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95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P

交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22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刘健仪议员(主席)
刘江华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千石议员
郑家富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
冯志坚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

运输署署长
霍文先生

运输局副局长
何铸明先生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锺小玲女士

路政署助理署长(铁路拓展)
麦齐光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

运输署署长
霍文先生

运输局副局长
方志伟先生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邓忍光先生

警务处总警司
黎伯熙先生

运输署助理署长
李树铭先生

运输署总工程师(道路安全及标准研究)
郑鸿亮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5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6
刘国昌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768/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27日会议的纪要)

1998年11月27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就1998年11月27日会议上有关日后审批渡轮服务加费建议的机制所进行的讨论,议
员察悉助理法律顾问已就该事项拟备了一份参考文件,以协助议员研究运输署署长根
据《渡轮服务条例》(第104章)第33(1)条作出的公告是否附属法例,须经由立法会通过
。该份文件已分发予各议员,并已送交政府当局以征询意见。经商议后,议员同意在
下次会议中跟进此事。与此同时,议员要求助理法律顾问 3作进一步研究,就日后如
无法与政府当局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事务委员会将可采取何种跟进行动。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会CB(1)666/98-99号文件--电子道路收费技术实地测试

立法会CB(1)686/98-99号文件-- 新大屿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的财务
及营运资料

立法会CB(1)697/98-99号文件-- 九广铁路公司(九广铁路)就公众人士因
西铁兴建工程及运作引致的环境问题而
提交的请愿书所作回应

立法会CB(1)715/98-99号文件-- 由立法会与中西区临时区议会举行的会
议转介的交通问题)


3.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了上述参考文件。应李启明议员的要求,秘书将作出安
排,就九广铁路所作回应的中文本,提供一个清晰的文本。该回应的中文本已随立法
会CB(1)697/98-99号文件分发予各议员。

III. 1999年2月24日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769/98-99(01)号文件 -- 待议事项)

4.议员同意把下次会议的日期从1999年2月24日提前至1999年2月9日举行,会议时间
仍为上午10时45分。

5.除上文第2段提及的事项外,议员并接受政府当局的建议,同意在1999年2月9日举
行的下次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1. 改善中环、湾仔及西区挤塞情况的交通管理措施(按议员的建议把
    后两区列入讨论之內);及

  2. 泊车转乘计划。
(会后补注:运输局建议把项目(a)押后至3月举行的会议中讨论,以便当局有足够时间
完成所需调查及拟备文件。经主席同意,该份会议议程为此已告修订。)

6.至于政府当局建议在下次会议中讨论"巴士司机的验身计划"及"时代广场的交通管理
计划"两项议题,议员同意要求当局先提供参考文件,供议员作出考虑,然后才决定
事务委员会应否在日后会议中跟进该等事项。在刘江华议员及李永达议员的建议下,
议员亦同意要求当局就地下铁路与九广铁路的现行车站设计提供参考文件,说明当局
就减低列车及维修工程在车站露天范围产生的噪音,以及为纾缓此等噪音对邻近居民
构成的滋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目并会列为待议事项。

7.在提及立法会议员与屯门临时区议会议员在1999年1月21日举行的会议时,李启明议
员对屯门的巴士服务不足表示关注,特别是三号干线启用后乘客难以在中途站登车的
问题。他建议要求政府当局查究此事,并就此事供参考文件。

8.就立法会议员与中西区临时区议会议员在1998年11月5日举行的会议,主席表示,该
区议会的一名议员关注到,最近经济低迷,可能导致本港对主要基础设施(如九号货柜
码头)的需求有所下降。虽然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跟进有关兴建九号货柜码头的事宜,但
主席仍征询议员的意见,以决定事务委员会应否就与交通有关的基础设施发展作进一
步的研究。经商议后,议员认为事务委员会毋须采取跟进行动。陈鉴林议员指出,鉴
于提供基础设施的发展计划所需时间甚长,如有关规划工作因短期经济低迷而予以搁
置,实属不可取的做法。

