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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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罪犯自新 -
新设青少年罪犯短期住院计划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提交为青少年罪犯推行一项新设短期住院计划的建议。

背景

2.一九九六年,扑灭罪行委员会辖下的青少年罪犯问题常务委员会委托香港城市
大学研究惩教署和社会福利署分别实施的青少年罪犯自新计划的成效。研究在一
九九七年完成,结果显示现有各项自新计划普遍发挥效用,但却未能照顾健康情
况不宜进入劳教中心的年轻男犯,以及不涉及风化罪行的年轻女犯。结果,这些
男犯不是被判接受感化,就是被判受教于羁留较期长的教导所,判刑不是过轻便
是过重。同样,年轻女犯只可以接受教导所令或感化令,并无中庸的惩罚方式。
有关劳教中心及教导所的惩教计划见附件

3.研究报告书的其中一项建议,是惩教署应为上述罪犯提供某种形式的短期住院
训练。有见及此,当局根据是项研究所提建议制定工作计划改善青少年罪犯自新
计划时,包括了一项短期住院计划,以弥补现有服务的不足。这项工作计划在一
九九八年三月获扑灭罪行委员会通过。建议的短期住院计划使法院判刑时有多一
项选择,并已获得司法机构支持。

建议的计划
目的和对象


4.建议的计划是一项加入社区为本措施的短期、更明确的惩教和改过自新计划,
在现行的教导所计划和非监禁措施之间提供了一个中庸的惩罚方式。对象是既非
积犯,所犯罪行亦不严重,年龄介乎十四至二十岁的青少年罪犯。是项计划适合
那些不能从非监禁措施(例如罚款或感化)有效地改过自新,但又罪不致接受教导
所长期教导(由6至36个月不等)的青少年罪犯,包括健康情况不宜进入劳教中心的
年轻男犯和不涉及风化罪行的年轻女犯。与判送教导所或劳教中心的程序一样,
青少年罪犯被判参加建议的新计划前,惩教署会对他们作出判决前的评估。

5. 建议计划的目的是:
  1. 防止青少年罪犯再次犯罪;

  2. 消除他们的犯罪观念和行为;

  3. 帮助他们养成一套为社会接纳的行为和奉公守法的观念;

  4. 教导他们必要的社交和生活技巧,以加强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5. 为他们提供学习必要技能的机会,以便重投社会,并透过实习学懂应
    付生活上的问题。
计划內容

6.建议的计划,包括在惩教机构(暂命名为"更生中心")接受训练二至五月个,然后
是强制性入住中途宿舍一至四个月,整个羁押期由最短的三个月至最长的九个月
不等。这个沒有确实训练期的安排,与目前为青少年罪犯(被监禁者除外)而设的
计划一致。

7.参加者首先须进入著重纪律的惩教机构,然后入住中途宿舍,以便他们的犯罪行
为和改过自新的需要得到更灵活和个别的处理。他们亦可尝试应用他们所学到有关
在重返社会过程中应付问题和生活方面的技能。

8.计划的第一阶段是纪律训练,特点是训练参加者在个人仪表、举止和卫生等方面
符合严格要求,从而协助他们学习遵守纪律,提高自制能力和养成有规律的生活模
式。这个阶段同时提供辅导和生活/技巧的训练,以增强参加者获释后处理个人和
生活问题的能力。此外还有基本工作技能训练,协助参加者养成正确的工作习惯和
态度,以及加强自信。

9.在计划的第二阶段,即接受短期纪律训练后,参加者会被送往中途宿舍。他们可
获准外出工作、接受职业训练和参加教育课程、服务社区,以及与家人、朋友和雇
主见面。这个加入了社区为本措施的阶段,可协助参加者重新建立有意义的家庭和
社会关系,以及学懂在获释后面对生活的压力和挑战。

