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会议
讨论事项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有关抽取体內和非体內样本的拟议法例
目的
本文件旨在征询议员就抽取体內和非体內样本所拟定的法例的意见。
背景
2.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的《拘捕问题研究报告书》,建议警方及其他执法机关
采纳英国《1984年警察及刑事证据法令》(证据法令)的多项条文。这些条文详列防
止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的各项程序规定及保障。其后,政府成立一个由前保安科和其
他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研究法改会的报告书并制定本身的建议。进行这
些工作时,工作小组已顾及香港的情况,并尝试在确保有效执法和保障个人权利两
者之间取得平衡。
3.一九九六年十月,政府就工作小组的建议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咨询。大部分回应者
,包括前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扑灭罪行委员会、分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区议会
,均对建议表示支持。一九九七年六月,当时的总督会同行政局决定在未来三年分
期实施工作小组的建议。
4.目前,本港并无法定条文规管抽取体內或非体內样本。现行做法是以取得当事人
的同意为基础,換言之,警方如要抽取疑犯的样本,必须事先得到该疑犯同意。
5.根据我们的建议(见第17段),"体內样本"是指血液、尿液、精液或任何其他组织
液、耻毛、牙齿印模,或用拭子从人体孔口(口部除外)拭下的样本。"非体內样本"
是指耻毛以外的其他毛发、从指甲或指甲下抽取的样本、用拭子从人体任何部分,
包括口部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孔口拭下的样本、唾液、脚印,以及手部以外任何身体
部分的印模。
法改会《拘捕问题研究报告书》有关抽取体內和非体內样本的建议
6.法改会建议,在下列情况下可向被警方拘留的人抽取体內样本:
- 获得该人同意;以及
- 获一名警司级或以上的人员授权,并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涉及一宗严
重的可逮捕罪行(即可判监五年或以上的罪行),而相信样本可证实或
否定他曾涉及有关的罪行。
所有非紧急办理的案件,必须事先获得裁判官授权才可在该人同意下抽取体內样本
。如果无法或难以事先获得授权,这项规定可予豁免。若疑犯并无充分理由而拒绝
抽取样本,法院可由此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7. 法改会又建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某人抽取非体內样本:
- 获得该人同意;或
- 如该人正被警方拘留或扣押,则未经其同意也可抽取非体內样本,但
必须获得一名警司级或以上的人员授权,并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涉及
一宗严重的可逮捕罪行,而相信样本可证实或否定他曾涉及有关罪行
的。
8.要注意的是,未得当事人同意而抽取非体內样本须事先获得司法机构授权,并非
《证据法令》所规定或法改会《拘捕问题研究报告书》所建议,但鉴于未经同意而
抽取非体內样本有潜在的侵扰性,工作小组认为应该引入司法机构授权的机制。
脫氧核糖核酸(DNA)纹印科技的发展 - 从口腔拭下样本
9.我们提出的建议,目的是利用DNA分析科技,加强执法机关侦查罪案的能力。事实
上,这种科技已成为本港和海外执法机关在侦查罪案方面非常有用的工具。香港和海
外国家利用DNA纹印破案的一些例子,载于
附件。
10.从某人的体內和非体內样本提取的DNA物质进行分析后,可以得出该人以一系列
数字显示的DNA纹印。这些纹印的个人特有性很高,因此可以十分准确地鉴定某人
的身分。
11.DNA纹印科技在过去十年,尤其是近数年,发展一日千里。以往的DNA纹印需要
颇大量的样本(通常是血液和精液)确定,而且所费需时,但随着科技进步,现在只须
用一根特制拭子在当事人近面颊的口腔內拭下细胞样本已足够。选用这种技术,是由
于侵优性较低、绝无痛楚、迅速而有效,还能提供足够DNA物质,以精密仪器分析详
尽资料。
12.罪犯可能在案发现场留下的各类人体分泌和身体细胞(血液、精液、皮肤分泌、皮
屑如头皮屑等),都可以进行DNA纹印分析。因此,把这些样本得出的纹印跟疑犯的
