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录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90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7年11月20日(星期四)
|
---|
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
---|
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
---|
VI. 紧急救护车服务
(临立会CB(2)618(05)号文件)
(1997年10月发表的审计署署长第29号报告书第6章第I部分)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33.保安局副局长2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所提交参考文件的內容。他强调消防处已
致力达到现时在92.5%的紧急召喚中,救护车在10分钟行车时间內扺达现场的目
标,并希望最终能在95%的召喚中达到该目标。为此,当局已取得所需资源,在
两年內分期增设222个职位及添置救护车,有关的详情如下:
1997年9月 | 招聘人员担任75个新设职位
|
1998年3月 | 招聘人员担任79个新设职位及添置22部救护车
|
1998年9月 | 招聘人员担任57个新设职位
|
34.保安局副局长2指出,当局在1997年9月招聘人员担任75个新设职位后,消防处
已能在91.6%的紧急召喚中,达到救护车在10分钟行车时间內扺达现场的目标。当
局预期在1998年获批拨更多资源后,将可进一步改善紧急救护车服务的表现。
讨论过程
紧急救护车服务的表现
35. 议员对紧急救护车服务近年的表现大不如前表示关注。在1994年,紧急救护车
能在91.7%的紧急召喚中于10分钟行车时间內扺达现场,但是在1996年却只能在89.7%
的召喚中达到该目标。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议员提出的质疑时表示,消防处已对未
能达到10分钟行车时间目标的个案进行分析,并确定所涉及的各种原因,例如路
途遙远及交通挤塞等。主席认为基于路途遙远而未能达到目标一事,突显了在调
配救护车处理紧急召喚方面的不足之处。她建议当局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以确定
在调配救护车方面所涉及的问题。署理救护总长指出,1995年的顾问研究已曾探
讨此事。目前,消防通讯中心是灭火及救护行动的调动及控制中心。通讯中心装
备了一个电脑辅助调配系统,该系统连接所有消防局、救护站、消防车辆及救护
车。发生意外时,通讯中心的人员会利用电脑辅助调配系统,调动最接近现场并
可立即出动的救护车前往处理。消防处会密切监察救护车的调配情况,确保维持
有效的紧急救护车服务。
36.李启明议员关注到当局何时才能达到服务表现目标。保安局副局长2向议员保证
,政府当局现正积极实施1995年顾问研究中的各项建议,藉以达到有关的服务表现
目标。
37.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胡经昌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政府当局已按照1995年顾问研究
中所提建议,将救护电单车的出动情况纳入紧急救护车服务表现的计算工作中。目
前,可供调配的救护电单车共有13部,政府当局计划添置11部救护电单车,以扩充
车队的规模。署理救护总长回应主席时表示,救护电单车通常会被调派处理急需施
以援手的紧急个案,以便在救护车抵达前,于最短时间內为有关病人提供治疗,使
其情况保持稳定。
根据反应时间而非行车时间衡量服务表现
38.议员指出市民最感关注的是反应时间。事实上,1995年的顾问研究已提出,反应
时间是衡量本港紧急救护车服务表现的最适当标准。有关各方于1996年讨论此事时
,消防处员工及部分前立法局议员均支持采用反应时间作为衡量服务表现的标准。
议员质疑政府当局何以仍然以行车时间作为紧急救护车的服务表现目标。
署理救护总长表示,事实上,1995年的顾问研究所提出的建议如下:
- 10分钟行车时间的目标应予保留,直至全面达到该目标为止;
- 应订定一项计划,以便采纳反应时间作为紧急救护车的服务表现目标。
39.署理救护总长补充,消防处现正积极研究改用反应时间作为服务表现目标是否
可行。消防处已于1997年9月展开一项试验计划,利用全新的集束无线电系统记录
反应时间,并会利用搜集所得的资料,评估是否适宜使用反应时间衡量紧急救护
车的服务表现。部分议员质疑政府当局何以不在较早时实施该项试验计划。署理
救护总长表示在计算反应时间方面,当局需要收集数种资料,包括抵达现场的时
间。至于能否准确获知救护车抵达现场的时间,则视乎个别救护车可否成功透过
无线电系统把抵达现场代号传送至消防通讯中心的电脑。然而,由于现有的无线
电系统受到干扰,讯息传送并不稳定。为解决此问题,消防处遂把现有的无线电
系统更換为集束无线电系统。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密切监察试验计划的进度,并作
出努力以便及早采纳反应时间作为服务表现目标。他们建议让消防处员工知悉此
事的最新情况,以释除他们的忧虑。署理救护总长回应主席时表示,每名救护员
每日平均须处理约6宗个案,此工作量应不会对有关员工造成太大的工作压力。
员工方面亦得知政府当局已取得额外资源,而有关安排将会减轻他们的工作量。
在现场照料病人的时间及由现场前往医院的行车时间
40.署理救护总长回应马逢国议员时表示,1995年的顾问研究已提供统计资料,显
示救护员通常会在现场逗留约10分钟以照料病人,然后在不超过30分钟的行车时
间內把病人送往医院,但实际所需时间须视乎所涉及的地区而定。过往把病人由
新界东送往医院所需的时间会较长,但位于大埔的那打素医院落成后,有关情况
已获得改善。马逢国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各区资源分配情况的资料。
政府当局
在救护车上提供必需的医疗设备
41.署理救护总长回应主席时表示,所有救护车均装置必需的医疗设备。有关方面
会经常检讨各项医疗设备的供应情况,并已作出各种改善。举例而言,目前只有
124部救护车备有心臟去纤震器,但消防处计划在1998年为所有救护车装置此仪器
。此外,消防处已于1997年4月聘请一名医生担任其医学顾问,就辅助医疗训练计
划及所需设备提供意见和协助。现时由急救医疗助理驻守的救护车共有33部,这
些人员均具备提供辅助医疗服务的资格。根据急救医疗助理II的训练计划,获选的
救护车主管会接受有关靜脉输液法、自动体外心臟去纤震法等辅助医疗训练。在
训练完结前,他们须在医院驻守,并须成功施行靜脉液体输注,以显示他们已经
掌握靜脉输液的技术。如日后有更多合资格的急救医疗助理,消防处会扩大辅助
医疗救护车服务。
在调派由急救医疗助理驻守的救护车方面出现救护车与紧急
事故类别严重错配的情况
42.按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所述,在调派由急救医疗助理驻守的救护车方面,出现救
护车与紧急事故类别严重错配的情况,程介南议员对此表示关注。他要求当局澄
清出现错配情况的原因。署理救护总长回应时表示,提供紧急救护车服务的主要
目的,是尽快及在尽量安全的情况下料理病人及把他们送往医院。因此,假如由
急救医疗助理驻守的救护车是当时最接近现场及可以立即出动的救护车,有关方
面便可能会调派该救护车前往处理非急救医疗助理服务召喚。此举确有可能导致
在接获急救医疗助理服务召喚时,出现沒有由急救医疗助理驻守的救护车可供调
配的情况。然而,所有救护车已装置必需的医疗设备,应足可应付一般的紧急个
案。
其他事项
43.在主席的要求下,保安局副局长2同意提供政府当局就此事向政府帐目委员会
提交的文件,供议员参考。
政府当局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