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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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卡拉OK场所发牌事宜

引言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报告建议订立卡拉OK场所发牌制度一事的进展。

背景

2.议员曾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暨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联
席会议上,得悉建议订立的卡拉OK场所发牌制度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计划。

3.我们考虑议员在该联席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后,修订了有关豁免 "真正"食肆和卡拉
OK房间增设紧急出口门作为逃生通道的建议。根据载于咨询文件的修订建议,"真
正"食肆 (即主要业务是供应饮食而非提供卡拉OK服务的食肆)可获豁免遵守建议的
卡拉OK场所发牌规定,但这些食肆的卡拉 OK房间总面积不得超逾其座位间面积
的30%,房间数目亦不得超逾座位间总面积除以100平方米所得的数值。此外,卡
拉OK场所如在出口走廊装有自动喷洒系统,便无须遵守在卡拉OK房间增设紧急
出口门作为逃生通道的规定。

公众咨询

4.一九九八年二至五月,我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一共接获17份意见书
。卡拉OK业內人士和市民普遍支持我们加强卡拉OK场所安全的目标,部分人士并
建议改善卡拉OK场所的防火管理。不过,业內人士担心在遵守改善楼宇或结构安
全的规定方面,财政上会有困难。有关意见现撮录于附录A

5.我们曾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及三日分别咨询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辖下
的专责委员会。两个临时市政局普遍支持建议的发牌计划,但对卡拉OK业內人士
的忧虑,特别是建议的楼宇安全规定方面,表示关注。公众咨询期过后,我们继
续与业內人士商谈修改各项规定的细节,除消除他们的疑虑外,也可以实现我们
改善卡拉OK场所消防安全的目标。

建议的发牌计划

6.与卡拉OK业內人士不断磋商后,我们修订了有关卡拉OK场所走廊阔度的安全
规定、发牌计划的适用范围,以及有关豁免卡拉OK房间增设出口的规定。至于
消防安全方面,则增订播放消防安全短片和每年为卡拉OK场所雇员提供消防安
全训练两项规定。下文第7至12段阐述修订计划的详情。

规管范围

7.根据建议,所有装设卡拉OK让一般市民进入的场所,不论收费与否,一律须受
一个发牌机关实施的发牌计划规管。換言之,卡拉OK场所须领取指定牌照才可营
业。持有食肆牌照的卡拉OK场所,则须在食肆牌照上加批书面许可。不过,真正
的食肆将不受这个发牌计划规管,亦无须在食肆牌照加批许可。至于持有根据《
会社(房产安全)条例》发出的合格证明书,或根据《旅馆业条例》发出的牌照而
提供卡拉OK服务的旅馆及会所,亦须符合必需的安全标准。

发牌规定

8.发牌计划涵盖消防安全、楼宇安全、公众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规定。发牌机关会
要求所有在发牌计划实施后开设的卡拉OK场所遵守新规定。至于现有的卡拉OK
场所,发牌机关会要求它们分阶段达到指定要求,以减少对它们造成的影响。建
议的消防安全、楼宇安全和卫生规定,会纳入发牌机关有待订定的规例或守则內
。有关规定,概述于附录B。各项安全规定已因应卡拉OK业內人士的意见修订如
下:

  1. 鉴于业內人士的忧虑,我们已重新考虑有关现有卡拉OK场所走廊阔
    度的规定。已装置当局认可的基本消防设施的卡拉OK场所,倘走廊
    的最小阔度是1.05米,我们会考虑豁免这些场所须把走廊扩阔至1.2
    米以符合新标准;

  2. 卡拉OK场所如在出口走廊装有自动喷洒系统,也可豁免遵守为卡拉
    OK房间增设紧急出口门作为逃生通道的规定;以及

  3. 加设两项规定:在顾客进行卡拉OK活动前播放消防安全短片,以及
    安排卡拉OK场所雇员每年接受消防安全训练,以提高顾客和雇员的
    消防知识与警觉。
9.至于公众安全规定方面,发牌机关会就每宗申请的申请人和场地是否适合经营卡
拉OK业务,征询警方的意见,除非申请人和场地已领有酒牌,因为发牌机关发出
或续发酒牌前应已征询警方的意见。

法例的执行与罚则

10.发牌机关、市政总署署长、区域市政总署署长、消防处处长、屋宇署署长、警
务处处长和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将获授权进入不同场所內的卡拉OK房间巡查并执行
法例。

