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91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4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吴亮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缺席委员 :

呂明华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吴清辉议员
马逢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II

工商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

工业署助理署长
陈选尧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郑锦荣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工商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

知识产权署署长
谢肃方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胡锦贤先生
应邀出席者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II

香港中小型企业联合会

会长
佘继标先生

副主席
陈树浩先生

中小企贷款顾问
刘兆伦先生

富鸿(卡美奧)有限公司

市务经理
吴秉坚先生

项目经理
黃卓伦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任何资料文件。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下次会议将于1999年2月1日(星期一)举行,以讨论以下议题:
    - 现时向制造业及服务业提供的资助计划;及

    - 使用版权作品的收费。
III 中小型企业特别信贷计划

与香港中小型企业联合会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693/98-99(01)号文件)

3.应主席邀请,佘继标先生介绍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的资料文件的重点。佘继
标先生虽理解特别信贷计划的目的是纾缓信贷紧缩对中小型企业的影响,但他指出
,贷款机构以申请公司是否拥有抵押品而非其业务前景作为评估其信用的准则,已
破坏了特别信贷计划的原来目的,因为许多中小型企业难以提供足够资产作为抵押
。因此,他认为政府应提高其在特别信贷计划的风险分担比率,由目前的50%提高
至80%,以便贷款机构会更乐意向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最长保证期亦应由现时的
365天延长至3年,让中小型企业有足够时间偿还贷款。此外,在银行向贷款申请获
批公司收取的利息和银行就与贷款有关的政府存款向政府支付的利息之间设3%息差
的做法,应予取消,以便贷款机构可给予中小型企业更优惠的息率,例如6%。

4.周梁淑怡议员询问,香港中小型企业联合会是否有统计数字,显示已透过特别信
贷计划获得贷款的各行业会员公司数目及其成功率。佘继标先生答覆谓,香港中小
型企业联合会并无保存该等资料。不过,该会过半数会员均来自制造界及进出口界
。由于信贷紧缩,他们已表示难以从贷款机构取得足够贷款。即使过去以物业作为
贷款抵押的那些公司,其信贷限额亦由于最近物业价格回落而被削减。因此,佘继
标先生建议,当局应考虑根据申请公司过往的稅务记录或其雇员人数来评定其信用。

5.关于提高政府的风险分担比率至80%的建议,张文光议员指出,由于有关借贷并
非全数获得保证,贷款机构考虑到可能涉及的风险,可能仍然不愿意向中小型企业
提供贷款。刘兆伦先生答称,若风险比率降低,贷款机构在批准贷款申请时会倾向
于较为宽松。至于该会根据甚么准则而为特别信贷计划订定6%的拟议息率,佘继标
先生表示,这是仿效新加坡和台湾的做法,当地的中小型企业可以低息率取得特定
的贷款。他强调,低息率对于加强香港各行业的竞爭能力至为重要。不过,张文光
议员担忧,特别信贷计划部分受惠公司可能利用息差赚取利润。佘继标先生察悉张
文光议员的关注,但强调这些只是个别个案,不应由于少数不良企业家而牺牲中小
型企业的整体利益。

与富鸿(卡美奧)有限公司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693/98-99(02)号文件)

6.吴秉坚先生表示,若贷款机构坚持以抵押品,而不是业务前景来评定申请公司的
信用,特别信贷计划便会毫无用处。为确保中小型企业可从特别信贷计划中受惠,
吴秉坚先生建议,政府应自行运作该计划,而不涉及贷款机构。

7.黃宜弘议员代表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指出,虽然该会原则上支持推行特别信贷计
划,但却不同意政府完全倚赖贷款机构评审贷款申请的做法。政府应有权推翻贷款
机构的决定。黃宜弘议员补充谓,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收到其会员机构就特别信贷
计划提交的4份意见书。总括而言,他们认为政府当局应降低贷款机构的风险分担
比率,以鼓励后者向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贷款中政府保证的部分应使用较优惠的
息率;延长保证期;以及根据个别情况评估贷款申请。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693/98-99(03)及(04)号文件)

