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9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7月30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呂明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程介南议员
杨孝华议员

出席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署理保安局副局长
郭谭佩仪女士

署理消防处副处长
许竞平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长
何湛先生

署理机电工程署总机电工程师
陈鸿祥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卢志伟先生

署理民政事务总署高级联络主任
罗桂泉先生

署理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
曾爱莲女士

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
张冠南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署理保安局副局长
郭谭佩仪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副局长(特别职务)
麦桂培先生

民航处助理局长
关学松先生

香港警务处助理警务处长(行动)
叶国强先生

香港警务处机场警区指挥官
黃家声先生

机场保安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富祥先生

机场保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黃大能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廉政公署执行处首长
郭文纬先生

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处长
陈志新先生

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处长
余呂杏茜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1
马淑霞小姐
I. 通过1998年7月14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14/98-99号文件)

1.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21/98-99(01)号文件)

2.议员同意在1998年9月3日举行的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1. 《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

  2. 《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建筑地盘的非法劳工;及

  3. 儿童色情物料。
3. 议员亦同意把下列课题列入事务委员会日后会议的待议事项內
  1. 有关让根据《基本法》而获得香港居留权的內地儿童来港定居的事宜;

  2. 有关为访港旅客提供旅行便利的事宜;及

  3. 有关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提供免签证安排的事宜。
4.主席建议,事务委员会应要求政府当局就上述3(a)及3(b)项的议题预先提供资料,
供议员省览。

5.主席表示,涉嫌干犯一连串严重罪案的跨境匪帮最近被捕一事已引起公众关注。他
会联络警务处处长,以研究是否可以邀请警方就该事件为议员举行闭门简报会。

6.由于1998年10月第一个星期四是公众假期,议员同意把10月份的例会改期在1998年
10月8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III. 改善私人楼宇消防安全的建议
(立法会CB(2)121/98-99(02)号文件)

7.主席概述在1998年2月25日的特别简报会上就上述议题进行的讨论。

8.张文光议员表示,过去数年曾发生多宗灾难性的大火,令公众关注到从大厦外执行
拯救行动是否有效,尤其是本港很多私人屋苑建于平台上。对于该类楼宇发生火警时
,消防车能否进入楼宇的范围,以及云梯的使用情况,议员均表关注。署理消防处副
处长回应时表示,灭火拯救行动主要在楼宇內部展开,換而言之,楼宇內的楼梯是消
防员前往起火单位的途径及疏散住客的逃生路线。死因裁判官就该数宗酿成惨剧的火
灾所提交的报告证实,有关楼宇內虽然设有有效的逃生路线,但导致惨剧发生的原因
却是消防装置不足与保养欠佳。至于从大厦外执行拯救行动方面,他指出云梯主要用
于支援消防车执行消防检查工作,以及在一定的高度拯救被困人士。目前使用中的云
梯可延伸的最高高度为50米。根据现行的法例规定,只要任何楼宇有一个正面的范围
能让消防车进入,从消防安全的角度而言,该楼宇所在的位置已可以为消防处所接受。

9.署理消防处副处长回应议员的跟进问题时表示,就某些座落于中西区的旧式楼宇而
言,由于固有的地理位置上的限制,消防车无法进入该等楼宇的范围內。为确保火警
时这类楼宇能获充分保护,消防处的行动组会定期检查这类楼宇,并已就紧急情况拟
备合适的应变方案。当这类旧式楼宇进行重建时,消防处会提高对新建成楼宇在消防
装置方面的规定,例如必须安装喷洒系统、加长消防装置的喉管等。署理消防处副处
长补充,屋宇署现正考虑引入有关让紧急车辆进入楼宇范围的法例,规定楼宇须有多
于一个正面的范围能让消防车进入。为此,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在拟备妥当后,当即向
事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10.周梁淑怡议员指出,1973年前落成的综合用途楼宇的业权问题异常复杂。倘执法
部门规定有关业主须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她质疑政府当局有否低估届时会遇到
的实际困难。署理保安局副局长表示,执法部门、消防处及屋宇署一向以务实而灵
活的方式执行《消防(商业处所)条例》的规定。执法部门会与楼宇业主或楼宇业主
所委托的认可人士接触,根据各个案的不同情况,使他们了解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
有关规定。如在进行所需的改善工程时遇到实际困难,政府当局会采用防火工程做
法;此一做法容许业主以弥补性措施改善消防安全,而此法亦能同样达到有关实务
守则內订明的消防安全目标。

