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39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0月10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9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呂明华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秀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单仲偕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华明议员
陆恭蕙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黃宜弘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

工商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

工商局副局长
谭荣邦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潘太平先生

贸易署署长
黎年先生

工业署署长
何宣威先生

知识产权署署长
谢肃方先生

海关副关长
李伟民先生

行政长官特设创新科技委员会秘书
麦靖宇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

工商副局局长
谭荣邦先生

贸易署署长
黎年先生

贸易署助理署长
邱腾华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I

知识产权署署长
谢肃方先生

海关副关长
李伟民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潘太平先生
应邀出席人员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I

金狮影视超特店

甘力惠女士
市务总监

李惠笑女士
营业及运作总监

Movieland

Colin Grant先生
Adrian J Halkes先生

国际唱片业协会

饶锐强先生
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总监

莫光辉先生
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副总监

冯添枝先生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总裁

影业协会

夏杰夫先生
亚太区副总裁

Sam Ho先生
Director, Anti-Piracy Operations,
Hong Kong Film & Video Security Ltd

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影协)
林旭华先生
梁宗佳先生
洪祖星先生
丛运滋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工商局局长就行政长官1998年的施政报告进行简报

应主席邀请,工商局局长向议员简介各项所需的成效重点,以达到使香港成为全球
最具竞爭力的经济体系之一及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政策目标。

行政长官特设创新科技委员会第一份报告

2.工商局局长表示,推动制造业和服务业创新和改善技术是提高香港竞爭力的其中
一个成效重点。政府当局的目标,是令香港在二十一世纪成为一个创新及科技中心
。为此,行政长官在1998年3月任命了一个行政长官特设创新科技委员会(下称"创
新科技委员会"),就达致此项新目标所需的措施和架构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创新
科技委员会第一份报告载述委员会在成立6个月以来所提出的建议,并于1998年10
月9日公布。政府当局欢迎议员对报告提出意见。

3.有关新目标方面,周梁淑怡议员担忧,过份强调创新和科技,会意味著传统制造
业会受到忽略。她认为制造业是本港经济的重要支柱,各制造行业应获分配足够的
资源。当局并应咨询有关的行业,以确保资源得到有效运用,切合他们各自的需要
。工商局局长答覆,创新科技委员会了解制造业的重要性。在制备其第一份报告时
,创新科技委员会曾接触超过300家贸易及工业机构及其他关注团体,衡量他们对
香港这项新目标的意见,并曾举行一些工作坊和研讨会,以便交換意见。

4.至于与各行业进行的咨询,工业署署长表示,当局在工业及科技发展局辖下成立
了7个专为工业而设的常设委员会,就有关工业发展的事宜向政府当局提供意见。
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有关商会及工业支援团体的代表,包括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的
代表,他们会明确表达各行业的不同需要。有关为工业发展所提供的协助,工业署
署长表示,目前有3个政府资助计划,以资助那些有助制造业及服务业的创新或科
技升级的计划,分别是工业支援资助计划、服务业支援资助计划及应用研究基金。
为尽量善用应用研究基金,政府当局准备把基金的管理交由私营的创业资金公司承
办。这样可在物色计划方面采取更积极的态度。周梁淑怡议员指出,政府当局应提
高申请程序的透明度,以鼓励更多人提出申请。

5.关于建立人力资本的问题,张文光议员同意,人力资源对于达致新目标至为重要
。他询问,当局有何措施,以确保本港有足够的技术人才进行研究和发展的工作。
工商局局长答覆谓,这是一个既重要但困难的问题。本港的高等教育在过去数十年
来虽然不断扩展,本地仍缺乏高质素的研究科学家及工程师。这是由于大部分理科
和工程的毕业生均选择在其他前途似乎较佳的行业工作。另方面,香港受到现时限
制输入劳工的规限,不能从国內发掘科学家和工程师。然而,张文光议员认为不应
视引入技术人才为输入劳工,因为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他认为,当局应采取较弹
性的态度,以吸引高质素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从其他地方来香港。工商局局长欢迎张
文光议员的建议,并向他保证,创新科技委员会在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时,在讨论
为科技发展建立人力资源的问题上会考虑他的意见。

