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对外访旅游业的规管制度

引言

本文件旨在阐述对外访旅游业的规管制度。

规管制度
法律架构

2.现行对旅行代理商的规管制度,旨在尽量减少诈骗事件的发生,以及尽量减轻旅客因
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责任而蒙受的损失。规限经营外访旅游业的法例条文,载列于《旅行
代理商条例》。该条例规定:

  1. 任何人经营外访旅行代理商业务,均须向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注册主任)
    申领旅行代理商牌照;

  2. 旅行代理商牌照所列的其中一项条件,是旅行代理商须成为并一直保持为
    认可机构(即香港旅游业议会)的成员,从而使有关旅行代理商接受该议会
    的规管;

  3. 设立旅行代理商咨询委员会;以及

  4. 设立旅游业赔偿基金。
3.规管架构因而是由两个部分组成,分别是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和香港旅游业议会。此
外,旅行代理商咨询委员会就规管制度提供意见,而旅游业赔偿基金则提供保障,赔偿
旅客因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责任而造成的损失。下文阐述有关详情。

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的规管职能

4.注册主任负责发牌予外访旅行代理商。这项发牌规定,是就外访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责
任,为保障消费者而设的第一道防线。发牌的目的在于让公众能够识别真正的旅行代理
商。无牌营办外访旅行代理商业务,是违法行为。注册主任首次签发旅行代理商牌照之
前,以及在旅行代理商负责人(董事、股东、东主、合伙人及高级职员)有变动时,会审
查有关负责人的品格,这有助防止不良分子营办旅行代理商业务。此外,注册主任还会
监察持牌旅行代理商的财政状况,以及在有需要时,就其财政状况施加发牌条件。注册
主任亦获赋予权力,就旅行代理商涉嫌以有损公众利益的手法经营业务 (包括不履行责
任的可能性)的个案展开调查,并且审理不服香港旅游业议会拒绝接纳为成员而提出的
上诉。

香港旅游业议会的规管职能

5.香港旅游业议会是负责旅游业自我规管工作的机构,其地位获得《旅行代理商条例》
的认可。该条例规定旅行代理商牌照的一项条件,就是持牌人在牌照有效期间,须成
为并一直保持为认可机构(即香港旅游业议会)的成员。加入香港旅游业议会为成员,
须符合一些条件,例如对最低资本额、员工数目和经验,以及办事处规格等的规定。
香港旅游业议会董事局的 22名成员当中,有4名成员是由财政司司长委任的非业內人
士,而对议会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重要条文作出修改,亦须获得财政司司长
的批准。香港旅游业议会负责制定和执行业內的守则和规则,以规管广告宣传、营业
手法等业务运作。

6.香港旅游业议会代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1收取征费,因此负责监察旅行代理商预
缴的征费数额,并向注册主任报告任何不寻常的事项,以便由注册主任进行调查,或在
需要时联同议会一起进行调查。

7.香港旅游业议会透过其申诉机制,协助排解旅客与旅行代理商之间的纠纷。如有对旅
行代理商不良行为的投诉,并証明属实,可以处分有关旅行代理商。至于对服务质素的
投诉,该议会可设法仲裁,如仲裁失败,则就和解办法作出决定。这些决定对旅行代理
商有约束力,但对投诉人则沒有约束力,投诉人士如不满意有关决定,可寻求其他解决
方法。

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和香港旅游业议会之间的合作

8.注册主任和香港旅游业议会在监察旅行代理商,调查涉及旅行代理商或旅游人士个案
等各方面的工作上,经常保持紧密的联络和合作。

旅行代理商咨询委员会

9.旅行代理商咨询委员会可以就与执行《旅行代理商条例》和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有关
的事项,以及委员会认为与旅行代理商和使用外游旅行服务的人士有关的任何事项,向
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委员会由一名独立于旅游业的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委员会非官方
成员来自消费者权益组织、银行、会计、法律专业及旅游业等各行各业;官方成员则包
括一名工商局官员及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

旅游业赔偿基金

10.若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责任,旅游业赔偿基金会提供一项最高相等于所付包办旅游团
2九成的特惠赔偿。赔偿基金的经费来自按包办旅游团费收取0.15%的征费、银行利息
和投资所得收入。赔偿基金自一九九三年成立以来,共发放了520万元特惠赔偿。截至
一九九九年四月底,赔偿基金的结余约为2.82亿元。

意见

11. 请议员审阅本文件。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

档号:L/M(33)to TAR 2/2091/78 AII

1.请参阅下文第10段。

2.包办旅游团指下列任何两项或全部的组合:

  1. 从香港载运至香港以外的目的地;

  2. 在香港以外住宿;及

  3. 构成该包办旅游团主要部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