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12号文件

档 号:CB2/PL/HS/1

立法局卫生事务委员会与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III. 紧急救护车服务

两个职工会的简介


19.议员察悉香港消防处救护主任协会及香港消防处救护员会联合提交的意见书(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999号文件)。

20.陈继明先生在会上提交他发言稿的文本,表达两个职工会的主要关注事项。简
要而言,他们要求当局以奉召出勤时间作为服务目标、解决人手短缺的问题,以
及订定紧急救护车服务的长远目标。

(会后补注:陈继明先生的发言稿于会后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20号文件送
交缺席议员传阅。)

21.赵国勋先生补充说,当局自一九九一年起冻结紧急救护服务的资源,引致出现
下述问题:
  1. 在调派救护车以应付与日俱增的紧急救护服务时,遇有实质的运作问题;

  2. 由于过去五年并无招聘新职员,因此出现救护员老化问题;

  3. 由于人手短缺,现行的人手编制未能顾及职员缺勤(包括休假及病假)时的
    人手不足情况;及

  4. 由于人手短缺,救护员须经常超时工作,导致大部份职员患上职业病,例
    如背痛。
政府当局的回应

22.顾立勋先生指出,曾于一九八六年进行一项有关本港救护车服务的顾问研究。
一九九五年当局委聘顾问公司进行第二次顾问研究,目的是修订一九八六年研究
的结果,以及就如何以合乎经济效益的方式,改善紧急救护车服务一事,提供意
见。当局就两个职工会联合提交的意见书所载各点作出回应,撮述如下:
  1. 服务目标 「10分钟行车时间」

    一九八六年的顾问研究建议,救护车在10分钟行车时间內抵达现场的次数,应
    达紧急召喚总数的95%。根据当时就香港整体发展而作出的推测,预计上述目
    标可于五年內达致。然而,香港在该段期间的实际发展甚为迅速,相比之下,
    此等推测甚为保守。近年,10分钟行车时间抵达现场的次数,只达紧急召喚总
    数的92%。去年,则下降至略低于90%,其后再回升至高于90%。为能最有效
    调动救护车,当局决定非紧急救护车服务应交由其他机构负责,以便紧急救护
    车服务可达致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在10分钟行车时间內奉召抵达现场。一九九
    四至九五年度,医管局接管大部分非紧急救护车服务。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起,医疗辅助队著手接管其余的非紧急救护车服务。该等服务占紧急救护车服
    务所处理的召喚的6至7%。当局会继续努力达致10分钟行车时间抵达现场的目
    标,并会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资源分配计划下要求增拨资源。

  2. 奉召出勤时间

    当局现正研究可否以奉召出勤时间,作为紧急救护车服务的服务目标。然而,
    现时紧急救护车服务的电脑系统未能检索奉召出勤时间的数据,预料在一九九
    六年中电脑系统得以提升后,才有奉召出勤时间的确实数据。

  3. 与消防服务的比较

    就紧急救护车服务而言,全港各地均以10分钟行车时间內抵达现场为准则,
    至于现场位于何处,则不予考虑。然而,消防服务则采用分级奉召出勤时间
    为服务目标。在繁忙挤迫的市区,奉召出勤时间为6分钟,在偏远地区,奉召
    出勤时间最长可为23分钟。由于两类服务的性质不同,因此比较并无作用。
讨论

紧急救护车服务的服务目标:「行车时间」与「奉召出勤时间」


23.顾立勋先生在回答李华明议员的提问时,澄清当局并非不同意奉召出勤时间是紧
急救护车服务的合适目标。当局接纳一九八六年顾问研究报告的建议,以10分钟行
车时间內抵达现场为服务目标。一九九五年的顾问研究再次确立此目标。顾问指出
,首先应善用现有资源,达致现时10分钟行车时间內抵达现场的目标。然而,当局
亦接纳顾问的建议,即最终应以奉召出勤时间为服务目标。为达致此目标,须订定
一个可靠的奉召出勤时间的基线。由于现时并无此基线,因此以奉召出勤时间为服
务目标的时机尚未成熟。

24.梁智鸿议员要求当局澄清,10分钟行车时间內抵达现场的目标,是否只包括救护
车的行车时间,而非起动时间,因为后者可能需时更长。顾立勋先生表示,根据当
局人手收集所得的一九九六年一月的奉召出勤时间,救护车在12至13分钟內抵达现
场的次数,达紧急召喚总数的90.7%,反映起动时间很短,不超过2分钟。若得到更
详细的数据,当局会进一步予以研究,并考虑以奉召出勤时间为服务目标。

25.黃震遐议员指出,一名停止心跳的人士若未能在12分钟內获得高级医疗支援,则
生存机会很低。因此,他认为当局应订定奉召出勤时间为服务目标,例如12分钟奉
召出勤时间,即起动时间为2分钟,另加10分钟行车时间。

