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
引言
本文件旨在概述就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进行公众咨询的结果
,并阐述政府的建议路向。
背景
2.我们发出了一份“打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增添的法律工
具”的公众咨询文件(夹附于议员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委员会会议席上审议的文件)
,该文件旨在征询公众对进一步加强本港知识产权法例的一些方案的意见。因应公众
要求从速采取行动的意见,我们把咨询期缩短至仅逾两个月。咨询期已于一九九九年
四月三十日结束。
公众咨询工作
3.我们共收到超过 500 份意见书,其中大多用个人身份递交。公众咨询文件所列的各
个方案,大部分获得普遍支持。不过,公众对应否施加“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则意见
不一。虽然在公众咨询期间,公众对这个方案的批评意见相当普遍,但我们所收到的
意见书中,也有不少是赞成这个方案的。此外,大部分专业团体和商会大体上赞成更
严格的执法权力和加重刑罚,以打击侵犯版权活动。现将所收到的意见撮录于
附件。
未来路向
4.我们建议首先推行三个较简易的方案,以期有较快的成效。我们又建议跟进一些其
他较长远的方案。有关详情如下。
短期措施(a) 将盜版及伪冒商标罪行列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该条例)之內
5.如将罪行列入该条例附表 1 內,控方便可向法院申请命令,调查疑犯的财政及资产
状况。一经定罪,有关资产连同犯罪得益,最终可能会遭沒收。此外,律政司司长可
向法院申请命令,强制有关人士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以协助当局调查与该条例第 2
条所界定的有组织罪行有关的罪行。这个方案普遍受到市民支持。因此,我们建议将
侵犯版权和商标的罪行列入该条例附表 1 內。采用这个方案后,便可放弃另一较繁琐
的方案(把该条例有关沒收程序的规定,全部纳入侵犯版权和商标法例內)。
(b) 防止盜录行为
6. 我们提出了两个方案,以对付盜录行为︰
- 把盜录正在戏院放映的电影或在公开演唱会场地进行的表演,或管有盜录上映
电影或表演的录影纪录定为非法行为;或
- 作出规定,订明未获授权在戏院或演唱会场地內管有录影设备,即属犯罪。戏
院商及演唱会场地经营者会提供稳固的贮存设施,让想要存放录制设备的观众
使用。
7.第二个方案比较简单,因为这个方案可解决“当场捕获”的执行问题。同样,我们
收到不少意见,特别是电影业的意见,对方案表示赞成。有鉴于此,我们建议修订所
需的法例,以便实施这个方案。
(c) 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
8.目前,当局通常是根据相关法例的条文(即任何人为交易或业务的目的管有侵犯版权
物品,即属犯罪),对盜版和伪冒商标罪行采取刑事执法行动。现有法律有可能诠释为
,只要交易不涉及售卖侵权物品,则容许为交易或业务的目的而管有侵权物品。虽然
我们不能肯定法庭根据现有字眼对这类行为会怎样裁决,但我们认为须考虑应否堵塞
这个可能出现的漏洞。在评论这个问题的意见书之中,大多支持修订法例,明确订定
任何人管有侵权物品作个人家居以外用途,即属犯罪。堵塞了这个可能出现的漏洞,
可容许我们采取刑事执法行动,对付诸如集团使用盜版软件活动,以及公司利用盜版
电脑软件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等侵权行为。因此,我们建议修订所需的法例,落实上
述建议。
较长远的考虑
9.除了短期的措施外,我们建议考虑下述的其他方案。
(a) 就侵犯版权及商标罪行实施强制性或标准刑罚
10.这个构想,是藉着实施一些最低刑罚,以收阻吓作用。在收到的意见书当中,大多
数支持这个方案。不过,实施这个方案会限制司法人员在判刑方面的酌情权。从法律
政策的角度来看,这个方案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我们打算采取另一方式,在遇到适
当的案件时,提请上诉法庭向下级法院发出判刑指引,以便下级法院可予遵从,情况
就与处理毒品罪行相若。
(b) 对用作盜版或伪冒商标活动的处所施行封闭令
11.这个构想,是订定与规管卖淫场所相若的条文,把用作盜版或伪冒商标活动的处所
封闭一段较长的时间。就多次定罪的场所施行封闭令的方案,以及就首次定罪后即时
施行封闭令的更严厉方案,均获大多数市民的支持。我们的评估认为,鉴于盜版者和
伪冒商品者的经营手法,只有即时封闭首次定罪后的场所,才能产生有限度的作用。
为避免所涉及的范围过于广泛,我们建议,这个方案只集中对付售卖或经营侵犯版权
光碟的处所。
(c) 利便执法工作
12.我们接获一些利便执法工作的建议,特别是针对盜版光碟的盜用版权行为。这些建
议都是针对现时在每次突击搜查之后,当局须进行大量跟进工作以找出有关知识产权
的合法拥有人的问题。
- 接纳随机抽查怀疑侵权货品作为刑事案件中不可推翻的证据
目前,海关必须把检取的物品逐一处理,以协助权利拥有人识别该等物品。特
别就盜版光碟而言,由于检取的数量庞大,需要很多资源处理上述工作。这项
建议的目的,是只须证实在检取物品的抽查样品(比方说百分之十)有侵犯版权
,便可构成表面证据,证明余下的检取物品亦属侵权物品。我们又可规定,如
果被告要求控方逐一证明余下物品均属侵权物品,而控方其后证明属实,则被
告必须支付所涉费用。此举可大大减少查验所有检取光碟所需投入的资源,并
可加快检控程序。
- 就发出版权物品特许转移举证责任
目前,控方须证明版权的存在,以及证明涉案光碟属侵权物品(即是说,证明被
