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51/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6月14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呂明华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吴亮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吴清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

工商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

工业署署长
何宣威先生

工商局副局长
张少卿小姐

工业署助理署长
蔡淑娴女士

议程项目II

工商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

工商局副局长
蔡莹璧女士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甄美薇女士

贸易署副署长
邱腾华先生

议程项目III

工商局副局长
张少卿小姐

署理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
李德辉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 创新及科技基金
(立法会CB(1)1483/98-99(01)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

工商局局长介绍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的建议时表示,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是行政长官特设创新科技委员会首份报告的其中一项重要建议。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已载列创新及科技基金的建议架构。他特别指出,创新及科技基金会用作资助资料文件第8段详列的4类活动,以利制造业及服务业的创新及提升技术水平。政府当局会设立适当的咨询架构,负责进行项目评审及监管的工作,以及评核已完成项目的成效,根据项目原来的目的衡量其成果。此外,政府当局会定期检讨创新及科技基金,确保该基金能达到目的及有效率地运作。政府当局会建议立法会通过决议,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成立创新及科技基金,使该基金成为法定基金,其后将会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批准拨款50亿元予该基金。他希望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会支持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的建议,而此项建议应有助提高本港制造业及服务业的竞爭力。

创新及科技基金的基本原则及涵盖范围

2. 单仲偕议员询问,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会否被人们视为偏离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宣称的不干预经济政策。工商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拟议的新措施不应被视为干预措施。当局建议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及应用科技研究院,只是为从事创新及科技发展活动的行业及个人提供恰当的基础设施。拟设的应用科技研究院与政府在多年前成立的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及贸易发展局相似,应视为额外的基础设施。

3. 呂明华议员欢迎政府当局推出新措施,以支持香港特区境內的创新及科技发展。他认为以50亿元为这类活动提供支援,只是杯水车薪而已。比较来说,其他国家,包括日本、新加坡、美国及南韩,在类似的开支拨款中,研究及发展工作方面的开支占各自的国內生产总值大约2%。他提及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第8(a)段时,质疑当局把创新及科技支援活动限制在中游/下游研究及发展项目的理据。他认为,上游研究及发展项目在创新及科技方面更为重要。他亦询问有关决定研究及发展项目重点范畴的准则,以及建议创新及科技基金可以拨款进行一般推广活动的理据。工商局局长表示,把香港在创新及科技基金方面的拟议开支,与例如美国及日本等外国已公布的研究及发展开支比较并不恰当,因为此等国家的研究及发展开支包括有关的国防开支及私营机构方面的开支。至于将由创新及科技基金拨款资助的研究及发展项目的种类,工业署署长表示,根据美国等已发展国家的经验,上游研究及发展项目须大量拨款,而且很少会涉及商业机构。由于可提供予创新及科技基金的拨款额有限,他怀疑香港在上游研究及发展项目投入大量资源是否可取的做法。此外,他指出,由本港大专院校进行的部分研究及发展项目属上游研究及发展项目。至于创新及科技基金日后将会资助的研究及发展项目的重点范畴,他表示,有关成立应用科技研究院的工作小组认为,由于技术发展的转变日新月异,因此很难在这方面给予详细的建议。但工作小组认为在资讯科技及生物科技的研究,应予优先考虑。然而,这两大范畴下的较精细研究目标仍有待探讨。关于一般的创新及科技推广活动的拨款,他解释,创新及科技基金会取代现时由工业署负责推行的部分拨款计划。此等现有的拨款计划曾赞助多项和创新及科技发展有关的国际会议,而此等会议被认为有助创新及科技提升。此项政策应在创新及科技基金下继续保持。

4. 丁午寿议员提及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第17段时表示,他赞成在评核项目的成效时,不单只根据财政上的回报,亦应计及间接及无形的回报,例如该项目在扩阔本港科技层面或加强我们的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贡献。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以任何行业为目标,有意提高该行业的技术水平。工业署署长表示,评核项目成效的准则已计及立法会议员在讨论工业支援资助计划时的意见。政府当局同意项目成效应根据财政及非财政的准则进行评核。至于创新及科技基金将会资助的项目,他表示,该基金其中一名重要用戶会是拟设的应用科技研究院,此研究院由创新科技委员会建议成立。获资助的项目应集中于香港擅长的范畴,以充分发挥现有公共投资所能产生的作用。

