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发文者:香港光碟制造商会主席

溫锦强
受文者:香港中区
昃臣道8号立法会大楼
立法会
(经办人:事务委员会秘书陈庆菱女士)

日期:1999年6月4日


陈女士:

有关1999年6月7日举行的
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会议


1999年 5 月31日的来函收悉,并感谢阁下接受本会提出于1999年6月7日出席立法会事
务委员会会议的要求。

然而,本人因急务而未能按原定安排出席上述会议,但仍希望藉此机会指出,本会曾
于1999年 4 月30日向工商局提交意见书,回应当局就打击侵犯版权行为的各项额外措
施进行的公众咨询。该份意见书撮述了本会的立场,以及列出本会对咨询文件所列各
个方案的回应。

简要而言,本会相信,市面上广泛的盜版行为,是当局必须处理的首要问题。我们需
要更多资源进行执法行动,以及对消费者施加最低限度的法律责任。警方亦需要参与
查封进行盜版活动的店铺。我们相信,在经审慎定义的法律下,对消费者施加最低限
度的法律责任是可行的。

另一方面,由于本港已有非常严密的法律制度,对光碟制造商进行规管,当局不应再
增加新措施,加重光碟制造商的责任及影响他们在运作方面的灵活性。

随文附上本会向工商局提交的意见书,请代分发予事务委员会委员,以便各委员了解
本会的立场。

(溫锦强)

m927/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