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中小型企业特别信贷计划

引言

这份文件列述设立一项25亿元的中小型企业特别信贷计划的建议。

背景

一般背景


2.一九九八年二月,临时立法会财务委员会通过一项财政安排,设立5亿元的信贷保
证试验计划,为从事出口业务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保证,协助这些企业向贷款机
构借取贷款。信贷保证计划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实施,支援范围只限于出口前融
资,只有从事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的公司才能受惠。

3.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政府公布推行一系列纾解民困的特别措施,以纾缓香
港经济调整的困难,其中一项措施,是协助中小型企业向贷款机构借取贷款。虽然
目前信贷紧缩的影响遍及所有公司,但其中以中小型企业所受的打击特别大。部分
中小型企业即使信用良好、业绩理想和业务前景明朗,仍然无法向银行借取贷款,
或被迫削减信贷限额。由于中小型企业所需的创业成本相对地较低,对不断转变的
营商环境有较大的适应能力,他们在复兴经济和创造就业机会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因此,我们建议按照信贷保证计划的模式,另设立一项20亿元的新计划,协助中小
型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绌的问题,以及借取银行贷款应付在商业上真正可行的业务
需要。

4.在制订新计划的细节时,我们听取了中小型企业委员会、银行业和其他有关团体
的意见。在考虑这些意见后,我们订立了这项特别信贷计划,详情载于下文各段。

建议的计划

5.新计划按照下列原则拟定:
  1. 市场导向

    该计划必须按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推行,目的在于协助因信贷紧缩而不获
    贷款机构提供足够资金的中小型企业,但这些企业必须信用良好、业绩理
    想,并能证明业务前景明朗。

  2. 风险分担

    欠款和延迟还款的风险,会由贷款机构和该计划共同分担。

  3. 风险限制

    政府按该计划所提供的信贷保证总额会设有上限,而每间公司可从政府获
    取的最高保证额亦会设有上限。

  4. 行政简易

    新计划会务求简单和易于管理。
6.根据建议的计划,政府会为中小型企业就贷款机构批出的贷款担任保证人。就每宗
申请而言,可提供高达200万元或核准贷款额50%的保证额(以金额较低者为准)。此外
,如贷款机构提出要求,我们会在该机构存入一笔相等于保证额的款项,使该机构的
贷存比率不会因其根据该计划向中小型企业贷款而受太大影响。我们相信,这项措施
有助纾缓银行体系流动资金紧绌的问题。下文说明该计划的建议大纲。

(A) 评审申请

7. 政府会信赖贷款机构以一贯审慎而专业的评审准则,就申请公司的信用作出专业评
审。为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有限的信贷额,政府会实行一个系统,以保存申请获批公
司的资料,令申请公司在任何时间都不能根据该计划获得超过200万元上限的保证额。

(B)资格

8. 所有在本港注册的公司均有资格参加该计划。然而,计划涵盖的范围并不包括两间
贷款机构之间或一间贷款机构与其任何相关公司之间的贷款交易。这种做法是为了避
免令贷款机构产生利益冲突。

(C) 贷款的运用

9. 贷款机构会根据其一贯审慎的评审准则审批贷款申请。除了银行或会就贷款的运用
订定若干限制外,该计划不会对贷款的用途作任何特定限制。

(D) 上限

10. 每间公司可透过参与计划的贷款机构,向政府申请高达200万元或贷款机构贷款额
50%的保证额(以金额较低者为准)。有关贷款可以有期贷款或新信贷限额的形式提供。

11. 为了提供更佳的风险管理和更公正合理地分配信货额,每间参与计划的贷款机构
从该计划取得的保证额不得超逾2亿元的指示性上限。

(E) 保证期

12. 保证期最长可达365天。

(F) 利息

13.贷款机构可按既定原则自行决定中小型企业贷款的利率,政府不会干预此类商业
决定。鉴于贷款机构需就贷款的审批、日常管理和还款等事宜处理有关的行政工作
,而且风险分担安排亦会减少其所占抵押的比率,我们认为,在银行向贷款申请获
批公司收取的利息和银行就与贷款有关的政府存款向政府支付的利息之间设3%的息
差,是合理的做法。

(G) 管理

14.库务署署长会代表政府推行该计划,并作为拨款管制人员。一切与借款公司有关
的付款、还款事宜均会由贷款机构处理。政府会与参与计划的贷款机构订定协议,
订明双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处理贷款交易所须采用的适当机制。

(H) 有关欠款个案的安排

15. 若出现欠款个案,任何从有关中小型企业追讨得到的款项,包括变卖抵押品所得
的款项(如有的话),均会根据政府提供的保证额占贷款总额的比率,由政府与贷款机
构按比例分配。

(I) 参与计划的贷款机构

16.所有在《银行业条例》认可的持牌银行,均会获邀参加该计划。

对信贷保证计划的影响

17.推行信贷保证计划之际,适逢流动资金紧绌问题日益严重,但该计划并非为解决
此问题而设。对于信贷保证计划的效用,各方面的意见不一。然而,由于推行信贷
保证计划并非针对解决当前流动资金短绌的问题,又为了避免中小型企业和参与计
划的贷款机构可能产生混淆,因此,我们相信,有需要把信贷保证计划纳入新计划
。若这项安排获得采纳,我们会采取适当步骤,履行信贷保证计划已作出的保证。

检讨与监察

18.我们会订定机制,在整体上监察参与该计划的贷款机构表现。当局亦会考虑整体
经济气候和流动资金情况,定期对特别信贷计划作出检讨。流动资金情况一旦改善
,当局便无需继续推行该计划。

受惠公司数目

19.假设每家中小型企业需要为最高200万元贷款寻求为期最长365天的保证,则新计
划在推行首年內应能协助1 250间公司。所有申请将以先到先得方式处理。由于该计
划属于循环性质,而且并非所有申请公司均需要最高限额和365天最长期限的保证,
因此,实际受惠的中小型企业很可能会多于1 250家。

拨款

20. 计及信贷保证计划的5亿元拨款,如拨款获批准,则新计划会是一项承担25亿元
的信贷计划。

未来路向

21. 我们建议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要求财务委员会批准向特别信贷计划拨款25
亿元,以便该计划能在一九九八年八月实施。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