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平行进口版权物品
引言
政府在十月十日立法会贸易及工业委员会会议席上,提交了一份有关平行进口版权
物品的文件(载于
附件A)。该文件阐述平行进口版权物品的背景资料,并简载在《版
权条例》下处理平行进口版权物品的有关条文。委员会在十月十日会议席上听取了
多个工商团体所陈述的意见后,请政府拟备进一步的资料,供委员会参阅。
背景
2.在以前的版权法例下,平行进口版权物品可能会负上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法律
改革委员会在一九九四年发表的改革版权法例报告中,建议平行进口版权物品的行
为应予「非刑事化」和只有民事法律责任。法律改革委员会花了很长时间深入研究
平行进口版权物品的问题,结果一致认为不应引用刑事程序介入该等合约权利的执
行。该建议为政府所接纳,并成为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向前立法局提交版权条例
草案中建议的基础。现将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综述限制平行进口版权物品利与弊的
节录部分载于
附件B,以供参阅。
3.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版权条例草案时,赞成和反对平行进口版权物品「非刑事化
」的意见同样强烈。在条例草案委员会19次会议中,超过半数的时间是讨论这个问
题。零售商和进口商主张取消规管平行进口,而音乐和电影业则建议要有更多的法
定管制。
4.条例草案委员会注意到,在知识产权产品净出口的情况下,已发展经济体系大多
对平行进口版权物品施加某种形式的规管。委员会亦知悉,有论点认为本港及国际
影音业按某个先后次序以不同的形式发行其产品的一贯做法,对有关的权利拥有人
的经济回报,至为重要。
5.立法机关最后决定采纳《版权条例》下的现有条文。本文附件 A 载述这些条文的
概况资料。有关条文定下各种保障措施和免责辩护,目的是在各利益团体之间取得
平衡。当时,政府和立法机关都知道,所采纳的条文,未能尽如曾向条例草案委员
会提交意见每一方的意愿。
各方代表的意见
6.首先须注意的是,版权交易和特许协议都与私人经济活动有关。一般来说,政府
沒有合法权力调查这些私人商业交易,除非通过法定研讯,特别授予政府这种权力
。因此,在核实由涉及私人经济纠纷的各方所提出互有牴触的申索上,政府的能力
相当有限。此外,任何工商业的业绩是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消费者的行为模式、
新科技的出现和市场的经济前景等。因此,要清楚确定有关平行进口版权物品的法
律条文对所涉各方的经济影响,实际上并不可能。
7.尽管如此,政府对十月十日委员会会议上各代表提出的要点,有以下意见。
鉴定专用特许持有人及专用特许安排
8.虽然沒有单一机构可声称能代表全球的版权拥有人,但我们了解到,国际唱片业
协会、电影协会及香港影业协会等组织,代表了全球大多数已灌录的音乐及电影作
品。至于"汇编"唱片集,则通常包括多个作曲家及歌手的作品,并须事先获得所有
版权拥有人的全体同意,才可处理有关唱片集的事宜。在一九九七年审议版权条例
草案时,立法机关和政府获悉,有关方面可以和会做多些工作,使进口商可以得到
有关版权拥有人的资料。政府期望版权拥有人做到这点。
平行进口与盜版活动
9.盜版市场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正版产品与盜版物品之间的价格差别很大。即使边
际利润减至零,正版产品在价格上仍然难以与盜版产品竞爭。我们不认为,市场上
有平行进口产品的供应,便会大大缩小价格差别,以减少盜版活动。我们必须透过
立法和执法行动,配合长期的教育及推广活动,以解决盜版问题。
在前《版权条例》下的平行进口
10.有意见认为,以前的《版权条例》(第39章)在平行进口问题上,较为宽松自由。
事实上,自香港于一九一二年首次制订版权法例以来,平行进口版权物品一直是刑
事罪行。以前的《版权条例》是根据英国法例而制订的。英国的《1988年版权、外
观设计及专利法令》亦澄清了立法的目的,清楚订明从欧洲共同体以外地方平行进
口版权物品,乃属刑事罪行。
作品的供应情况
11.有意见认为,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制订《版权条例》以来,音乐作品的供应情况已
有显著改善。不过,政府不能证明这说法的准确性。关于电影方面,电影业曾就版
权条例草案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出意见,表示他们可能要限制某些无字幕影片的供
应。他们所持的理由,是这些无字幕电影很容易被用作盜版生产或未经许可而加上
其他字幕。
影片批发价
12.有意见认为,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实施《版权条例》后,影片的批发价已经调低。
政府不能单独证明这说法的准确性。不过,在唱片的零售价格方面,根据消费者委
员会近日的一项调查,香港的唱片价格与英国(有规管平行进口)及新加坡(已撤销平
行进口的规管)的唱片价格相若。
版权使用费
13.此外,政府被要求就香港酒店业主联会对版权使用费的意见作出回应,但这与平
行进口一事无关。该会指出,录音制品播放版权( 东南亚 )有限公司曾经接触该会属
下成员,要求他们缴付版权特许费,但他们已一直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缴付
有关费用。该会声称,酒店业要缴付不合理的版权特许费。
14.据政府了解,录音制品播放版权 (东南亚) 有限公司代表各大唱片公司和音乐制作
公司,行使存在于某些音乐作品的表演及记录的版权;而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
则代表作曲家和作词家,行使存在于有关音乐作品的乐曲及歌词的版权。
15.版权拥有人享有法定权利,可禁止他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包括公
开表演或播放版权音乐作品及歌曲。虽然政府不宜介入版权的管理,因为这属于私
人产权事务,但《版权条例》也规定成立法定的版权审裁处,以便就类似录音制品
播放版权( 东南亚 )有限公司或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等组织涉及集体管理版权的
爭议,作出裁决。
征询意见
16. 请议员审阅本文件。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
[D1/#10/LB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