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香港酒店业主联会)

(译文)


香港中区
都爹利街6号
印刷行3楼305室
杨孝华议员


杨议员:

有关:版权问题

酒店业多年来一直致力研究版权问题。业內人士经与各政治团体及立法会议员举行
会议后,已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本会认为当局是为了配合1997年主权移交的日期而
仓卒通过《版权条例》。多个行业均未获咨询,而附属法例则仍在草拟阶段。

事实上,本会有部分成员酒店接到录音制品播放版权(东南亚)有限公司要求缴付
版权费的函件,但本会的所有成员均已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缴付版权费。据
本会了解,不单是酒店业,很多其他行业亦正面对不合理的高昂版权费。因此,本
会希望阁下请立法会其他议员正视版权的问题,并尽快进行检讨。


助理行政总监

(Chan Shuk Fong)

1998年9月28日

CB(1)814/98-99(02)

酒店业对《版权条例》的意见

1.a.《版权条例》在多方面均对酒店业有欠公平。各个版权费征收组织在厘定收费
水平时,根本并无「指引」。

b.酒店往往会被滥收版权费,原因是版权费征收组织乃根据本身准则来厘定版权
费,而且每次准则各有不同。

c.版权费征收组织在运作上缺乏透明度,令工商行业无法知道这些组织如何厘定
版权费,又或是将版稅如何分配。

d.酒店业建议每间酒店向版权费征收组织缴交一个象征式的金额,让这些组织自
行分配。

2.a.「公开」及「私人」性质的演出并无明确「定义」。根据现行法律条文,酒店
房间內播放的音乐亦可被视作「公开」演出。然而,根据国际酒店业常规,酒
店房间应被视作「私人」场所。

b.只有收取入场费的公开演出才应受到《版权条例》所监管。

3.版稅只应从「来源处」征收,亦即是指进行买卖时。

4.酒店业建议恢复《版权条例草案》第七十八条,根据该项条款,酒店住客不被视
作「付款入场」。

5.a.由于一些作曲家/作词家已不知去向又或是逝世数百年,所以无法知道版权费
征收组织在收取有关作品的版权费及版稅方面是否合法。

b.版权费征收组织声称代表作曲家/作词家。酒店业却不拥有任何可靠文件以确
定何者为版权持有人。

6.版权审裁处主要由直接或间接与版权费征收组织有关的律师及人士所组成。然而
,却并无来自受《版权条例》制约的工商行业如酒店业的代表。

7.酒店业建议当务之急是检讨《版权条例》,然后作出合适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