6. 关于 5 亿元的创新及科技基金(下称"基金"),单仲偕议员强调基金的管理费用必
须减至最少,以确保基金的大部分款项均用作资助有助创新及科技升级的计划。工
商局局长察悉单仲偕议员的关注,他并表示,创新科技委员会将会研究一些方法,
以精简基金的组织架构及制订有关使用基金的指引,稍后并会制订措施,评估基金
的成效。政府当局亦会按照创新科技委员会的研究结果,检讨该基金相对于工业支
援资助计划及服务业支援资助计划所担当的角色。

7.至于由公帑资助的该基金的问责性,单仲偕议员担忧,政府可能需承担该基金资
助计划所致的亏损,但私营企业却可享受该等计划带来的所有财政收益和收入。他
询问,若基金资助的计划成功转化为商品,政府当局如何确保可得到合理的财政回
报。工商局局长澄清,该基金大部分会预留予拟设的应用科技研究院,以进行中游
的研究及发展项目,集中把概念和创新意念发展为尚未进入竞爭阶段的通用技术,
以便公司最终把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因此,预期此类研究及发展项目可在短时间
內获得财政回报并不恰当。他并指出,台湾的工业技术研究所要很长时间才开始从
研究及发展工作中取得成果。政府当局会研究台湾的过去经验,以期使应用科技研
究院得到最大的成效。

8.有关应用科技研究院,单仲偕议员询问,鉴于在一些海外国家,研究及发展项目
耗用大量公共开支,长远而言,政府可否支援该研究院进行的研究及发展项目。举
例来说,台湾政府为工业技术研究所每年支付约20亿元。工商局局长在答覆时表示
,由于香港是一个较小的城市,该研究院的规模不必如工业技术研究所般庞大,因
此不适宜把两者作直接比较。在回应吴清辉议员关于是否需要就设立该研究院而进
行顾问研究的问题,工商局局长解释,由于创新科技委员会只集中研究宏观的问题
,有关营运方面的细节,包括研究院的实际及人手需求,仍有待制订。因此,当局
须就研究院的规划进行顾问研究。

9.呂明华议员认为该研究院的研究项目不应只限于中游的研究及发展项目。政府当
局反而应考虑到本港及世界的经济发展,探索更多方面的科技发展。工业署署长表
示,该研究院或会进行一些下游的研究及发展项目,特别在其成立初期。他补充,
政府当局致力推动制造业及服务业的创新和科技。不过,应注意的是制造业和服务
业的界线已变得模糊不清,其中一部分原因,是所涉及的工作性质所致,例如软件
的开发,而另一部分则是制造业的內部结构已由生产转变为与制造有关的服务。工
业署署长强调,有关的因素限制已令本港的制造业必须从事高增值及科技密集方面
的工作。

10.呂明华议员认为,把创新意念或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最有效方法,是在业內
鼓励进行下游的研究及发展项目。他询问,当局有否为此类性质的研究项目提供财
政资助,特别是由中小型企业进行的那些项目。工业署署长表示,除应用研究基金
及款额达25亿元的中小型企业特别资助计划外,政府当局亦有全面的各项计划,透
过工业署及其他机构向中小型企业提供支援,例如工业科技中心协助扶持科技创业
的培育计划。此外,工业署会成立一个中小型企业服务中心,以加强所提供服务的
协调和发展,并有助确保中小型企业可善用这些服务。工业署一个代表团亦会访问
美国,研究他们在中小型企业间推动创新和科技的经验。

11. 由于要把研究结果转化为商品,必须筹集资金,张文光议员询问当局将于何时
设立第二个股票市场,让企业可透过该市场筹集资金。工商局局长表示,此问题属
财经事务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管辖范围。尽管如此,他答应向有关当局转达张文
光议员的关注事项,以供研究。

12. 吴亮星议员关注到该研究院和大学之间的研究及发展工作或会出现重复,因为
后者每年亦花费约32亿元进行研究。工商局局长表示,施政报告所提及用作研究的
32亿元亦用于支付研究人员薪酬及间接成本。在进行研究及发展项目方面,两者的
运作应不会出现重复,因为大学方面集中于基本及上游的应用研究,而该研究院则
集中于中游的研究及发展项目。有关由政府当局提供指引,以协调大学和该研究院
之间的研究及发展工作的建议,工商局局长认为不宜干预学术自由。

