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29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9月7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陈鉴林议员(主席)
呂明华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秀兰议员
吴亮星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华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詹培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署理工商局局长
谭荣邦先生

工商局副局长
张少卿女士

电子数据联通事务统筹专员
钟文杰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

署理工商局局长
谭荣邦先生

贸易署署长
黎年先生

贸易署助理署长
邱腾华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I

署理工商局局长
谭荣邦先生

工商局副局长
张少卿女士

海关助理关长
潘扬光先生

署理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梁家丽女士
应邀出席人员: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余国雄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上次会议的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145/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22日上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2.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任何资料文件。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下次会议将于1998年10月5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讨论版权物品的平行进口
问题。

(会后补注:有关会议押后至1998年10月10日(星期六)上午9时30分举行,以便将工商
局局长就行政长官1998年施政报告举行的简报包括在內。)

IV 贸易通
(立法会CB(1)149/98-99(01)及(02)号文件)

4.在开始讨论前,主席提醒政府当局有必要在会议举行前及时向议员提交资料文
件。

5.主席请议员注意由许长青议员转交事务委员会的一份意见书(CB(1)149/98-99(01)),
该份意见书由香港钻石入口商会提交。他继而请许长青议员向议员简介该意见书。
许长青议员表示,他个人赞成以电子数据联通取代纸张贸易文件往来,但他认同该
商会所关注的问题,即贸易通是一家半私营公司,经由其处理的商业敏感资料有可
能会外泄。此外,贸易通获授予专营权为政府推行公用电子贸易服务而提供必需的
电子通讯闸设施,有关的专营权会于2003年12月31日届满。因此,该商会对于贸易
通的股东届时有所改变,以及当局随后如何处理储存于贸易通系统內的敏感资料表
示更大忧虑。为取得用戶在使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方面的信心,许长青议员认为,
当局应制订措施,以确保贸易通所收到的资料不会在未经许可下被使用。该商会亦
认为,强制性规定每家登记的公司缴交648元的年费,会对企业构成额外的财政负担
,特别是那些以多家不同公司名义运作的企业。

保密措施

6.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回应时澄清,在韩国、新加坡及台湾等其他国
家,由私营公司为政府提供电子贸易服务亦是普遍的做法。他向议员保证,一如香
港中央结算所有限公司及其他许多类似的机构般,贸易通知道储存于其系统內的资
料必须严加保密。为达到此目的,该系统的设计使各电脑之间可直接联系,以尽量
减少人手操作。贸易通的系统只会在两种情况下接达。第一种情况,是用戶在其申
请中犯了某些错误,并必须致电贸易通热线,查询他可修正该项错误的方法。在该
种情况下,用戶必须报上其登记号码及有关申请的参考编号,而贸易通的热线代表
可接达其申请的该个部分,以便向有关的用戶提供意见。另一种情况,是贸易通的
技术人员会获给予贸易通系统有关组件的接达权,以便进行维修的工作。在该等情
况下,所有接达均记录在案,此等记录会由独立的管制及质素管理部门审查,以查
核是否有试图未授权接达和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售卖电脑的公司为电脑系统进行
维修工作时,同样的保密措施亦适用。他强调,贸易通的股东若非电子信息的发件
人或收件人,均不可获悉贸易通所收到、处理、发送或存档的信息內容。许长青议
员仍然担忧,部分企业可能仍不愿透露某些敏感的资料,例如受托人的名称,他并
询问,贸易通会否考虑免除企业在贸易文件中填写此等资料。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
公司行政总裁证实,出口证的申请人有权选择不向其受托人填报有关制造商的资料。

7.有关适用于贸易通的法例,工商局副局长表示,贸易通的运作由《进出口条例》
(第60章)及《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318章)监管。此外,贸易通所有职员和股东
,均受《防止贿赂修例》(第201章)及《个人资料(私稳)条例》(第456章)管辖,以确
保所收到的资料得以保密。再者,任何人士如怀有欺诈的企图接达贸易通的系统,
均会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遭受检控。一位议员认为,贸易通应定期发表
报告,介绍为保护所收到的资料而采取的措施。署理工商局局长答允向贸易通转达
议员的意见,以供考虑。为加强有关人士对贸易通的数据保护措施的了解,贸易通
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总裁表示,欢迎个别商会与贸易通直接联络。

