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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按《基本法》
拥有居留权的內地子女来港定居事宜
引言
本文件报告有关內地合资格子女 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情况。
背景
2.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所有合法內地移民均按照內地管制內地人士移居港澳
的政策及本港协助家庭团聚的政策,获批准来港定居。《基本法》第24(3)条生效以
后,合资格子女可来港定居,是依据法律而行事﹐而非因行政措施使然。《1997年
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落实《基本法》第24(3)条,并施行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起生效的居留权証明书("居权証")计划。根据这个计划,合资格子女来港仍须受单程
通行証(单程証)配额制度所规管。
合资格子女来港的问题
3.根据手头可得的最佳资料,我们估计截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仍在轮候来港的
合资格子女(20岁以下)共有66 000人 。至于內地合资格的成年子女的数目,我们并
沒有统计数字。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每天150个单程証配额中,指定预留予
合资格子女的分额数目,已由45个增至60个,另外会有10名合资格子女可透过非指
定的分额获批准来港。按这个进度,这批合资格子女可全数于两年半內来港。由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七月底,根据居权証计划和单程証制度来港的合资
格子女,一共有32 457人,其中20岁以下的有29 920人,20岁或以上的则有2 537人。
法院个案的影响
4.《1997年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通过以后,许多合资格子女的父母认为这条法
例违反《基本法》第24(3)条,乃提出诉讼。有四个代表个案获得当局批出法律援助
,以进行司法覆核。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原讼法庭裁定该条例乃合法,并确认该
条例的追溯效力。不过,法庭同时裁定,一名子女能否根据《基本法》第24(3)条获
得"合资格子女"的身分,决定因素在于其所生于何人这一事实,而非父母的婚姻状
况。換言之,按照法庭的裁决,非婚生子女亦可如婚生子女一样,享有香港的居留
权。
5.有关子女及他们的父母已入稟法院,就裁决中对他们不利的事项提出上诉。政府
亦入稟法院,就有关非婚生子女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庭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六日和十日展开聆讯,同年四月二日作出裁决。上诉法庭裁定居权証计划及其追
溯效力是合法的,但同时也裁定该计划并不适用于现时在本港并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已来港的人士。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则被裁定为违反宪法。
6.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上诉法庭审理有关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是否合法的问题。
同年五月二十日,法庭确认临立会的合法性。
7.另一代表个案是与《1997年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的条文有关。条例规定在香
港以外地区出生的子女,出生时其父母亲最少一方须为中国籍人士并在港享有居留
权,他们才可获得香港的居留权("出生时"的条文)。81名在父母双方均未获得香港
居留权之前出生的內地子女,他们的父母指称《基本法》本身并无这些条文规定,
认为这些条文违反《基本法》第24(3) 条,乃向法院申请司法覆核。原讼法庭于一
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展开聆讯,其后在一月二十六日裁定申请人胜诉。正如法官亦
承认,这项判决会带来严重影响,因为这项判决实际上是把居留权的适用范围延伸
至在香港以外地区出生的中国籍人士。他们不论年龄,只要父母其中一方日后获得
居留权,他们便可享有香港的居留权。不过,只要居权証计划继续实施,这类人士
仍须领取附贴上居权証的单程証,才可符合拥有本港居留权的规定来港定居。
8.我们已就这项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庭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进行聆讯。同年五
月二十日,上诉法庭推翻原讼法庭的判决,裁定有关"出生时"的条文与《基本法》
一致。
9.有关的各宗案件的诉讼双方均已就对他们不利的裁决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会在一
九九九年一月展开聆讯。
10. 现时,受法院个案影响的子女已获担保外出,并可在诉讼未结束前,暂准留港
。其间,他们可以向本地学校申请入学,或要求教育署协助他们寻找学校。在上诉
进行期间,我们现有的安排是准许那些适龄入学的內地子女入学就读。
未来路向
11.我们会继续密切注视情况,以确保合资格的子女能够迅速和有秩序地来港。我
们同时会密切留意法院诉讼的进展。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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