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支援

13. 有关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支援的事宜,许长青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带头为企
业家开发有潜力的新市场。工商局局长在答覆时强调,开发市场完全是一项必须由
企业家作出的商业决定。关于香港产品出口到国內的问题,工商局局长表示,根据
"一国两制"的概念,香港是独立的关稅地区,必须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一样
承担同样的义务和责任。由于中国正就加入世贸组织的事宜进行磋商,任何有利本
港产品经销內地的待遇,都可能会对中国在应否给予其他世贸成员国同等待遇方面
造成更大的压力。工商局局长在答覆一项相关的问题时向议员保证,政府的高层人
员会在访问海外国家时不遗余力地推广香港的产品。

14.梁刘柔芬议员指出,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应扮演较积极的角色,就管制污染的措
施向中小型企业提供意见,以期减少他们在这方面的开支。

国际贸易中心

15.关于产品标准的问题,呂明华议员及梁刘柔芬议员均认为政府当局应就产品的
测试和证明向企业提协助,因为不同国家所定的标准不同,以致注册所涉及的各
项测试费用十分高昂。工业署署长虽理解议员的关注,但他解释,由于市场上有
私营公司提供的收费测试服务,政府当局不宜与这些公司竞爭。不过,若这方面
出现不足之处,政府会在有需要的时候填补,由工业支援资助计划资助并由生产
力促进局营运的电磁兼容科技中心,正好说明此点。

16.至于政府当局会否检讨本港现有的专利注册制度,以确保与国际申请的安排一
致,知识产权署署长解释,国际的产品证明制度主要有两个,分别是专利合作协
议及马德里协议。前者已适用于香港。政府当局正就后者适用于本港的事宜解决
一些技术上的问题。

17.至于加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丁午寿议员关注到当局在由现在至2000年一段短
时间內,为所有13类儿童产品引进多种安全标准一事。他询问,当局有否就立法
时间表咨询该行业,因为生产商或需增加其生产成本以符合有关标准,难免会转
嫁到消费者身上。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澄清,在这13类儿童产品中,当局已为其
中7类引进安全标准;4类会在1998年引进安全标准,余下的两类则最迟在2000年
前引进安全标准。在引进每项安全标准前,当局已与有关的商会进行咨询,以确
保该行业在遵守这些规定方面不会有困难。他强调,为更多类儿童产品引进多种
安全标准,不仅有助确保这些现时在本港售卖的产品的安全,还会为商号提供更
明确的标准和更多选择。

II 通过上次会议的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297/98-99号文件)

18. 1998年9月7日上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19.议员察悉,一份有关中小型企业特别资助计划的进展报告已随CB(1)171/98-99
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IV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0.议员同意把原定于1998年11月2日举行的下次会议,押后至1998年11月3日(星
期二)下午2时30分举行,以便香港政府驻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的主管进行简报。

(会后补注:有关"版权物品的平行进口"及"贸易通"两个新增项目随后列入会议
的议程。)

V 出售纺织品配额
(立法会CB(1)149/98-99(03)及(04)号文件)

21. 应主席邀请,贸易署署长介绍资料文件的重点。

22.田北俊议员和梁刘柔芬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们是纺织品配额的持有人,并
涉及配额的买卖。

23.部分议员认为,纺织品配额的投机活动增加了纺织业的生产成本,尤其是对那
些并无持有配额的中小型企业,因而削弱其竞爭能力。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
资料,开列以个别配额持有人雇用的员工人数为单位的配额分布情况,以便更了解
有关情况。贸易署署长答覆,贸易署沒有编制该等统计数字,因为当局是根据公司
的过往实绩,而不是其规模而分配配额的。他补充,政府当局虽然并不鼓励配额买
卖,但亦无禁止这类商业活动,因为由市场力量调节配额转让,是切合业界需求的
比较灵活和有效率的做法,并使香港有限的配额得到最有效的运用。为防止商号不
适当使用配额及有过多的转让配额活动,贸易署实施了多项有关配额转让的规例。
例如,任何配额持有人如在一年內以暂时形式让出任何组别的配额数量达 50%或以
上,在下一年度会被削减配额。然而,一位议员指出,不法的配额持有人可要求受
让人以其名义使用该等已让出的配额,以避开50%的限制。贸易署署长在回应时强
调,配额分配制度的精神,是为该行业的运作提供一个稳定而有弹性的机制。任何
人士如违反使用纺织品配额的条件,均会受到检控。