样本纹印核对,便可以十分准确地指证疑犯,或断定有关物质绝非来自他身上。
检讨
13.科技进步,使我们可以依赖侵扰性较低的方法,即从口腔拭下样本(一种非体內
样本)的方法,达到加强调查罪案能力的目的。就调查罪案而言,这只是鉴定疑犯身
分的一个步骤。
14.从实际角度看,广泛使用从口腔拭下样本的技术,将会令法院的工作量锐增。显
然,这会使该机制无法实施,并会拖慢调查进度。这个情况并非不可能发生,因为
疑犯如果真的是犯案者,他必定会千方百计拒绝同意抽取样本,以免被辨认出来。
15.基于上述因素,我们建议未经同意而抽取非体內样本,无须获得司法机构授权。
不过,为加强保障疑犯的权利,我们必须制定严格程序,规管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
抽取非体內样本的方式。
16. 至于抽取体內样本,鉴于其侵扰性,因此应该保留必须获得司法机构授权的规定
。不过,法院在疑犯并无充分理由而拒绝抽取体內样本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对其不利推
论的权力,我们建议予以废除,因为这项权力已再无必要。
立法建议
17. 我们的立法建议如下:
- 必须获得疑犯书面同意,以及获一名警司级(或同等职级)或以上的
人员授权,并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涉及一宗严重的可逮捕罪行(即可
判监五年或以上的罪行),而相信样本可证实或否定他曾涉及有关罪
行的,才可向该疑犯抽取体內样本;
- 除上述(a)项外,抽取体內样本也须获得司法机构授权。裁判官有权
在必要时进行各方之间的聆讯;
- 我们会订定严格程序,确保疑犯获告知抽取其体內样本的理由,以及
他有权加以拒绝。这样可确保他是在自由和自愿的情况下同意抽取样
本;
- 如获一名警司级(或同等职级)或以上的人员授权,并有合理理由怀疑
某人涉及一宗严重的可逮捕罪行(即可判监五年或以上的罪行),而相
信样本可证实或否定他曾涉及有关罪行,即可向该人抽取非体內样本;
- 在抽取非体內样本时,疑犯会获明确告知抽取样本的理由及就抽取样
本所获授权的确据;
- 体內样本(尿液除外)须由医生抽取,非体內样本则可由医生或曾受训
练的执法人员抽取;
- 从涉及严重的可逮捕罪行而被捕的疑犯抽取的样本,会即时与资料库
储存的记录样本核对,以确定该人有否涉及其他罪行,样本会保留至
在下文所述情况下予以毀灭为止;
- 如果疑犯被裁定触犯严重的可逮捕罪行,其DNA纹印资料会储存于一
个DNA资料库,用以协助调查日后的罪案;
- 假如疑犯这次沒有被定罪,又从未因触犯严重的可逮捕罪行而被定罪
,其样本会尽快加以毀灭;以及
- 对于被裁定触犯严重的可逮捕罪行而未曾就这项罪行抽取样本的人,
警方会获授权向他抽取非体內样本。
未来路向
18. 我们打算在本立法会期內提交这项法例。
保安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
香港使用脫氧核糖核酸(DNA)纹印破案的例子
案例1
一九九二年四月至九三年四月的一年內,屯门区屋村发生多宗性袭击案,令区內居
民人心惶惶。这些袭击事件初时只是暴力强奸,后来演变为强奸及凶杀,一九九三
年便最少有两名年轻女子被杀。DNA纹印资料显示,有八宗这类罪案是当时人称"屯
门色魔"的凶徒所为。该年稍后期间,红磡区亦出现一名连环色魔。警方接获两宗罪
案的举报后,很快便在同年八月拘捕一名疑犯。他的DNA证实他就是屯门色魔。疑
犯其后被控以十项罪名,包括非礼、强奸,以及杀人等。被告承认全部控罪,被判
终身监禁,现正在监狱服刑。
案例2
一九八九年,警方接获多宗夜总会女招待被强奸的举报。凶徒每次都假扮的士司机
,专挑在凌晨时分下班的女子下手。四年后,即一九九三年,警方拘捕一名灯光技
师,怀疑他与上述案件有关。警方从一九八九年发生的五宗案件保存下来的精液残
迹获取DNA纹印,发现这些纹印与疑犯的DNA纹印吻合。辩方从英国请来一名专家
审查及质疑这些DNA证据,但该名专家也承认政府化验所处理DNA的方法和表现并
无瑕疵。被告受审并被裁定五项强奸罪名成立,被判终身监禁,现正在监狱服刑。
案例3
一九九一年,一名男子因一项强奸和行劫控罪被判入狱18年,但他在服刑期间一直
坚持无罪。到一九九三年,香港刚引进DNA纹印科技,该名犯人于是要求利用这种
新科技再检验涉案证物。警方安排从一九九一年保存下来的受害人內衣上的精液残
迹,与从该名犯人、受害人及其丈夫抽取的样本一起进行分析。DNA证据证实,精
液并非来自受害人的丈夫,因此应该是犯案者留下的,但这些精液与犯人的DNA并
不吻合。基于这项新证据,该名男子上诉得直,成功推翻判罪,重获自由。
案例4
一九九七年六至十二月,旺角区和深水埗区发生多宗十多二十岁的少女被非礼的案
件。这些案件全部在住宅楼宇梯间发生,行凶者强迫受害人替其手淫,以致有时会
在受害人身体上射精。警方分析精液的DNA纹印后,推断有四宗案件属同一人所为。
