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50/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6月7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呂明华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刘江华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V

工商局副局长
张少卿女士

署理知识产权署署长
张锦辉先生

海关助理关长
潘扬光先生

议程项目V

署理工商局局长
蔡莹璧女士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甄美薇女士

贸易署副署长
邱腾华先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

理事长
黃百鸣先生

副理事长
黎幸麟先生

理监事委员兼行政秘书
舒达明先生

香港影业协会

副理事长
利雅博先生

执行总干事
丛运滋先生

香港电影导演会

执委
张同祖先生

打击盜版大联盟

中央委员会会员
林旭华先生

游说小组联席召集人
黎筱娉女士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

总裁
冯添枝先生

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副总监
莫光辉先生

美国电影业协会

Vice President
Mr Jeffrey HARDEE

Director, Hong Kong Film and Video Security
何伟雄先生

百视达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蒋维诺先生

商业软件联盟

亚洲区主席
唐博生先生

软件出版商协会

香港区法律顾问
朱庆华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 通过上次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将会提交立法会的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报告草拟本
(立法会CB(1)1435/98-99(01)号文件)

议员通过将会在1999年6月30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的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报告草拟本。议员亦授权主席修订报告草拟本,以便在有需要时,在报告內加入在当时与1999年6月30日之间有关事务委员会的发展。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1268/98-99号文件 -- 中小型企业特别信贷计划
立法会CB(1)1424/98-99号文件 -- 应用研究基金
立法会CB(1)1425/98-99号文件 -- 对外访旅游业的规管制度)

2.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 主席表示,应政府当局要求,事务委员会会在1999年6月14日举行特别会议,讨论拟设的创新及科技基金。特别会议的议程亦会加入在上一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押后讨论的项目:"三间创业资金公司有关应用研究基金的报告"。

4. 议员同意在订于1999年7月5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定期会议上,与香港政府驻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的主管会面。

IV 就"打击香港特区境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公众咨询的报告
(立法会CB(1)1435/98-99(05)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

与代表团举行会议

5. 主席邀请各团体的代表就政府当局有关打击香港特区境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拟议长期及短期措施提出意见。

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
(意见书已随立法会CB(1)1315/98-99号文件发出)

6. 黃百鸣先生告知议员,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支持政府当局所提出有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3项拟议短期措施,即载列于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第5至8段的措施。他亦认为,政府当局应积极考虑实施其他两个方案,包括对用以进行盜版或伪冒商标活动的处所颁布封闭令,以及光碟零售店发牌制度。此等方案会令从事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人须负担更高成本及面对更多障碍。

7. 黎幸麟先生补充,政府当局会需要修订其立法架构,其中包括修订《版权条例》,以便更有效执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执法行动。他希望政府当局会就有关的立法修订咨询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

香港影业协会(下称"影协")
(意见书已随立法会CB(1)1435/98-99(04)号文件发出)

8. 丛运滋先生表示,影协支持政府当局就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提出的拟议短期及长期措施,并重点提出下列意见:

  1. 当局建议把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亦即被告需证明其已获版权拥有人授权售卖版权物品。此举对部分零售店拥有人而言可能有技术上的困难,因为他们未必与版权拥有人签订正式合约。

  2. 影协支持光碟零售店发牌制度的建议,因为这是协助海关人员打击零售店进行侵权活动的有效方法。

  3. 影协希望警方会更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香港电影导演会

9. 张同祖先生表示,香港电影导演会认为警方应调配更多资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打击盜版大联盟

10. 林旭华先生表示,打击盜版大联盟提出下列各项主要的意见:

  1. 香港可参考澳门的经验,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方面,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肩负不同的责任。就香港而言,在零售店铺采取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动,可交由警方负责,作为他们在街道上巡逻的部分职责。香港海关则负责打击侵权货品的生产及进出口。

  2. 关于施加消费者法律责任的建议,打击盜版大联盟赞成向购买侵权货品的消费者施加较轻的刑罚,例如在购买地点充公有关物品,而不作任何进一步制裁。施加消费者法律责任亦可教育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3. 对于当局的建议,即倘若充公物品的样本(例如10%)证实为侵权物品,则可视作表面证据,证明余下类别的充公物品亦属侵犯版权,打击盜版大联盟认为此项建议过于苛刻。