10.有关方面会定期检讨每名参加者的进度(例如在改善行为、自我照顾和对辅导的
反应等方面),对他们进行持续评估。覆核委员会将根据评估结果决定何时把他们
释放。

辅导服务

11.获释者须接受为期一年的辅导服务。其间须遵守监管令所载的各项规定,其中可
能包括一些条件,例如要定期与监管人员会面及要避免与有犯罪记录或与其被判刑
的罪行有关的人来往。违令者可被召回更生中心继续羁留和接受训练。

法例

14.这项新增惩教计划须获新法例赋权才能实施。我们计划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的
下半年立法会期內提交建议法例,目标是在二零零零年开始实行新的短期住院计划。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附件

教导所计划

羁留期

1.本计划为被裁定触犯刑事罪行十四至二十岁的青少年犯提供教导,羁留期不定,
由最短六个月至最长三年不等。

教育及职业训练

2. 所有学童均须按其教育程度和工作经验半日上课和半日接受职业训练。教育班由
小学至中学程度,由合资格的教师任教;职业训练则由合资格的讲师和导师讲授。行
业包括打字、餐饮服务、木工、印刷、电器安装、冷冻及空调工程和水喉安装工程
等。

课外活动

3.为增强学童的体魄、培养其多方面的兴趣和陶冶其性情,惩教所举办康体活动、
兴趣班、童军活动和香港青年奖励计划。

家长会

4.家长会为学童及其家人举办聚会,目的在改善彼此的关系和增进双方的了解,同
时在协助学童获释后重新融入社会方面谋求其家人的支持。

覆检委员会

5.每名学童的进度都受一个內部覆检委员会监察。学童按「评级制度」升级,须视
乎其训练成绩及上进的决心。当覆检委员会认为学童已竭尽所能,而又获安排就业
或全日进修,便会准其获释。

法定监管

6.学童获释后须接受为期三年的法定监管。监管期间,辅导人员会监察获释学童的
进度,确保其遵守监管条件,包括从事正当职业或入学、与辅导人员定期会面,以
及远离犯罪分子等。辅导人员亦会外出探访受监管者及其家人。受监管者如违反监
管条件,可被召回再接受训练,直至由其最初进入教导所当日起计满三年为止,或
由其根据召回令被捕当日起计六个月后止,以较迟的日期计算。

劳教中心计划

根据《劳教中心条例》,十四至二十岁被判入劳教中心的少年犯得被羁留最少一个
月或最多六个月。此外,如有二十一至二十四岁青年犯可从此计划得益者,亦得按
该条例判入劳教中心受训,羁留期最少三个月,最多十二个月。

制度

2.本计划旨在向受训生灌输尊重法律的观念、使他们建立自尊、恢复从事合法工作
的信念,并学习与他人融洽相处。训练着重辛勤工作、体力劳动和严格的纪律,目
的是以「刑期短、纪律严、阻吓力大」的方针训练初入歧途的青少年,以高速的步
伐、紧密的节奏使受训生尽力投入计划。

家长会

3.家长会会在劳教中心內为受训生及其家人举行聚会,目的是藉此改善受训生与其
家人的关系和彼此的了解,并在协助受训生获释后重新融入社会的事上谋求其家人
的支持。

覆检委员会

4.劳教中心采用晋级制度,由一个覆检委员会按月评估各受训生的进度、态度、努
力和反应来确定其级别。受训生必须有适当的工作或重返学校就读始能获委员会考
虑释放。

法定监管

5.受训生获释后,必须接受为期一年的法定监管。在此期间,一名辅导人员会定期
和获释的受训生及其家人联络,并在有需要时给予辅导和协助。凡有违反监管令条
件的情况发生,获释的受训生即有可能被召回劳教中心再受羁押。少年犯以其最初
被判入中心的日期起计,羁留至六个月期满,或根据召回令被捕回中心当日起计三
个月后止,以较迟的日期计算。青年犯人则以最初被判入中心的日期起计羁留至十
二个月期满,或根据召回令被捕回中心当日起计三个月后止,以较迟的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