5. 梁刘柔芬议员关注资料文件第8(b)段所载列大学与产业的合作活动的功用。工业署署长答覆时表示,合作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创造机会,使私营机构可利用各大学在研究及发展工作方面的知识及资源,以及让大学毕业生获得处理研究项目的经验。

拟设的应用科技研究院

6. 张文光议员指出,创新及科技发展的步伐非常快速,他亦认为,应用科技研究院的组织及职员架构须维持高度的灵活性,以确保应用科技研究院进行的研究及发展项目不会与市场需要脫节。他建议,应用科技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应以合约形式招聘,以维持灵活性。梁刘柔芬议员赞同有关的关注,即应用科技研究院可能只成为各大学的另一所研究院。工商局局长表示,当局已成立由工业署署长担任主席的工作小组,研究设立应用科技研究院的细节。政府当局明白有需要在该研究院的组织方面维持灵活性。除行政人员外,其他人员,包括研究人员的聘用条款应具灵活性。工业署署长补充,应用科技研究院会采用以下方法,确保其进行的项目不会落后于市场需要:首先,各项研究会以项目形式进行,有关的研究人员亦会专门负责某一个项目。其次,应用科技研究院在甄选项目的过程中,会采取高瞻远瞩的态度,使将要发展的科技会有助香港各行业将来的发展。最后,应用科技研究院的研究应集中于发展一个科技层面,而此一层面可广泛应用于不同的的生产过程,而不是集中发展针对某一项产品的科技,因为此等科技的用途会受产品周期的影响。

7. 部分议员关注到,在财务委员会可审议创新及科技基金的拨款建议前,需要知道拟议成立的应用科技研究院的详情,因为该研究院是创新及科技基金之下有关款项的主要使用者。工商局局长回应时表示,虽然有关成立应用科技研究院的细节仍有待制定,但政府当局认为该研究院应是法定机构,类似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及其他相若机构。在当局向立法会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时,立法会议员可进一步研究成立应用科技研究院的事宜。他亦表示,政府当局希望尽早成立该基金,以便及早开始为并非由应用科技研究院负责进行的项目提供财务支援。

项目评审及监管

8. 梁刘柔芬议员认为,确保创新及科技基金得以成功运用的其中一项要素,是应把甄选资助项目的责任,交予在创新及科技方面具有深入认识及远见的人士。她询问,把负责管理现有资助计划的现有员工重新调配,以及开设一个贸易主任职位,会如何有助提高项目甄选过程的质素。工业署署长表示,贸易主任及支援人员会负责创新及科技基金的行政工作。政府当局会设立适当的咨询架构,负责项目评审及监管工作。此一架构应包括商人、学术界人士及政府官员,以便在评审及监管过程中,在商业、技术及政策方面提供必需的意见。

9. 许长青议员提及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附件A第4段时关注到,每年为大学与产业的合作活动设立资助额上限,以及只要建议能够符合有关计划的宗旨,便会按先到先得的方式获得处理,此等做法可能会引致在同一时间涌现大量申请拨款的建议。工业署署长回应时表示,由于大学与产业的合作活动须得到有关行业的合作,因此,订明提交建议的限期会是过于僵化的做法。反之,当局认为,要满足各行业的需要,按先到先得的方式处理是较恰当的做法。

10. 周梁淑怡议员指出,过去的经验显示,企业及大学在商谈研究及发展合作专利计划的知识产权拥有权时会遇到困难。她认为,由于"合作研究的等额补助金"计划下的项目拨款会由有关公司及创新及科技基金等额分配承担,因此,倘若该计划订明项目结果的知识产权会由该公司及大学平均分享,会有助商谈知识产权的事宜。工业署署长回应时表示,知识产权拥有权是一项敏感的问题。倘若项目涉及两个或以上的机构,有关机构须就项目结果的知识产权拥有权进行商谈。无论如何,政府会继续工业支援资助计划方面的现有政策,无意分享任何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拥有权。

11. 周梁淑怡议员关注到,根据资料文件附件C所载列,有关机构根据创新及科技基金计划提交拨款建议时,须经过繁琐的程序及提供大量资料。工业署署长回应时表示,当局需要一定数量的资料,才可就项目建议的优点进行有系统及有意义的评审。他亦表示,附件C载列的所需资料,已计及审计署署长对工业支援资助计划的管理方面提出的有关意见。此外,项目建议中提供的部分资料,会有助监察项目进展及评核已完成项目的成效。然而,他强调,在不损及公众问责的原则下,创新及科技基金的管理应有效率,程序不应繁复。