  4. 打击盜版大联盟赞同影协就把有关版权物品的特许事宜的举证责任转移所提出的意见:由于部分零售店与版权物品供应商并无正式的合约关系,或会出现技术上的困难。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下称"国际唱片业协会")
(意见书已随立法会CB(1)1447/98-99(01)号文件发出)

11. 冯添枝先生重点提出国际唱片业协会的下列意见:

  1. 鉴于海关虽已加强执法行动,但香港特区的零售盜版活动仍然猖獗,国际唱片业协会认为,根绝零售盜版活动的最有效方法,是指派警务人员积极参与反盜版的执法行动。

  2. 当局的方案,即在首次定罪后,对用以进行盜版或伪冒商标活动的处所颁布封闭令,未必达到及时阻吓的作用,因为由拘捕至检控及定罪的过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当局在发现零售店铺用作售卖盜版货品后,应即时实施临时封闭令。

  3. 国际唱片业协会察悉互联网上的盜版活动(主要是非法复制及发行录音制品)正在香港特区蔓延,该会促请政府采取行动,打击网上侵权活动。

  4. 政府当局应就光碟零售店发牌制度的建议进一步征询业界的意见,因为此项建议会对同时售卖唱片及光碟的商店造成不便。

美国电影业协会
(意见书已随立法会CB(1)1447/98-99(02)号文件发出)

12. Mr J HARDEE表示,香港特区內广泛的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正玷污这城市的国际声誉。美国电影业协会认同香港海关就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所进行的工作,以及政府愿意引入新法例,加强执法行动的效力。他亦表示,美国电影业协会赞成有关建议,亦即把盜版及伪冒商标罪行列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附表1之內。尽管当局建议香港海关设立特别专责小组,负责执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执法行动,但影业协会认为,当局应指派警方直接负责处理香港特区內到处林立的盜版视像光碟零售店。何伟雄先生举例说,由于警方积极参与打击元朗区內售卖盜版视像光碟的活动,区內只有很少售卖盜版视像光碟的小贩及零售店。他强调,此一个案证明警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成果。

百视达香港有限公司(下称"百视达")
(意见书已随立法会CB(1)1447/98-99(03)号文件发出)

13. 蒋维诺先生表示,盜版问题是导致前金狮影视超特店业务失败的主要原因。百视达作为新加入香港录影带租赁市场的经营者,发现本地盜版视像光碟零售店的数目迅速增加,证明香港特区的反盜版行动并不足够。

商业软件联盟
软件出版商协会
(联合意见书已随立法会CB(1)1627/98-99(02)号文件发出)

14. 唐博生先生告知议员,软件盜版行为是香港软件业发展的主要障碍。虽然香港海关已加强执法行动,使1997年的情况有所改善,但1998年的软件盜版率预计为59%,使业界损失约6亿8,000万港元。他表示,商业软件联盟及软件出版商协会支持政府当局在资料文件第5至8段中列明就打击盜版及伪冒商标罪行而建议的短期措施。他强调,公司机构的软件盜版行为是最具破坏力的类别,占行业每年损失的一半以上。他促请政府当局就此方面采取强硬的行动。

15. 关于政府当局现正考虑的较长期措施,朱庆华女士表示,商业软件联盟及软件出版商协会支持在首次定罪后,对用以进行盜版或伪冒商标活动的处所颁布即时封闭令的方案。她亦表示,商业软件联盟及软件出版商协会亦支持光碟零售店发牌制度的建议,因为此举会使业主无需费时找出租戶是否售卖伪冒产品。这两项联合实施的较长期措施,可消除搜捕行动与定罪之间的时间差,因为向未领取牌照的零售店作出检控会是较直接的做法。她认为香港须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法例,以便提供有利的环境,发展各种高科技计划,例如数码港计划。

议员的回应

16. 周梁淑怡议员指出,反对向购买侵权物品的消费者施加法律责任的一个主要论点,是消费者可能以为该等物品是正版产品而购买。她询问,业界可否尝试为消费者提供非常清晰的指引,以便消费者区分侵权货品及正版产品。黃百鸣先生回应时表示,电影业先前曾同意,新电影的正版视象光碟会在电影于本地戏院上映30日后才发行作零售用途,而此项安排已在记者招待会上公布。有鉴于此,消费者应清楚知道,在该30日期限前购买的新电影视象光碟均为盜版产品。利雅博先生补充,在每套新电影放映前,戏院內均会发放讯息,说明该电影的视象光碟在指定期限內不会发行作零售用途。