11.无牌或未经许可经营卡拉OK业务者会遭惩罚。发牌机关并可以向法庭申请禁制
令禁止任何楼宇用作卡拉OK场所,或申请封闭令封闭任何违反禁制令的卡拉OK场
所。

过渡期

12.现有卡拉OK场所的经营者可获批给有12个月豁免期的过渡性牌照或许可,以便
进行所需的改善工程并申请必需的牌照或书面许可。如有需要,发牌机关可在12个
月后按个别情况,考虑续发过渡性牌照或续批许可予持牌人,豁免期最长可达12个
月。

立法程序

13.发牌计划必须由新的法例赋权才可实施。我们打算在本立法会期內向立法会提
交条例草案。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附录A

就卡拉OK场所发牌事宜进行公众咨询期间所得意见摘要

(A) 专业团体/政党/其他关注组织
  • 支持发牌管制的建议。

  • 建议的发牌管制必须有清楚订定的政策目标。

  • 应设立与一般食肆类似的临时发牌制度。

  • 应考虑实施自行验证制度(或由获授权人士和消防装置承办商验证),
    让发牌机关可以集中检查和起诉违例的卡拉OK场所。

  • 设于专作酒店用途的楼宇內的卡拉OK场所应获豁免管制,因为这些卡
    拉OK场所已受到严格的酒店牌照订明的安全规定限制。

  • 法例必须明确规定哪个机关具有最后决定权,以免执行上产生混乱和
    不同发牌机关对同一规定有不同的诠释。

  • 卡拉OK发牌制度的规管范围,应只延伸至在多用途商业大厦內经营的
    场所,因为这些大厦与专作酒店用途并根据《旅馆业条例》领牌的楼
    宇截然不同,后者设有24小时当值的专业管理队。

  • 楼宇安全规定

    扩阔內部走廊和不许有死角位等结构改动均沒有科学根据,故非必要。

  • 政府部门的协调

    假如实施卡拉OK场所发牌制度,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制定全面而精简的
    程序,并采用有效率的方法处理申请,以及实施临时卡拉OK场所发牌
    制度。

  • 若要符合发牌规定,必会令很多卡拉OK场所倒闭,导致员工失业。

  • 在执行走廊和出口路线阔度须达1.2米的规定方面,现有和新的经营
    者应作不同处理。新规定应只适用于新经营者。

  • 门只、沙发、桌椅等家具应以耐火物料制造,这些物料并须符合指定
    标准。

  • 长远来说,应成立一个中央发牌部门,简化发牌程序。

  • 附设卡拉OK的持牌食肆均已符合规定的消防、楼宇和卫生标准,因此
    应豁免受建议的发牌计划规管。

  • 防火门应设某种保安设施,最好是警报系统,确保除紧急疏散外不作
    其他用途。防火门的设计应能防止被人任意拴绑。

  • 应在顾客享用卡拉OK前向他们播放一出短片,介绍该卡拉OK场所的疏
    散路线和安全设备。这个做法已在台湾的卡拉OK场所强制实行,在北
    美洲的酒店亦日渐流行。

  • 应实行一套暗中监察和举报制度,确保有关场所遵从各项发牌条件。

  • 商住两用楼宇不得在大门入口50米范围內开设卡拉OK场所。这类楼宇
    的商用部分若占地不超逾三层,亦不得开设卡拉OK场所。

  • 建议给予现有卡拉OK经营者的12个月过渡期太长。
(B) 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场所关注团体
  • 建议的楼宇安全规定对现有的卡拉OK场所有欠公平,因为这些场所的
    现有设施是根据现行安全标准兴建的。实施新规定,最终会令这类场
    所相继倒闭,导致员工失业。

  • 良好的消防安全管理,尤其是工作人员在这方面的训练,至为重要。
    卡拉OK场所应加强管理,指示所有职员在顾客享用卡拉OK前,向他
    们介绍出口路线和逃往安全地方的最近路线。

  • 消防处建议的规定看来合理,但每个卡拉OK场所应按个别情况加以审
    查。

  • 关于逃生通道,最重要是让卡拉OK场所內的顾客能在火势构成威胁前
    ,逃到安全地方。卡拉OK场所必须避免过分挤拥,逃生路线必须有足
    够阔度;死角位应尽量避免,但假如步程不长,仍可接受。每个场所
    最好有两个出口,而每个个案必须按个别情况考虑。