11.至于一幢综合用途楼宇由多位业主共同拥有的问题,署理保安局副局长表示,民
政事务总署现正积极进行推广工作,鼓励私人楼宇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消防处最近
进行的调查显示,设立业主立案法团或物业管理公司等大厦管理组织,有助改善消
防安全设施的管理。由于预料部分人士在消防装置及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方面需要当
局提供技术意见,执法部门会在有需要时向他们提供协助。由民政事务总署管理的
大厦资源管理中心亦会向有关业主提供相关的资料。

12.署理消防处副处长举例说明弥补性措施的概念。如某一处所规定须安装喷洒系统
以改善该处所的消防安全状况,一般来说,须在该楼宇的天台装置一个水缸。如天
台并无足够空间或天台无法负荷这类水缸装置,有关人士可考虑两个替代方法。其
一,楼宇的业主可确定楼宇內有否其他消防用的水缸,若然,该等水缸是否可供使
用。另一个代替方法是将有关装置直接接驳城巿水(主水源)。倘现正使用的消防用
水缸的容量少于喷洒水缸规定的标准容量,业主或需安装一条直接接驳消防处控制
室的电话线,使有关人士可尽快将紧急的个案向消防处报告。署理消防处副处长表
示,弥补性措施自实施以来,已有12个个案予以采用。

13. 署理消防处副处长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的跟进问题时表示,政府当局可以在
不侵犯个别业主的私人物业的情况下采取代替方法,在楼宇內腾出空间来安装消防
装置。署理保安局副局长指出,自1997年开始生效的《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
实施以来,政府当局藉著采用防火工程做法,已将截至目前为止遇到的消防安全问
题一一解决。

14.署理保安局副局长补充,政府当局会加强宣传及教育工作,藉以提高巿民的防火
意识。

15. 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回应何秀兰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对于为拆卸天台僭建物
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因而须迁出其居所的人士,屋宇署会与房屋署联络并作出安
排,以期为他们提供其他居所。合资格人士会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获分配公共租住
房屋单位或中转房屋单位。为方便议员研究,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就上述房屋安置政
策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16.注意到政府当局奉行强制性楼宇管理的概念,何秀兰议员询问楼宇各业主如何分
摊聘用大厦管理组织所需费用。署理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表示,如有关的楼宇
订有公契,各业主便可根据公契內所订的条款分摊大厦管理费用。如有关的楼宇沒
有订立公契,或者公契內并无订明有关分摊的规定,各业主则可根据《建筑物管理
条例》內所载的条文,按各自所占该楼宇的业权分数按比例分摊有关费用。何秀兰
议员认为,某类商业活动如经营餐厅,比其他活动有较高机会发生火警。故此,她
建议政府当局在厘定楼宇业主分摊大厦管理的费用的标准时,应将此因素列入考虑
之列。

17.主席提醒议员,就咨询文件所载建议进行的公众咨询将于1998年8月24日结束。
议员如有进一步意见,应直接向政府当局提出。

IV. 有关赤𫚭角机场保安问题的事宜
(立法会CB(2)121/98-99(03)号文件)

18.署理保安局副局长应主席的邀请,向议员简述有关上述事宜的参考文件的內容
。该参考文件载列有关发出通行证让纪律部队及其车辆进入赤𫚭角机场(机场)禁
区的安排、办理通行证的程序和豁免领有通行证的规定,以及警方在机场使用的
通讯系统。署理保安局副局长表示,在机场当值并须经常进入机场禁区执行职务
的纪律部队人员,已根据《航空保安条例》,获发所需的通行证。根据《航空保
安条例》第22条的规定,纪律部队人员如须执行紧急职务,无须领有通行证。为
实施《航空保安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机场保安有限公司已订定一套运作程序。
1998年7月10日在机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关的两辆救护车获准即时进入事故现
场;而有关警方人员在进入该处时,由于当时有关警务人员的电单车并无响起警
号或亮起灯号,以致与机场有关方面有所误会。汲取是次事故的经验后,机场保
安有限公司已与各纪律部队进一步检讨有关的运作程序。在办理通行证方面,署
理保安局副局长表示,办理长期通行证一般需时4天。机场启用以来,平均的办
理时间是10天,原因是很多申请者并无在限期前提出申请。然而,急需进入禁区
的人士可申领临时通行证,这类证件可于 1小时內办妥。至于豁免遵守通行证规
定方面,航空保安监督可根据《航空保安条例》第21条,豁免任何人士遵守通行
证规定。而根据《航空保安条例》第 5条,真正的乘客和空勤人员无须持有有效
的通行证。最后,署理保安局副局长表示,在机场担任巡逻工作的警务人员现时
使用的两套无线电通讯系统分别由机场管理局(机管局)和警方提供。机管局的系
统按设计可覆盖机场95%的范围。该系统运作以来,共发现两处盲点。有关当局
会安装更多天线以扩大覆盖范围。她强调,警方的工作并无因上述情况而受到影
响。

