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78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1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6月29日(星期二)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张文光议员
杨孝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呂明华议员
程介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1
黃鸿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陈钧仪先生

香港警务处行动处处长
李明逵先生

香港警务处总警司(支援)
林坚先生

香港警务处
香港辅助警察队辅警总监
周湛樵先生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D
苏锦成先生

香港警务处行动处处长
李明逵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马淑霞小姐
I. 对香港辅助警察队进行的检讨
(立法会CB(2)2412/98-99(01)号文件)

主席表示辅警改革关注小组(下称"关注小组")已拟备在会议席上提交的另外两份意见书。

(会后补注:上述两份意见书(立法会CB(2)2443/98-99(01)及CB(2)2443/98-99(02)号文件)已送交缺席委员参阅。)

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2. 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表示,政府当局已拟备参考文件,回应议员在1999年6月10日事务委员会上次会议席上,就有关香港辅助警察队(下称"辅警")的检讨提出的若干事项。一如参考文件所载,以自然流失方式把辅警编制员额缩减至4 500人后,可节省的款项总额接近1.7亿元。警务处行动处处长强调,对于辅警多年来一直尽忠职守,警队衷心感谢。进行是次检讨的目的,是为了配合警队所采取的衡工量值原则。对辅警进行的检讨早于1992年已经展开。

讨论过程

经过修改后的辅警角色及训练

3. 陈婉娴议员认为警队管理当局未能就议员在上次会议席上表达的关注事项作出解释,特别是关于当局已订定何种具体的计划,确保辅警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能力执行行动职务的问题,以及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內作出重大改变的理由何在。

4. 警务处行动处处长回应时表示,警队管理当局视辅警队伍为警队的珍贵资产。在作出改革后,辅警在支援正规警队方面将继续担当重要的角色。在重新界定辅警人员的角色后,辅警主要是一支曾接受训练的后备队伍,在大型公众活动及节日中协助正规警队执行管理人群的行动。此外,辅警在內部保安方面的主要职能包括保护重要地点、执行指挥及控制中心的职务、护守警署及保护领事馆馆舍。为配合经修改后的辅警角色及职能,当局已自1999年4月1日起修订为辅警人员提供的训练。除了接受有关巡逻职务的实习训练外,每名辅警人员于每年服务期间必须达到接受共26天训练的要求,训练內容包括靶场课程、有关巡逻职务的实习训练,以及关于人群管理及预先策划的行动的实习训练。

5. 杨孝华议员询问警队管理当局在订定有关建议时,有否研究为正规警务人员及辅警人员提供的训练的成本效益分别为何。警务处行动处处长回应时表示,为辅警人员提供的训练仅属正规警务人员整套训练的一部分。因此,辅警人员不能执行正规警务人员负责的所有类别职务,例如警察机动部队的职务或有关刑事调查的职务。此外,辅警人员的当值模式并不固定,大部分辅警人员会在周末及公众假期执行职务,至于正规警务人员则会全年提供24小时服务。因此,正规警务人员的大部分职责均不能交由辅警人员负责。

6. 陈婉娴议员质疑正规警队的人手状况,是否聘用辅警人员的决定因素。杨孝华议员表示,根据经修改的辅警角色,辅警人员主要负责人群控制的工作,此情况与市民大众对辅警的观感有颇大分别。他询问警队管理当局在制订有关建议时,可有认真研究辅警担当的各种角色。

7. 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表示,辅警的角色于70年代扩大至包括执行巡逻职务,原因是当时的治安日趋恶劣,而警队亦遇到招募上的困难。自1996年起,招募问题已大有改善。鉴于正规警队现已达至编制员额,因而有足够人手执行前线警务工作,警队管理当局遂认为有需要对辅警进行检讨,以便对人力资源作出最有效的调配。经考虑正规警队目前的人手状况后,进行检讨工作的委员会认为现时已再无强而有力的理据,支持由辅警人员执行巡逻职务。

8. 杨孝华议员及主席就关注小组进一步提交的两份意见书,询问当局取消特别职务配额之举是否为了达到资源增值计划的目标。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表示,进行是次检讨的目的,并非为了达到资源增值计划所订的节省开支的目标。警队早于90年代采用衡工量值原则。他指出,在实行资源增值计划前,警队早已在其他单位达到节省开支的目标。

正规警队及辅警队伍的人手状况

9. 为评估正规警队的人手是否足够,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警队过去数年实际员额的分项数字。警务处行动处处长回应时表示,由1996-97至1998-99年间,正规警队增设了115个督察级人员及900个员佐级警务人员的职位,作为前线警务工作的后备替假及训练人员。在同一段时间內,每日的特别职务配额由750个缩减至538个。截至1999年5月20日为止,5个陆上总区的军装人员编制员额及实际员额分别为

总区编制员额实际员额
港岛3 160 3 546
东九龙2 5252 850
西九龙3 3313 884
新界北3 5643 837
新界南3 0373 593

10. 杨孝华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考虑调配辅警人员担任正规警务人员的替假人员。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表示,辅助警察事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在制订有关建议时,已将此项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当局为前线警务人员增设逾1 000个后备替假及训练人员职位后,正规警务人员的休假问题已得到纾解。此外,当局现时会按照各区实际需要及辅警人员数目,对辅警人员进行人手调配。