8.在开始讨论前,工商局局长藉此机会回应有关人士在会议席上表达的意见。他表
示,特别信贷计划是根据市场导向、风险分担、风险限制及行政简易等原则而设计
的。在市场导向的原则下,贷款机构在评审贷款申请时,可行使其既定的贷款准则
。他提醒谓,若政府当局干预贷款机构的决定,部分机构可能选择不参与特别信贷
计划。这样会减少可供中小型企业申请公司选择的贷款机构数目。关于由政府当局
自行评审贷款申请的建议,工商局局长解释,由于政府当局并无进行评估的专业知
识,并将需要为此聘用大量新职员,因而会引致庞大的行政费用。他补充,有关提
高政府的风险分担比率和延长保证期的建议,会减少该计划的受惠公司总数。至于
降低贷款的政府保证部分的息率,工商局局长表示,当局必须非常审慎地考虑此问
题,以确保公帑获得妥善运用。

9.议员仍担忧,即使部分中小型企业可证明其业务具有前景,但由于缺乏抵押品,
他们仍然不能从贷款机构取得足够贷款。为了更有效利用该计划,议员促请政府当
局发挥带头作用,鼓励贷款机构在评审贷款申请时,更着重发展潜力,而不是抵押
品,尤其是那些勉强可获得信贷,但由于物业价格回落而面临信贷限额被削减的中
小型企业。工商局局长察悉议员的关注,但他重申,由于该计划是根据市场导向的
原则运作,因此应由贷款机构作出是否提供贷款的决定。张文光议员指出,那些提
倡市场力量的国家在评估企业家的信用时,是以其业务潜质,而非是否有抵押品为
根据,因此,政府当局应检讨其对市场导向一词的诠释。

10.关于风险分担的问题,丁午寿议员认为,当局应降低贷款机构的风险分担比率,
使他们能够根据更有利的条件评审贷款申请,以便令更多中小型企业受惠。黃宜弘
议员不赞成该项建议。他认为,若政府的承担额仍然是25亿元,降低贷款机构的风
险分担比率只会降低贷款机构对特别信贷计划所承担的款额,并因而会减少该计划
的受惠公司总数。但丁午寿议员指出,由于特别信贷计划是一项试验计划,当局会
在有必要时额外注资。工商局局长在回应时澄清,特别信贷计划的资金属一次过的
注资,当局并未考虑提供该等额外的承担额。

11.关于风险限制的问题,黃宜弘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放宽每家公司200万
元的信贷保证上限,以满足部分中小型企业的需要。工商局局长答称,贷款机构会
根据其一贯的贷款原则决定将会提供的贷款额,而政府当局不会干预该等商业决定。

12.至于政府当局会否要求贷款机构为特别信贷计划另行开立帐目,以确保后者不会
利用特别信贷计划的资金抵销受款人的其他贷款,工商局局长答称,贷款申请只须
接受一般由贷款机构进行的慎重审核。除了银行方面可能会对贷款用途施加的限制
外,该计划不会对贷款的具体用途施加限制。此外,由于当局沒有人手和专业知识
查核贷款机构的所有帐目,政府当局不会知道特别信贷计划的资金有否被利用以抵
销其他贷款。

13.周梁淑怡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就贷款机构收到的申请进行分析,包括那些随
后并无转交政府的申请。工商局局长表示,在单仲偕议员于1998年9月23日的立法会
会议上提出一项质询后,政府当局已向参与计划的全部77间贷款机构发出有关特别
信贷计划的问卷。在填交问卷的52间贷款机构中,有33间表示他们存有所有申请的
记录。在这33间贷款机构收到的1 663项申请中,其中1 391项被拒的主要理由如下:
    - 申请公司的财政状况未能令人满意;

    - 他们对于申请公司的还款能力沒有信心;

