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79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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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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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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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呂明华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缺席委员 :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国强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 工业署署长
- 何宣威先生
- 工商局副局长
- 张少卿女士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
- 知识产权署署长
- 谢肃方先生
- 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 柏伟文先生
- 工商局副局长
- 张少卿女士
应邀出席者 :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I
- 工商服务业推广署
- 署长
- 卢维思先生
- 助理署长(特别职务)
- 戴淑娆女士
- 首席管理参议主任
- 叶潘锦莹女士
- 总行政主任(服务业推广)
- 汤张惠芳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上次会议的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564/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3日上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2.议员察悉,一份有关*预付货品和服务的收费的经营方式*的资料文件,已于1998
年12月8日随立法会CB(1)598/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议员同意,截至1999年3月为止的事务委员会会议,将于1999年1月4日、2月1日及
3月1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4.关于1999年1月4日的会议,议员同意讨论有关"中小型企业特别信贷计划"及"在戏
院內盜录电影"的议题。
IV 中小型企业特别信货计划
(立法会CB(1)605/98-99号文件)
5.对于特别信贷计划自1998年8月推行以来只批准了小量拨款,议员表示失望。他们
认为,特别信贷计划的使用率不足,是由于贷款机构在评定申请公司的信用时采用
严格的贷款准则,即以申请公司是否拥有抵押品,而不是以其业务前景为准则。制
造界和批发及零售界的成功申请宗数有重大差距,正是一个恰当的例子,因为后者
通常难以提供足够资产作为抵押。田北俊议员提出警告,指该等评审准则会破坏特
别信贷计划为协助那些难以从贷款机构取得足够贷款的中小型企业的原来目的。他
请政府当局考虑一些海外国家的经验,即由政府设立基金,并作为唯一的贷款人,
而银行只以处理机构的身份参与处理申请,并收取一定数额的处理费。
6.工业署署长虽察悉议员的关注,但他表示,由于经济陷于低潮,贷款机构以较审
慎的态度审批贷款以减低风险,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若申请公司所属的界别具较
佳的复苏前景,并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例如属制造界别的那些公司,在获
得贷款机构贷款方面,会较其他界别的申请公司,包括批发及零售界,占有优势。
关于提高政府在特别信贷计划的风险分担比例的建议,工业署署长强调,当局须仔
细考虑此项建议,以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由于特别信贷计划的申请涉及公帑,呂
明华议员同意当局应审慎评审,但他仍认为最有效的方法是成立一间发展银行,调
动政府资金,以满足各企业的业务需求。
7.张文光议员认为,除把特别信贷计划的资金委托予贷款机构外,政府当局亦应考
虑把部分款项委托予私营的创业资金公司,一如应用研究基金的情况。此举可确保
以公司业绩和业务前景,而非是否拥有抵押品,作为评审特别信贷计划申请的准则
。工业署署长在答覆时认为,将应用研究基金与特别信贷计划作直接比较并不恰当
,因为前者只限从事技术行业的公司申请,而后者则公开让各行各业申请。沒有基
金经理可以评估所有这些行业的不同发展潜力。此外,鉴于涉及的申请数量庞大,
并且性质复杂,有关的行政费用会十分高昂。有关部分贷款机构利用特别信贷计划
的资金抵销受款人的其他贷款的指称,工业署署长表示难以证实有关指控,特别是
对于那些以物业作为贷款抵押,而其信贷限额或会因最近物业价格回落而被削减的
公司。再者,由于受款人通常拥有不同的贷款帐目,这些帐目之间的资金调动,可
能被误以为是利用特别信贷计划的资金抵销贷款。
8.关于特别信贷计划的检讨详情,工业署署长解释,此项检讨会于1999年年初进行
,目的是评估特别信贷计划是否已达到其协助中小型企业融资的目标,以及应否作
出改善和如何改善。在此期间,政府当局正进行一项意见调查,向金融界、各商会
