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创新及科技基金

引言 本文件旨在阐述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的架构建议。

背景

2.行政长官特设创新科技委员会(委员会)首份报告建议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以显示政
府推行促进创新及科技的政策和策略的决心,并为落实有关工作提供所需的稳定资金来
源。委员会建议,创新及科技基金应用作资助有利制造业及服务业创新和提升技术水平
的非经常性项目。举例来说,这些项目可包括︰

  1. 与工商业有关的研究发展活动;

  2. 人力资源发展活动;

  3. 旨在提高市民对创新及科技的认识的活动;

  4. 加强科技基础设施的活动;

  5. 鼓励或协助大学与产业合作或香港与內地合作的活动;

  6. 鼓励或协助技术扩散、找寻并获取技术资源的活动;以及

  7. 提倡科技创业的活动。
行政长官在其《一九九八年施政报告》內接纳了委员会的建议,并承诺会向创新及科技
基金注资50亿元。

创新及科技基金︰建议架构

(a) 使命及基本原则

3. 我们建议创新及科技基金应采纳以下的使命宣言︰

"作为政府支援创新及科技工作的其中一环,创新及科技基金旨在资助由政府或非政府
组织进行、有助产业创新或提升技术水平,以及对产业升级和发展非常重要的项目。"

4. 我们建议创新及科技基金的运作应采纳以下的基本原则︰

  1. 获资助的项目应配合经济所需;

  2. 基金不应区别制造业和服务业,因为现代经济已趋全球化,两者之间
    的界线亦越来越难划分;

  3. 获资助的项目应集中于香港擅长的范畴,以充分发挥现有公共投资所
    能产生的作用;

  4. 基金的管理当局应对公众负责,并应制定具公信力的机制,以便对获
    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并对基金的成效作出全面评核;

  5. 在不损及公众问责的原则下,基金管理应有效率,程序不应繁复;以

  6. 基金应尽量培养和提倡科技创业精神。

  7. 与现有资助计划的关系
5.现时,工业署推行三个支援制造业及服务业的资助计划,分别是工业支援资助计划、
服务业支援资助计划及应用研究基金1。工业支援资助计划及服务业支援资助计划现时亦
有资助若干有利推动创新和提升技术水平的项目,但服务业支援资助计划在有关方面的
资助较少。委员会建议,创新及科技基金应取代工业支援资助计划及服务业支援资助计
划,作为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

6.现时有若干获工业支援资助计划及服务业支援资助计划资助的项目,虽未必直接与创
新及提升技术水平有关,却对提升本港产业的技术水平及日后的发展有裨益。我们建议
扩大基金的范畴,以涵盖这些项目。

7.至于应用研究基金方面,该基金有颇明确的目标,就是填补私人资本市场不大喜欢投
资科技业务的缺口,通过提供资本,鼓励科技创业。应用研究基金的管理已外判给三间
私营创业基金公司。由于应用研究基金的性质及运作模式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现阶段
应该把它与创新及科技基金分开。然而,创新及科技基金将来可能成为应用研究基金的
资金来源。

(c) 涵盖范围

8. 我们建议,创新及科技基金应资助以下四大类活动︰

  1. 创新及科技支援活动︰这类活动的资助范围包括各间大学、产业支援组织
    、商会、私人企业及应用科技研究院2所进行的中游/下游研究及发展项
    目。

  2. 大学与产业的合作活动︰这类活动的目的,在于激发私营公司在研究发展
    方面的兴趣,并在推行科技项目时善用大学的科技研究知识及资源。根据
    委员会的建议,我们初步打算把下述三个计划纳入这类活动︰

      - 厂校合作研究计划

      - 合作研究的等额补助金

      - 客席研究员产业研究计划

    上述计划详情载于附件A。这类活动项目可能属专用性质,因此,会以等
    额补助金形式对这些项目提供资助款项。

  3. 一般支援活动︰这类活动的资助对象,是那些有助本港培育创新和科技文
    化的项目,例如会议、展览会、研讨会等。此外,这类活动也包括那些并
    非与创新及提升科技水平有直接关系,但对提升本港制造业及服务业的质
    素和推动其未来发展有裨益的项目。

