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香港商标法律的现代化
引言
本文件向议员简介有关香港商标法律现代化的立法建议。
背景
2.香港自一八七三年起已设有一套保障商标的独立注册制度。《商标条例》(第
43章)阐述商标注册和备存的准则和程序。目前,有超过10万个注册商标载于香
港商标注册纪录册內。
3.因应在一九九六年实施的一项综合修订条例,香港所有知识产权法例已符合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规定。但除此以外,
《商标条例》自一九五五年制定以来,大致上沒有变更。
4.一九九三年三月,政府发出一份有关香港商标制度现代化的咨询文件。政府
在考虑有关意见后,在一九九七年二月把商标条例草案拟稿发给超过40个团体
,包括主要的商标拥有人、有关界别的使用者,以及法律和学术界人士,征询
他们的意见。
商标条例草案拟稿
5.根据在一九九七年咨询期间收到的意见,我们草拟了一份全面的商标条例草
案。新条例草案旨在使香港的商标法律现代化,并符合国际间在保护知识产权
方面的现行发展,以及为商标拥有人提供更大的保障。此外,新条例草案亦务
求简化和加快商标申请程序和已注册商标的备存程序。
6.商标条例草案拟稿的主要条文现总结如下。
可予注册的商标
7.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拟稿中扩大「商标」的定义,删除商标必须「在视觉上
可茲辨别」才可予注册的规定。根据新定义,商标是指能够藉图象表示的标志
,这个定义使更多商标可予注册。不过,某些形状仍然不得予以注册,以防有
人利用商标制度,把专利、外观设计或版权法律所赋予的专有权利自动无限期
延续。这项规定符合目前国际间普遍奉行的标准。
8.为简化申请程序和注册制度,我们建议取消注册纪录册上甲部与乙部的区别
,即只会有一类已注册商标。
9.条例草案拟稿亦为多类别申请订定条文,在同一项申请中可申请把商标归入
数个类别。
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
10. 根据在先商标的原则,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理由的适用范围会扩大,包括由于
商标、货品或服务相似,以致有可能令公众产生混淆的情况。举例来说,拟申请
注册商标的货品或服务虽然与已注册在先商标的货品或服务并不相似,但会不公
平地利用在先商标的独特性质,则我们可反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的侵犯
11.我们建议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更大的保障。「侵犯」一词的定义将会扩大,
以反映扩大适用范围后的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条例草案拟稿亦有明订条文,使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就侵犯商标的货品、物料和物品,向法院申请擦除令、交付令
及处置令。此举可将令商标所有人可采取的补救方法,与版权、专利和注册外观
设计被侵犯的补救方法一致。
12.条例草案拟稿对无理的威胁订有补救方法,令商标与专利和外观设计等其他知
识产权的处理方法一致,以为确保不会有人在缺乏充足因由的情况下亦威胁提起
侵犯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商标的转让和授予特许事宜
13.我们建议简化注册商标的转让和授予特许的程序。不过,条例草案拟稿载有条
文,鼓励有关人士为符合透明度的原则起见,向商标注册处处长注册这类转让和
特许。
分拆和合并
14.条例草案拟稿载有条文,处理由一项商标申请分开为两项或以上的独立申请事
宜。举例来说,如商标面对的反对法律程序只涉及原有申请內某些货品或服务的
申请,则可让商标继续进行注册程序。此外,亦可合并一个商标的多项独立申请
,并可合并多个独立的商标注册。
公约申请的优先权
15.根据现行的《商标条例》,已向巴黎公约缔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和地区
提交的申请,香港均给予优先权。我们会继续给予这些申请优先权,同时在制订
条例草案拟稿的有关条文时,我们会让条文具足够灵活性,以便配合日后区內可
能设立的任何商标制度。
注册商标所得保障的有效期
16.在香港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十年,由注册日期起计。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
续期,并须缴付订明的续期费用,有效期每次可延长十年。
驰名商标的保障
17.我们建议,倘使用任何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能会引致混淆的情况,
则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藉强制令限制该商标在香港使用。无论这些驰名商标的
拥有人有否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具有商誉,这项权利一概适用。此外,驰名商标亦
可注册为防卫商标。根据新订的条例草案拟稿,防卫商标仍然可予注册。
集体商标
18.我们建议,首次就集体商标的注册订明条文。集体商标的作用,是显示有关货
品和服务与身为商标所有人的团体在贸易上的联系。集体商标亦可用以注册地理
征示。
过渡性和相应安排
19.为了确保对商标的保障得以延续,在新法例实施后,现有的注册商标会转移到
在新法例下的注册纪录册。至于那些尚未刊登宪报而等候注册的申请,申请人可
选择要求按照新法例决定商标是否可予注册。
跟进事项
20.我们计划在十二月初向专业团体咨询商标条例草案拟稿及商标规则拟稿(即阐
述商标的注册和备存的技术和程序事宜的附属法例)。依照咨询的结果及议员所
提意见,我们计划在本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商标条例草案和商标规则拟稿。
征询意见
21. 请议员审阅本文件。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D1/#7/lb1167-c]
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香港商标法律的现代化