11. 关于关注小组提交的第2份意见书(立法会CB(2)2443/98-99(02)号文件)第3段,郑家富议员询问警队有否订定任何措施,以便在取消特别职务配额后应付正规警队內的替假人员需求。由于批拨予正规警队的人手资源不断增加,辅警人员就其前途所表达的忧虑是可以理解的。警务处行动处处长重申,警队管理当局无意解散辅警队伍。他解释正规警务人员逾时工作的需要已有所减少,原因是当局已为执行前线警务工作的人员增设逾1 000个额外的后备替假及训练人员职位。由于执行前线警务工作的人手充足,因此再无需要逾时工作。

12. 陈国强议员表示,每日的特别职务配额达到538个,反映辅警人员并不仅限于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执行职务。警务处行动处处长回应时澄清,上述配额是每日当值的辅警人员的最高人数,并不一定代表在某一日当值的辅警人员的实际数目。然而,辅警总监指出,每日当值的辅警人员的实际数目一般会较每日配额为高,因为有关配额是按照每一更次为时8小时计算的。

13. 主席询问有关正规警务人员实际员额的预测为何,警务处行动处处长回应时表示,正规警队在可见的未来不会出现人手短缺的问题。

辅警人员融入正规警队的建议

14. 陈国强议员询问,既然辅警人员曾接受适当训练,而且在进行检讨前独立执行行动职务,当局为何规定辅警人员须与正规警务人员一起执行行动职务。陈议员询问,換言之,当局是否认为辅警人员以往接受的训练并不足够。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表示,警队会为每名警务人员提供足够的训练,以便执行特定职务。他强调,将辅警人员融入正规警队的建议,并不表示辅警人员将须接受正规警务人员的培训,而仅只意味他们会一起执行巡逻职务而已。

15. 陈国强议员指出,将辅警人员融入正规警队的人手调配建议,令辅警人员感到忧虑。他得悉不少辅警人员对于在有关执行巡逻职务的新安排下,他们将成为正规警务人员的负累感到不快。警务处行动处处长强调,警队管理当局提出此项融合建议,并无意令任何人难受。

16. 主席表示,建议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有别于现行安排,辅警人员在新安排下将不可再独立执行巡逻职务。既然辅警人员以往有能力独立执行巡逻职务,他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容许在实施检讨所得建议前入职的辅警人员,继续独立执行巡逻职务。至于新入职的辅警人员,他们将须达到经修订的训练要求,而他们对工作的期望亦与现役辅警人员有所不同。

17. 警务处行动处处长回应时表示,巡逻职务只是辅警人员众多职务之一。将辅警人员融入正规警队,与正规警务人员一起执行行动职务的建议,将会在为期6个月的试验期结束后进行检讨。届时,当局会考虑议员提出的建议。保安局副局长1补充,部分建议包括检讨基础训练课程纲要一事,将有待当局进一步作出研究。

检讨各项建议的实施情况

18. 张文光议员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出一个双方均感满意的解决方法。他建议警队管理当局考虑将已于1999年6月1日展开,关于建议将辅警人员融入正规警队的试验期,由6个月缩短至3个月。他又建议成立由公务员事务局及库务局代表组成的独立委员会,跟进检讨辅警角色的工作。

19. 警务处行动处处长回应时表示,警队在过去两个月即1999年4月及5月,已在警区层面尽力向正规警务人员及辅警人员解释检讨工作的详情及建议。根据收集所得的意见,进行改革是必需的。然而,当局得悉部分辅警人员对于执行巡逻职务的机会将会减少表示失望。至于成立独立委员会进一步检讨辅警角色的建议,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表示暂时无此需要。目前,由总警司(支援)领导的委员会已包括一名辅警队伍的代表。由派驻每一警区的正规警队及辅警指挥官组成的总区建议推行小组,将会监察实施检讨所得建议的进展情况,并向委员会汇报其意见。当局欢迎辅警人员就检讨所得建议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

20. 张文光议员表示,由于实施检讨所得建议,警队管理当局与辅警之间互相信任的关系已在若干程度上遭受破坏,因此,辅警要求由独立机构担任有关建议实施情况的仲裁人,亦属可以理解。保安局副局长1表示,当局会在为时6个月的试验期结束后进行检讨。当局会在试验期间收集各方意见,以期于稍后正式实施有关建议。当局会研究如何解决在实施有关建议时出现的问题,然后向保安局提交报告,由保安局从政策角度研究各项检讨结果及建议。

21. 张文光议员指出,辅警成员担心在为时6个月的试验期结束后,所实施的建议会成为警队的既定政策。因此,他要求政府当局考虑缩短试验期,以及消除辅警人员的疑虑。保安局副局长1表示,政府当局了解辅警成员的忧虑。警队管理当局会力求在警队內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政府当局会进一步考虑张议员的建议。