  4. 科技创业促进活动︰这类活动资助的项目,旨在鼓励具备科技知识及商业
    头脑的人发展科技业务。小型科技企业将可获得财政支援,以进行仍未有
    创业资金投资的商业性科技创业研究发展活动。合乎申请资格而其项目又
    获评审为具有科技优点的公司,可获得以等额补助金形式提供不超过某个
    上限 (如200万元)的资助款项。假如有关项目在商业上取得成果,所批出
    的资助款项便会逐步收回。
(d) 设立形式及管理安排

9.我们建议立法会以通过决议方式,根据《公共财政条例》成立创新及科技基金,使它
成为法定基金。有关决议拟稿载于附件B

10.我们建议把控制和管理基金的权力授予工业署署长,由工业署署长就基金的支出向
立法会负责。我们也建议,耗资超逾1,500万元的个别项目,须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申
请批准。

(e) 项目评审和监管工作

11.我们建议设立一个适当的咨询架构,以进行有关项目的评审和监管工作。咨询架构
的成员应包括商界人士、学者和政府人员,俾能在商业、技术和政策方面,为评审和
监管工作提供所需的意见。制定这个架构的细节时,我们会考虑到委员会最近就本港
科技基础设施的架构安排所提出的意见。这些讨论意见认为,我们有需要继续透过按
行业划分的委员会来评审和监管创新及科技基金的支援项目。

12.我们建议,评审准则应包括与以下范畴有关的若干因素︰有关项目对本港在创新和
科技提升方面所能作出的贡献、把项目成果转化为商品的潜质、有关项目工作小组的
能力等等。有关评审准则载于附件C

13.为利便项目评审工作,我们会要求基金申请人尽可能胪列拟进行的项目期望能达到
的可以量化的目标,例如,可能会采用某种技术的公司数目、参与受资助活动的预计
人数等等。这些目标亦会作为日后评估项目成果的依据。为了确保申请项目切合产业
的需要,我们会规定申请人在提交建议时,必须有私营机构参与其事。参与的公司亦
须以金钱或物资资助有关项目,以提高项目成果获私营企业采用的机会。因应情况所
需,我们会征询独立专家的意见。

14. 我们会采取下列措施,监察项目的进度。

  1. 定期检讨︰有关项目的工作小组须定期(例如每半年一次)提交进度报告。
    因应情况需要,我们也会安排实地考察有关项目,以及安排工作小组汇报
    进展。

  2. 按项目的实际进展发放拨款︰为配合上文(a)项所述的监察措施,除非有关
    项目能按项目的进度指标取得进展,否则当局不会发放拨款。

  3. 中期评估︰对于那些与发展技术有关的项目,特别是开拓新技术领域的项
    目,应作中期评估。进行评估时,应估计有关项目的成功机会,以及再详
    细研究全球在该技术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

  4. 保留款额︰对于一些项目,应把项目的部分拨款(例如项目成本的5%)扣起
    作"保留款额",待有关项目圆满达到所有进展指标和完成一切既定的要求
    后才予发放。
(f) 评核已完成项目的成效

15.我们必须制定衡量表现的标准,来评核项目的成效。所有项目都必需根据原定目的
和目标作出评核。在进行评核时,我们会先征询项目工作小组、其合伙人/赞助公司、
有关业界和协助评审该项目的专家的意见。由于各个项目的性质互异,为所有项目制
定一套划一的评核准则是不可行,亦不适宜的。在评核已完成项目成效时会考虑采用
的一些标准列载于附件D

(g) 定期检讨创新及科技基金

16.我们建议定期检讨创新及科技基金,例如每三年检讨一次。定期检讨有助发展一套
管理方法,使创新及科技基金能够顺利达成使命和有更高的运作效率。此举可让基金
因应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而作出调整,并能符合外界对计划成果的种种要求。