9.议员同意把1999年3月至6月期间的会议定于下列的星期五上午10时45举行,而7月以
后的会议则会视乎需要而举行。

    (a) 1999年3月26日;

    (b) 1999年4月23日;

    (c) 1999年5月28日;及

    (d) 1999年6月25日。

IV. 第二次铁路发展研究的进度报告
(立法会CB(1)769/98-99(02)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10. 议员对政府当局提交此一议题的参考文件的时间较迟表示关注。政府当局解释,
该份报告的英文本在1998年12月底才能备妥,而翻译及制作图表的工作均需时完成。

11.应主席的邀请,路政署助理署长(铁路拓展)向议员汇报第二次铁路发展研究(第二
次研究)中期报告的要点。他表示,研究已拟订多条可能发展的新铁路线,包括北港
岛线、九龙南环线、东九龙线、第四条过海铁路线、第二条连接沙田与九龙的铁路
,以及一条连接新界东北部和新界西北部的铁路,以供进一步的研究及评估。在下
一阶段的研究工作,顾问公司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决定较可取的铁路网络拓展
编排、新铁路线的优先发展次序、实施时间表及分期发展阶段。顾问公司并会制订
长远的网络,以及探讨不同发展方案对网络计划的影响。

东九龙线

12.刘千石议员对延迟兴建东九龙线表示不满,他批评政府当局未能对该区居民的运
输需求作出回应。他并反对把兴建东九龙线的决定与东南九龙填海计划的发展挂钩。

13.运输局局长回应时表示,鉴于资源有限,政府当局必须在实施各项铁路建议前,
衡量各铁路线的商业可行性,有关地区的人口增长及分布情况,其实际需要及发展
步伐等因素,然后才订出发展的优先次序。他强调,政府当局从来沒有把兴建东九
龙线的决定与东南九龙填海计划挂钩。不过,九龙城、新蒲岗及土瓜湾等区的现有
人口只有约220000人,以现行车费水平,可能不足以支持兴建建议中的东九龙线。
运输局局长表示,当局曾预计东南九龙发展可容纳约320000人的人口。基于预测有
关地区的总人口约达540 000人的假定,顾问公司曾建议可优先考虑兴建建议中的东
九龙线。

14.主席亦强调,会否兴建东九龙线不应取决于东南九龙填海计划。她表示,顾问公
司在评估居民对东九龙线的需求时应采用较宏观的角度,并应把重点放在该区的整
体发展,而不应只集中在填海计划之上。与此同时,当局亦应考虑到该铁路线与其
他铁路线的交汇需求。运输局局长重申,兴建东九龙线取决于东南九龙发展计划的
发展规模及步伐,而非取决于东南九龙填海计划。事实上,当局在提供交通方面的
基础设施时,是希望能配合该区一带的发展。他就主席对中期报告第33 段(该段指
该项计划取决于填海计划 )的意见作出回应,并解释顾问公司只是强调除非有充分
理由证明有需要兴建东九龙线,否则该项建议将是不可行的。

15.刘千石议员坚持其意见,认为有必要兴建新的东九龙线,以照顾该区乘客对交通
的需求。他指出,除该区居民外,该区亦会有其他商业或工作方面产生的交通需求;
此外,启德机场原址的重建亦会带来新的需求。

16.刘江华议员补充,在评估东九龙线的需求时,政府当局应考虑到该铁路线与其他
铁路线交汇的潜在需求。如马鞍山至大围支线将伸延至钻石山并与东九龙线交汇或
连接,便会带来更多的乘客。运输局局长察悉刘议员的意见,并表示政府当局已把
全部有关因素加以考虑。在下一阶段的研究工作,顾问公司将按不同的规划方案,
进一步研究本港的长远铁路需求。

