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秘书处撮译本,只供参考用)

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法国奢侈品行业的意见
"打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

组织

我们是一个非正式的联盟,由在港从事奢侈品行业的法国公司组成。我们与法国领事
共同拟备此文件,并取得Comite Colbert及其成员的支持。

作为法国公司,我们对香港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有独特的见解。本文件旨在将法国在
此方面的经验,应用于香港,以期提供一些具建设性的意见。

背景资料

伪冒商标的奢侈品在香港随处有售,对我们的业务及商标造成严重损害。冒牌商品不
仅损害知识产权持有人,更令香港的法治形象蒙上永久的污点。

我们承认香港海关不遗余力打击翻版活动,但重点似乎在于录像光碟、电脑光碟及录
音光碟。当局在打击翻版行动中,忽略了奢侈品行业及其他商标行业所面对的困难,
我们认为特区政府应同样重视冒牌商品的问题。

我们知道冒牌商品并非在香港制造,商品主要来自中国內地、南韩、泰国及印尼等地
。香港的冒牌商品问题,主要在于入口、分发及零售。据我们的调查显示,相当数量
的冒牌商品是由个别人士以手提行李携带过境,因此当局应可加强监管。

我们根据在法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就工业及贸易局与知识产权署拟备的咨询文件
提出下列意见。

意见

1. 概要

法国打击伪冒商标的法例载于《知识产权守则》(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而该守则
是根据《Loi Longuet》修订。

2. 封闭令

我们支持方案5的建议,即时封闭用作伪冒商标活动的处所。由于当局无法决定某处
所在某段时间的业务经营者身分,因此唯一可行的措施是封闭处所。

我们建议实施一项与《Code de la Propriete Intellectuelle》第L521-4条相若的条文,规定
将用作伪冒商标活动的整间处所或处所的部分地方暂时或长期封闭。受封闭令影响的
经营者须继续支付职员薪金及承担其他责任,但其营业额必定会大幅下降。据我们在
法国所得的经验,此项条文对从事伪冒商标活动的公司甚具阻吓力。

3. 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国的法例,消费者如在"不真诚"的情况下,购买或拥有冒牌商品作私人用途,
即属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100万法郎及入狱两年。"不真诚"的规定是指控方须
证实消费者知道涉案的商品伪冒商标。

在决定消费者是否"不真诚"时,执法当局会视乎商标在法国的知名度而定。商标的知
名度越高,则越容易确立消费者是在"不真诚"的情况下违法。

据经验所得,这项立法措施十分奏效,可阻吓消费者购买冒牌商品,令需求减少,供
应量便相应大幅下降。

咨询文件方案8(a)建议制定一项严格的法律责任,我们全力支持。对于消费者组织关
注的问题,我们亦很理解,但据我们在法国的工作经验,该等担忧并无理据。现就该
等担忧提出下列意见:

"影响旅游业"

    - 作为在港营商的公司,旅客来港购物对我们有利,我们亦不希
    望减低他们来港的意欲。不过,旅客来港购买冒牌商品,对任
    何一方均无裨益。旅游当局应积极劝喻旅客不应来港购买冒牌
    商品,特地来港购买冒牌产品的旅客不受欢迎。
    - 来港购买正牌商品的旅客,不会受该项条文的影响,仍可继续
    享受购物乐趣。反之,该条文更可确保他们购买的商品均为正
    牌产品,不会因有冒牌商品而价值降低。
"出售正牌产品的经营者将会受累,原因是消费者因担心买入冒牌产品而不敢在小贩摊
档/街市等地区购物"
    - 如专卖冒牌商品的地区被扫荡后,成为出售正牌产品的专门店
    ,正牌商品制造商及供应商的营业额便会上升,收入亦会随之
    增加。
"消费者通常难以得知购入的是正牌商品还是冒牌商品"
    - 这说法假设香港的消费者十分无知。事实上,香港消费者以精
    明见称,相信购买冒牌商品的消费者绝对知道实情。
    - 如罚款额介乎200至400港元,而消费者不会留有刑事犯罪纪录
    ,刑罚不算过重。虽然或会有一些无心之失的消费者被捕,但
    这类个案为数甚少,权衡之下,我们相信实施该项条文的优点
    更多。
"难以收取罚款"
    - 当局可以将未有缴交罚款的消费者名单交予入境事务处。该处
    可于违例者抵港/离港时,要求违例者缴交费款。不缴交罚款
    属刑事罪行。
我们相信上述规定必有助解决冒牌商品的问题,因而促请当局实施有关规定。

4. 走私罪行

咨询文件指方案8(b)是另一方案,但我们认为这是方案8(a)的附加规定,而非一项新方
案。

消费者在香港以外地区(特别是中国內地)购买冒牌商品,并以手提行李携带过境,直接
损害在港售卖法国奢侈品的公司的利益。如法例订明此种做法属违法行为,消费者便不
会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在街市及小贩摊档出售的冒牌商品,货源主要来自以手提行李携带入境的冒
牌商品。

法国法例规定走私冒牌商品属刑事罪行,即使只供私人使用亦同样有罪。该项规定只适
用于商标产品。有关条文的实施方式与方案8(b)大致相若。海关人员有权检取冒牌商品
,并对违例人士征收罚款。有关当局的经验显示,该等条文十分有效,并无出现咨询文
件所提及的问题。

对于有意见指检查工作会减慢过境旅客流量,我们并不同意。目前,香港海关亦会于旅
客/居民通过边防检查站时,进行抽样检查。海关人员只须在检查时搜查是否有冒牌商
品便可。

5. 警方参与

我们相信在零售方面,应由警方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

香港海关在执行知识产权法例方面,成绩卓越。然而海关人手有限,不可能监察市场及
采取有效的执法行动。虽然海关会于明年增聘人手,但作用不大。

知识产权署署长曾表示,海关并非消防处,不能对所有投诉作出迅速的回应。不过,现
时情况十分严重,当局有需要迅速采取行动。因此,打击冒牌商品零售活动的工作,必
须由人手充裕的警队负责,令海关专注处理保护商标及版权等其他更重要的工作。

以法国为例,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执法行动,是按不同情况交由最适合的执法机构负责
。各有关机构与检控署紧密合作,提高检控工作的效率。

在法国,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不会交由特别的执法机构负责,而是当作其他刑事罪
行予以处理。市民因而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罪行与其他罪行(如盜窃、欺诈等)同样严重
。香港应予仿效此做法。

结论

我们本着合作精神,提出上述意见,希望能有效解决这个困扰香港的问题。我们承认
香港的知识产权法例已相当不错,而香港海关的表现亦很超卓。

希望当局能采取适当行动,杜绝香港的翻版活动,令香港社会所有人受惠。

m986/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