17.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倘若当局向购买盜版产品的消费者施加法律责任,举行记者招待会公布有关发行正版电影视象光碟的安排,未必足以让当局采取执法行动。她促请整个电影行业进一步研究有关议题,并向政府当局提出意见。黎幸麟先生表示,假如香港设有版权注册制度,消费者会较容易区分正版产品及盜版产品。林旭华先生表示,他对于以法例规管发行电影视象光碟作零售用途的现行安排稍有保留,因为倘以法例规管商业活动,电影制作人在发行其电影的视象光碟时,处理不同渠道及安排所须的灵活性会被减低。

18. 田北俊议员察悉,业界赞成警方更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版权行为。他要求业界代表澄清,他们是否要求警方采取行动,搜查从视象光碟零售店离开的市民。林旭华先生、张同祖先生及黃百鸣先生回应谓,警方应以多种形式更积极参与有关行动,包括搜查视象光碟零售店、拘捕在街上及零售店售卖伪冒产品的人士等。此等行动应能有效制止盜版产品的零售活动。林旭华先生表示,他相信警方采取此类行动,会较搜查从视象光碟零售店购物的市民更为恰当。

19. 张文光议员评论两项应付盜录问题的方案时表示,他怀疑在戏院內非法藏有录影设备构成罪行的方案,是否较在戏院录影上映中的电影或藏有该电影的非法纪录属非法行为的方案为佳。他指出,要求顾客在进入戏院前寄存其录影设备,可能对只是携带有关设备作其他用途的市民构成不便。此外,假如在戏院非法录影上映中的电影属犯法,当局应较容易采取执法行动。舒达明先生回应时指出,倘若戏院或音乐会场地营办商会为有意寄存其录影设备的顾客提供安全的储物设施,所导致的不便可减至最少。张同祖先生亦表示,在戏院內非法录影电影的行为一直以非常有组织的形式进行,因此,禁止市民非法藏有录影设备会是更有效防止盜录的方法。

20. 关于公司机构內的软件盜版问题,田北俊议员询问,软件公司会否向需要同一软件的多个复制品的公司提供大批购买的折扣。他亦关注,政府当局建议的措施有否处理公司机构內的软件盜版问题。唐博生先生表示,软件公司有为使用多于一个软件复制品的客戶提供大批购买的折扣。他亦证实,政府建议修改法例,明确规定任何人藏有并非供私人使用的侵权物品即属犯罪,可令政府当局更易采取行动,打击公司软件盜版的活动。

21.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本地市场未能供应部分专门的电脑软件,会否是导致软件盜版问题的原因。唐博生先生答称,他不知道有任何商业类型的软件是本地市场沒有发售的。朱庆华女士表示,情况刚好相反,部分软件出版商曾表示,由于本港的软件盜版活动猖獗,他们不希望在香港发行其软件产品。

22. 马逢国议员提及互联网上的盜版活动时,询问业界对此类非法活动未来发展的意见,以及政府当局建议的措施有否回应业界的关注。单仲偕议员询问,在互联网上提供音乐录音制品的人士,会否考虑就网上听取音乐征收费用。冯添枝先生答称,网上盜版活动正非常迅速地增加,预计到了2002年,网上盜版活动会占盜版活动总数量的30%。全球业界现正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讨论各自的责任,以及有关各方在打击网上盜版活动方面的法律责任。国际唱片业协会希望政府会与其他国家合作研究,找出此项问题的解决方法。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23. 工商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自发出有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增添的法律工具的咨询文件后,已收到很多宝贵的意见,并加以研究。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中列明的拟议措施,已考虑到此等意见。她回应业界要求警方更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表示,警方及香港海关已就此方面紧密合作。在1999年首季,警方已处理超过100宗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拘捕约140名疑犯,并充公约64万只视象光碟。她强调,警方会继续与香港海关合作,采取反盜版行动。她亦表示,在过去5年,调派往执行反盜版工作的海关人员数目已增加一倍,当局并会设立特别专责小组,初期包括约100名人员,以加强香港海关在零售层面打击侵权活动的现有执法能力。政府当局会继续监察是否需要灵活调配这方面的执法资源。关于网上盜版活动,工商局副局长表示,香港特区可能是立例(即《版权条例》(第528章))管制网上盜版活动的首个司法管辖区。然而,网上盜版活动可能涉及在外国发生的事件,而在此情况下,或需考虑有关国家的法例。她强调,反盜版是一项长远的任务,而要获得成功,须有赖市民支持。政府当局会调动资源,教育市民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24. 海关助理关长解释当局需要设立特别专责小组时表示,盜版视象光碟零售店在海关人员进行搜查后数天会恢复营业,这是相当普遍的情况。因此,当局需设立特别专责小组,监察经由海关人员搜查的零售店的活动。在有需要时,当局亦会调派该特别专责小组协助进行大规模的搜查行动。