26.叶国谦议员支持两个职工会的意见,认为当局以「行车时间」而非「奉召出勤时
间」为目标,有误导市民之嫌。他认为当局不应只考虑顾问的建议,同时亦应考虑
议员的意见。顾立勋先生指出,当局并沒有忽视任何人士所提出的意见。当局曾分
别与立法局事务委员会及职工会进行多次讨论,在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最为妥善前,
当局定会考虑各方面所表达的意见。

27.陈婉娴议员赞同叶国谦议员的见解,认为当局虽然不反对以奉召出勤时间作为服
务目标,但并无计划予以实施。她要求当局清楚说明实施的时间。顾立勋先生表示
,确实的实施时间须视乎是否获得资源,当局将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资源分配计
划下要求提供资源。他向议员保证当局会优先处理此问题。

28.黃伟贤议员亦支持以奉召出勤时间为服务目标。根据政府在上文第24段所提供的
资料,紧急救护人员可在12至13分钟抵达现场的次数,达紧急召喚总数的90%。他
对此表示关注,并询问其余的10%紧急召喚是否来自新界西北部的偏远地区。他要
求当局作出具体计划及措施,使紧急救护人员能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內,应付各项紧
急召喚,包括来自偏远地区的召喚。

29.李卓人议员指出,公众主要关注的是奉召出勤时间,而非行车时间。他对当局以
行车时间为服务目标,表示强烈不满。他建议联席会议通过一项决议,促请当局采
用奉召出勤时间为服务目标。

30.议员认为行车时间并非紧急救护车服务的有效用目标。他们通过一项决议,促请
当局以奉召出勤时间为服务目标。

改善紧急救护车服务的成效

31.梁智鸿议员询问为何将非紧急救护车服务交由其他机构负责后,仍未能改善紧急
救护车服务的效率。顾立勋先生表示,上述措施已能改善紧急救护车服务的效率。
然而,由于同期间救护车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因此难以明确鉴定将非紧急救护车
服务交由其他机构负责后所带来的改善。当每部分服务均外判后,可整体提高救护
车服务的效率,但由于有其他因素互为影响,因此长远效用难以得知。

32.顾立勋先生应梁智鸿议员的要求,就将非紧急救护车服务交由其他机构负责后,
救护车服务工作量递减的百分率,提供资料。

33.在回应部分议员的询问时,顾立勋先生表示当局已采取非常积极的措施,以改善
紧急救护车服务的效率,例如:

短期措施
  1. 从资源较为充裕的救护局调配救护车与队员往人手短缺的救护局,以应
    付该区的需求;

  2. 除救护站外,部分消防局亦有救护车,以扩大紧急救护车服务的覆盖范
    围;及

  3. 消防通讯中心已精简调动救护车的行动程序,以提高效率。
长远措施
  1. 增置31辆救护车;

  2. 策划在北角、上环、葵涌及九龙塘兴建新救护站;及

  3. 扩大辅助医疗服务,以致所有救护车均提供这类服务。
34.顾立勋先生向议员保证,当局已竭尽所能,改善救护车服务的效率。迄今,所有
紧急召喚的求助者,生存率达99.3%。

紧急救护车服务的人手短缺问题

35.梁智鸿议员察悉,根据职工会的陈述,过去数年并沒有增聘人手。他认为应有补
缺人员,以填补因自然流失(例如辞职或退休)而出现的职位空缺。麦桂培先生表示,
由于将非紧急救护车服务转交其他机构负责,因此并无提供补缺人员。

36.叶国谦议员察悉,根据两个职工会联合提交的意见书,救护主任与救护员的人手
比例是1比32。他要求当局澄清,此人手比例是否一如两个职工会所声称,为纪律部
队中最高者。顾立勋先生表示,紧急救护车服务的人手比例,和其他纪律部队比较
可能并非太理想。现时消防处正统筹有关紧急救护车服务的管理问题的研究。当局
正等候研究结果。

救护员老化问题

37.顾立勋先生在回答李华明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当局已接纳一九九五年顾问研究的
建议,同意应提供更多救护车以达致现行的行车时间目标。当局打算寻求所需的资
源。当取得资源后,便会著手定期举行招聘工作。

38.麦桂培先生认为,现时救护车队员老化的问题并不严重,因为70%的职员不足40
岁。然而,若不向消防处增拨资源以招聘新队员,则日后可能会出现老化问题。

紧急救护车服务的规管

39.梁智鸿议员指出,目前紧急救护车服务隶属消防处的规管范畴,但此项服务的基
本用家是医院管理局。他要求当局澄清作出有关安排的理据,以及考虑是否合适。
顾立勋先生表示,紧急救护车服务由消防处管辖,因为该处提供紧急召喚服务。当
局会与一如以往,与消防处及医管局一并研究如何能不断改善各紧急救护服务单位
的联系。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