和组织及中小型企业经营者收集意见。该项检讨会考虑到有关调查的结果,最后的
报告预计将于1999年2月中备妥。不过,议员促请政府当局把银行接获的所有申请,
而不单是随后提交政府的那些申请,均纳入该项调查分析內。
V 商标条例草案
(立法会CB(1)605/98-99(02)号文件)
9.应主席邀请,知识产权署署长向议员简介载列《商标条例草案》拟稿主要条文的
资料文件。工商局副局长补充,除征求议员的意见外,政府当局会就经修订的条例
草案拟稿于1998年12月咨询各专业组织。视乎咨询的结果,政府当局计划在本立法
年度內,向立法会提交《商标条例草案》的最后定稿。
10.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知识产权署署长表示,商标注册处处长会在收到商标注
册的申请后进行查核,以确保该商标并未在本港注册,亦不会由于该商标与较早
时已注册的商标相似而使市民产生混淆。在接纳该项申请后,商标注册处处长会
在宪报刊登该商标。任何人士均可在订明的期限內,向商标注册处处长作出反对
商标注册的通知。若沒有人提出反对,该商标会获得注册,由注册日期起计,最
初的有效期为14年,期满后每7年可续期一次,续期的次数不限。政府当局正考虑
把保障期限缩短至10年,每10年续期一次,次数不限。不过,知识产权署署长承
认,由于宪报只限于在香港流通,海外的商标持有人可能不知道其商标与在香港
注册的商标有抵触。
11.田北俊议员关注到,可能有人会把外国商标在本港注册,目的是当原来的商标
持有人在本港开设业务时向其售回该商标。知识产权署副署长解释,根据该条例
草案拟稿,任何人均须真诚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換言之,若有人试图盜取外国
商标,并在本港注册,则真正的商标持有人可以该项注册并非真诚为理由,向商
标注册处处长提出上诉。关于处理反对所需的时间,知识产权署副署长表示,这
会按照个别个案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审核注册申请期间提出的反对,仅需
时数月;而那些就已注册的商标作出反对者,则会需要较长时间。田北俊议员指
出,鉴于处理反对的等候时间甚长,若原来的商标持有人想迅速在本港开设业务
,可能会选择购回该商标。
12.关于取消商标的问题,知识产权署署长证实,根据现有的《商标条例》,任何
注册商标若连续5年并无真正用途,可以法律程序取消其注册。政府当局正考虑应
否将该期限缩短至3年,以便更多具吸引力、未被使用的商标可供其他有兴趣的人
士采用。但呂明华议员认为,商标注册处处长在决定取消注册商标方面获赋予过
大的权力。他并询问,商标注册处处长根据甚么理由决定一个商标是否并无真正
用途。知识产权署副署长在回应时澄清,注册商标只可在商标注册处处长收到受
屈人士的申请时才可取消。商标注册处处长在收到申请后,会向商标持有人发出
通知,以及一份列明取消商标理由的陈述书,而商标持有人可提交反陈述书。当
局会把反陈述书的文本送交提出取消商标申请的人士。然后,商标注册处处长会
听取有关方面的陈述及研究有关的证据,以决定应否取消该商标。在聆讯进行时
,如有需要,双方面可由本身的律师代表出席。知识产权署署长强调,有关人士
可就商标注册处处长所作的任何决定,向法庭提出上诉。
13.关于公约申请的优先权,许长青议员要求当局澄清,若有两名人士同时申请在
香港注册商标,其中一名来自国內,另一名来自巴黎公约缔约国,何者可获得优先
。知识产权署署长表示,在1997年主权移交前,中国政府和英国政府均同意巴黎公
约会继续适用于本港。根据《商标条例》,任何人士若已在公约国申请注册商标,
在提交公约国申请保护的日期起计6个月內,会获得优先权在本港注册。然而,该
项安排不适用于中国,因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在该等情况下,不能被视
为公约国。为补救这缺点,政府当局正考虑单方面给予已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的申
请人优先注册的权利。当局希望,中国在落实其相关的商标法例后,可作出同样安
排。
14.知识产权署署长虽察悉许长青议员的关注,即会有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士在
国內注册香港的商标,但他表示,由于根据《基本法》,中国和香港是两个独立的
法律实体,因此,政府当局不能在这方面作出干预。为加强在中国保护其商标,当
局鼓励有关的商标所有人为其商标在中国及香港注册。
15.关于驰名商标的保障,张文光议员担忧,可能有人会不必要地受此条文囿制,尤
其是部分商标是在其他地方而非在香港驰名。为消除任何可能出现的灰色地带,张
文光议员认为有需要为*驰名商标*作出明确的定义。知识产权署副署长答称,其他
国家曾有一些有关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而产生纠纷的个案,而此等个案可为将来的
侵犯商标个案提供指引。在决定商标是否驰名时,法庭会考虑多项因素,例如该商
标在香港的销售、刊登的广告及声誉。不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于1999年2 月就
驰名商标的定义作出定论。政府当局会考虑香港是否亦会采用该定义。张文光议员
虽察悉政府当局的解释,但他仍认为应修改该项条文的草拟,以消除任何灰色地带。
16.关于磁区名称的使用,知识产权署署长表示,此项问题在《商标条例》的范围
以外。事实上,磁区名称由美国一家公司集中管理。不过,知识产权署副署长指
出,根据现有法例,若任何人使用注册商标作为磁区名称,原来的商标持有人可
根据有关假冒的法例,向法庭申请终止这种做法。知识产权署副署长在答覆一条
相关的问题时证实,现时若有人要求把磁区名称注册为商标,商标注册处会要求
他们放弃采用一些不明确的缩写,如".com"、".org"或".hk"等。