8.至于贸易通会否利用其系统收集得来的资料,编制有关进出口的统计数字,贸易
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总裁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做法,因为贸易通的唯一职责,是
为贸易界与政府之间提供一个电子通讯闸。

收费

9.关于服务收费和按金,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总裁表示,贸易通采用一套
以用戶服务使用量为计算基础的弹性收费制度。有关收费的详细资料,刊载于《贸
易通电子贸易服务收费目录1998》內。

10.议员察悉,贸易通已为有关投资订定18%的內部回报率。他们担忧当局会为达到
此目标而增加收费。一位议员询问有关计算该回报率的基准。工商局副局长答覆时
解释,由于推行公用电子贸易服务计划需作大量投资,而贸易通将须在为期 7年的
专营权届满后,把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产交还政府,并不收取费用,因此,贸易
通的股东预期有一个合理的回报率,亦属正常。工商局副局长补充,18% 是一个上
限,而不是目标。实际的回报率会视乎贸易通的表现而定,而其表现必定与香港整
体的经济息息相关。一位议员认为,根据其他公共运输公司的过往经验,若把回报
率固定在某个水平,加费便属无可避免。另一位议员要求当局澄清,政府当局如何
监察贸易通,使其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运作,以确保有关收费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署理工商局局长回覆,政府当局在管理和运作层面上监察贸易通的运作。在管理层
面上,自1996年2月起,工商局局长已担任贸易通董事局的主席,贸易署署长及一
位来自库务局的代表亦为董事局成员。最近,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亦已加入贸易
通董事局成为董事。他们会确保贸易通按照审慎理财的原则运作。在运作层面上,
贸易署与贸易通保持紧密联络,确保顺利推行公用电子贸易服务。贸易通电子贸易
有限公司行政总裁补充,贸易通在成本控制方面非常谨慎。贸易通将其总部由铜锣
湾迁往九龙湾,以节省间接成本的做法已足以说明此点。工商局副局长向议员保证
,当局在考虑公用电子贸易服务的收费水平时,会事先与贸易咨询委员会、纺织业
咨询委员会及本事务委员会磋商,才把最后建议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核。

11.一位议员指出,与政府申请收费均低廉的大部分海外国家不同,香港采用用者自
付的制度。这些收费和公用电子贸易服务的收费会增加其生产成本,并降低其在国
际市场上的竞爭力。为保持竞爭力,她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注销贸易通以前的亏
损,以便公用电子贸易服务的现行收费可维持于低水平。署理工商局局长回覆,由
于以往发给贸易通的贷款是用作发展公用电子贸易服务,因此,贸易通应利用公用
电子贸易服务运作而累积的利润,偿还有关贷款。

12.鉴于许多机构乐于使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一位议员认为,贸易通或可在少于指
定的7年期限內,向政府偿还4亿2,500万元的贷款。他促请贸易通考虑在偿还贷款后
降低收费。署理工商局局长察悉议员的关注,但他表示,贸易通的一贯目标,是确
保公用电子贸易服务的费用,不会比采用纸张文件的方法昂贵。随著科技进步,有
关费用有可能会进一步减低。为确保香港不会落后后竞爭对手,一位议员认为贸易
通必须承诺控制成本,并以最新的科技推行公用电子贸易服务。

13.工商局副局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提问时证实,由于贸易通是唯一提供公用电子贸
易服务的机构,因此会一视同仁地接受所有公司使用其服务。

未来路向

14.工商局副局长表示,有关贸易通的7年专营权届满后的安排,政府当局仍未就此
事作出决定。至于公用电子贸易服务,贸易通已开始为申请产地来源证、货物舱单
及应课稅品许可证的事宜提供服务。

15.议员同意提前讨论对盜用版权活动采取的执法行动。

V 对盜用版权活动采取的执法行动
(立法会CB(1)149/98-99(05)号文件)

