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戏院內未经准许拍录电影

引言

虽然质素差劣,但一些盜版电影光碟仍是从戏院內未经准许拍录的。本文件概述
近来考虑这个问题的情况。

背景

2.根据现行的《版权条例》,以商业交易或业务为目的,制作用以出售或租赁,
或管有侵犯版权作品版权的复制品,即属违法。不过,因应国际趋势,制作或管
有这些复制品纯粹供私人或家居使用,不会受到刑事检控。

3.要检控涉嫌盜录电影的人,控方必需提供可靠的证人证供,证明被告在电影放
映时进行录影,但在昏暗而且通常人多挤逼的戏院里,这样的举证会有困难。此
外,还须令法院在无合理疑点下相信,制作录影纪录是为了作出售或租赁用途,
而并非供被告私人或家居使用。因此,我们不能肯定,本港的版权法例能否提供
一个有效的基础,以提出刑事检控。

4.虽然就未获授权复制版权作品进行民事诉讼,理论上或可胜诉,但在涉嫌盜录
个案中,如答辩人同样以私人用途的理由提出抗辩,则我们不能肯定法院会否施
加足够的制裁。因为涉嫌侵犯版权的人若已付款购票进入戏院,而未获授权复制
的电影只作私人或家居使用,则版权拥有人难以证明他蒙受任何重大的收入损失。

5.另一方法是通过合约法采取法律行动。根据合约法,如戏票持有人在戏院內作
出戏院商明确禁止的某些行为,则可当作违约论。同样地,这也须进行民事诉讼
。不过,在上述情况下,这样做可能不是特别有效的补救方法,因为戏院商很难
确定令状应送达的人,而即使个案胜诉,也可能无法十足收回诉讼所涉及的费用。

一些初步的考虑

6.曾有建议认为,可能需要制定其他的法律工具以打击这种形式的盜版活动。我
们就此与电影业界和戏院商初步交換了意见。我们初步考虑了一些立法建议,下
文概述有关要点。

7.其中一个建议,是修订法例,订明未获授权录影正在戏院上映的电影,或管有
正在戏院上映的电影的录影纪录,即属犯罪。另一建议是增订条文,订明未获授
权在戏院內管有录影设备,亦属犯罪。

8.上述两个建议的好处是,控方毋须证明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侵犯版权的复
制品是为出售或租赁的目的而制造,控方只须证明有人未获授权管有录影设备或
正在上映电影的录影纪录,这会较为容易。

9.不过,在上述建议方案下,也须订定一些保护措施和免责辩护,以处理不知情
或并无不当意图携带摄录器材进入戏院的观众(例如游客)。在衡平法上,戏院商
在这情况下须提供稳固的贮存设施,让想要存放录影设备的观众使用。戏院商在
暂时保管该等摄录器材期间,亦有法律责任适当地存放这些设备。

10.应注意一点是,盜录活动如在香港境外地方进行,则上述建议最终也不一定能
减低盜版活动。我们也须考虑,集中现有资源从生产和零售层面打击盜版活动,
会否更见成效。不过,有建议认为,应制订反盜录法例,以发出政府不容忍未获
授权在戏院拍录电影的明确信息。更有意见认为,法例可否有效地执行,应是次
要的问题。不过,我们应审慎考虑拟制订的法例是否切实可行,否则可能传达上
述信息的效果也不能达到。

11.戏院內盜录这个问题须连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问题一并考虑。(在一九九八年
九月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会议上,政府征询了委员会对
这个问题的意见。考虑到立法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打击盜版光碟"议案辩
论的意见后,我们打算在一九九九年二月或三月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再行征询
委员会的意见。)此外,我们也须考虑是否需要制订类似的法例,打击盜录舞台演
出和在演唱会进行期间盜录声音纪录。

跟进工作

12. 我们打算在短期內再与电影业界代表就这个问题进一步交換意见。

征询意见

13. 请委员会成员就本文件所提各点提供意见。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d1\#10\vd-ch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