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 193/98-99(03)号文件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摘录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IV. 检讨火器发牌政策及《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757号文件附录IV)

20.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曾在一九九四年六月讨论射击会问题。他欢迎当局检讨
事务委员会感关注的火器发牌政策,并邀请议员发表对咨询文件的意见。

21.一位议员谈到咨询文件第8段讲述的气枪问题,他询问当局可否更严格管制气
枪的入口及使用。黃家乐先生回应时表示,香港已实施严格的管制措施,禁止沒
有申领牌照的人士使用枪口能量超过 2焦耳的气枪。警方只接获13宗涉及气枪但
互不关连的投诉,看来气枪并无严重危害公众安全。陈积志先生特别指出,咨询
文件建议修订《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使在公众地方发射气枪,以致对
任何人构成危险及烦扰,即属违法。由于议员担心气枪的枪口能量可改装至超过
2焦耳,故陈先生答应考虑议员的建议。

22.关于咨询文件第14段建议对枪械经营人施以管制,一位议员表示,他甚为关
注枪械运离认可处所而造成的安全问题。他询问当局可否在这方面施加管制,
又可否强制规定有关人士保存在认可处所外运送枪械的纪录。

23.黃家乐先生向议员保证,当局同样关注运送枪械的问题,并因而建议修订法
例,规管处理火器的代理人的委任。过往经验显示,火器牌照持有人一般皆遵
守发牌规定。陈先生补充,发牌当局经已实施多方面的管制,包括详细审查持
牌人的背景,例如他们有否刑事纪录,以及突击搜查持牌人。警方亦会加强执
法行动,对付非法管有火器的人士。

24.关于强制保存运送枪械纪录这项建议,黃家乐先生表示,进行检讨的工作小
组认为,现阶段毋需实施这项建议,原因是现时可使用的手枪数目庞大,一九
八五年只有500支,一九九六年已增至2 000支;况且,当局现已强制规定这些
枪械只准在认可的处所存放。然而,当局会在下一阶段的检讨考虑该名议员的
建议。

25.黃家乐先生回应关于仿制火器的问题时证实,使用仿制火器冒充真正武器,
即属犯罪,可被法庭重罚。然而,管有模型火器但不进行犯罪活动,则不属违
法。

26.一位议员问及发牌规定是否适用于驻港英军。他又希望当局详细说明咨询文
件第13段所述与失效火器有关的建议。关于第一点,陈积志先生表示,那些规
定主要针对射击会。尤曾家丽女士补充,法例的目的是规管民间机构,因此发
牌规定不适用于英军。关于第二点,黃家乐先生解释,上述建议旨在为失效的
火器订立标准守则,以防止作装饰用途的火器被改装成真正武器。

27.议员关注到影视界会否遵守在影视制作中使用火器的标准。为释议员的疑虑
,黃家乐先生证实,当局已为影视界使用火器订立严格的标准,而影视界人士
大都乐意遵守。警方已有庞大的网络,提供这方面的情报;倘若有证据显示任
何人使用仿制火器进行犯罪活动,警方必定毫不犹豫采取执法行动。

28.主席总结前促请当局考虑规定现时已持有牌照及新申领牌照的人,均须通过
安全使用火器的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