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09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2月1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秀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缺席委员 :

呂明华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工商局副局长
张少卿女士

署理工业署署长
唐海怡女士

工业署助理署长(科技发展)
蔡淑娴女士

工业署助理署长(发展支援)
陈选尧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

工商局副局长
张少卿女士

知识产权署署理助理署长
梁家丽女士
应邀出席者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

香港酒店业主联会
呂慧瑜女士
周国兴先生
李汉城先生
杜钧超先生
翁国明先生
陈淑芳女士

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

主席
彭纳德先生

总经理
程沛威先生

牌照部经理
阮亦卿先生

国际唱片业协会

亚洲区总监
饶锐强先生

副总监
莫光辉先生

总经理
曾百莲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上次会议的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790/98-99号文件)

1998年12月14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776/98-99号文件)

2.议员察悉由香港总商会中小型企业委员会提供,有关银行收费及贷款的调查结果的
资料文件。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下次会议将于1999年3月1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讨论有关"打击盜版活动:可
能增添的法律工具"的议题。保安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将获邀出席会议,参与讨论。

4.议员同意,在立法会余下的会期內,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将于1999年4月12日、5月3日
、6月7日及7月5日举行,开会时间为下午2时30分。

(会后补注:1999年4月12日的会议随后改订于1999年4月13日(星期二)上午10时45分举
行。)

IV 现有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资助计划
(立法会CB(1)814/98-99(01)号文件)

5.应主席邀请,工商局副局长介绍资料文件的重点。工业署现时负责管理3项支持本地
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的资助计划,包括应用研究基金、工业支援资助计划及服务业支
援资助计划。这3项计划各有特定的使命:应用研究基金鼓励技术开发项目;工业支援
资助计划支援提高香港制造业技术发展及竞爭力的项目;而服务业支援资助计划资助
对服务业有利的项目。政府当局亦已接纳行政长官特设创新科技委员会的建议,设立
创新及科技基金,用以资助有助产业创新或提升技术水平的非经常性项目。在制定创
新及科技基金和其辖下各项计划的细节时,政府当局初步认为应把工业支援资助计划
及服务业支援资助计划纳入创新及科技基金,以免有太多的资助计划。工商局副局长
补充,政府当局会在落实创新及科技基金的运作形式后,尽快咨询议员。

应用研究基金

6.至于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合并应用研究基金和创新及科技基金,工商局副局长表示,
由于当局仍未定出创新及科技基金的细节,她不宜就此作出评论。在此期间,政府当
局已委任3间私人创业资金公司管理应用研究基金,务求使基金得到最大的成效。

工业支援资助计划

7.周梁淑怡议员指出,工业支援资助计划的申请表格非常繁复,以致部分申请公司须
从外界聘请专家填写表格。她提醒谓,这或会减低有潜质申请公司提出申请的兴趣。
署理工业署署长虽察悉周梁淑怡议员的关注,但她表示当局有必要采用详细的申请表
格,以便当局取得可用作有效评估及监察该等项目的必要资料;若这个首要步骤未有
妥为完成,很可能会出现错误拨款的严重情况。她补充,申请公司可与大学或香港生
产力促进局之类的工业支援组织合作申请。该等组织可在申请程序及实际的研究发展
工作方面提供即时的协助。梁刘柔芬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如同处理应用研究基金
的情况般,考虑把工业支援资助计划外判予私人创业资金公司管理,从而加强物色资
助项目的工作,并可避免繁复的申请程序。工商局副局长答称,当局会在研究该基金
与工业支援资助计划/服务业支援资助计划互相配合的问题时考虑这项建议。她并察
悉单仲偕议员的建议,即把成功申请资助的公司资料上载互联网,以供有潜质提出申
请的公司参阅。

8.关于获工业支援资助计划资助项目的分项数字,工业署助理署长(科技发展)表示,截
至1998年12月,工业支援资助计划共资助373个项目,其中高等教育院校占157项、工
业支援机构占118项、工贸组织占49项、专业团体和研究院占30项、工业署占18项,以
及本地公司占1项。她补充,个别公司的项目只占少数,并不表示私营企业对工业支援
资助计划沒有兴趣。她表示,当局在1998年对工业支援资助计划进行检讨后,已规定
项目工作小组必须取得一间或以上的本地公司作出金钱或实物赞助。仅是名义上的支
持并不足够。此一规定旨在确保所有获资助项目均属市场主导,并切合行业的需要。