22. 辅警总监应张文光议员所请表示,鉴于他在警队扮演双重角色,对于实施检讨辅警队伍所得建议,他不会表达任何意见。

23. 主席要求警队考虑在试验期结束前,解决辅警人员若干不涉及原则问题的关注事项,例如取消其制服上用以区分辅警人员和正规警务人员的标记。张文光议员对于主席的意见表示赞同。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表示,警队会考虑议员的建议。

24. 主席建议在考虑到个别辅警人员拥有的宝贵经验后,警队管理当局可考虑保留某些辅警制度,以配合正规警队的发展。举例而言,辅警人员的当值模式虽非平均分布,但大部分辅警人员会在某日或某星期若干时间內当值。警队管理当局在编订轮值表时可将此项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25. 警务处行动处处长强调,维持本港治安的职责应由正规警队肩负。辅警所担当的角色是作为一支曾接受训练的后备队伍,为正规警队提供支援。因此,招募正规警务人员应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工作,以确保警队的延续性。倘规定辅警人员执行与正规警务人员相同的职务,则会对前者有欠公允,因为他们的薪酬较后者为低。他重申,在经过修订的训练课程下,当局仍会为辅警人员提供96小时执行巡逻职务的实习训练,以便他们在有需要时可执行行动职务。

总结

26. 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考虑议员提出的意见,并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在为时6个月的试验期结束后所作检讨的结果。

II. 防止偷渡的措施
(立法会CB(2)2412/98-99(02)号文件)

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27. 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表示,自终审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作出裁决后,警方及內地有关当局已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对付偷渡活动。在陆上边界当值以执行24小时巡逻职务的警务人员约有1 000名。此外,警方更装设了多种电子设备,例如热能探测器及手提红外线车底探测器。当局亦加强进行海上巡逻工作,总数约有60艘的水警轮已作出全面戒备,监视非法入境活动。在本港其他地区当值的警务人员亦已全面戒备,对非法入境者作出阻截。在1999年2月至5月期间,每日平均拘获33名非法入境者,较之前数月及1998年同期录得的每日平均数字为低。

28. 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表示,自终审法院作出裁决 后,內地有关当局亦已加强其边境防卫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其情报网络,例如实行向提供资料人士作出酬赏的计划;推行有关反偷渡的教育宣传活动;以及为高速船装置雷达设备以对付偷渡活动。根据內地有关当局提供的统计数字,在1999年2月至4月期间,被拘捕的蛇头约有700人。根据入境事务处及政府统计处公布的数字,有80%以上的非法入境者是在抵港后首两天內被警方截获。由于警方与內地有关当局在预防偷渡方面合作无间,相信非法入境者的数目将会下降。

29.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D补充,在终审法院作出裁决前,各有关部门已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付偷渡问题。

讨论过程

30. 主席询问,当局为了防止在终审法院作出裁决后有大量非法入境者涌入本港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其成效是否端赖內地方面提供的额外人手;若然,他询问內地有关当局提供额外人手的安排将为时多久。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表示,警方采取的额外预防措施,是透过重新调配警队人手及安装电子设备而实行的。为进一步加强警方的反偷渡能力,当局正在进行陆上边界围栏电缆感应器系统的改善工程。整个围栏保护系统耗资4,200万元,将于2001年竣工。至于內地有关当局有否调派额外人手执行预防措施,警方并沒有此方面的资料。当局察悉內地有关当局已加强关于非法入境活动的情报网络,并装设进行海上巡逻的雷达系统。內地有关当局表示,为现行安排而作出的人手调配最少可再维持6个月。

31. 张文光议员表示,据报有不少內地人士按"香港游"旅行团计划持双程通行证来港观光,并在双程通行程有效期过后在港逾期逗留。部分此类人士未必会在港非法受雇工作,但却纯粹基于不同理由在港逗留。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订定任何计划,以堵塞此漏洞。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D回应时表示,入境事务处一直与內地有关当局保持紧密联系,尽量减低该计划被滥用的可能性,例如避免任何人藉该计划来港非法受雇工作或逾期逗留。政府当局得悉部分內地居民在终审法院作出裁决后希望来港,以便寻找提出居留权申诉的机会。政府当局已提醒內地有关当局注意此种可能滥用该计划的情况。为对付非法受雇工作的问题,政府当局已加强对黑点进行突击搜查的工作。此外,当局亦已对《入境条例》有关条文作出修订,以期打击非法受雇在建筑地盘工作的行为。

32. 郑家富议员表示,他曾接获中英街居民或商戶的投诉,指当局收紧对进入禁区的管制后,其生意受到不良的影响。他询问上述管制措施是否加强陆上管制行动的一部分。警务处行动处处长回应时时示,由于中英街属于开放式边界,警方必须在防止非法入境活动,以及为商业经营作出灵活安排两者之间求取平衡。当局已因应终审法院作出的裁决,加强陆上边界的管制。此外,当局认为有必要对进入中英街施加管制,以打击区內的非法受雇及走私活动。然而,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表示他会联络区指挥官(边境),研究放宽对进入中英街所作管制的可行性,而又不忘防止偷渡工作及维持区內治安的重要。

33. 会议于下午4时1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