25. 张文光议员认为,电子游戏机中心发牌制度成功,证明光碟零售店发牌制度的建议应是在零售层面管制盜版活动的有效方法。他质疑政府当局建议暂时搁置此项建议的理由。工商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鉴于本港有大量光碟零售店,当局须动用庞大的资源才可设立有效的发牌及执法制度。她重申,此一方案只是暂时搁置,政府当局会实施其他短期措施,而这些措施在推行上较为直接,并涉及较少立法修订。应张文光议员要求,工商局副局长同意提供更多详细资料,说明暂时搁置光碟零售店发牌制度的方案的理据。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提供的有关资料已随立法会CB(1)1629/98-99(04)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26. 许长青议员察悉,有关令购买侵权货品的消费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建议受到广泛批评。他亦询问,政府当局在推行此一方案前,会否进一步征询市民的意见。周梁淑怡议员指出,根据影协进行的调查结果,逾6成受访者支持施加消费者法律责任的方案。她促请政府当局认真考虑此一方案。工商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曾就此一方案收到各类不同的意见。虽然许多人原则上反对此一意念,但部分人相信,倘若其他所有方案失败,此一方案可能是有效遏止盜版及伪冒货品需求的唯一解决方法。

27. 单仲偕议员询问,视象光碟制造商是否须保留生产记录,以便当局采取打击盜版视象光碟生产活动的行动。工商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所有视象光碟制造商均领有牌照,而海关人员会视察持牌人的工厂,核实该等工厂是否从事合法的生产工作。海关助理关长证实,海关人员在视察期间会检查各种文件,包括工厂的生产记录。

28. 田北俊议员察悉,警务人员在街道上巡逻时会取得盜版视象光碟零售店的第一手资料。他询问当局有否任何机制,令警方可根据该机制向海关人员发送该等资料,以便搜查该等零售店。海关助理关长证实,当局已设有该种机制。有关资料现时每星期提供一次。

29. 主席询问当局把有关的立法建议提交立法会审议的时间。工商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打算在1999至2000年度的会期提交该等立法建议。主席总结有关讨论时表示,政府当局应尽快推行资料文件中列明的较短期措施。当局把该等立法建议提交立法会时,立法会议员可作更详细的研究。议员同意应在订于1999年7月5日举行的下一次事务委员会定期会议上进一步讨论该议题。

V 战略性物品的出入口管制
(立法会CB(1)1435/98-99(06)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

30. 署理工商局局长介绍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时强调,香港对战略性物品贸易管制一直采用最高的国际标准。香港的战略性物品管制制度建基于法律,具透明度,并辅以严谨的许可证管制,以及严厉而有力的执法措施。她根据资料文件第4段中载列的各点,重点提出香港的制度的独特之处。她亦表示,美国国会香港过渡事宜专责小组于1999年5月公布的报告指出,香港的贸易管制制度非常严谨,并且严厉执行。关于由美国国会议员基斯杜化·考克斯担任主席的美国国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制定的报告(下称"考克斯报告"),她表示,该份报告列出数个涉及违反香港战略性物品管制制度的个案,并怀疑该制度是否健全。香港特区政府不同意考克斯报告在这方面的意见。考克斯报告中引述的数个个案,反而反映了本港制度的成效。香港会继续向美国政府及国会解释其严谨的战略性物品贸易管制制度。

31. 田北俊议员询问,香港的法例有否订明被视为战略性物品并因而受管制制度规管的产品种类。他亦关注,部分高科技产品,例如可能被视为战略性物品但主要在香港作商业用途的超级电脑,会否受美国政府的出口禁令管制。署理工商局局长表示,受许可证管制的物品范围载于《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的附表。这些附表跟随现行的最高国际标准。贸易署副署长亦表示,《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附表中列出的许多物品均可作军事或非军事用途。由于部分国家认为此等物品可轻易转作军事用途,因此,该等物品按照多边论坛所同意的列于清单上。他补充,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向其贸易伙伴简介我们的制度的优点,并希望保留现行对香港出口管制的安排。署理工商局局长补充,考克斯报告会否导致美国政府对出口战略性物品到香港的安排实施较严厉的管制,以及倘若美国政府这样做,香港特区与美国的贸易关系会否受到影响,则仍有待观察。

