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4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7月22日(星期三)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陈鉴林议员(主席)
呂明华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单仲偕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华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缺席委员 :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宜弘议员
詹培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工商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

工业署署长
何宣威先生

库务署署长
狄乐能先生

工商局副局长
张少卿女士

工业署助理署长
陈选尧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

工商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

工商局副局长
张少卿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上次会议的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55/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14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2.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任何资料文件。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下次会议将于1998年9月7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以讨论以下事项:
    - 贸易通;

    - 出售纺织品配额;及

    - 对盜用版权活动采取的执法行动。
IV 向中小型企业提供的特别资助计划
(立法会CB(1)54/98-99(01)号文件)

4.应主席邀请,工商局局长特别指出资料文件的重点。议员继而研究特别资助计划
的各方面事宜。

资本承担

5.一位议员认为,特别资助计划的20亿元初步注资并不足够,尤其是最近赤𫚭角机
场超级一号货站出现混乱后,导致各行业很多中小型企业陷入财政困境。他促请政
府当局考虑增加拨款至 200亿元,以便尽量提高受惠公司的数目。工商局局长在答
覆时称,鉴于本港共有超过29万家中小型企业,数量相当庞大,实难以决定向特别
资助计划作出的拨款是否足够。特别资助计划是在赤𫚭角机场出现货运问题之前拟
定的,当局推出该计划,是要协助纾缓银行体系因亚太区金融风暴而导致流动资金
紧绌的情况,从而令贷款机构较愿意贷款予中小型企业,应付其真正的业务需要。

评审申请

6.虽然议员表示支持特别资助计划,但他们忧虑,若政府完全倚赖贷款机构评审贷
款申请,贷款机构会根据其惯常的贷款准则,即以申请公司是否拥有抵押品,而不
是以其业务前景,评定申请公司的信用。该等评审准则会破坏特别资助计划原来的
目的。议员提醒当局,部分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那些从事创新行业而缺乏足够资产
作为抵押者,可能仍难于向贷款机构贷款。而那些以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的公司,亦
可能因最近物业价格回落而被削减信贷限额。部分议员认为政府当局有需要就特别
资助计划拟订贷款指引,以确保贷款机构为有需要的中小型企业提供足够贷款。

7.工商局局长回应,当局给予贷款机构评审贷款申请的自主权是恰当的做法,因为
政府当局并无有关的专业知识评定申请公司的信用。此外,政府作出任何干预均会
延长评审过程。有关拟订贷款指引的建议,工商局局长表示,由于不同的贷款机构
有不同的贷款政策和原则,制订一套概括的指引并不可行。再者,向贷款机构施加
限制会减低他们参加特别资助计划的兴趣,这亦是信贷保证计划失败的主要原因。
工业署署长补充,除抵押品外,贷款机构在评审贷款申请时,会考虑申请公司的业
绩、业务前景及还款能力等因素。然而,工商局局长表示财政司司长会致函所有有
兴趣参加特别资助计划的贷款机构,重申该计划的目标,并呼吁他们合作,协助该
等信用良好但受信贷紧缩影响的中小型企业。有关向从事创新高科技行业的中小型
企业提供援助的问题,工业署署长表示,此问题属于应用研究基金的范畴。政府当
局就应用研究基金进行检讨后,已进一步向基金注资 5亿元,以推动私营机构从事
更多科技投资及研究与开发工作。预计应用研究基金的基金经理会于1998年9月开
始物色合适的申请公司。

8.一位议员认同特别资助计划是解决流动资金紧绌问题的短期措施,但他强调需要
一项长远的策略,以支援制造业及服务业的未来发展。他认为政府当局应仿效新加
坡的做法,委任一名金融专家,以确定个别行业的发展潜力,并按各行业的需要而
分配政府拨款。另一位议员建议成立一间发展银行,企业可透过该银行获得贷款,
以应付其业务需要。工商局局长答覆时向议员保证,行政长官最近成立的高层创新
科技委员会,会研究不同的方法,以刺激和鼓励香港的创新工业及科技发展,包括
有效运用政府拨款。有关成立发展银行的问题,工商局局长提醒谓,根据政策方针
贷款予各行业是危险的做法。南韩现时的经济状况正好说明此点。他解释,任何用
以支援各行业的资助计划,均须以市场为导向作为设计的重要原则。他亦察悉一项
有关设立信贷保证组织的建议,根据此建议,政府可为提供予企业的其中 70%贷款
担任保证人。

9.一位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要求有关方面加快评审贷款申请。工商局局长表示
,评审申请的工作会由贷款机构按照其既定原则进行,政府当局不宜干预此类商业
决定。工业署署长补充,贷款机构亦希望加快批核过程,不过,若申请公司不能提
供支持其申请的所须资料,例如有系统的会计纪录等,则所需的批核时间便可能较
长。

资格

10.鉴于特别资助计划的资金有限,一位议员认为,应优先考虑以香港为生产基地
的申请公司。此举有助经济复苏及为本港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工业署署长察悉该
议员关注的问题,但他指出,鉴于贸易全球化的趋势,以及香港的制造业已扩展
至华南地区和更远的地方,因此无可避免香港不再是生产基地,而是高增值制造
业,例如设计、市场推广和金融行业的基地。此项经济演变对香港的整体经济起
重要作用,亦为本港提供就业机会。因此,对申请特别资助计划贷款的公司资格
施加任何限制,是不恰当的。