12. 周梁淑怡议员察觉,资料文件附件D载列的评核已完成项目成效的建议标准,似乎特别强调数量上的因素。她认为,在许多情况中,不能纯粹根据数量上的标准衡量项目的成效。工业署署长察悉周梁淑怡议员的意见,并且表示,当局建议该等标准时,已计及审计署署长在工业支援资助计划方面的有关意见。然而他同意,数量上的标准不应作为评审项目成效的唯一准则。

13. 吴亮星议员支持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的建议,因为该基金会有利各行业的整体发展。他询问当局有否设立机制,以确保公平,尤其是在项目评审时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由于来自商界的人士会参与评审有关项目,因此,他对如何保护项目建议中提供的敏感性商业资料表示关注。关于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工业署署长表示,工业支援资助计划及服务业支援资助计划的秘书处在管理该等计划时,在评审、监察及评核的各个阶段,均严格实施有关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规则。与被评审的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咨询机构成员,会放弃参与讨论该等项目。根据现有资助计划的管理经验,防止出现利益冲突的现行机制是有效的,而创新及科技基金亦会采用此机制。关于保护敏感性商业资料的问题,工业署署长表示,当局须在提高对公众的透明度及保护敏感性资料方面求取平衡。他同意当局须根据个别项目独有的不同情况,审慎处理有关问题。

其他问题

14. 单仲偕议员察悉,有关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的建议,已纳入创新科技委员会首份报告內。他怀疑,政府当局就创新及科技基金申请通过拨款前,先等待当局发表委员会第二份报告,是否会较为恰当。工商局局长回应时表示,该委员会首份报告是一份完整的报告。第二份报告会处理首份报告中并未完成处理的事项。此外,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1998年10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已表示,他接纳创新科技委员会的建议,尤其是有关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和应用科技研究院的建议。因此,政府当局已按照委员会首份报告的內容采取行动。

15. 单仲偕议员询问,在创新科技委员会停止运作后,政府当局在创新及科技方面会设立何种咨询架构。工商局局长答覆时表示,该委员会并非常设的咨询委员会,并会在其完成第二份报告后终止运作。他亦表示,该委员会第二份报告会就创新及科技政策方面的咨询架构提出建议。他并且表示,在该委员会停止运作后,当局的创新及科技政策的咨询架构会有所改变,但新的咨询架构的细节仍有待决定。

16. 陈国强议员询问,创新及科技基金所得的利息会否放回该基金,以供资助各种项目。工商局局长确定此做法,并表示这会意味著可作资助用途的拨款额会超过50亿元,此一款额应足够资助未来5至7年申请拨款的项目。工业署署长补充,根据供未来5至7年进行拨款的50亿元及利息收入,创新及科技基金之下可供各项目申请的拨款额会达到每年约10亿元,远远超过现时工业支援资助计划下,每年可提供的2亿5,000万元。但他强调,尽管可供运用的财政资源增加,当局仍会严格遵守资助高质素及有价值项目的政策。

17. 关于张文光议员就科技创业促进活动提出的问题,工业署署长澄清,此类项目会为小型技术企业提供财政支援,以供进行仍未有创业资金投资的商业性科技创业研究发展活动。当局会以等额资助金形式提供资助款项。不过,当局不会排除在提供资助款额之外再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可能性。

18. 主席询问有关设立拟议的创新及科技基金的时间表,工商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有意在1999年6月30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提出议案,要求批准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并会在1999年7月2日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上申请通过拨款。

    (会后补注: 政府当局其后表示,将会在1999年7月9日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上申请通过拨款。)

II 战略性物品的出入口管制
(立法会CB(1)1483/98-99(02)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

19. 涂谨申议员提及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第12段,该段內容关乎现时驻军人员及车辆在进出香港特区/国內边境时须办理的海关清关手续。他知道香港海关人员会根据情报,决定是否在出入境管制站检查驻军人员及车辆。然而海关人员会对非驻军人员及车辆进行抽样检查。他认为,倘若驻军人员及车辆亦须接受抽样检查,香港在跨境交通海关管制方面的可信程度会大为提高。他亦要求当局澄清,根据现行安排搜查及检查驻军车辆的工作,由香港特区驻军总部派遣的驻军人员进行,抑或由香港海关人员进行。工商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根据现行安排,驻军在进出边境前,会事先通知香港特区政府,并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所涉及的人员及车辆。如有怀疑违反香港特区法律的情况,香港特区海关人员会与香港特区的驻军总部联络。驻军总部会派员到现场,在香港特区海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及检查。他补充,当局提供予驻军的特权,与回归前英国驻军所享有的特权相同。他亦表示,美国驻香港总领事知悉有关检查过境驻军人员及车辆的现行安排。该总领事曾赞扬香港的战略性物品贸易管制制度。