17.谭耀宗议员及陈荣灿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订定策略,致力提供足够土地作建屋用
途及兴建东九龙线计划,同时缩减东南九龙填海计划的范围,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
影响。陈荣灿议员并建议当局进一步探讨旧区的重建潜质。

18.运输局局长察悉议员对此事的关注,并答应向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反映议员在规
划方面的意见。

西铁

19.李启明议员对兴建由大围至位于葵涌的港口铁路货运站的货运铁路有关建议表示关
注。他担心该项建议最终会令东铁系统出现负荷过重的情况。他建议另一选择方案,
就是政府当局应集中致力兴建西铁第二期计划,从而把客运与货运服务需求分散。路
政署助理署长 (铁路拓展)察悉李议员的意见,并表示政府当局会在下一阶段的研究进
一步探讨该两个方案,并会顾及该等建议的实际需要、对环境的影响及成本效益等问
题。

20.鉴于跨境交通日益繁忙,何俊仁议员强调西铁第二期兴建工程十分重要,促请政
府当局加速推行有关规划工作。路政署助理署长( 铁路拓展)在回答时表示,上水至
落马洲延线原为西铁(第二期)工程的一部分,以提供跨境的客运及货运服务。虽然
西铁(第二期)工程是与第二次研究一并考虑的长期发展计划,但鉴于上水至落马洲
延线负有新铁路线的客运职能,政府当局已决定在西铁(第二期)整体工程有所决定
前,另行研究实施上水至落马洲延线计划的问题。

21.李永达议员虽对兴建更多铁路线照顾市民的运输需求表示支持,但对铁路网络的
设计及各项建议的商业可行性表示关注。他询问当局有否就该等建议进行成本效益
的分析。运输局局长回答,当局同样关注此事。除确定铁路系统的瓶颈地带及纾缓
措施外,政府当局并会研究各项考虑中的铁路系统的经济及财政评估。路政署助理
署长(铁路拓展)补充,第二次研究至今已检视过3个人口预测方案对铁路长远需求的
影响。下一阶段的研究将会探讨多个可能出现的策略性发展情况,包括探讨目前进
行中的次区域发展。李议员要求当局把探讨结果纳入研究的最终报告中。

22.郑家富议员提及中期报告的第37段,该段指本港在2011年前不大需要兴建马鞍山
铁路伸延至市区的铁路线。鉴于目前距2011年尚有一段长时间,在此期间可能发生
不少转变,他质疑顾问公司达致此一结论的理据。运输局局长答应在会后提供有关
资料。

23.运输局局长在总结时表示,由于第二次研究的下一阶段会进行进一步研究,因此
,现时有关各铁路线的建议并非最终决定。他感谢议员就本港铁路未来发展所提出
的多项意见。

V. 加强执行车速限制的措施
(立法会CB(1)769/98-99(03)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24. 议员察悉在会议席上提交的下列意见书(已在会后随立法会CB(1)801/98-99号文件
分发予各议员):

  1. 由46个陆上交通运输有关团体提交的联合意见书;

  2. 由货柜运输业职工总会提交的意见书;及

  3. 由民主建港联盟提交的意见书。
关于(a)项的联合意见书,主席表示,运输业反对当局向触犯轻微超速驾驶罪行的司机
施加记分的建议。他们认为该项建议过分严苛,将严重影响他们的生计。

25.刘江华议员重点介绍由民主建港联盟所提交意见书的要点。他指出,现时的道路有
多个陷阱:道路的现行速度限制过低;沒有在行车道设置警告标志,告知驾车人士速
度限制突然转变;及警方以隐蔽方式在非交通意外黑点执行侦速行动。民主建港联盟
的成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全面检讨全港所有道路的速度限制,并在速度限制突然转变的
道路设置预告警告标志提醒驾车人士。警方并应提高执行侦速行动的透明度以加强阻
吓作用。与此同时,当局应搁置检讨对超速驾驶罪行所实施的罚则。

