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光碟零售店发牌制度

引言

本文件阐述在审议有关在香港推行光碟零售店发牌制度的建议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背景

2.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的会议席上,议员审议有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可能增
添的法律工具的文件,其中一名议员要求政府详细交代暂时不推行光碟零售店发牌制
度建议的原因。

考虑因素

3.上述建议的设想,是当局有权检取无牌零售店內的所有光碟,而毋须证明这些光碟
的侵权性质。我们同意,假如发牌的目的只为检取涉嫌盜版光碟,则发牌建议或会有
助加强对付这种盜版活动的执法工作。不过,在决定应否实施有关建议之前,我们需
要考虑多项因素。

4.我们沒有光碟零售店的准确数目,但鉴于光碟相当普遍,相信这类店铺为数也不少
。除了影视店等光碟专卖店会出售光碟外,书店、百货公司及很多其他的零售店或甚
至报摊等日常售卖的货品当中,也可能包括光碟。为了确保有关店铺守法和遵办发牌
条件,我们需要设立周全的发牌和视察制度,但这样做需要相当的资源。由于要善用
资源以应付不同的需求,我们或需要更优先拨出资源予前线的执法工作,例如加强对
零售或制造层面进行突击检查。

5.另一项考虑因素,是在拟议的发牌制度下,对合法零售商可能会带来不便及额外的
经营成本。根据用者自付的原则,政府会向持牌人收回发牌制度的营运成本,而持牌
人最终会把这笔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举例来说,为光碟制造厂申领为期三年的牌照的
费用为5,500元,为一间设有20台游戏机的游戏机中心申领一年牌照的费用则为18,400
元。此外,更改牌照上的资料,例如更改地址,也须缴付费用。) 对于要承担额外的费
用和更大的法律责任,小零售商可能会特别感到对他们的经营成本是另一负担。至于
盜版光碟零售店会否承担发牌制度的行政费用,亦实在令人怀疑。因此,我们需要考
虑一下,为遵守有关规定而须付的代价是否合理。

6.此外,须注意的是,发牌制度虽然有助加强执法工作,但只能在毋须调查是否有人
涉嫌盜版的情况下才可发挥作用。如要循盜版罪行方面调查有关个案,当局仍需调查
版权有否被侵犯。一般来说,政府不会因为性质较轻微的罪行比更严重的罪行易于证
明,而针对性质较轻微的罪行提出检控。为了反映盜版活动的整体犯罪行为,被告应
否被控同时犯盜版罪行和违反拟议发牌制度的罪行,是有待审议的问题。如是的话,
则仍须依循《版权条例》的较复杂的检控程序。

征询意见

7. 请议员审阅本文件。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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