19.议员对机场的保安问题深表关注,且担心倘现行的保安程序存在漏洞,一旦
出现严重的保安失误,便会招致国际恐怖分子以机场作为袭击的目标。他们列
举下列事故,并询问政府当局是否已制定有关的改善措施。
  1. 一架荷兰航空公司航机起飞时,只载有乘客的行李,但乘客却并未登机;

  2. 有人未经授权进入机场禁区;及

  3. 过境旅客在未接受保安检查的情况下获准登上一架中华航空公司的班机。
20.保安局首席助理副局长作出以下回应
  1. 民航处已就荷兰航空公司航机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结果将于下星期呈
    交航空保安监督。政府当局在等待有关方面公布调查结果期间,将不
    会就事件发表进一步评论。保安局首席助理副局长强调,所有行李均
    曾经过保安检查。尽管发生是次事故,机上的行李应属安全的,而有
    关方面在事件中亦无违反国际规定;

  2. 机场保安有限公司会与警方密切联系,以解决有人未经授权进入机场
    禁区的问题,并已制定措施,防止再度发生类似事件。大部分被举报
    的个案显示,擅自进入禁区的人士持有已过期的通行证,又或他们获
    准进入某类禁区,而不慎误闯其他禁区。机场正式启用以来,此等未
    经授权进入机场禁区的事件已逐步减少。在机场启用的首星期內,共
    发生13宗未经授权进入机场禁区的事件,而在第二和第三个星期內,
    数字已分别减少至 10宗和6宗。警方会对所有事件展开调查,以及决
    定是否有人须予检控;及

  3. 民航处目前正对中华航空公司的事故展开调查,迄今未有定论。
21.保安局首席助理副局长重申,机场的保安措施符合国际标准。有关当局亦为
机场保安人员提供足够的培训。机场保安有限公司总经理补充,机场保安系统
的功能已获提升。新系统包括进出境控制及加强保安检查的保安禁区。任何获
授权人士在进入加强保安检查的保安禁区前,他们携带的文件及行李一律须接
受检查。即使领有通行证的机场工作人员亦须在加强保安检查的保安禁区接受
X-光扫描。这些安排显示新机场的保安较以前启德机场的保安更为严谨。机场
保安有限公司每星期均与警方举行会议,就执行机场的保安工作和防止再度发
生未经授权进入机场禁区的事件,增进双方的沟通。有关当局并在机场內加竖
标记,警告公众人士,任何人士未经授权进入禁区均有可能被检控。机场保安
有限公司总经理指出,在机场启用的首星期內发生的数宗未经授权进入机场禁
区的事件,主要是由于新机场的面积比启德机场大数倍所致。譬如说,通往禁
区的闸/门就达100道以上。别说是使用机场的乘客,就连机场工作人员亦需
要时间适应新环境和新的保安程序。机场的保安工作已告纳入正轨。

22.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就机场启用以来发生的所有未经授权进入机场禁区的事件,
提供简略的报告和已采取的改善措施。

(会后补注:保安局局长其后提供的报告,已于1998年8月26日随立法会
CB(2) 191/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3.机场保安有限公司总经理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提问时表示,机场共聘有约2 300名
保安人员,其中1 400多名原在启德机场任职,而约800名是新聘请的人员。所有保
安人员均须接受机场保安有限公司提供的培训。

24.机场保安有限公司总经理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的另一问题时表示,有关方面并
非只就紧急事件发出临时通行证,同时亦会向申请长期通行证但在等候办理的申请
者发给此类临时通行证。