26.何俊仁议员代表民主党的成员表示,民主党非常关注道路安全问题,并认为有必要
解决超速驾驶的问题。然而,根据参考文件附件A的资料显示,虽然在 1997年,在快
速公路及所有道路上发生的交通意外数字比1996年分别下降70%及48%,但同时间在
快速公路超速驾驶的罪行数字却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按此推论,发生交通意外与超
速驾驶似乎并无直接的关系;反而此等资料只是显示了速度限制可能过低。因此,他
促请政府当局在重新研究超速驾驶罪行的罚则前,应首先检讨所有道路的速度限制。

27.刘千石议员及李永达议员虽对严重超速驾驶罪行施加较严厉惩处的建议持开放态度
,但对犯上轻微超速驾驶罪行(例如驾驶比速度限制高出每小时1或2公里) 的司机施加
记分的建议却有所保留。为免为道路使用者(特别是在现时经济环境下的专业司机)带
来不必要的滋扰,他们促请政府当局搁置该项建议,并在决定日后发展路向前,就道
路的速度限制进行进一步的检讨。

28.陈荣灿议员表示,他曾接获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的请愿书,该工会亦反对向触犯
超速驾驶罪行的人士施加较严厉的罚则。他表示,鉴于现时的经济气候欠佳,该工会
认为拟议的罚则实在会对司机构成威胁,因此,他们认为有关超速驾驶罪行所施加的
现行罚则应维持不变。

29.何承天议员表示,由于道路设计与建造技术推陈出新,同时车辆性能有所改善,本
港若干道路的现行速度限制可能过低。他建议在完成对全港道路的速度限制作出全面
检讨前,暂时搁置修订超速驾驶罪行的罚则水平。

30.李启明议员表示,对触犯轻微超速驾驶罪行(例如超速驾驶每小时1公里)的驾驶人士
实施记分制度,将令道路使用者产生严重的紧张情绪。此举可能在道路安全方面带来
反效果。作为另一选择,政府当局可加强有关的宣传及社区教育计划,并加强执法,
以产生阻吓作用。

31.运输局局长表示,对付超速驾驶的建议,目的在于加强司机及其他等道路使用者(例
如行人)在道路上的安全。他著重指出,近年来在快速公路上触犯超速驾驶罪行的个案
大幅增加,由1996年的19 635宗,增至1997年的31 333宗及1998年的63454宗。检讨定
额罚款及记分制度只是对付超速驾驶的其中部分措施。政府当局会就未来路向征询运
输业人士、交通咨询委员会及临时区议会的意见。

32.警务处总警司补充,超速驾驶的问题在本港仍然十分严重。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
,警方就超速驾驶每年平均进行约200000次检控。在吐露港公路,在1999年1月的其中
一天內,侦速摄影机便已录得332名司机以超过限制车速驾驶。此等统计数字足以证明
当局有需要提出若干措施,以收阻吓作用。

速度限制检讨

33.关于速度限制的问题,郑家富议员建议订定简单清晰的限制,并认为速度限制划分
三层架构已经足够。

34.何锺泰议员表示,竖立交通标志,预先告知驾车人士速度限制有所改变可能并无效
用,因为司机的视线可能被其他车辆阻挡。他建议简化速度限制,在所有市区道路及
快速公路中只设有两个不同速度限制。他认为,在推行有关建议前,实在毋须过早修
订超速驾驶罪行的罚则。

35.关于速度限制检讨的问题,警务处总警司表示,政府当局的确正检讨全港主要道路
及快速公路的速度限制。首两个阶段检讨所提建议已载于参考文件,供议员参阅。他
欢迎业內人士及议员提出把其他道路列入检讨范畴內的建议。就此方面,陈鉴林议员
建议把观塘道纳入检讨名单內。警务处总警司虽同意应尽量在道路上订立划一速度限
制,但他强调该速度限制只为当局容许的最高速度,但并不表示以该速度驾驶便是安
全。任何司机(特别是专业司机)均需在驾驶时注意所有情况。