24. 张文光议员虽认同业界需要有稳定性,但他认为纺织品配额不应透过继承而取
得,或紧握在现有的配额持有人手里。他认为,若配额持有人连续两年不能充分使
用获分配的配额,未用的配额,包括那些以暂时形式让出的配额,应归还政府当局
,以便重新分配予其他公司。这会为沒有足够配额的商号,包括新加入的商号,提
供另一个获得配额的机会。呂明华议员亦认为,现行的纺织品配额制度有不少缺点
,包括纺织品配额的继承和垄断。他询问,未用的配额可否透过拍卖的形式重新分
配。但田北俊议员指出,在该等情况下,配额持有人会别无选择,唯有自行用尽所
有配额,结果令市场上的配额数量减少,而中小型企业亦不会受惠。

25.贸易署署长察悉张文光议员的关注,但他表示,根据现行的配额分配制度,若
商号在某一年所运用的配额少于其持有配额的95%,未运用的配额会成为自由额,
并根据自由额方案重新分配予其他商号。关于以拍卖取代现有的配额制度的问题,
贸易署署长表示,贸易署曾考虑类似的建议,但由于这会带来运作上的困难而否决
了建议。若当局采用以拍卖形式重新分配配额的做法,对于配额是否应给予最高出
价者亦存在疑问。此外,由于世贸组织的纺织品及成衣协议下的配额限制会在2005
前分期撤销,现时不宜对现行的分配制度作出重大改变。

26.陈国强议员赞同政府当局的意见,认为现行的配额分配制度有成效,并成为不
少海外国家的典范。他认为应保留该制度,而且若制造商在取得生产订单时购买
所需的配额,配额的投机活动便不会出现。梁刘柔芬议员亦指出,根据商号过往
实绩分配配额的现行制度,为本港的制造商提供了一个肯定和稳定的机制,使他
们能够积极开拓新的海外市场,并集中发展高增值的纺织品产品,而不是与外国
的竞爭对手在价格上作竞爭,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竞爭对手。她提醒与会者,若
对现行的配额制度作出重大改变,政府当局将须对现有的配额持有人作出补偿,
因为他们大部分是从市场上购卖配额。

VI 版权物品的平行进口

与金狮影视超特店(金狮)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298/98-99(01)号文件)

27.在回应主席时,甘力惠女士特别提出零售商在《版权条例》实施后,在取得产
品方面遇到的困难。她表示,零售商在进口产品前,必须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去
识别发行商或专用特许持有人。李惠笑女士认为,该条例对平行进口所施加的限
制,对于杜绝盜版活动并无效用,这点可由盜版货品在著名黑点猖獗的销售活动
证明。这些限制反而限制了消费者在产品项目方面的选择。

与Movieland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298/98-99(02)号文件)

28.Colin Grant先生亦表达类似的关注,他表示,由于恐怕违反《版权条例》对版
权物品的平行进口有刑事制裁的规定,零售商不愿冒险提供影视和音响录制品的
冷门项目。Adrian Halkes先生补充,产品供应若须透过特许持有人会很慢,而且
会很昂贵。那些不耐烦等待产品上市,并对产品的价钱不满的消费者会转而去购
买盜版产品,因这些产品很容易买得到,而且价钱便宜许多。Halkes先生认为政
府当局应集中对付盜版产品,而非平行进口货品,并应解除有关后者的刑事制裁
,权利拥有人应循民事途径追究对版权物品的平行进口。

与国际唱片业协会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298/98-99(03)号文件)

29.冯添枝先生认为对平行进口的现有规则属有必要,使国际唱片业协会的会员可
在一个较友好的环境下经营,并继续投资于出版本地及外国艺人的唱片。关于零
售商对取得货品方面所表达的关注,冯先生表示,在该条例生效后,国际唱片业
协会成立了一个特别部门,处理零售商有关专用特许持有人资料的查询。同时,
国际唱片业协会的会员已透过订购服务大幅增加产品的流通量。大型的唱片公司
已发展一套电脑化订购系统,使产品可更快地到达消费者手中。