17.此外,我们考虑选取一些项目进行"影响力研究",以探讨有关项目较为长远的成效
。我们会衡量该项目在完成数年后其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例如制造的职位数目、衍
生的投资/营业额),与及一些间接和非实质的回报(例如有关项目对扩阔本港知识基础
的贡献)。对于风险较高的中游研究项目来说,这方面的考虑尤其重要。举例说,即使
科技发展项目最终未能转化为商品,这些项目仍有助扩阔本港的知识领域和加强本地
的技术研究能力,从而能够在创新和提升技术水平方面作出莫大的贡献,而且从长远
来说,更可产生外溢利益。

18.在考虑创新及科技基金的成效时,我们需要接受一项事实,就是并非所有项目均能
够达到所有目标 - 创新和提升技术水平、开创知识、建立研究能力、及时把研究成果
及服务转化为商品,以及由科技扩散产生其他外溢利益。因此,如能以影响力研究和
全面检讨来清楚反映基金在一段较长时期的整体效用,将会是更佳的做法。

(h) 避免利益冲突

19.为确保能够在评审、监管和评核阶段中保持公正,并使其他人亦有同感,我们认为
,有关人士必须在所有讨论中严格遵守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有关人士是指直接或间
接与被考虑项目有关的咨询组织的成员3。即使有关人士已凭专业知识并诚意进行评估
工作,此等利益冲突仍会造成有理说不清的问题。我们认为,直接或间接参与项目的
成员应避免参加讨论。我们在工业支援资助计划和服务业支援资助计划所得的经验显
示,这是一项有效的措施,有助各成员自由和坦诚地讨论有关项目是否可取。

资金和人手的安排

20.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如批准拨款,我们便会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初步会为基金注资
50亿元。利用该笔拨款作投资赚取的收入和来自基金批出的款项所得的一切收益,均
会归入基金的结存拨款项下,留待日后使用。现时负责管理工业支援资助计划和服务
业支援资助计划的员工会重新调配,以管理创新及科技基金。除此之外,我们还会重
新调配现有资源,增设一个贸易主任职位,以应付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所带来的额外
工作量。

应用科技研究院

21.创新科技委员会建议设立的应用科技研究院,将会是创新及科技基金的一个重要的
使用者。应用科技研究院将履行下列职能-

  1. 进行中游研究发展项目,集中开发和引进改造尚未进入竞爭阶段的通用
    技术,并向产业提供研究成果;

  2. 提供途径,让有志成为从事研究开发的科学家或工程师的大学毕业生,
    获得工业研究方面的训练;

  3. 作为吸引海外研究发展专才来港工作的中心点;以及

  4. 为将来的香港科学园提供科技开发能力和人力资源,以收相辅相成的效
    果。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应用科技研究院的营运预算费用可来自以下三方面-
  1. 政府的经常拨款,用以支付其核心营运费用和部分研究发展活动费用;

  2. 创新及科技基金或其他拨款来源,用以资助大部分的研究发展项目(包
    括研究人员费用);以及

  3. 为产业进行合约委托研究项目和提供技术转移服务所得收入。
我们现正制定应用科技研究院的规划准则,并会向委员汇报有关的进展。

未来路向

22.为确保创新及科技基金能在本立法年度成立,我们建议尽早提请立法会通过有关的
决议。此后,我们会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拨款五十亿元,向创新及科技基金注资。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

附件A

大学与产业合作计划建议
厂校合作研究计划

此计划鼓励公司聘请修读研究生课程的大学生,在一段期限內进行指定的研究发展项目
。有关大学负责为学生提供指导,协助他们进行研究项目,而参与的公司和创新及科技
基金则会分别支付聘用学生所需的一半费用。