25.蔡素玉议员及杨孝华议员对于机场附近的戶外通讯盲点问题表示关注。香港警务
处助理警务处长(行动)回应表示,有关的两处盲点分别位于机场的东北和东南面,
该两处盲点并未对警方的工作造成影响。在此期间,警务人员同时将临时警方通讯
系统作为后备系统继续沿用(兴建新机场期间,警务人员亦采用此通讯系统在该处执
行工作)。他表示,警方正与机管局的通讯部门紧密合作,改善机场內讯号的传递。
一俟目前由机管局提供的通讯系统获得改善,警方便会中止使用临时的后备系统。

V. 1998年首6个月的贪污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121/98-99(05)号文件)

26.廉政公署执行处首长重点讲述有关上述事宜的参考文件的要点。他表示,1998年
上半年接获的贪污举报的数字与1997年同期比较,升幅为24%,此一数字并不表示贪
污活动有所增加。根据廉政公署(廉署)的分析,一些备受巿民关注的案件经传媒报
道后,使巿民对相关行业作出更多举报。本港受到经济不景的影响,加上有不少公
司倒闭,导致更多怀疑贪污及欺诈的个案出现。此外,加强收集及分析情报亦鼓励
有关方面将怀疑个案转介该署。巿民对廉署的信心增加、当前的经济状况,以及廉
署采取的主动出击的策略都是引致贪污举报数字上升的原因。他补充,廉署采取三
管齐下的方法,透过调查、预防及教育打击贪污活动。去年该署对有关架构进行检
讨后,执行处共增加了48名前线调查人员,以便应付日益繁重的工作。执行处目前
调查中的个案达1 500多宗,个案数字比去年多40%。至于公务员方面,虽然举报贪
污的数字有所增加,但廉署的情报显示,集团式的贪污未有死灰复燃的迹象。廉署
对政府当局坚决确保公务员队伍廉洁充满信心。

27.张文光议员关注到电讯公司或其他提供订阅服务的公司有可能泄露订阅者的信
用卡号码、签名样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廉政公署执行处首长表示,当廉
署发现某公司的职员向他人泄露客戶资料时,只要证实有关行为有贪污的成份,
便会采取行动。倘有关的疑犯只将有关资料用作犯罪用途,廉署便会将该个案转
介警方的商业罪案调查科跟进。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亦会对在未经授权披露订
阅者资料的投诉个案进行调查。廉政公署执行处首长续称,廉署目前正考虑在符
合《防止贿赂条例》的规定的情况下,将电讯公司纳入公共机构的类别,藉以就
防止电讯业內提供电讯服务的公司贪污的规例收紧有关规定。目前,香港电话有
限公司是业內唯一一家被界定为公共机构的电讯服务供应商。

28.廉政公署执行处首长回应杨孝华议员提出的跟进问题时表示,廉署一直与警方
及各电讯公司负责保安的人员就未经授权披露订阅者资料的问题保持紧密联系。
故此,负责电讯公司保安工作的人员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应将怀疑未经授权披
露订阅者资料的个案转介廉署抑或警方处理。廉署亦会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与有
关方面交換情报。

29.主席提出下列建议
  1. 要求警方提供资料,以确定电讯业业內人士干犯涉及非法使用订阅
    者资料及欺诈的罪行的数字是否相应增加;及

  2. 要求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提供资料,以确定有关未经授权披露订
    阅者资料的投诉个案是否有所增加,以及表明该署会否与廉署合作
    ,共同对付个人资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披露的问题。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于1998年8月3日发出函件,要求警方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公署提供上述资料。)

30.廉政公署执行处首长回应李启明议员的提问时表示,香港目前的贪污活动是以
非常隐蔽的方式进行。根据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反贪污机构必须有过人的
能耐,才能侦破这些贪污活动。廉署人员一直努力不懈,并侦破多宗广受媒介关
注的个案。鉴于本港并无任何机制可准确评定贪污活动的规模,廉署会加强本身
的情报网,以对当前的整体贪污情况作更佳的评估。

31. 梁刘柔芬议员认为,廉署不应过分著重备受公众关注的个案,因而忽略较轻
微及繁琐的个案。廉政公署执行处首长向议员保证,廉署对每宗贪污举报均一视
同仁。只要举报人的身份获得证实,廉署一般都会受理该宗举报个案。

32.主席感谢廉署代表抽空出席会议。他建议秘书处安排廉署为议员举行简报会,
让议员更了解该署反贪污的工作。他亦建议议员日后参观廉署,议员对此表示赞
同。

33. 会议于下午4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