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修订本)
立法会CB(1)1748/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P/1
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6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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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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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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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健仪议员(主席)
刘江华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陈荣灿议员
刘千石议员
郑家富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张永森议员
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冯志坚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运输局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
- 运输局副局长(1)
- 何铸明先生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4)
- 锺沛康先生
- 运输署
- 运输署副署长
- 甘伟业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运输局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
- 运输局副局长(1)
- 何铸明先生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 邓忍光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运输局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
- 运输局副局长(1)
- 何铸明先生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4)
- 锺沛康先生
- 库务局
- 库务局副局长
- 郭立诚先生
- 路政署
- 铁路拓展处处长
- 麦齐光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I项的讨论
- 运输局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
- 运输局副局长(1)
- 何铸明先生
- 运输署
- 运输署副署长
- 甘伟业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II项的讨论
- 运输局
- 运输局副局长(3)
- 方志伟先生
- 运输署
- 运输署副署长
- 甘伟业先生
- 运输署助理署长
- 谭澄邦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地下铁路公司
- 车务工程设计经理
- 麦国琛先生
- 资讯科技主管
- 黎锡璋先生
- 九广铁路公司
- 东铁总监
- 李镜权先生
- 资讯科技服务总经理
- 邓华厚先生
- 联俊达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陈弼时先生
- 系统设计经理
- 甘志深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九广铁路公司
- 新铁路工程高级总监
- 詹百乐先生
- 东铁总监
- 李镜权先生
- 署理财务总监
- 李振邦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1563/98-99号文件 -- 1999年4月23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1)1560/98-99号文件 -- 跟进行动一览表)
1999年4月23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 议员察悉秘书处拟备的跟进行动一览表。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会CB(1)1449/98-99号文件 | -- | 地下铁路公司提供有关地下铁路公司1999年车
费检讨结果的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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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1561/98-99(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就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所提供的参
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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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1561/98-99(02)号文件 | -- | 一群坪洲居民就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提
供的渡轮服务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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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了上述参考文件。
I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1559/98-99号文件 -- 待议事项一览表)