其后警方拘捕一名涉案男子,但疑犯拒绝提供控制样本以供核对。尽管如此,从他
鞋上发现的精液与前述的DNA纹印吻合,这一点证明他与受害人身上发现的精液有
关连。面对这项证据,疑犯承认上述控罪,他已于本年一月被判入狱七年。
应用脫氧核糖核酸(DNA)科技的国际案例
案例1(英国)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凌晨二时左右,18岁的Julia BIANES在韦克菲尔
德市中心跟朋友告别后准备步行回家,但她永远沒有抵达家门。在接下来的星期
日,她的尸体被发现弃置在韦克菲尔德市的荒郊。她曾遭强奸和毒打,最后被勒
死。在分析罪犯的DNA纹印后,警方在韦克菲尔德分区确定数百名目标男子,以
便向他们抽取血液样本。从这项大规模的查验,警方鉴别出Shaheed Mahmood
WALLIAT。他是第一百一十一个接受检验的人。DNA测试证实他是此案的凶徒
,警方于是以这项控罪拘捕并起诉他。
案例2(英国)
一九九五年九月,15岁的Naomi SMITH沒有回家。她的尸体其后被发现弃置于纳尼
顿附近安斯利公地的一处游憩场地。她的致死原因是內部严重受创和咽喉割伤。警
方在受害人胸部被咬伤处发现一小块不属于她的皮肤并从中抽取DNA样本。警方利
用分析凶徒DNA纹印的科技对该区的年轻男子进行大规模DNA测试。结果,疑犯被
查出并被拘捕和落案起诉。有力的DNA证据更得到一名牙科学专家的证供支持。一
九九七年一月,疑犯在伯明翰刑事法庭应讯,他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例3(英国)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对年老夫妇在普利茅斯的住所遭人爆窃,被偷取的现金和珠宝
总值超过2,500镑。疑犯作案时被屋主发现,男戶主被贼人拖下楼梯,但他扯脫贼人
一小撮头发。贼人虽然成功逃脫,但他的头发却送交有关方面以便输入国家DNA资
料库。在得出DNA资料和把资料输入资料库后,警方查出该名罪犯。他被落案起诉,
后于普利茅斯刑事法庭应讯并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例4(西班牙)
一九九三至九六年间,一个大城市的郊区发生了多宗性侵犯案。在每宗案件中,罪
犯都把受害人带到偏僻漆黑的地方,使受害人无一能把他辨认。警方利用DNA纹印
科技分析所得证据(即从阴道拭子取得的精子细胞),然后查阅证据资料库,发现多
宗性侵犯案都涉及同一个人。这些资料使调查工作取得进展,警方后来拘捕一名疑
犯。在对疑犯的血液样本进行DNA分析后,证实他涉及上述案件。该名男子被控20
多项强奸罪。
案例5(意大利)
劫匪在一宗抢劫中受伤。警方在贼车上发现血迹和两只附有毛发的女装长袜。分析
收集得来的情报后,调查人员获得授权收集两名疑犯吸食过的烟蒂化验,并把从烟
蒂取得的DNA纹印与在贼车上检获的证据的DNA纹印核对。首名疑犯的DNA纹印与
长袜上的毛发的纹印吻合,而第二名疑犯的DNA纹印也与血迹吻合,警方于是检控
两名疑犯。
个案6(比利时)
自一九九零年开始,比利时Ciney的一座公园內先后发生了约十宗强奸案。经调查后
,警方推断所有案件属同一名男子所为,该名男子在一九九七年被一名受害人正式
认出。最近,警方把在受害人身上和案发现场发现的精子残迹进行遗传基因分析,
证明上述案件全属同一名连环色魔所为的推断正确。DNA的分析结果证实,被捕后
一直被羁留的男子是无辜的。警方于是继续追查另外七名曾经干犯轻微罪行的人,
经遗传基因资料分析后,查出其中一人是上述所有强奸案的真凶。
案例7(匈牙利)
匈牙利在数周內相继发生两宗看似毫无关连的企图爆炸案,案发地点是两处相距约
30公里的公众地方。同一时间,三名企业家接获数封勒索信。经DNA分析后,警方
确定六封勒索信全部由同一名男子发出。这项线索大大减少疑犯的人数,令疑犯很
快落网。疑犯的DNA纹印与黏贴勒索信信封和邮票的唾液残迹吻合。按匈牙利人口
计算,在统计上这个吻合的频率只有1比143 000 000 000 000。
案例8(斯洛伐克)
一九九六年,伯拉第斯拉瓦一条河流附近发现一名的士司机的尸体。其后一名年
青男子被捕并承认谋杀。警方在其父亲的寓所內发现疑犯一条染有极少量血迹的
牛仔裤。经分析DNA后,证实裤上的血迹来自受害人。这是法院接纳的唯一关键性
证据,疑犯亦因此被判监禁20年。
案例9(美国)
九十年代初,在佛罗里达州有一名凶徒多次闯入单身女子的寓所,用有刺铁线将
受害人捆绑,并对受害人施以诸般虐害和强暴。然后,连串的袭击案突告终止,
当时警方毫无头绪,也沒有发现任何疑凶。至一九九六年,另一个州有一名被判
刑的入屋爆窃匪在获假释前接受例行的DNA纹印检验。在他假释期开始之前八天,
其DNA的检验结果证实他是上述多宗性袭击案的凶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