20. 涂谨申议员认为,有关的检查工作应由香港海关人员在香港特区驻军总部驻军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因为香港海关人员会更适合就香港特区法律进行执法职务。工商局局长回应谓,派驻香港特区的驻军须遵守《基本法》及《驻军法》,两套法律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香港特区政府须就战略性物品的进出口设计一套管制制度,而这套管制制度一方面要使香港的贸易伙伴可以接受,另一方面不会影响驻军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意义。他认为,就驻军进出边境的海关管制作出的现行安排十分清晰,香港的贸易伙伴亦可以接受。他重申,美国驻香港总领事最近接受记者访问时,曾赞扬香港的战略性物品管制制度。总领事指出,美国仍会继续其现行政策,对香港特区及国內实施不同的战略性物品出口管制制度。工商局局长指出,考克斯报告只代表小部分美国国会议员的意见,该份报告的重点是针对中国国內,而并非针对香港特区。

21. 张文光议员指出,香港亟需确保继续获得美国供应高科技产品,香港特区政府不应如此轻率处理考克斯报告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他认为,尽管美国政府对香港的管制制度给予正面评价,但当局应认真考虑美国国会现时的情绪。他询问,香港特区政府会否与派驻香港特区的驻军研究有关向进出边境的驻军人员及车辆进行抽样检查的事宜。工商局局长回应时指出,政府当局并未对考克斯报告掉以轻心,但政府当局的评估认为,由于美国政府支持香港的战略性物品贸易管制制度,美国国会若要根据考克斯报告所声称的情况,对香港采取行动,应不会获得充分支持。他亦表示,由众议员贝罗伊特(BEREUTER)担任主席的美国国会香港过渡事宜专责小组制备的报告,包含有关香港管制制度的正面评价。至于在驻军人员及车辆进出边境时,由海关人员进行抽样检查的建议,工商局局长强调,现行安排与《基本法》及《驻军法》一致,而本港的管制制度亦获得香港的贸易伙伴接受。他认为现行安排已经足够,并表示有信心中央政府会继续竭力实施"一国两制",而驻军亦会继续遵守香港特区法律。

22. 刘江华议员提及考克斯报告所述的37部高性能电脑。美国在1992至97年间向香港出口该批电脑。他询问有否任何证据显示其中任何电脑被转运到其他地方。他亦关注美国是否由于考克斯报告而正在考虑收紧向香港输出高科技产品的管制。工商局局长答称,考克斯报告所述的数个违反香港管制制度的个案,事实上正好反映本港制度的优点,因为在每个引述的个案中,香港特区海关人员均能展开积极调查,并以真凭实据检控有关的罪犯。他引述在回归后发生的一个个案:一辆人民解放军的装甲车被发现未领有许可证而经香港转运到其他地方,尽管有关方面曾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出呈请,但该辆装甲车最终仍被充公。他指出,上述个案反映香港制度的严格管制及公正无私。至于美国在公布考克斯报告后会否采取进一步行动,工商局局长表示,迄今并无证据显示美国会就此方面向香港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23.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有关美国人民对于考克斯报告的反应。工商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当局并未就此方面进行调查,但根据从美国报章报导的资料,美国人民似乎普遍对于向中国国內输出高科技产品的议题有兴趣,但大部分受访者表示他们并未阅读该份报告。他亦表示,美国传媒对该份报告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有关国內的部分,而不是香港特区的部分。

24. 涂谨申议员认为,香港特区政府应要求美国海关澄清考克斯报告的一项陈述:"海关人员亦同意,经香港作转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转运科技的常见方式",因为这与美国政府满意香港管制制度的立场并不一致。工商局局长回应谓,香港政府驻华盛顿经济贸易办事处曾要求美国海关作出澄清。该部门表示,考克斯报告引述的陈述,只是从美国海关官员在国会听证会上发表的演辞中断章取义。

