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22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1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呂明华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工商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

工商局副局长
张少卿小姐

知识产权署署长
谢肃方先生

海关助理关长(管制及知识产权)
潘扬光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钧仪先生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
杜伟义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上次会议的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916/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4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2.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任何资料文件。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原定于1999年4月12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已改于1999年4月13日(星期二)上午10时45分
举行,将会讨论下列议题:

    - 竞爭政策咨询委员会:进展报告;及

    - 有关推广本港资讯科技使用的策略的咨询研究报告。

(会后补注:有关"中小型企业特别信贷计划"的新增项目其后纳入会议议程。)

IV.打击盜版活动: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

4.应主席邀请,工商局局长向议员简介《打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的咨询文件。他强调,政府就咨询文件內的各个方案,并沒有既
定的意见。政府当局欢迎议员及市民就此等方案提出任何意见。在收集有关意见后,政
府当局会考虑把具体的立法建议提交立法会审议。

    方案1: 将盜版及伪冒商标罪行列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之內

    方案2:修订《版权条例》及《商品说明条例》,规定从侵犯知识产权罪行
    所得的犯罪得益须予充公

5. 考虑到盜版及伪冒商标活动所带来的庞大利润,部分议员关注此等活动可能涉及有
组织或严重罪行。因此,他们同意《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下称"该条例")之下的特
殊调查及执法权力,应可用于对付盜版及伪冒商标罪行。周梁淑怡议员询问所需的法
例可于何时生效。工商局副局长表示这需视乎如何草拟有关法例而定。较快捷和在技
术上较为容易的做法是修订该条例的附表1或附表2,把刑事侵犯版权及商标的罪行列
入该等附表之內。然而,若按照方案2 所述,把该条例有关侦查和充公犯罪得益的复
杂条文纳入知识产权法例,会需要较长时间。

6.至于在侵犯版权及商标的罪行纳入该条例后,警方会否直接参与该等罪行的执法行
动,工商局局长答覆谓,当局仍未就此作出决定。但他强调,警方在打击盜版和伪冒
活动方面一直与香港海关 (下称"海关")保持联络。警方会向海关举报盜版罪行的可疑
个案,并在有必要时,与海关联手采取大规模的执法行动。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补
充,目前警方会透过其刑事情报科,把有关侵犯版权及商标的情报传达海关。1998年
,警方曾把384宗个案转介海关,使424名疑犯被捕。除收集情报外,警方亦会与海关
合作,根据情报进行调查、采取行动及安排训练。他向议员保证,若警方获得足够资
源,会继续支持海关打击盜版活动。单仲偕议员认为,鉴于现时售卖盜版光碟的情况
十分猖獗,警方转介的个案数字实属极低。他促请警方如打击危险药物罪行般采取积
极的执法行动,以打击盜版活动。

7.周梁淑怡议员提醒当局,鉴于海关并无足够人手解决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若警方
只把个案转介海关,而不直接参与执法行动,可能会导致樽颈出现。工商局局长虽然
察悉周梁淑怡议员的关注,但他表示,海关人手紧绌的问题,不能单靠警方参与执法
行动而得以解决。他表示,除非现行的法律程序有所改变,否则海关仍需负起核实已
充公侵权产品的最终责任,而有关工作是一项费时及需要大量人手的过程。为解决该
问题,当局正考虑简化有关过程,以期腾出海关人员负责前线的行动。

    方案3: 就侵犯版权及商标罪行实施强制性或标准刑罚
8.单仲偕议员指出,要实行此一方案会有技术上的困难,因为实施强制性或最低刑罚
属极不寻常的做法。
    方案4: 对多次用作盜版或伪冒商标活动的处所施行封闭令

