中一项投诉由一名
已出狱囚犯提出,另外两项投诉则由正在狱中服刑的囚犯的家人代其提出。
45.刘慧卿议员质疑,倘不进行独立的调查,政府当局怎能恢复囚犯及市民大众对
监狱管理当局的信心。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除成立调查委员会就有关事件进行调
查外,警方、申诉专员、若干立法会议员及太平绅士亦接获囚犯的投诉,指称惩教
署人员在事件中使用不必要的武力。警方现正就点名指称惩教署人员殴打囚犯的指
控进行刑事调查。申诉专员亦已开始搜集有关此事的资料。鉴于现时正进行数项独
立调查,她相信当日事发期间的种种事故根本无从隐瞒,且终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46.关于巡狱太平绅士担当的角色,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根据《监狱规则》的规定,
每所惩教机构每两星期最少会有一次由一位官守太平绅士及一位非官守太平绅士进
行巡狱。最近两位太平绅士巡视麻埔坪监狱一事,实非根据《监狱规则》作出的巡
狱安排。巡狱太平绅士可听取囚犯提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以及检查囚犯的膳食及
惩教机构的卫生情况。由于提供予巡狱太平绅士的资源有限,他们在接获囚犯提出
的意见或投诉后,一般会将之转交惩教署署长跟进。倘有关的巡狱太平绅士对惩教
署署长提交的报告感到不满,可把有关个案转交申诉专员进行独立调查。主席建议
政府当局考虑检讨巡狱太平绅士的制度,藉以加强该制度,例如向太平绅士提供资
源以供进行调查工作。
47.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时表示,警方已完成其初步调查工作,并已将
调查结果转交律政司。她希望可于短期內完成调查报告。
48.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警方所作调查的结果。保安局副局长2答应
该项要求。
49. 会议于下午7时2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