    - 申请公司的过往业绩未能令人满意;

    - 申请公司的还款记录未能令人满意;

    - 申请公司沒有足够的抵押品;

    - 有关行业的前景不明朗;

    - 申请公司并非贷款机构的现有客戶;

    - 申请公司的管理未能令人满意;

    - 申请公司所提交建议的市场前景不大;及

    - 国內的抵押品不会获得考虑。
关于政府当局为是次会议提供的资料文件附件中提到的5 825项查询,工商局局长澄
清,这些是工业署和库务署收到的查询,而非贷款机构。

14.工商局局长在答覆主席时表示,他打算在1999年2月完成该项计划的全面检讨。
该项检讨会评估该计划所取得的反应、该计划有否达至协助中小型企业取得贷款的
目的,以及是否应作出改善及如何作出改善。他向议员保证,该项检讨会详细研究
议员在会议席上提出的所有意见和建议。

IV 在电影院內盜录电影
(立法会CB(1)693/98-99(05)号文件)

15. 吴亮星议员代表不在本港的马逢国议员向议员简述一宗个案,以说明在电影院
內盜录电影的猖獗情况。当电影"埃及王子"于1998年12月12日在大光明戏院上映时
,由于该套电影是全球首映,电影发行商和戏院商均格外警惕,以防有人盜录。有
关方面加派人手执行巡逻。在电影放映期间,发现观众席上有7人正在录影播放中
的电影。电影发行商和戏院商试图制止这帮不法之徒,他们并展开爭执。有关方面
召警到场协助,但警方以摄录机和录象带属私人财产为理由,拒绝沒收该等物品。
电影发行商随后致电香港海关(下称"海关")热线,但对方表示,热线电话只供举报
销售盜版光碟之用。警方稍后将双方人士带返荃湾警署,并要求海关人员协助处理
该个案。令电影发行商和戏院商失望的是,那帮不法之徒竟然获得释放,而警方或
海关均无进一步的跟进行动。

16.吴亮星议员虽认同摄录机和录象带属私人财产,但他指出,录象带內的影像属
电影发行商所有。因此,任何人在未得电影发行商同意的情况下录影该等影像,
已触犯盜窃罪行,并应由警方处理。他并询问海关热线的功能。知识产权署署长
表示,根据《版权条例》,虽然任何人如制作侵犯版权作品版权的复制品,以作
出售或租赁,或为商业交易或业务的目的而管有该复制品,均属违法,但若制作
或管有该等复制品,以供私人和家居使用,则不会遭受刑事检控。关于检控涉嫌
|在无合理疑点下相信,制作录影记录是为了作出售或租赁用途,而非供私人使用
,但这样的做法会有困难。不过,他答允与海关跟进上文所提及的个案。

17.张文光议员认为,除打击未获授权而在电影院內进行录影的活动外,当局亦应
致力全面加强现有的版权保护制度。工商局局长答覆谓,《版权条例》自1997年8
月起生效,以保护知识产权。但当局需要时间评估其效用,并研究是否须作出改
善。关于警方在对抗盜版行为方面的执法职责,工商局局长解释,根据现行法例
,警方未获授赋权对侵犯版权者采取行动。不过,海关与警方保持密切联络,他
们并会在有必要时联手采取大规模的执法行动。

18.单仲偕议员认为,在电影院內管有录影设备亦属违法的该项建议过于严苛。工
商局局长在回应时澄清,资料文件中所列出的建议仅属初步考虑,必须作进一步
的研究。至于在公众娛乐场所进行未获授权的录影,不管该等复制品是作私人使
用或商业交易的目的,均列为罪行的建议,工商局局长表示,由于此建议涉及立
法修订,因此,政府当局必须非常审慎研究有关的建议。陈鉴林议员询问,戏院
商可否如音乐会般制订本身的规例,禁止在电影院內录影。工商局局长表示,这
是由戏院商全权作出的商业决定。

V 其他事项

19.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