9.单仲偕议员关注到工业支援资助计划与大学之间在研究发展工作方面的分工问题,
因为后者亦获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拨款进行研究工作。工商局副局长认为,研究发展
工作应不会有任何重叠,因为各大学主要集中在基本及上游的研究工作,而工业支援
资助计划则集中在与市场有关的研究发展工作。由于在373个工业支援资助计划项目中
,有157个由大学进行,田北俊议员担忧,这些项目过于以学术为主导,未必可切合行
业的需要。他提醒谓,若有关的项目研究成果不可能转化为商品,便会违背工业支援
资助计划的目标。田北俊议员随后询问,有多少个工业支援资助计划的资助项目已成
功转化为商品。工业署助理署长(科技发展)表示,获工业支援资助计划资助的373个项
目中,有82个业已完成。在这82个项目中,有67个项目的成果已为私营机构采用。例
子包括:研制食品工业的先进发酵工序及味道分析术,以及研制珠宝业的电铸技术等
。应议员邀请,政府当局答允就该373个项目提供进一步详情,以及说明有多少个项
目已成功转化为商品和已为私营机构采用。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应已随立法会CB(1)921/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10.周梁淑怡议员察悉,获资助项目的项目工作小组须向有关行业內的公司提供项目研
究的成果。她关注到此项规定可能会令有兴趣提出申请的公司却步,因为他们未必愿
意与人分享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为解决此问题,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订定
一些鼓励措施,例如订明一个期限,在向有关行业推广项目的研究成果前,有关的项
目工作小组可在该期限內全权使用该项目的研究成果。署理工业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
,当局设立工业支援资助计划,目的是资助一些可提高本地整体制造业或其中一个特
别行业的竞爭力或技术发展的项目。因此,当局要求项目工作小组向有关行业內的公
司提供项目研究的成果,并非不合理。不过,署理工业署署长证实,工业支援资助计
划的资助指引中清楚订明,获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属于该项目的发起人而非政府;赞
助公司可获得使用有关项目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11.至于政府当局如何评估获资助项目的成效,署理工业署署长解释,在评审申请项目
时,已取得私人机构赞助的项目会优先获得批核。各项申请的初步筛选工作由工业署
进行,然后由工业及科技发展局辖下7个分别为指定行业而设的委员会进行详细审核
。由工业署署长担任主席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咨询7个委员会的主席后,会提交概括
的看法及商议的结果,供工业及科技发展局通过。鉴于工业支援资助计划项目的性
质多元化,包括为个别行业提供共同基础设施、发展新技术或产品、引进崭新制造
技术、改良生产工序及进行推广活动,署理工业署署长认为难以使用一套准则量化
不同项目的实际成效。同样地,鉴于工业支援资助计划的项目涉及敏感的商业资料
,加上所带来的附带利益,当局不容易计算出某个项目在开发生产工序方面所涉及
的确实投资额。本身是工业及科技发展局委员的丁午寿议员证实,工业及科技发展
局经常监察每个获资助项目的进展。当局要求项目工作小组向有关行业內的公司公
布项目研究的成果,实际上是项目完成后的一项评审工作,使工业及科技发展局可
就各项成果是否切合有关行业需要的问题,征询这些公司的意见。梁刘柔芬议员是
工业及科技发展局其中一个行业委员会的审核委员,她亦同意工业支援资助计划可
达到提高本地制造业的竞爭力及技术发展的目标。

12.部分议员虽察悉政府当局的解释,但他们仍认为当局应采用某些评审准则,例如
在项目完成后向参加与培训有关的项目及推广活动的人士发出问卷,评估工业支援
资助计划的成效,以确保公帑资源获得妥善运用。由于当局即将向创新及科技基金
注资50亿元,这方面的工作尤其重要。署理工业署署长知悉议员的关注,她并表示
,当局已备有该类问卷和已采用一系列的其他标准,以评估获资助项目的成效。当
局稍后会就该等措施向议员提供一份资料文件。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应已随立法会CB(1)921/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创新及科技基金

13.张文光议员担忧,工业支援资助计划及服务业支援资助计划一旦纳入创新及科技基
金后,与提升科技水平无关的申请便不会获得接纳。他认为政府当局应在创新及科技
基金为这些公司预留某个百分率。工商局副局长答允考虑张文光议员的意见。

V 使用版权作品的收费

与香港酒店业主联会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814/98-99(02)号文件)

