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会议
讨论事项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打击儿童色情物品和娈童旅游活动的拟议法例
目的
政府建议立例打击儿童色情物品(第6段)和娈童旅游活动(第14段)。本文件征询议
员对拟议法例的意见。
背景
2.目前,色情物品的分发受《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规管,儿童色
情物品也在管制之列。条例第21条规定,发布淫亵物品(包括儿童色情物品)、管
有或输入该等物品以供发布,即属犯罪,违例者可被判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三年。
之前有一名日籍工程师因为在互联网发放色情资料而被定罪。该案例显示,《淫
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也适用于从香港透过互联网传送色情资料,但源自香港
以外地区的传送,则不属于我们的管制范围。
3.《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载有条文,保护儿童免被性侵犯,从而防止他们被
利用参与制作儿童色情物品。举例来说,条例第123条规定,与未满13岁的女童非
法性交,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第146条则规定,向未满16岁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
,最高刑罚是监禁十年。
4.根据回归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应受到
保护,免被利用进行各类色情活动,包括被利用作淫秽性表演。公约第34条的文本
载于
附件A。制定这方面的法例,代表我们在履行公约所载义务方面迈出积极的一步。
问题的严重性:儿童色情物品
5.以下的警方统计数字(一九九五至九七年)显示,香港确有儿童色情物品问题:
涉及制作/分发儿童色情物品的个案数字 | :6宗(全部均予检控,3宗源自互联网)
|
涉及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个案数字 | :10宗(沒有提出检控)
|
警方所知的以香港为根据地的娈童癖网站
、电子布告板系统、新闻组和电子邮件地
址数目 | :97个
|
打击儿童色情物品的拟议法例
6.为更有效保护儿童,我们建议制定新法例,透过下列规定遏止儿童色情物品,从
而加强现有的法律架构:
- 把儿童色情物品界定为展示未满或貌似未满16岁的儿童并以儿童性行为
或性器官为重点的任何事物。 "物品"一词的基本定义会借用自《淫亵及
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然后扩大至涵盖电脑档案或透过互联网传送的电
子资料。展示貌似儿童的成人的色情物品及虛拟图片 (例如透过电脑绘
画),也包括在內。不过,为合法理由(例如新闻报道、艺术创作、研究
、家庭用途或执行法纪)而制作的,则不视作儿童色情物品;
- 把蓄意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列为罪行。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刑罚是监
禁五年,循简易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罚则是监禁两年;
- 禁止促致或雇用儿童参与制作儿童色情物品。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
刑罚是监禁十年;
- 禁止售卖儿童色情物品广告。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刑罚是监禁八年
;以及
- 把分发儿童色情物品循公诉程序定罪后的最高刑罚,由监禁三年增加至
八年。
7.蓄意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建议刑罚是监禁五年,与美国、加拿大和澳洲相同。
"蓄意管有"这一概念,显示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知道所管有的物品是儿童色情物
品。
8.至于促致或雇用儿童参与制作儿童色情物品,建议的刑罚与《刑事罪行条例》
(第200章)关于 "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的刑罚相同。至于售卖
儿童色情物品广告和分发儿童色情物品,我们建议把刑期定为八年,反映这类罪
行比关于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和促致儿童参与制作这类物品的建议罪行的严重性。
互联网
9.在立例针对管有儿童色情物品时,我们已慎重考虑透过互联网传送儿童色情物
品的问题。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可以同时是內容供应商和服务供应商。作为內容供
应商,他们可以完全控制信息內容,因此,规定有关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须就信
息內容是否合法负上责任,是合理的,但作为服务供应商,他们只是把大量接达
容量转售,以网页、电子邮件戶口和新闻组等形式向客戶提供短期的贮存空间,
信息內容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因此,规定有关供应商须监察这类短期贮存空间
以至转载的信息,查看是否有非法资料,是既不可能也不合理的。建议加入的
"蓄意管有"概念,应可解决问题,也可确保无意闯进儿童色情物品网站的人不会
触犯法律。
建议的裨益
10. 我们相信上述建议会带来以下裨益:
- 在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方面迈出一步。很多先进国家早已
制定针对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法例。香港如果不制定类似法例,就
是落后;
- 更严峻的法例有助保护易受伤害和沒有自主能力的儿童;
- 可向社会人士传达强烈信息,当局绝不姑息这种令人发指的恶行;
以及
- 把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列为罪行,可遏止这类物品的需求,从而于根
源打击问题。
娈童旅游活动
11.利用儿童进行色情活动,可能涉及国际层面,例如游客利用儿童进行色情活动
、把年青人贩卖给其他国家的妓院。澳洲、比利时、丹麦和美国等多个国家已制
定治外法例,禁止娈童旅游活动,我们并无这类治外法例,把娈童旅游活动刑事
化。
12.警方一直就娈童旅游活动与其他国际刑警成员密切联络。据警方所知,有16个
已知的娈童癖者定期由香港前往其他亚洲地区,但沒有证据显示香港是娈童旅客
的主要来源地。
13.然而,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方,我们必须透过立法表示我们决
意打击这类罪行。性质使然,这类活动通常须由各国合力对付。碍于双重犯罪原
则,如果沒有上述法例,我们便不能就这类罪行安排引渡或为海外司法管辖区提
供司法互助。制定上述法例后,香港和海外的儿童都会有更大保障。
针对娈童旅游活动的拟议法例
14.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建议给予《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针对儿童被性侵犯的
现有条文治外效力,所包括的罪行,载于
附件B。鉴于娈童旅游活动令人齿冷,我
们更建议把举办这类旅游活动和售卖有关广告列为罪行,并建议循公诉程序定罪后
的最高刑罚是监禁十年。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
附件A
第34条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
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 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
- 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 利用儿童进行淫秽性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附件B
《刑事罪行条例》內须具备治外效力的条文
条次 | 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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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8条 | 强奸*
|
第118A条 | 未经同意下作出的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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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B条 | 意图作出肛交而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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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C条 | 由21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21岁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
第118D条 | 与21岁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
第118F条 | 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
|
第118G条 |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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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H条 | 由21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21岁以下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
第118J条 | 男子与男子非私下作出的严重猥亵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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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K条 | 促致男子与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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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条 | 以威胁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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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 |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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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条 | 施用药物以获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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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条 | 猥亵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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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条 | 与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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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条 | 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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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条 | 拐带年龄在16岁以下的未婚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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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条 |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于使他与人非法性交或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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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条 | 促致年龄在21岁以下的女童与人非法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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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条 | 禁锢他人为使他与人性交或禁锢他人于卖淫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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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条 | 导致或鼓励16岁以下女童或男童卖淫;导致或鼓励他人与其性交
或向其猥亵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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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条 | 准许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
以与人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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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条 | 准许青年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以作出性交、卖淫、肛交
或同性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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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条 | 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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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只适用于未满16岁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