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处档号:TIB 07/09/5/2 电话:2918 7418
以传真送达 传真:2869 4420
香港中区
昃臣道
立法会大楼
立法会秘书处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秘书
(经办人:梁小琴女士)

梁女士:

版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用

十二月十六日来信收悉。关于来信提出的问题,我们逐一答覆如下:

各版权收费组织如何向酒店业和其他行业收取特许费用、如何厘订收费率,以及有
哪些合法团体可以收取特许费用。

版权属私人产权。为了与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标准配合一致,《版权条例》订定多
项规定,其中一项规定,是复制、广播或公开表演版权作品,须经版权拥有人同意
。版权拥有人或合法代表版权拥有人的团体,均可要求以金钱或其他形式,作为同
意让有关方面使用其版权作品的报酬。在自由市场经济下,版权拥有人可自由委任
团体代表其权利和厘订使用其版权作品的报酬。在这方面来说,版权拥有人的情况
与物业业主无甚分别。

答覆香港酒店业主联会所关注的问题。

附件的资料文件逐一答覆香港酒店业主联会所提各点。

联络香港现有的版权收费组织的详细资料。

由于版权拥有人可自由委任团体代表其权利和磋商使用其版权作品的条款,亦可自
行处理这些工作,因此,政府并无香港全部版权收费组织的详细记录。不过,我们
知道,香港有两间主要的集体行使版权的收费组织,联络该两个组织的详细资料如
下-
    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
    香港中环亚毕诺道3号
    环贸中心18楼
    电话:2846 3268
    传真:2846 3261
    录音制品播放版权(东南亚)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37楼3705室
    电话:2866 6862
    传真:2866 6869
工商局局长
( 张少卿女士代行 )

副本送:知识产权署署长(经办人:谢肃方先生)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

政府对香港酒店业主联会
关于《版权条例》的意见书的回应


现于下文依次阐述政府对香港酒店业主联会所提各点的回应,斜体部分为该会提出
的意见。

1.(a)该条例有不少地方对酒店业不公平,当中并无“指引”,订明版权收费组
织应如何收费。

版权是一种私人产权。《版权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权利拥有人和版权物
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并与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标准相符。在自由市场上,版
权拥有人可自由委任团体代表他的权利,以及代表他磋商使用其版权作品的条
款。版权拥有人亦可自行处理这些工作。对于在正常利用版权作品时如何行使
这种私人权利方面,政府若加以干预,则既不适当,亦有违国际法律。

(b)由于版权收费组织按逐项收费的原则自行订定收费标准,酒店业很容易被收
取过高和双重的费用。

版权是一种私人产权,所以版权拥有人或其合法代表均有权向使用其版权作品
的人收取报酬。这基本上属于私人经济权利的行使,政府不宜干预。其实,
《版权条例》已订立法定机制,透过版权审裁处仲裁版权使用人与集体行使版
权组织的使用费爭议。此外,《版权条例》亦作出了对特许持有人有利的法定
弥偿规定,订明他们在明显属于特许权以內的作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有
一点须留意,就是版权物品包括不同种类的版权作品(举例来说,一首交响乐的
演奏版权属演奏的交响乐团所有,但其录制版权则可能属于唱片公司),而使用
版权物品或许须向代表不同版权拥有人的多个版权收费组织缴付使用费。

(c)版权收费组织欠缺透明度。各行各业无法得知厘定计算收费和分配使用费的
方法。

请参看上文第1(b)项的答覆。还有一点要补充,版权收费组织成员作曲家或作者
如何分配使用费或特许费用,严格来说是各有关方面的私人商业协定。按照国
际惯例,特许机构是毋须注册的。不过,将会根据《版权条例》而设立的特许
机构自愿注册制度规定,申请注册的特许机构须公开版权使用费的收费率资料
,此举可让公众更清楚该等机构的运作情况。

(d)酒店业建议每间酒店支付一笔象征式费用予该等版权收费组织,然后由他们
自行分配。

请参看上文1(a)及1(b)项的答覆。

2.(a)“公开”和“私人”表演的“定义”并不明确。根据现行的法例,在酒店客
房播放音乐也可界定为公开表演,但根据国际酒店业的准则和惯例,酒店客房是
属于“私人”地方。

案例法中有很多关于何者构成“公开”表演和“私人”表演的例子。就酒店而言,
法院会根据有关的案例,以及每宗个案的事实和情况来确定表演的性质。虽然酒店
业和版权收费组织可商定酒店客房的“表演”须否缴付使用费,但据政府所知,版
权收费组织计算使用费时,通常会以酒店房间的数目作为“乘数”。

(b) 《版权法例》的适用范围应只限于收取入场费的公开表演。

香港须承担国际义务,充分保障版权,任何例外情况必须有限制,不得损害合法
版权拥有人对版权作品的正常利用(请参看上文第1(a)项)。目前,《版权条例》也
有订明例外情况,容许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为学术研究、私人研习、家居使用、
新闻报道或批评等目的,公平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

