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的资料文件
预付货品和服务的收费的经营方式
引言
本文件旨在介绍预付货品和服务的收费的经营方式的目前情况。
背景
2. 本港有不少行业(主要是零售业)均让消费者可选择预先支付货品和服务的收费。一
般来说,消费者在预先付款后,会获得有关货品和服务的使用券/使用卡/储值票等。
消费者其后出示该等使用券/使用卡/储值票,便可获得有关的货品和服务。预先付款
的交易方式,通常给予消费者折扣优惠,而使用券的发行者也可藉此获得套取现金
的好处。
3.下文列举预先付款的经营方式的一些例子:
- 地下铁路公司、九广铁路和若干巴士公司均接受的储值票或储值卡;
- 某些类型的公共交通公司和停车场营办商发行的月票;
- 饼店、录影带/镭射影碟出租店、洗衣店和百货公司等所发行的使用券和礼券。
- 美容院、私人会所、健身院、酒店、酒楼食肆、月饼会、金会和杂志出版商等
的会费、订购费和服务费;以及
- 戏票、音乐会门票、套式旅行团、机票等。
目前情况
4.本港目前并无特定法例规管有关顾客预付货品和服务收费的经营手法。不过,本港
有多项保障消费者的法例,以保障消费者在一般买卖交易中的权益。这些法例包括:
- 《货品售卖条例》。该条例规管买卖双方在售卖货品时的合约关系及彼此的
权利和义务。
-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该条例限制藉合约条款避免就违约、疏忽和其他失
职行为负上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
- 《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该条例订定服务提供合约中隐含的条款及禁
止在消费者合约中,引用合约条款来免除合约下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该条例授权法院可拒绝执行和删改消费者合约中
不合情理的条款;以及
- 《商品说明条例》。该条例禁止任何人在商品交易中或广告內使用虛假商
品说明,或就营商过程中所提供的货品作虛假标记和失实陈述。
5.有某些类型的预缴式付款受较多管制。在旅游业,由于预付费用已差不多是必须的
,而每宗交易所涉及的款额较大,以及导致旅客滞留海外的后果严重,《旅行代理商
条例》规定设立一个征费制度,透过一个赔偿基金,保障参加外游旅行团的旅客。多
用途储值卡的发行是受《银行业条例》管制的。这些卡代表一个新的付款制度,如它
们被广泛使用,一个发行者的倒闭可能影响到整体的财经制度的稳定性。
6. 消费者现可根据普通法的规定,就有关商号未能履行合约条款,采取民事诉讼程序
,以申索损害赔偿。如商号在提供货品和服务前已进行清盘或破产,消费者可以普通
债权人身份申请赔偿。
消费者委员会
7.消费者委员会的职责是保障及促进消费者权益。在预付货品及服务收费的问题上,
消委会的角色是-
- 教育消费者-提醒消费者应该小心衡量预先支付货品和服务的收费方式的好处
和潜在风险;
- 处理投拆-在商号违约时,提醒消费者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及在有需要时,提供
协助;
- 资料整理-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并在适当时,向政府提出建议。
此外,消委会亦是「消费者诉讼基金」的托管人。消费者如需要经济上的援助,以向
不法商人采取法律行动,可以向基金求助。
考虑事项
8.政府经常检讨要否对预先付款的经营方式进行更多监管。当中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 消费者是否有权利选择另外一种付款办法以购取该项货品或服务。若有,我
们便要有充份理据,証明为何他们应享有更大程度的保障;
- 每宗交易所涉及的平均银码,比对运作一个规管制度的费用。这不单是从经
营者方面衡量,也从顾客的角度考虑。规管措施很可能会带来行政费用,而
私营机构必然会将这些费用转嫁给消费者。规管措施的相对费用越高,我们
便要越小心衡量建议中的措施的利弊;以及
- 容许预缴式付款的交易方式对营商者和消费者的利弊。行政费用和程序的增
加很可能会阻碍营商者提供预缴式付款这个选择,从而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机
会。
9.政府认为保障预先支付货品和服务费用的消费者权益的一个比较好的方法是教育消
费者,并提醒他们谨慎衡量预先付款可能带来的好处和潜在风险。目前,设立特定「
一刀切」法例去规管所有预先付款的经营方式的需要和可行性还未成立,但我们会继
续检讨有关情况,并考虑到可能改变的情况和因素。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
[Ref:D2/#1/prepayc2]
附件
商号在提供货品和服务前倒闭的统计(1)
业务性质 | 商号数目
|
---|
1992年 |
|
录影带出租店 | 15
|
杂志代理商 | 1
|
美容院 | 3
|
1993年 |
|
录影带出租店 | 8
|
马戏表演 | 1
|
婚姻介绍所 | 1
|
美容院 | 3
|
1994年 |
|
录影带出租店 | 25
|
洗衣店 | 1
|
拳击比赛 | 1
|
杂志出版商 | 3
|
美容院 | 1
|
1995年 |
|
录影带出租店 | 5
|
美容院 | 1
|
电话补习 | 1
|
1996年 | (2)
|
录影带出租店 | 4
|
金饰店 | 1
|
电话补习 | 1
|
月饼店 | 1
|
1997年(截至1997年4月30日止) |
|
录影带出租店 | 7
|
(1)资料来源:消费者委员会
(2)根据政府统计处提供的资料,香港在1996年共有654间录影带发行商,1,968间珠
宝首饰零售商,979间面饱及糕点零售商。虽然行业的分类与消费者委员会所提供
的统计数字的类别不完全相称,但我们也可籍这些数据大概了解问题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