32. 许长青议员关注考克斯报告是否有可能导致美国政府在高科技产品出口管制方面以对待国內的方式对待香港特区。署理工商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美国政府已明白,香港在回归后仍然是独立的关稅地区,在规管货品的进出口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而我们仍保留一套全面而严谨的制度。因此,香港特区及国內受美国出口管制下不同的处理。她强调,限制高科技产品出口至香港亦会对美国产生不良影响,因为香港是美国高科技产品的主要进口地区。

33. 张文光议员提及考克斯报告所述的两宗个案,当中涉及两间"由国內控制"的公司,即港龙及COSCO International非法转运敏感技术到国內。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调查这两宗个案,并研究本港的管制制度有否任何漏洞。他亦指出,考克斯报告把驻军车辆在国內与香港边境之间的往来形容为"不受监察",他不知道政府当局会如何解释这方面的情况。署理工商局局长表示,考克斯报告中所述的个案,显示我们的管制制度有效及公正,因为香港海关已根据所提交的证据的可靠程度,积极调查每宗个案,在检控有关罪犯时,亦不会考虑涉案公司的背景及关系。贸易署副署长亦表示,该等个案亦反映香港的管制制度严谨。根据有关制度,战略性物品的进出口受许可证管制,而承运人亦负责使有关物品遵守许可证的限制。例如在涉及港龙航空有限公司的个案中,航空公司作为未领取许可证的付运货品的承运人,由于未能遵守许可证的规定而遭检控及罚款。关于驻军车辆在边境之间的往来,署理工商局局长表示,驻军在进出香港时所受到的管制,其实较市民所受到的管制更为严格,因为驻军须在事前作出通知,并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所涉及的人员及车辆。若怀疑有关的车辆往来违反香港特区的法律,香港特区的海关人员会与驻军总部联络,采取适当的行动。

34. 涂谨申议员认为,关于驻军车辆在香港特区与国內边境之间往来的问题,香港海关人员在驻军车辆过境时沒有进行任何搜查,此种情况可能会被用作质疑本港的管制制度的成效的论点。

35. 吴亮星议员提及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第6段所述,根据《大规模毀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第526章),为大规模毀灭武器计划提供融资即属犯法。他关注政府当局有否发出任何指引,协助财务机构遵守有关法律。他亦询问,当局曾否根据法例采取任何检控行动。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在该条例于1997年年中颁布后,香港金融管理局已发出指引,提醒本港各财务机构在该条例下的有关条文。当局迄今并未根据该条例作出任何检控。

36. 蔡素玉议员及吴清辉议员指出,考克斯报告亦会影响非商业活动,例如香港特区与美国各间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他们并要求政府当局全面评估考克斯报告对香港的影响。署理工商局局长回应谓,政府当局知道,美国大专院校在考克斯报告发表后取消了两项访问香港的活动。她表示,这两次属个别事件,以此断定考克斯报告对本港与美国的学术交流造成影响,则言之过早。

37. 单仲偕议员关注到,香港政府的游说工作,未能成功制止美国公布为香港带来如此负面形象的考克斯报告。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检讨其游说策略,以达到更佳成果。署理工商局局长重申,政府当局会继续向美国政府、国会及商业组织解释香港贸易管制制度的优点。政府当局亦会在多边论坛上向其他贸易伙伴解释我们的贸易管制制度。她亦表示,前工商局局长及美国商务部长曾签署谅解备忘录,就战略性物品贸易管制及其他事项制定相互合作的架构。该份备忘录亦规定双方面须每半年进行互访,以交換意见及向对方交代最新的发展情况。香港特区政府会利用两个政府在7月初于华盛顿举行的下一次会议,讨论有关考克斯报告的事项。

38. 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应在订于1999年6月14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进一步讨论有关议题。应议员要求,署理工商局局长同意在特别会议举行前提供资料文件,列明政府当局对考克斯报告的立场,评估该份报告对香港的影响,以及说明政府当局将会采取的跟进行动。

VI 其他事项

39.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