3. 版权使用费只应从“来源”(即在买卖的时候)收取。

拥有版权作品的版权不同于拥有版权作品录制品实物,不论有关实物是纸张、电
影,还是一段声音纪录。根据业內的一贯做法,公开播放录音音乐的版权使用费
,并未包括在有关音乐的实体复制品的零售价格內。

4.酒店业建议,恢复《版权条例草案》拟稿第78条,该条文订明,酒店的住戶和
住客不包括在“已缴付入场费”的定义范围內。

《版权条例草案》咨询拟稿第78条订明版权法例的一些例外情况,但该等例外情
况保障的对象是慈善机构而非酒店或其他类似地方。为履行香港在各知识产权公
约和协议下的国际义务,前立法局版权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同意,版权拥有人的
合法权利不应因不必要的例外情况而蒙受损害(请参看上文第1(a)项)。因此,《版
权条例》第81(3)条只适用于慈善机构。

5.(a)在版权作品的作者/作曲家难以追寻,又或者已在数百年前去世的情况下,
我们无法得知版权收费组织提出收取费用和使用费的申索的合法程度。

在自由市场上,版权拥有人可自由委任团体代表他的权利,以及代表他磋商使用
其版权作品的条款。不过,一如所有私人商业交易一样,缔约各方均须就其申索
或反申索负责。作者或作曲家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以其有生之年及去世后50
年为限。不过,音乐纪录也享有版权,版权由制作或发行有关音乐纪录起计50年
才届满。按照国际标准,唱片公司和表演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必须获得保护,
因此,公开播放该等已录制的音乐必须先取得有关版权拥有人的同意。

(b)版权收费组织声称代表作者/作曲家,但酒店业并无持有任何真确文件,以证
实那些版权拥有人的真正身分。究竟有否任何正式的注册制度,让作者/作曲家
证明他们是真正的版权拥有人?

碍于国际义务所限,我们不能立法规定在保护版权方面,有关人士须为拥有版权
或版权的存在注册。其实,在日常交易之中,通常都毋须就有关物品的拥有权提
出证明,而在版权方面,原则亦应相同。

6.版权审裁处的成员主要由律师和直接或间接与版权收费组织有关的人士组成,
但并沒有来自其他各行各业(包括受该条例影响的酒店业)的代表。

版权审裁处是根据《版权条例》成立的法定组织,属准司法机构性质,由行政长
官任命,并获授权就集体行使版权所引起的爭议作出判决。审裁处的主席和副主
席均具极高资历,有资格获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审裁处的七名成员均从社会各
行各业中委出,以确保代表各界别的权益。他们包括会计专业、学术界、作曲家
、零售界的代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一名成员。版权审裁处和其前身(即播演权审
裁处)提供了法庭以外的另一个途径,让人们可以采用更符合经济效益的方式,解
决这类爭议。不过,爭议双方仍可选择向法庭提出诉讼。

7.酒店业建议,第一步是检讨《版权条例》,然后作出适当的修改。

《版权条例》由前立法局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距今不足两年。尽管如此,政
府欢迎各界提出意见,以改善现有的保护版权制度。

附件

政府对香港酒店业主联会
关于《版权条例》的意见书的回应

现于下文依次阐述政府对香港酒店业主联会所提各点的回应,斜体部分为该会提出
的意见。

1.(a)该条例有不少地方对酒店业不公平,当中并无“指引”,订明版权收费组
织应如何收费。

版权是一种私人产权。《版权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权利拥有人和版权物品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并与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标准相符。在自由市场上,版权拥
有人可自由委任团体代表他的权利,以及代表他磋商使用其版权作品的条款。版
权拥有人亦可自行处理这些工作。对于在正常利用版权作品时如何行使这种私人
权利方面,政府若加以干预,则既不适当,亦有违国际法律。

(b)由于版权收费组织按逐项收费的原则自行订定收费标准,酒店业很容易被收
取过高和双重的费用。

版权是一种私人产权,所以版权拥有人或其合法代表均有权向使用其版权作品的
人收取报酬。这基本上属于私人经济权利的行使,政府不宜干预。其实,《版权
条例》已订立法定机制,透过版权审裁处仲裁版权使用人与集体行使版权组织的
使用费爭议。此外,《版权条例》亦作出了对特许持有人有利的法定弥偿规定,
订明他们在明显属于特许权以內的作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有一点须留意,
就是版权物品包括不同种类的版权作品(举例来说,一首交响乐的演奏版权属演
奏的交响乐团所有,但其录制版权则可能属于唱片公司),而使用版权物品或许
须向代表不同版权拥有人的多个版权收费组织缴付使用费。