25. 马逢国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会持续进行向美国游说的工作,并询问当局有否任何计划,加强其特别针对考克斯报告的工作。工商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在回归前已展开大量游说活动,确保已发展国家接受香港的战略性物品贸易管制制度,使香港特区政府在回归后仍可继续获得高科技产品。他指出,由于香港在多方面与国內有联系,因此,外国贸易伙伴会一如既往,关注香港的管制制度是否足以维持其独立关稅地区的地位。他们同意容许继续向香港输出战略性物品,反映他们对香港管制制度的信心。他亦请各委员注意,政府当局会进行资料文件第17及18段所述的额外游说工作。

26. 吴亮星议员表示,由于考克斯报告是美国国会制定的正式文件,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就考克斯报告向美国政府作出正式回应,或向立法会及中央政府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他们制备类似的回应。工商局局长答称,政府当局不宜就立法会的进一步行动(如有的话)提出意见。他亦指出,虽然他察悉中央政府的外交部已对考克斯报告作出公开回应,但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香港特区政府应避免向中央政府提出意见。当局向立法会提供的资料文件中,已载列政府当局对考克斯报告的回应。此等回应亦已提供予传媒、美国政府內的主要联系渠道、美国国会成员/助理及美国的商业组织。

未来路向

27.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正如政府当局指出,考克斯报告的焦点不在香港,香港特区政府不宜在现阶段采取高调的处理方法。梁刘柔芬议员赞同此项意见,并且补充,考克斯报告提出的意见,只代表少数美国国会议员的观点。

28. 吴亮星议员同意,政府当局应继续收集更多资料,以评估考克斯报告对香港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此之前,不宜以高调的方式对考克斯报告作出回应。

29. 单仲偕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加强向国会议员及国会议员助理等的游说工作。他同意,立法会现时不宜采取高调的方式对考克斯报告作出回应。

30. 主席在结束讨论前表示,各委员同意,现时不宜以高调的方式对考克斯报告作出回应。他会把事务委员会的决定告知內务委员会。

III 对外访旅游业的规管制度
(立法会CB(1)1425/98-99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

31. 张文光议员察悉,外访旅游业的运作由《旅行代理商条例》监管。他询问有否任何法例规管访港旅游业。他指出,最近有很多关于举办內地人士访港旅行团的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责任的报导。工商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现行的旅行代理商规管制度在80年代设立,当时曾发生一连串举办外访旅行团的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责任的事件。她补充,访港游客的消费者权益,亦受现行保障消费者的法例保护。此外,据她所知,负责发展访港旅游业的政策局,即经济局,现正考虑是否需要规管举办访港旅行团的旅行代理商。她亦表示,香港旅游业议会已发出业务守则,本港所有注册旅行代理商均应遵守。

32. 张文光议员认为,业务守则不足以规管举办访港旅行团的旅行代理商。他指出,国內人士访港旅行团为香港的经济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而他不知道本港及国內的机关可否研究各种方法,制裁该等不负责任的旅行代理商。周梁淑怡议员赞同张文光议员的意见,亦认为访港旅游业对香港非常重要。她表示,她是香港旅游协会的董事局成员,该协会非常重视处理游客的投诉,会对接获的投诉迅速展开调查,务求在有关的游客离开香港前向他们提供初步的调查结果。她促请政府当局就访港旅游业最近出现的问题迅速采取行动。工商局副局长表示,她会把各委员在这方面的意见转交经济局,供该局采取进一步行动。她重申,消费者委员会及香港旅游协会已设有机制,处理游客作出的投诉。

33. 张永森议员认为,若可由一个政策局集中规管外访及访港旅游业,将会更有效率。他建议当局进行调查,找出同时举办外访及访港旅行团的旅行代理商比例。他认为,从事访港旅行团的旅行代理商亦应受法例规管。工商局副局长察悉张永森议员的意见。

34. 丁午寿议员察悉,截至1999年4月,旅游业赔偿基金的结余约为2亿8,200万元。他询问,按包办旅游团费收取0.15%的征费可否予以取消或调低,以便在现时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推广外访旅游业。工商局副局长答称,当局设有机制,检讨旅游业赔偿基金的征费。该机制会考虑各项因素,例如基金的结余、投资收入等。她表示,事实上征费率在1997年已经调低。她亦表示,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经常检讨征费率,并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建议作出改动。

IV 其他事项

3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