告未获授权处理该等物品)。这项建议是就发出版权物品的特许,转移举证责任
,即由被告提出证明他有特许处理该等物品。此举可解决现时海关须游说一些
版权拥有人合作,就刑事检控所需提交誓章的问题。在版权拥有人于香港并无
代表或代理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尤为棘手。
- 光碟零售店发牌制度
这个构想,是对于沒有特许(即沒有申领牌照)的零售店,当局可检取并沒收
店內所有光碟,而沒有特许的经营商可即时被检控,当局毋须证明该等光碟属
侵权货品(就如无牌小贩的货品一样)。
13.在第12段阐述的三项建议中,首两项(随机抽查和举证责任)会有助减少检取物品后
须进行的跟进工作,而且在确立表面证据方面,技术上亦属可行。我们建议循这两项
建议的方向进一步订定细则。至于第三项建议(光碟零售店发牌制度),它虽然亦会利
便执法工作,但设立有效的特许和执行制度所需的资源庞大。此外,我们也须考虑这
建议对合法零售商可能造成不便和增加成本。因此,我们建议现阶段暂时搁置这项建
议。
(d) 施加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14.一如所料,有关购买侵权物品的消费者须承担责任的方案,无论是对在突击搜查处
所管有侵权物品的人实施定额罚款,或把进口或出口侵权物品的行为定为走私罪行,
都引起了广泛的批评。不过,我们也收到不少个别公众人士支持这个方案的意见。尽
管有很多人原则上反对这个构思,但有些人认为,假如所有其他方法都行不通,这个
方案便很可能是杜绝对盜版和伪冒商标货品的需求的唯一有效办法。有建议促请政府
审慎考虑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须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被告在误以为是正版货品而实质
上购买了侵权货品的情况下,应如何为自己抗辩的问题。
15.关于这点,有意见主张在消费者购买侵权物品当时充公有关货品,毋须采取进一步
的制裁。不过,我们怀疑这项建议的阻吓效用,因为侵权货品一般并不昂贵。更重要
的是,我们有需要把管有侵权货品的行为订立为罪行,以便为充公行动提供法律根据
。此外,我们亦须设立货品属侵权货品的假设,因为我们不大可能当场证明有关货品
属侵权货品。不过,整体来看,假若我们接纳上述所有做法,这又会与定额罚款方案
的原则无异。因此,我们不能肯定,假若有关定额罚款的原方案不获支持,则基于相
若假设的其他方案能否改善原方案的不足之处。
其他措施
16.除了加强立法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之外,政府会继续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
海关即将成立一支初期由百多人组成的专责队伍,加强对付零售层面侵权活动的执行
能力。警方与海关会继续紧密合作,我们亦会继续留意灵活调配执行资源的需要。
17.此外,我们会继续并加强教育方面的工作。知识产权署会推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公民
教育,并会继续推行学校探访计划和“正版正货承诺”计划(在这计划下,零售商在店
铺当眼处贴上标贴,向顾客保证所售卖的是正版货品)。海关亦已和电脑软件业联合推
广使用正版软件,使市民认识采用正当软件管理方法的机构。
征询意见
18. 请议员就本文件所述各点提供意见。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
[#15\ib1351]
附件
就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进行公众咨询
所收到意见的摘要
(截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咨询期结束时的情况
1)
I. 数值分析
(基本评审准则)
- 每封具名信件或电子邮件均算作一份意见书。
- 就知识产权的法律或管理制度提出的整体意见,不会列为赞成或反对个别方案
的意见。
所收到的意见书总数:518份
1
(个人递交的意见书有411份,团体或其他机构递交的意见书则有107份)
方案
| 赞成
| 反对/有保留
| 沒有意见/ 沒有表明立场
|
1.将侵犯知识产权的罪行列为有组织及严重
罪行
| 270
| 31
| 217
|
2.修订知识产权法例,把《有组织及严重罪
行条例》赋予执法机关的特别调查和执法权
力,纳入知识产权法例內。
| 250
| 11
| 257
|
3.就侵犯知识产权罪行实施最低或标准刑罚
| 233
| 35
| 250
|
4.参考《刑事罪行条例》施行封闭令
| 261
| 13
| 244
|
5.在犯了知识产权罪行被首次定罪后即时封
闭有关处所
| 240
| 40
| 238
|
6.禁止在戏院及演奏场地內盜录上映电影或
表演
| 250
| 22
| 246
|
7.禁止携带录影设备进入戏院及演奏场地
| 251
| 30
| 237
|
8a.对购买侵权货品的消费者施加定额罚款
| 2262 | 1533 | 139
|
8b.订立进出口侵权货品(即使是小量)作私人
用途的罪行
| 218 (请参看注2)
| 42
| 258
|
8c.重订有关管有侵权物品罪行的条文
| 218 (请参看注2)
| 34
| 266
|
1. 此数目不包括迟交的意见书。
2. 须注意的是,与电影业或戏院业直接有关的雇员或机构共递交了超过240份意见书,他们大多支
持施加“消费者法律责任”的概念。
3. 包括一份附有1,238个签名的意见书,反对禁止携带录影设备进入戏院或其他公众表演场地、向管
有盜版物品的消费者施加定额罚款,以及订立进出口侵权货品(即使是小量)作私人用途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