(c)版权收费组织欠缺透明度。各行各业无法得知厘定计算收费和分配使用费的
方法。

请参看上文第1(b)项的答覆。还有一点要补充,版权收费组织成员作曲家或作者
如何分配使用费或特许费用,严格来说是各有关方面的私人商业协定。按照国际
惯例,特许机构是毋须注册的。不过,将会根据《版权条例》而设立的特许机构
自愿注册制度规定,申请注册的特许机构须公开版权使用费的收费率资料,此举
可让公众更清楚该等机构的运作情况。

(d)酒店业建议每间酒店支付一笔象征式费用予该等版权收费组织,然后由他们
自行分配。

请参看上文1(a)及1(b)项的答覆。

2.(a)坐蓿}”和“私人”表演的“定义”并不明确。根据现行的法例,在酒店客房
播放音乐也可界定为公开表演,但根据国际酒店业的准则和惯例,酒店客房是属于
“私人”地方。

案例法中有很多关于何者构成“公开”表演和“私人”表演的例子。就酒店而言,
法院会根据有关的案例,以及每宗个案的事实和情况来确定表演的性质。虽然酒店
业和版权收费组织可商定酒店客房的“表演”须否缴付使用费,但据政府所知,版
权收费组织计算使用费时,通常会以酒店房间的数目作为“乘数”。

(b) 《版权法例》的适用范围应只限于收取入场费的公开表演。

香港须承担国际义务,充分保障版权,任何例外情况必须有限制,不得损害合法
版权拥有人对版权作品的正常利用(请参看上文第1(a)项)。目前,《版权条例》也
有订明例外情况,容许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为学术研究、私人研习、家居使用、
新闻报道或批评等目的,公平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

3. 版权使用费只应从“来源”(即在买卖的时候)收取。

拥有版权作品的版权不同于拥有版权作品录制品实物,不论有关实物是纸张、电影
,还是一段声音纪录。根据业內的一贯做法,公开播放录音音乐的版权使用费,并
未包括在有关音乐的实体复制品的零售价格內。

4.酒店业建议,恢复《版权条例草案》拟稿第78条,该条文订明,酒店的住戶和住
客不包括在“已缴付入场费”的定义范围內。

《版权条例草案》咨询拟稿第78条订明版权法例的一些例外情况,但该等例外情
况保障的对象是慈善机构而非酒店或其他类似地方。为履行香港在各知识产权公
约和协议下的国际义务,前立法局版权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同意,版权拥有人的
合法权利不应因不必要的例外情况而蒙受损害(请参看上文第1(a)项)。因此,《版
权条例》第81(3)条只适用于慈善机构。

5.(a)在版权作品的作者/作曲家难以追寻,又或者已在数百年前去世的情况下,
我们无法得知版权收费组织提出收取费用和使用费的申索的合法程度。

在自由市场上,版权拥有人可自由委任团体代表他的权利,以及代表他磋商使用
其版权作品的条款。不过,一如所有私人商业交易一样,缔约各方均须就其申索
或反申索负责。作者或作曲家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以其有生之年及去世后50
年为限。不过,音乐纪录也享有版权,版权由制作或发行有关音乐纪录起计50年
才届满。按照国际标准,唱片公司和表演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必须获得保护,
因此,公开播放该等已录制的音乐必须先取得有关版权拥有人的同意。

(b)版权收费组织声称代表作者/作曲家,但酒店业并无持有任何真确文件,以
证实那些版权拥有人的真正身分。究竟有否任何正式的注册制度,让作者/作
曲家证明他们是真正的版权拥有人?

碍于国际义务所限,我们不能立法规定在保护版权方面,有关人士须为拥有版权
或版权的存在注册。其实,在日常交易之中,通常都毋须就有关物品的拥有权提
出证明,而在版权方面,原则亦应相同。

6.版权审裁处的成员主要由律师和直接或间接与版权收费组织有关的人士组成,
但并沒有来自其他各行各业(包括受该条例影响的酒店业)的代表。

版权审裁处是根据《版权条例》成立的法定组织,属准司法机构性质,由行政长
官任命,并获授权就集体行使版权所引起的爭议作出判决。审裁处的主席和副主
席均具极高资历,有资格获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审裁处的七名成员均从社会各
行各业中委出,以确保代表各界别的权益。他们包括会计专业、学术界、作曲家
、零售界的代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一名成员。版权审裁处和其前身 (即播演权
审裁处)提供了法庭以外的另一个途径,让人们可以采用更符合经济效益的方式
,解决这类爭议。不过,爭议双方仍可选择向法庭提出诉讼。

7. 酒店业建议,第一步是检讨《版权条例》,然后作出适当的修改。

《版权条例》由前立法局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距今不足两年。尽管如此,政
府欢迎各界提出意见,以改善现有的保护版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