与影业协会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298/98-99(04)号文件)

30.应主席邀请,夏杰夫先生介绍其意见书的重点。对于有声称指平行进口的保障
措施是导致本港盜版活动猖獗的原因,他并不同意。他反而认为,若解除该等保
障措施,盜版的问题只会更严重,因为进口商会把盜版产品伪装为平行进口产品。

与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影协)举行会议

31.丛运滋先生不同意对平行进口的限制措施是使本港盜版问题严重的原因。最近
检获的大批盜版货品仅是政府当局加强执法行动的结果。关于零售商的查询,丛
先生表示,影协已作出努力,方便零售商采购产品。举例来说,部分影协成员已
向主要的零售商发出全面的授权,使他们可直接从海外国家进口其产品。

讨论环节

32.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若本地的专用特许持有人或版权拥有人不能履行零售商的
订单,是否通常会容许平行进口。李女士(金狮)答覆谓,在该等情况下,零售商将
须取得有关的专用特许持有人或权利拥有人的书面授权,以便把产品平行进口本港
。根据过去的经验,约有20%至30%有关的平行进口要求会获得准许。不过,若本港
无人拥有该项目的专用特许,情况会变得复杂。零售商必须完成清关程序,而有关
程序会需时数月。她认同周梁淑怡议员的关注,认为盜版者会利用影视产品顺序发
行的"发行次序制度"和平行进口的限制措施所造成的空档。日本电视剧集盜版光碟
的猖獗销售正好说明此点。

33. 洪祖星先生(影协)却认为所提及的例子并不恰当,因为日本电视剧集从未以其
他形式发售。丛先生(影协)补充,即使容许平行进口,这些货品亦难以和盜版货品
竞爭,因为平行进口货品亦受到"发行次序制度"的限制。夏杰夫先生(影业协会)亦
指出,盜版活动盛行的主要原因是丰厚的边际利润。因此,把盜版活动等同于平行
进口并不恰当。他举例指出,虽然韩国和台湾对平行进口采取相反的做法,但此两
地均沒有盜版的问题。不过,马来西亚虽容许平行进口,贩卖盜版光碟的活动却猖
獗。

34. 陆恭蕙议员虽理解发行商所面对的困难,仍认为有需要求取平衡,同时照顾到
发行商的利益和消费者希望获得最新产品的意欲,后者正是刺激复制和盜版活动的
主因。她询问,业界会否同意检讨《版权条例》,特别是有关平行进口刑事化的条
文。马逢国议员及夏杰夫先生(影业协会)认为,为防止冒牌产品伪装平行进口产品
进口,刑事化属有必要。夏杰夫先生(影业协会)补充,虽然消费者希望在影片在电
影院上映时便得到影片的录象带,但在现有的"发行次序制度"下,这个做法并不可
能;该制度是为保障对电影上已作出大量投资的电影发行商的利益。夏杰夫先生提
醒谓,若电影业同时以录象、有线电视及免费电视等形式发行影片,录象产品不会
有市场。

35.Halkes先生(Movieland)却指出,业界已利用18个月的发行次序排斥进口方面的竞
爭者,并把产品的价钱推高。夏杰夫先生(影业协会)澄清,18个月的期限是指可在
这段期间內循民事及刑事途径追究对版权物品的平行进口。不过,若零售商已作出
努力去鉴定发行商和权利拥有人,或已得到专用特许持有人授权平行进口该产品,
他们可免遭受刑事起诉。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298/98-99(05)号文件)

36. 由于《版权条例》已实施了12个月,田北俊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可否提供有关
该条例对发行商、零售商及消费者的整体影响的最新评估。知识产权署署长答覆,
由知识产权署进行该项评估或不可行,因为该署并无所需的专业技能或法律权力进
行评估,特别是发行商和零售商有分歧的意见。由于此事宜属知识产权署的管辖范
围,议员并不信服政府当局的回应。

37. 由于时间所限,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上继续讨论此议题。

VII 其他事项

38.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时1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