36.运输署助理署长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的目的,是要就全港所有道路进行全面检讨
。然而,鉴于涉及的道路数目庞大,而且不同道路具有不同的特征,有关检讨须分阶
段进行。此外,由于当局须按每条道路的个别情况衡量其速度限制,并须考虑所有有
关因素,因此无法在所有道路实施划一的速度限制。

37.李启明议员对在速度限制突然转变的地点执行侦速行动表示关注。他认为在沒有设
置预告警告标志的情况下实施此等安排,实在有欠妥善。李永达议员亦批评速度限制
突然转变已成为驾车人士在公路上的陷阱。运输署助理署长表示,政府当局亦察觉到
此一情况,当局会设置新型的告示标志,预先告知驾车人士每小时20公里或以上的速
度转变。

检控及交通意外的统计数字

38.就参考文件附件A第III部分所表列有关车速超过速度限制的统计资料分项数字,警
务处总警司作出澄清,目前警方只会在交通意外黑点,才会对车速超过速度限制每小
时15公里或以下的驾车人士采取检控行动。因此,参考文件载述超速驾驶有下降的趋
势,并未真正反映实际情况的严重性。

执法行动

39.谭耀宗议员建议当局考虑在所有交通意外黑点装设侦速摄影机。警务处总警司表示
,现时当局已在交通意外黑点竖设交通标志,劝谕驾车人士小心驾驶。由于已实施此
一措施,加上资源有限,当局可能无法在所有交通意外黑点装设此等摄影机。

40.至于针对超速的执法行动的透明度,警务处总警司表示,采取执法行动的地点,是
由个别地区的高级警司所决定,并会定期作出检讨。由于资源有限,警方只可安排每
日执行10至15次行动。不过,他强调针对超速的执法行动透明度甚高。何俊仁议员反
对向驾车人士透露有关针对超速执法行动详情的建议,因为此举有违法律的精神。

41.郑家富议员表示,驾车人士在快速公路超速驾驶的数字有所增加,可能因为当局增
加了采取执法行动的次数。如执法行动证实有效,亦毋需向司机施加额外的罚则。他
建议政府当局应全力检讨道路的速度限制。陈鉴林议员补充,由于警方每年采取的执
法行动数目不一,因此,在快速公路超速驾驶的数字有所增加,在统计上可能并沒有
太大的重要性。

42.警务处总警司解释,参考文件附件A所载列的交通意外数字并沒有代表性,因为要
确定涉及意外的司机在涉案当时是否超速驾驶是相当困难的,尤其是司机往往会否认
此等指控。至于执法行动及检控的数字,他表示,由于警方为此目的而调配的人手及
资源一直维持在大致相同的水平上,故多年来此等数字并沒有出现大幅增加的情况。
不过,作为加强推广安全驾驶的教育工作之一,警方已采取更积极的态度,透过宣传
及教育活动,推广安全驾驶。

43.应主席及郑家富议员的要求,警务处总警司答应就近年针对超速的执法行动提供统
计数字,并就超速驾驶的原因提供详细分析,包括道路的设计及情况,以及现行的速
度限制是否定在适当的水平。

44.在总结讨论时,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认为现时并非检讨超速驾驶罪行罚则的适当
时机。政府当局应首先检讨全港所有道路的速度限制,并进行简化速度限制划分类别
的工作。在完成此一工作后,当局应检讨超速驾驶的问题,以及超速驾驶罪行罚则的
现行水平。如确定有修订罚则的需要,当局应详列理由,供事务委员会考虑。

VI. 检讨《道路交通条例》中有关鲁莽驾驶的罪行
(立法会CB(1)769/98-99(04)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45.由于时间有限,议员同意把此议题押后至1999年2月9日下次会议中讨论。为方便
研究该议题,议员要求当局提供,以供参考。

VII. 其他事项

46.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