16.鉴于在著名黑点售卖盜版光碟的情况依然猖獗,一位议员怀疑政府当局在打击侵
犯版权活动方面所采取的执法行动是否有成效。署理工商局局长回应时强调,盜版
活动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虽然如此,政府当局已从多方面入手,以打击非法活动
。此方面的工作包括4个基本元素,即完善的法律架构、严格和持续的执法行动、
教育和宣传,以及与版权业和境內外执法机关保持紧密联络。此等策略已开始取得
成果,并在国际间取得正面回应。政府当局正考虑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充公涉
及盜版罪行的非法收益、对多次用作从事盜版活动的处所施行封闭令,以及向最终
使用者施以若干刑责。

立法架构

17.一位议员认为,侵犯版权的现行刑罚不足以阻吓违法活动。署理工商局局长回覆
,自从新的《版权条例》于1997年6月实施以来,法庭就版权罪行而判处的刑罚已有
显著的提高。举例来说,长沙湾一间非法光碟制造厂的东主被判处监禁,价值500万
元的有关生产机器则被充公。工商局副局长补充,根据新条例起诉的首批案件仅在
法庭开始进行聆讯。当更多同类案件有裁决后,法庭的判处所产生的阻吓作用应开
始生效。

18.部分议员亦关注盜版物品伪装为平行进口物品输入本港的问题。他们促请政府当
局检讨有关法例。

19.有关本地光碟制造商的识别代码,海关助理关长证实,为避免可能出现滥用的情
况,当局不会容许增补代码。

执法行动

20.海关助理关长表示,为了从来源方面解决此问题,香港海关已采取更严厉的执法
行动,在生产层面上打击盜版活动;并对各分销及零售黑点持续进行突击搜查,在
1998年首7个月,当局已检取逾3 050万只怀疑盜版光碟及53条生产线。

21.一位议员指出,由于部分大型私人屋苑的商业楼宇租金下降,因此,把销售盜版
光碟的地点转移至此等处所的情况有增加的趋势。海关助理关长表示,香港海关知
道有关情况,并已调配人手,突击搜查此等地点,以便在最初阶段遏抑这种趋势的
增长。

与版权业及其他执法机关合作

22.海关助理关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提问时同意,如无版权拥有人的合作,打击盜版
活动的工作便不会成功。为此,香港海关定期与版权业交換意见,务求集合业內和
政府的资源,使打击盜版活动的工作更具成效。

23.由于奖赏计划下的120万元初期拨款已经动用或拨作指定用途,一位议员询问政府
当局会否考虑以售卖被充公的生产机器所积累的收入资助该计划。海关助理关长答称
,由于此问题会涉及会计程序及政策考虑,他会向政府当局作出反映,以研究是否可
行。不过,他答允与版权业人士联络,研究可否为该计划提供额外拨款。

24.关于与其他执法机关合作,海关助理关长表示,香港海关与国內及其他国家的执
法机关保持紧密联系。当局最近检取了380 000只盜版光碟,就是与各执法机关交換
资料的成果。

新措施

25.有关封闭令的问题,一位议员认为,若该等封闭令的申请手续费时和繁琐,将不
会发挥作用,因为行动迅速是打击盜版活动的要素。工商局副局长认同该议员关注
的问题,但强调有需要保障私人产权。政府当局正征求公众人士在这方面的意见,
才决定是否采纳有关建议。

26.有关最终使用者法律责任的问题,工商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已研究多个外国
司法管辖区的例子,但沒有一个司法管辖区为最终使用者法律责任提供全面的法律
制度。虽然有证据显示,许多顾客都可从交易环境清楚知道他们是在购买盜版货品
,施加最终使用者法律责任的主要困难,在于有需要在法律上证明犯罪的意图。因
此,政府当局需考虑,若情况许可,是否可找出一个实际可行的方法,施加某种形
式的最终使用者法律责任。海关助理关长在答覆一项相关的问题时表示,政府当局
察悉,透过互联网以产品目录形式选购侵权货品的活动有增加的趋势,当局正整理
来自外国的资料。

VI 出售纺织品配额
(立法会CB(1)149/98-99(03)及(04)号文件)

27.由于时间所限,议员同意将此项议题押后至下次会议上讨论。

VII 其他事项

28.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