  • 有关卡拉OK房间墙壁的耐火时效最少须为一小时的建议,并无充分理
    由支持。假如能够确保及早察觉火警发生,职员又受过适当训练,短
    暂的耐火时效已足够。

  • 实行良好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及早察觉火警发生,不失为确保消防安全
    的另一途径。如果使用不易燃的墙壁夹层材料和管制卡拉OK场所使用
    的家具和布料,万一遭人纵火亦可减低火势蔓延的速度。

  • 下列卡拉OK场所才应考虑加以管制:

  • 面积超过130平方米;

  • 可容纳超过30名顾客;

  • 有超过五个固定而非临时或可移动的分隔房间;以及

  • 供应酒类饮品。

  • 不赞成由两个市政局及民政事务总署分别担任发牌当局,应成立一
    个独一无二、架构精简而独立的发牌当局,负责定期发表报告和决
    定;

  • 应设立与食肆类似的临时发牌制度;

  • 假如政府授权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处理卡拉OK场所牌照的
    申请,便应制定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或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上诉的
    机制。上诉应由政府委任的独立机构处理;

  • 各项卫生及消防规定,必须更详尽和明确。公众须事先知道有关标
    准和规格,因为有些设备不易在市场购置;

  • 强烈反对屋宇署的建议。根据本地和海外专家的意见,卡拉OK场所
    內的房间可阻止火势和浓烟蔓延;应付纵火的最佳方法不是加设新
    设施,而是实行良好的消防管理;內部走廊阔度须达1.2米的建议并
    不合理;把內部走廊的耐火时效增加至一小时并无必要;死角位虽
    不理想,但未严重至必须完全禁绝;计算可容纳人数的方法把走廊
    面积计算在內并不合理;

  • 关注组现正征询本地及海外专家的意见,但须待他们完成科学研究
    后才能发表报告。政府应待研究报告发表后才提出新法例,或在其
    后发现新法例与国际级防火专家的研究结果相抵触时修订新法例;

  • 赞成政府对从未领牌或漠视法例的卡拉OK场所采取行动。对于任何
    铲除卡拉OK行业內的黑社会势力的新措施,亦表支持。
(C) 个人/学者
  • 完全赞同咨询文件对卡拉OK场所实施严格发牌管制的建议。

  • 应明文规定罚则。须立法并严格加以执行。

  • 应确保所有卡拉OK场所东主都知道新的发牌管制措施。

  • 卡拉OK场所应有适当的国际标志。

  • 关于预防意外引起的火灾方面,卡拉OK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应与一
    般食肆或图书馆等其他公众场所相同。

  • 以乐社或录音室等名义经营的场所均应纳入发牌管制的范围內,并
    在"卡拉OK"及"卡拉OK场所"的定义中加入这些场所。

  • 工作小组并无考虑卡拉OK场所造成公众滋扰,特别是噪音和震荡的
    问题。这类场所须符合噪音管制标准才可获发牌照。

附录B

建议为卡拉OK场所订定的消防安全、楼宇安全
和卫生规定

(A) 消防安全规定

卡拉OK场所须视乎楼宇间格,符合适当的消防安全规定如下:

    (a) 卡拉OK场所不得设在地库第四层或以下,或任何工业楼宇內;

    (b) 设置消防装置和设备(例如自动喷洒系统、灭火筒等);

    (c) 符合有关通风系统的一般消防安全规定,包括装设自动停止运作系统;

    (d) 每个房间內装设警钟;

    (e) 设置视听警报系统,在发生火警时中止音乐,提出警告;

    (f) 在接近地面之处设置漆黑中仍可指示出口方向的指示牌;

    (g) 每个房间展示出口路线指示图;

    (h) 每次播放音乐录影带前,向顾客播放消防安全短片;以及

    (i) 雇员事先必须接受消防处的消防安全训练。这类训练须最少每年举办一次。

(B) 楼宇安全规定

主要的楼宇安全规定包括:

    (a) 评估逃生通道是否足够;

    (b) 新卡拉OK场所的內部走廊最小阔度;

    (c) 限制通往楼梯的直接距离和步程;

    (d) 房间与內部走廊之间须设耐火分隔装置;

    (e) 楼宇的结构必须适当;以及

    (f) 逃生通道、消防和救援通道及耐火结构必须符合一般楼宇安全规定。

(C) 卫生规定

卡拉OK场所须符合下列卫生规定:

    (a) 设置洗手间和沖洗设施;

    (b) 为顾客供应足够的新鲜空气;以及

    (c) 在场所內装设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