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打击盜版活动

引言

本文件概述政府打击盜版活动的工作。

全方位策略

2.政府决意全面对付侵犯版权的问题。为取得最大成果,我们从多方面入手,其
中包括四个重点工作:完善的法律架构、严厉和持续的执法行动、教育和宣传,
以及与版权业和国內外执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

3.香港的保护版权法律架构,可称得上是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架构之一,它涵盖
盜版的生产、分销和零售等方面 -
  1. 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起,我们已开始遵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

  2.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新的《版权条例》,赋予海关更大的执法权力,
    并加重触犯版权罪行的罚则;

  3. 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实施制造光碟器材的进出口必须领牌的规定;以及

  4. 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制定《防止盜用版权条例》,规定光碟制造商必须领
    牌,以及本地制造的光碟必须有来源识别代码。
4. 为打击盜版活动,政府采取了严厉的执法行动 -
  1. 在零售方面,经常突击搜查售卖盜版产品的黑点与及外围地点;

  2. 在生产方面,检取盜版光碟生产线的数量创了纪录;以及

  3. 在分销方面,突击搜查盜版光碟货仓,并且堵截偷运盜版物品进出香港
    的活动。
5. 在一九九八年首七个月內,我们共检取了:
  1. 3 050万只怀疑盜版光碟,总值8.30亿元;一九九七年全年则检取了450
    万只怀疑盜版光碟,总值1.437亿元;以及

  2. 53条生产线,总值3.70亿元;一九九七年则检取了5条生产线,总值3,400
    万元。
6. 政府在教育和宣传方面,采取下列的一些措施 -
  1. 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展开学校探访计划。直至目前为止,我们共探访了97
    间学校和超过26 000名学生。我们计划在新学年探访100间学校;

  2. 现正制作一套电视宣传短片和一段电台宣传声带,准备在一九九八年第
    四季播放,以提高公众对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3. 将于一九九八年第四季展开海报宣传运动,提醒公众注意盜版问题;以


  4. 以高小和初中学生为对象的知识产权教材的制作工作接近完成。
7.我们也了解到与版权业和其他执法机关保持紧密合作的重要性。就此我们做了
下列的工作 -
  1. 定期与版权业交換意见,并就双方关注的事项,例如立法、执法和教育
    ,征询他们的意见;

  2. 成功推行一项由版权业资助的奖赏计划。该计划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展
    开,并已支付共30万元奖金予提供消息导致当局检取三条光碟生产线的
    人士;

  3. 与內地,特别是广东省有关机关,保持紧密联系和交換资料,合力打击
    跨境盜版罪行;以及

  4. 保持与各海外知识产权或版权机构交換意见,并密切注视最新的国际发
    展。

8.上述的策略,已开始取得成果。在零售黑点公然售卖盜版光碟的情况已经收敛。
法庭已开始聆讯根据新的《版权条例》起诉的首批案件,当更多同类案件有裁决后
,法庭的判处对盜版活动所产生的阻吓作用便开始生效。随著《防止盜用版权条例》
的刑事条文在一九九八年八月底开始生效,盜版光碟的生产活动应会受到控制,而
零售层面的盜版活动亦最终会改善。据情报显示,一些非法生产线已开始撤离本港。

新措施

9.我们认为,应让这套相当新的法制运作一段时间,方能评估它其能否充分发挥效
用。不过,我们也知道不能满足于现况,因此,已开始著手研究几项增订法例的建
议。我们对这些建议的初步评估概述如下。

10.如要采用侦查和充公涉及盜版罪行的非法收益的条文,技术上是可行的。在决
定应否实施这项建议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
  1. 额外的阻吓作用:《版权条例》现有的沒收条文,已订明当局可充公
    与盜版罪行有关的制造器材(通常价值不菲)及其他物品,有关罪行的
    最高罚则是每件侵犯版权的物品罚款50,000元及监禁四年,其实已具
    有极大的阻吓作用;以及

  2. 对资源的影响:追查该等收益所涉及的资源十分庞大。
11.我们也参考过《刑事罪行条例》有关封闭卖淫场所的条文,考虑对多次用作盜
版活动的处所施行封闭令的可能性。同样,此建议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在决定
是否实施此建议之前,要考虑以下因素:
  1. 盜版者的经营手法:跟卖淫场所经营者不同,盜版者通常在临时设施
    经营,流动性相当高;

  2. 对待业主是否公平:如按照封闭卖淫场所的做法,就要有周详的程序
    和大概15至27个月的充分准备时间,才可取得封闭令,这是为了保障
    私人产权,以及让业主采取补救措施;以及

  3. 速度:不过,如要有效处理盜版个案,最理想的做法是能够立即或在
    盜版者被定罪之前封闭有关处所。
12.我们也考虑到应否引入某种形式的最终使用者法律责任。这个构思是,如最终
使用者和消费者蓄意购买或使用盜版货品,则应负上某些法律责任。我们曾研究
多个外国司法管辖区,例如法国、印度、澳洲、加拿大和美国的做法,似乎只有
法国和印度规定极有限的最终使用者法律责任。此外,在执法方面,有关的责任
条文,似乎只针对伪制品的进口(以法国为例)和商业层面(以印度为例)。

13.施加最终使用者法律责任的主要困难,在于要在法律上证明有犯罪意图。不过
,实际上,以一般观察而言,很多盜版物品的光顾者都可从交易环境清楚知道他
们是购买盜版货品的。因此,我们应考虑,如有需要,是否可以找出一个实际可
行的方法,引进某种形式的最终使用者法律责任。

未来路向

14.就充公非法收益和封闭令的两项建议而言,若能确定它们的效用和有足够公众
支持的话,政府可继续跟进。不过,引进最终使用者法律责任是更具爭议性的问
题,必须从法律原则和其他因素如公众反应等方面,非常审慎地详加考虑。政府
会就上述三项建议的实际可行性和可取性,征询版权业和听取其他有关人士的意
见,然后才确实决定应否实施部分或全部建议。

征询意见

15. 请委员会成员就上文第10至13段所述的三项建议提供意见。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