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软件业对1999年6月工商局
向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提交的意见书的评论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额外措施)
1999年6月3日


对于政府提出的3项较短期措施,软件业对其中两项表示完全支持:

  • 将盜版及伪冒商标罪行列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之內

  • 澄清把拥有侵犯版权物品以作个人家居使用以外的用途的行为刑事化的法例

软件业亦支持当局对于在戏院內拥有录影设备的人士采取行动,但由于这方面并非我
们关注及熟悉的范畴,因此,我们尊重政府的决定及电影业的意见。

正如随文附上我们在 4 月30日向工商局提交有关各项额外措施的意见中提到,我们完
全支持对版权及商标罪行施加强制性或标准刑罚,以及对于在首次定罪后用以进行盜
版或伪冒商标活动的处所施行封闭令。我们支持该 3 项措施,以便当局采取执法行动
,包括容许就怀疑侵犯版权物品进行随机抽样,以作为刑事个案中100%侵犯版权的表
面证据;把证据方面的举证责任转移至版权物品发牌的问题上;以及发牌予售卖光碟
的零售店铺。虽然我们察悉政府关注有关设立零售店铺发牌制度所需的资源,但我们
相信,这会是控制此类盜版活动非常有效方法,并希望政府重新考虑将此项建议搁置
的决定。

最后,软件业一直相信,当局应爭取让警方正式加入打击盜版物品零售活动的行列。
此举将会使当局获得更多资源处理香港在此方面的盜版问题。有关资源远较香港海关
所能提供的多。而海关将可腾出资源,集中处理本港其他许多方面的知识产权盜版问
题,例如上述的零售店铺发牌制度。然而,我们必须补充,我们认为海关所执行的工
作非常出色,而海关人员致力打击盜版活动的精神是不容置疑的。

软件出版商协会
商业软件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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