引言
本文件向议员简介有关香港商标法律现代化的立法建议。
背景
2.香港自一八七三年起已设有一套保障商标的独立注册制度。《商标条例》(第43
章)阐述商标注册和备存的准则和程序。目前,有超过10万个注册商标载于香港商
标注册纪录册內。
3.因应在一九九六年实施的一项综合修订条例,香港所有知识产权法例已符合《世
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规定。但除此以外,《商标条
例》自一九五五年制定以来,大致上沒有变更。
4.一九九三年三月,政府发出一份有关香港商标制度现代化的咨询文件。政府在考
虑有关意见后,在一九九七年二月把商标条例草案拟稿发给超过40个团体,包括主
要的商标拥有人、有关界别的使用者,以及法律和学术界人士,征询他们的意见。
商标条例草案拟稿
5.根据在一九九七年咨询期间收到的意见,我们草拟了一份全面的商标条例草案。
新条例草案旨在使香港的商标法律现代化,并符合国际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现
行发展,以及为商标拥有人提供更大的保障。此外,新条例草案亦务求简化和加快
商标申请程序和已注册商标的备存程序。
6. 商标条例草案拟稿的主要条文现总结如下。
可予注册的商标
7.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拟稿中扩大「商标」的定义,删除商标必须「在视觉上可茲
辨别」才可予注册的规定。根据新定义,商标是指能够藉图象表示的标志,这个定
义使更多商标可予注册。不过,某些形状仍然不得予以注册,以防有人利用商标制
度,把专利、外观设计或版权法律所赋予的专有权利自动无限期延续。这项规定符
合目前国际间普遍奉行的标准。
8.为简化申请程序和注册制度,我们建议取消注册纪录册上甲部与乙部的区别,即
只会有一类已注册商标。
9.条例草案拟稿亦为多类别申请订定条文,在同一项申请中可申请把商标归入数个
类别。
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
10. 根据在先商标的原则,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理由的适用范围会扩大,包括由于商
标、货品或服务相似,以致有可能令公众产生混淆的情况。举例来说,拟申请注册
商标的货品或服务虽然与已注册在先商标的货品或服务并不相似,但会不公平地利
用在先商标的独特性质,则我们可反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的侵犯
11.我们建议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更大的保障。「侵犯」一词的定义将会扩大,
以反映扩大适用范围后的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条例草案拟稿亦有明订条文,使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就侵犯商标的货品、物料和物品,向法院申请擦除令、交付令
及处置令。此举可将令商标所有人可采取的补救方法,与版权、专利和注册外观
设计被侵犯的补救方法一致。
12.条例草案拟稿对无理的威胁订有补救方法,令商标与专利和外观设计等其他知
识产权的处理方法一致,以为确保不会有人在缺乏充足因由的情况下亦威胁提起
侵犯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商标的转让和授予特许事宜
13.我们建议简化注册商标的转让和授予特许的程序。不过,条例草案拟稿载有条
文,鼓励有关人士为符合透明度的原则起见,向商标注册处处长注册这类转让和
特许。
分拆和合并
14. 条例草案拟稿载有条文,处理由一项商标申请分开为两项或以上的独立申请事
宜。举例来说,如商标面对的反对法律程序只涉及原有申请內某些货品或服务的申
请,则可让商标继续进行注册程序。此外,亦可合并一个商标的多项独立申请,并
可合并多个独立的商标注册。
公约申请的优先权
15. 根据现行的《商标条例》,已向巴黎公约缔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和地区
提交的申请,香港均给予优先权。我们会继续给予这些申请优先权,同时在制订条
例草案拟稿的有关条文时,我们会让条文具足够灵活性,以便配合日后区內可能设
立的任何商标制度。
注册商标所得保障的有效期
16.在香港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十年,由注册日期起计。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续
期,并须缴付订明的续期费用,有效期每次可延长十年。
驰名商标的保障
17.我们建议,倘使用任何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能会引致混淆的情况,
则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藉强制令限制该商标在香港使用。无论这些驰名商标的
拥有人有否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具有商誉,这项权利一概适用。此外,驰名商标亦
可注册为防卫商标。根据新订的条例草案拟稿,防卫商标仍然可予注册。
集体商标
18.我们建议,首次就集体商标的注册订明条文。集体商标的作用,是显示有关货
品和服务与身为商标所有人的团体在贸易上的联系。集体商标亦可用以注册地理
征示。
过渡性和相应安排
19.为了确保对商标的保障得以延续,在新法例实施后,现有的注册商标会转移到
在新法例下的注册纪录册。至于那些尚未刊登宪报而等候注册的申请,申请人可
选择要求按照新法例决定商标是否可予注册。
跟进事项
20.我们计划在十二月初向专业团体咨询商标条例草案拟稿及商标规则拟稿(即阐
述商标的注册和备存的技术和程序事宜的附属法例)。依照咨询的结果及议员所
提意见,我们计划在本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商标条例草案和商标规则拟稿。
征询意见
21. 请议员审阅本文件。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D1/#7/lb116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