    方案5: 对用以进行盜版或伪冒商标活动的处所颁布即时封闭令

9.主席及李华明议员不同意此等方案。他们认为,政府当局向未必清楚知道其租戶的
活动的处所业主及拥有人施加封闭令,是不公平的做法。单仲偕议员亦关注到,若有
关的业主及拥有人不能在政府当局提供的宽限期內终止该等租约,其利益会蒙受损害。
    方案6: 禁止在戏院內盜录上映电影
10.海关助理关长(管制及知识产权)答覆李华明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在市场上供应的盜
版光碟中,估计约60至70%是在戏院內盜录的。为了从来源方面打击盜版,议员同意
必须制止盜录的情况。至于如何能在戏院內执行禁止盜录的规定,工商局副局长答称
,由于政府当局不可能调派执法人员到全港每间戏院,因此,初步检查盜录情况的工
作会由戏院商在警方或海关的支援下进行。不过,政府当局仍未就应由该两个部门之
中的哪一个作为负责执行的机关的问题作出决定。马逢国议员认为,禁止在戏院內盜
录电影未必有用,因为无良的商人可从外国输入侵权的原版,在香港进行大量生产。
在平行进口非刑事化后,情况更加恶化,因为盜版光碟会伪装成平行进口产品输入本
港。工商局局长答称,当局制定现行有关版权物品平行进口的条文,是要在消费者的
权利和版权拥有人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他表示,根据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例,在版权
物品首次发行后18个月內平行进口该等物品(包括光碟),属刑事罪行。

11.工商局局长谈及一项相关的事宜时表示,政府关注部分版权拥有人或有从事生产看
似盜版产品的光碟,在有关电影于戏院上映的同时,甚或上映前出售。鉴于此种行为
影响戏院商的利益,政府正考虑有关的拥有人是否须承担干犯商业诈骗的法律责任。
涂谨申议员及马逢国议员不同意将版权拥有人定为干犯刑事罪行的建议,因为他们亦
是盜版行为的受害者。他们指出,由于版权拥有人的知识产权未获适当保障免被侵犯
,他们别无选择,只好采取如此极端的方法保障本身的利益。马逢国议员认为,要解
决有关问题,政府当局必须要求制造商在所有光碟加上识别代码,方便政府当局检查
及让市民能确定产品真伪。然而,张文光议员指出,盜版者可轻易伪造识别代码。

    方案7: 禁止携带录影设备进入戏院
12.周梁淑怡议员察悉,现时戏院商可禁止顾客携带本身的食物进入戏院。她认为同
样的禁制措施可应用于录影设备。
    方案8: 施加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13.议员普遍反对施加消费者的法律责任的方案,因为消费者可能难以区分侵权物品及
正版物品。但工商局局长认为,消费者应可透过光碟或服饰的价格、包装及经销店铺
辨别其真伪。若他们有怀疑,便不应购买该等产品,因为光碟和名牌服装毕竟并非日
常必需品。然而,李华明议员指出,消费者可透过产品的包装轻易识别盜版影音产品
,但部分货品,例如拥有专利设计的玩具则不同,消费者未必能核实其真伪。张文光
议员表达同样的关注时认为,假如产品只在其他地方闻名,但在本港并不著名,消费
者会由于不知道该产品是否冒牌货而容易干犯罪行。单仲偕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将盜版
问题与伪冒商标问题分开考虑。工商局局长察悉议员的意见。他亦知悉许长青议员的
关注,即有需要制止市民从国內携带盜版货品返港。

结论

14.张文光议员及单仲偕议员指出,当局在研究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时,应优先考虑该
等会方便当局在制造、分销及零售层面进行执法工作的法律工具。周梁淑怡议员表达
类似的意见时表示,当局应尽快实施各项无需爭论的方案,例如将盜版行为列作有组
织及严重罪行、以及充公盜版交易所得的收益等。有关封闭令和消费者法律责任的方
案则须作详细研究。工商局局长察悉议员的关注,并表示他个人同意不会优先考虑有
关消费者法律责任的方案,因为此方案难以执行。至于4个月的咨询期,工商局局长
表示,政府当局必须设立此咨询期,以便当局可就此等方案的可行性,评估有关组织
(包括各临时区议会)的意见。不过,他答允考虑把咨询期缩短一两个月。关于教育市
民的问题,工商局局长向议员保证,当局会进行有关工作,加强公众在尊重知识产权
的重要性方面的意识。

V 其他事项

1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