14.对于《版权条例》(下称"条例")之下并无规管版权收费组织收取版稅的条文,李汉
城先生代表香港酒店业主联会(下称"联会")表示深切关注。他指出,香港的做法与其
他地方不同,例如在美国的纽约州,版权特许费受法例规管,但在本港,版权收费完
全由版权收费组织酌情决定。此外,由于个别版权收费组织有其本身的收费制度,因
此,酒店一类的用戶机构容易被征收双重版稅。举例而言,香港的酒店所缴付的版稅
,较在美国和新加坡的酒店为高。根据资料显示,仅提供现场演奏音乐的本港酒店,
以及那些播放背景音乐、提供现场演奏音乐和设有的士高的本港酒店,他们所缴付的
版稅较美国的同类型酒店分别高出61%和131%。为方便议员了解,李汉城先生在席上
提交一份补充资料文件,就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收取的版权特
许费,与美国的Broadcast Music Incorporation及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所收取者作出比较。李汉城先生补充,联会与版权收费组织所签订的特许协
议沒有就定期检讨收费的事宜作出规定。他并对版权审裁处的成员组合表示不满,因
为该审裁处的大部分成员均直接或间接与版权收费组织有关连,用戶机构却并无任何
代表。因此,李汉城先生建议,政府当局应检讨该条例,并作出适当修订。

16.李汉城先生在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问题时证实,由于该联会对版权审裁处沒有信
心,因此从未要求该审裁处就版稅爭议作出裁决,而要求裁决所涉及的费用也是他
们的另一项关注。作为前《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指出,法案
委员会曾研究酒店业所提出的意见,并支持设立版权审裁处。她补充,设立该准司
法审裁处的立法原意,是提供较法庭仲裁省钱的另一种途径,让受屈的人士就版权
爭议提出申诉。她认为,该联会既然从未要求审裁处就版稅爭议作出仲裁,这样批
评审裁处并不公平。

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814/98-99(03)号文件)

17.程沛威先生藉此机会澄清该联会提出的一些问题。程沛威先生认为,由于香港和美
国的环境不同,直接比较两个地方的版稅制度并不恰当。他指出,英国的版权收费组
织所征收的版稅较香港高。程沛威先生强调,在香港收取的版稅,由收费组织与用戶
机构之间磋商决定。有关这些收费的所有爭议应交由版权审裁处裁决。他补充,虽然
审裁处部分成员与版权收费组织有关连,但其余均为独立成员,包括一位立法会议员
。此外,审裁处的主席获授权就不同个案委任不同的审裁处成员作为审裁员,以避免
出现利益冲突。

与国际唱片业协会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814/98-99(04)号文件)

18.曾百莲小姐认为,现有的版权保障制度为各有关方面提供公平的运作环境。她强调
,由于发出版权特许属版权拥有人与用戶之间的业务问题,版权收费率应由有关双方
磋商决定,而不应如该联会所建议般由法例决定。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国际唱片业协
会与用戶机构过去一直能就特许费用达成友好协议。就酒店卡拉OK使用版权制品的特
许费用,国际唱片业协会与该联会最近曾于1997年2月进行协商,但该联会其后拒绝继
续磋商。不过,若该联会提出要求,国际唱片业协会乐于重新展开商讨。饶锐强先生
补充,若酒店方面不愿向国际唱片业协会缴付特许费用,他们可选择其他方法,例如
使用不属于国际唱片业协会成员的录音制品,或提供现场表演。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814/98-99(05)号文件)

19.议员担忧,若有关方面不愿意将其个案交由版权审裁处仲裁,该条例下的上诉机
制便会丧失效用。他们询问政府当局可如何处理该联会对审裁处成员组合的不满。
工商局副局长答称,由于审裁处是根据该条例成立的准司法组织,并属香港司法制
度的一环,政府当局已在委任其成员时非常审慎。审裁处的主席和副主席均具备丰
富的资历,符合担任区域法院法官的资格。审裁处的7名成员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
以确保能照顾到不同界别的利益。他们包括会计界、学术界、作曲家和零售业的代
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一名成员。工商局副局长强调,审裁处成员包括与版权收费
组织有关的人士,是因为他们具备保障版权方面的专业知识。身为审裁处成员的马
逢国议员证实,审裁处仅有少数成员与版权收费组织有关。为免出现利益冲突,一
宗个案的审裁员必须经发生爭议的有关双方同意,才获得委任。

20.至于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委任用戶机构的代表担任审裁处成员,以确保公平,工商
局副局长强调,以审裁处现有的成员组合,其可靠程度是不容置疑的。尽管如此,
她答允研究是否可增加审裁处的成员人数,尽快加入用戶机构的代表。

VI 其他事项

21.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