VI 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的工作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FSO/BSPU/4/1/1))
17.在开始讨论前,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向议员简介有关把方便营商计划主管职
位的职级由现时的首长级薪级第1点升格为首长级薪级第2点的建议。拟议的改变
是考虑到方便营商计划的重要性有所增加,并使该职位与同是定于首长级薪级第
2点的推广服务业计划主管职位趋于一致。此外,该署最近开设了一个首长级薪级
第2点的编外职位,为期6个月,以承担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化的研究工作。若当局
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调查,该职位的任期或会延长两至3年。当局会在适当时
候把有关建议提交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通过。然而,田北俊议员重申,自由党的
立法会议员对于当局进一步扩大公务员编制持保留态度。他要求工商服务业推广
署另外拟备文件,详细解释这些建议。
18.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随即介绍资料文件的重点。他表示,确保香港能够真正
方便营商的其中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向公务员灌输正确的观念。为此,工商服务
业推广署已于1997年11月举办方便营商座谈会,作为政务司司长与部门首长的例
行会议的其中一个环节,并随后于1998年9月为首长级高级人员举办座谈会。当局
并会在1999年3月为职级属首长级薪级第2点的人员举办另一次座谈会。工商服务
业推广署亦在〈公务员通讯〉刊登一篇文章,向公务员灌输更多有关方便营商的
概念。至于推广服务业,当局会进行一连串的研究,以评估本港是否已为下一世
纪作好准备;其中包括有关香港是否需要额外的会议设施,以及主要服务行业的
人力及培训需要的研究。就后者而言,有关旅游业的首份研究已刚完成,而另一
项有关资讯科技业的研究会在短期內展开。
19.至于工商服务业推广署在向公务员灌输正确观念工作的成效,工商服务业推广
署署长强调,这是一个长远的目标。目前,当局已安排一连串的部门事务研究,
以找出哪些可促进方便营商服务的改善措施,以配合商界的需要。有关贸易署及
海事署的研究业已完成,而有关规划署的研究则在进行中。为确保改善措施得以
尽快推行,有关部门的主管须在研究完成后3个月內,制定推行计划,以提交营
商咨询小组或其属下的小组,并定期提交进度报告作为跟进。为使香港能真正方
便营商,呂明华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修改现时采用的不干预政策,并应以较积
极的态度协助企业解决其问题。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察悉呂明华议员的意见,
他并表示,财政司司长委任商界的知名人士担任营商咨询小组和推广策略小组成
员的目的,是确保政府当局可对商界提出的关注事项作出迅速行动。
20.就田北俊议员有关各项措施成效的提问,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在答覆时证实
,当局已进行多项调查,以收集商界的回应。根据认可人士的回应,委聘发展商
为未落成物业承办公共设施接驳工程和车辆出入口通道的新程序,令建造工程可
提早1至3个月完成。发展商亦欢迎新的契约修订和換地程序,使该等个案的处理
时间缩短30%。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预期,当公众对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的工作
有更广泛的认识后,会有更多人直接接触该署。为此,当局已努力透过各种宣传
方法,包括在各类业界刊物和互联网上刊登广告,以宣传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的工
作。该署亦会参与工业署在1999年2月举办的中小型企业展览,以提高中小型企业
对该署职能的了解。
21.部分议员对现行的发牌制度表达强烈关注。他们不满政府当局利用暂准牌照,
以弥补签发永久牌照所需的长时间。他们指出,由于等候时间颇长,业者被迫非
法经营,特别是饮食行业的经营者,因为他们不能负担闲置楼宇的高昂租金。议
员促请政府当局设立一个提供全面服务的牌照中心,以缩短处理时间。工商服务
业推广署署长在答覆时承认,发牌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为此,当局已委聘私
人顾问全面研究各部门的发牌程序。该署会采用一个新制度,在短时间內发出暂
准牌照,作为临时措施。他向议员保证,拟议的新制度不会牺牲楼宇安全、健康
及卫生等方面,因为当局会要求业者雇用认可人士及注册的服务承办商,以确保
他们遵守属规管性质的规定。正式牌照会在有关部门完成视察后发出。但议员认
为,若申请人已符合有关规定,当局应立即发出永久牌照。
22.周梁淑怡议员指出,虽然规则本身并沒有错,但若有碍营商就会失去意义。她
认为工商服务业推广署应检讨规管制度,以确保部分规则确有需要。工商服务业
推广署署长同意各决策局和部门不应忽视规则的原来目标,并应予人最大的弹性
,以达到政策目标,而非遵守规定的细节。至于商界为遵从规定而须负担的费用
,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答覆,当局已厘定一套新的规管影响评估方法,以确定
规管措施的成本和利益,包括那些由政府和商界采取的规管措施,以尽量把所致
的成本总额减至最少。
VII 其他事项
2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