合作研究的等额补助金

2.顾名思义,此项补助金的目的是鼓励私人企业与大学在专用研究发展项目方面互相合
作。有关公司须支付研究项目的一半费用。至于研究成果涉及的知识产权谁属和使用问
题,则由公司和大学在展开计划之前商谈妥当。

客席研究员产业研究计划

3.此计划旨在协助大学和产业界就本港尚未起步,但长远而言具极大发展潜力的科技项
目,进行研究。有关项目应属于自然科学或工程学,资助款项同样会以等额补助金形式
发放,可用来支付客席研究人员在一段固定期限的薪金。有关人员会主力进行研究,而
只可兼负小量教学工作。

4.就上述三项计划而言,我们认为申请人/公司或许毋需经过具竞爭性的评核,因为有
关建议方案都需经由参加计划的大学及公司达成协议,才能进行。大学需主动挑选学生
和项目,亦需积极运用其教学和研究资源。与此同时,基于参与计划的公司对项目的财
政负担和直接利益,公司亦会参加制定和监管项目的工作。再者,由于涉及专用权的缘
故,有关公司或许不愿让其他人士知悉其项目的详细资料。因此,我们认为可以每年设
立资助额上限,并由大学负责向工业署署长提交合作项目建议。只要建议能够符合有关
计划的宗旨,便会按先到先得的方式获得处理。有关大学也须定期就项目提交报告。

附件C

创新及科技基金
项目评审准则须包括的考虑因素

  1. 有关项目对本港在创新和科技提升方面所能作出的贡献;

  2. 有关项目能否扩大本港的科技知识基础;

  3. 有关项目能否有助产业內一个或多过一个行业提升整体质素和继续发展;

  4. 如属产品/服务发展项目,把项目成果转化为商品的潜质和把商品推出市
    场的可能渠道;

  5. 有关公司作为申请人、私人赞助商或项目合作伙伴,在技术问题得以解决
    的情况下,对继续跟进产品、服务及工序未来发展的诚意;

  6. 市场上是否已有类似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存在;

  7. 有关项目的规划及组织架构,包括推行时间表、进度指标等等;

  8. 有关项目的工作小组在技术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能力,即有关申请人的经验
    、资格、过往的记录,以及可以为项目提供的资源;

  9. 建议的预算是否合理可行;

  10. 有关项目应否由其他资金来源拨款资助,例如研究资助局或应用研究基金;

  11. 有关项目是否重复或可能重复其他机构进行的工作;以及

  12. 有无经常支出。

附件D

评核已完成项目成效的建议标准

(a) 创新及科技支援活动 : 我们会根据已采用有关科技/产品/服务/工序的公司数目,如
可能的话,亦会按该项目成果所衍生的投资金额,作出评核。由于牵涉机密的商业资
料,再加上资金可能在一段长时间分批投入,因此要按后者作出评核,殊不容易。

(b) 大学与产业的合作活动:我们会根据参与公司的数目、这些公司投入有关项目的研究
发展开支、参与的学院和学生,以及合作双方的科技水平藉有关项目而提升的程度,作
出评核。

(c) 一般支援活动方面:我们会根据某项活动的参与人数,以及向产业界分发的刊物数目
,作出评核。

(d) 科技创业促进活动方面:我们会根据将会取得创业资本或可从其他途径取得资金的公
司数目,或经过一段时间仍未被市场淘汰等,作出评估。

在考虑过上述各项因素后,每个已完成的项目将予以评级,评级最低的项目/项目工作
小组或会列入"黑名单"。

1.工业支援资助计划于一九九四年成立,旨在支援有助香港工业及科技发展的项目。服务业支援资
助计划于一九九六年成立,旨在支援有助本港服务业整体发展和提升竞爭力的项目。应用研究基金
于一九九三年成立,基本上是一个创业基金,目的在鼓励私人企业推行技术开发项目。

2.设立应用科技研究院是创新科技委员会提出的另一项建议。请参阅下文第21段。

3.这些成员包括申请机构的职员和理事、项目工作小组的成员,以及赞助机构或合作伙伴的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