保证期

11.鉴于经济将需两三年才能复苏,议员普遍认为365天的最长保证期太短。此外
,由于不同行业的信贷条件不同,部分受惠公司可能无法在指定期限內偿还贷款
。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订定程序,以便在有需要时协助受惠公司延长贷款期。工业
署署长虽然理解议员的关注,但他强调需要订定明确的保证期,以便受保证的贷
款偿还后,特别资助计划可以向更多有需要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保证。再者,
拟议的保证期已较180天的一般信贷保证期长。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受惠公司可以
在保证期届满后重新申请。不过,议员仍然认为应延长保证期。

利息

12.工业署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提问时确实表示,特别资助计划与信贷保证计划
不同,后者会向成功的申请公司收取相等于保证贷款额0.77%的费用,前者则不会
收取任何申请费,因为所有与计划有关的行政工作均会由贷款机构负责。同时,
贷款机构会按照其既定原则,决定向中小型企业贷款所收取的利息。工业署署长
补充,政府当局认为,在银行向贷款申请获批公司收取的利息和银行就与贷款有
关的政府存款向政府支付的利息之间设3%的息差,是合理的做法。

有关欠款个案的安排

13.有关把风险分担比率定于核准贷款额50%的理据,工业署署长解释,一个相等
的比率会确保贷款机构更审慎评估贷款申请。工商局局长在答覆相关的提问时表
示,由于难以在现阶段预计该计划所涉及的风险水平,政府当局沒有为特别资助
计划预定一个呆坏帐率。为方便进一步了解有关问题,单仲偕议员要求政府当局
在1998年7月31日向财务委员会提交拨款建议前,提供以下资料:
    - 过去3年向中小型企业提供400万元以下贷款的呆坏帐率;及

    - 此等贷款占本地总贷款额的百分比。
工商局局长答允把议员的要求传达香港金融管理局跟进。

(会后补注:所需的资料已随1998年7月30日发出的立法会CB(1)91/98-99号文
件送交议员。)

检讨与监察

14.工业署署长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制订监察机制,确保沒有申请公司可以在特
别资助计划下,同时申请多于一项信贷保证。

未来路向

15.工商局局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提问时表示,特别资助计划是否持续推行,会
视乎整体的经济气候和流动资金状况而定。若流动资金状况改善,便不再需要
推行该计划。在此期间,当局会致力向中小型企业及贷款机构推广特别资助计
划。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尽快实施该计划。应议员要求,工商局局长答允在特别
资助计划实行后,定期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计划的进展情况。

16.鉴于现时经济状况变化不定,夏佳理议员促请政府当局采用更灵活的方式,
拟订最终的拨款建议,提交财务委员会,以便日后无须追加拨款。

V 预付货品和服务收费的经营方式
(立法会CB(1)54/98-99(02)号文件)

17.由于此项议题由李华明议员提出,主席请李华明议员向议员简介其关注的事
项。李华明议员表示,金狮影视超特店最近宣布会员须在指定期限內使用已预
付款项的套票,此事引起市民对预付货品和服务收费的经营方式的关注,特别
是商戶在未经其顾客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修订消费者合约中的条款是否合法
。考虑到有关个案对保障消费者方面的影响,李华明议员对于消费者委员会沒
有采取积极的行动处理此事,反而一度拒绝动用消费者诉讼基金协助受影响的
顾客,感到失望。一位议员亦表达同样关注,并询问政府当局可否要求消费者
委员会对未能履行消费者合约条款的商号采取法律行动。

18. 工商局局长在答覆时解释,由于消费者委员会是一家独立的机构,政府当
局不宜干预其日常的运作。有关要求消费者委员会采取法律行动的建议,工商
局局长认为并不可行,因为消费者委员会并非受影响一方。他补充,消费者遇
上有关合约条款的纠纷,可寻求法院的裁决,因为《不合情理合约条例》已赋
权法院可拒绝执行或修订消费者合约中的不合情理条款。若消费者需要财政资
助以便采取法律行动,可向消费者诉讼基金提出申请。

19. 为加强保障消费者免受有关预缴式付款的违法行为影响,李华明议员询问
政府当局会否考虑采用类似银行业组织所采用的措施,要求有关商号须保留一
笔款项,以便消费者在获得已预付款项的货品和服务前,该商号进行清盘或破
产,消费者可获得赔偿。工商局局长认为,将此类商号直接与银行业组织比较
是不恰当的,因为银行违规会对整体经济构成更重大的影响。一位议员询问有
关外国的经验,工商局副局长答覆时表示,除部分特定行业,例如殡仪服务外
,外国并无特定的法例规管涉及预付货品和服务收费的经营方式。工商局局长
亦提醒谓,有关管制可能会带来行政费用,而私营机构必然会将之转嫁消费者
。一位议员询问,当局可否要求商戶指定预付款项的有效期限。工商局局长回
应,政府当局不宜干预私营机构的业务运作。他表示,要保障消费者在预付货
品和服务收费方面的利益,较佳的方法是提醒他们需权衡预付款项所带来的好
处及潜在风险。

20.鉴于预付货品和服务收费的经营方式十分普遍,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应致力
保障消费者在买卖交易中的权益。

VI 其他事项

21.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