4.议员同意在1999年7月28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下次会议中讨论下列事项:
- 大屿山的运输网络;
- 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的渡轮服务;及
- 道路与公路的规划及设计。
5.议员同意把"就拟在北角兴建邮轮码头的发展计划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纳入待议事项一
览表。
IV.九广铁路公司、地下铁路公司及八达通在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上的进展
情况
(立法会CB(1)1564/98-99(01)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地下铁路公司(地铁公司)
6.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除九广铁路、地下铁路及联俊达有限公司提交详尽的
报告外,政府当局亦有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各交通营办商在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
题上进展的最新情况。整体而言,各交通营办商大都会在 6月底完成修正工作,并正
积极筹备或测试应变计划,以确保不会出现任何因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引发的服务中
断或重大的延误。至于未能及时完成修正工作的个别或连接系统电脑,均不会对主要
交通服务有任何重大影响,或不会对公众人士安全有任何影响。
7.地铁公司车务工程设计经理向议员简报,地铁公司已对所有操作关键系统进行测试
,以确保该等系统已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为进一步保证可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
,地铁公司现正安排列车服务在操作系统的日期调校至公元2000年以后的情况下进行
2000年数位联机测试。地铁公司并安排进行资讯科技及商业资讯系统的综合测试,有
关测试工作会在本月稍后时间完成。地铁公司就操作控制系统、资讯科技及商业资讯
系统、物业及屋村搂宇设施系统制订应变计划及复原程序的工作,进展相当顺利,有
关工作将在 1999年6月完成。地铁公司并特别成立 2000年数位问题控制中心,在所有
2000年数位有关的重要日期为各部门及外间的工作伙伴统筹有关处理工作。至于员工
就2000年数位问题作出准备的情况,地铁公司已举办训练课程,确保有关员工熟悉应
变计划的程序。各项应变计划的演习将于1999年9月进行。随著本港的情况不断转变,
地铁公司会因应情况修订此等计划。
8.何锺泰议员指出,鉴于1999年9月9日为2000年数位问题的其中一个高风险日期,当
局应作出安排,把应变计划的演习时间提前,以测试当日会否出现服务中断的情况。
地铁公司车务工程设计经理表示,地铁公司已就各个不同系统的应变计划及复原程序
进行测试。在 1999 年9月进行的演习只是作进一步保证的综合测试。他察悉议员的建
议,并表示会重新考虑举行演习的时间。
九广铁路公司(九铁公司)
9.何锺泰议员询问九铁公司有否对2000年数位问题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九铁公司东
铁总监表示,九铁公司已完成 2000 年数位问题的修正工作,现时所有系统均已符合
2000年数位标准。九铁公司曾安排列车服务在操作系统的日期调校至公元2000年以后
的情况下进行2000年数位联机测试,并无发现任何不规则的情况。九铁公司已就铁路
运作的重要商业程序制订应变计划,并正进行应变计划的测试工作。九铁公司会因应
参加者的回应,对应变计划作出更新的工作。为作出进一步的保证,九铁公司会在
1999年12月31日午夜,把所有列车服务中断1分钟。
10.邓兆棠议员察悉,在一名外界顾问的协助下,九铁公司已彻底测试东铁的列车自动
保障系统是否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他询问九铁公司曾否就轻便铁路系统进行类似的
评估。九铁公司东铁总监表示,东铁与轻铁基本上是两种不同的系统,而后者的运作
无须设置列车自动保障系统。他向议员保证,为确保运作安全,该两个系统均已经过
彻底测试。
联俊达有限公司
11.议员察悉,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油麻地小轮)在1999年4月1日首日营运当日
,八达通售票系统发生故障,该公司需改用人手售票。主席对日后可能再度发生同类
事件表示关注,并询问油麻地小轮进行2000年数位修正工作的进度,以及当2000年数
位问题引致服务中断时,有关事故会对乘客有何影响。联俊达有限公司总经理表示,
八达通系统的设计虽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但联俊达有限公司仍就系统符合2000年数
位标准进行额外测试,以确保所有系统确实不会出现因2000年数位标准引起的问题。
然而,由于涉及大量系统,有关测试须分期进行。他有信心八达通售票系统可以正常
运作。至于主席引述1999年4月1日发生的个别事件,他表示有关事件与2000年数位问
题无关。该系统发生故障,是由于误用已告损坏的档案所致。
12.联俊达有限公司总经理并表示,该公司已拟订应变计划,把系统的日期拨回上一个
预设的日期。该公司已就此计划安排测试,结果令人感到满意。联俊达有限公司将成
立紧急应变中心,为1999年12月31日高风险日当日实施应变计划进行统筹工作。技术
人员亦会在当日候命,以远程接达方法查究问题。此外,有关公司将设有其他收取车
费的方法,以应付紧急情况。
13.运输局局长向议员保证,若八达通售票系统未能正常运作,各公共交通机构亦会备
有应变措施。其中一个可行方案,是免收乘客车费。
14.尽管各公共交通机构承诺其系统均已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并表示备有应变措施以
应付紧急情况,郑家富议员仍询问政府有否设立机制,监察各公共交通机构进行有关
工作的进度。运输局副局长(1)表示,政府同样关注此事,并正密切监察有关事宜。政
府当局除定期收到该等公司提交的进度报告外,并在此等公司进行视察,以核证其进
度报告的真确性。如有需要,当局会要求个别公司采取跟进行动。举例说,虽然新世
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系统已报称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但政府当局仍要求
该公司进行独立测试,以取得进一步的保证。运输局副局长(1)补充,运输署将启动紧
急运输统筹中心,以监察整体交通情况,并在有需要时,统筹个别营办商实施的应变
措施。各区的交通控制中心亦设有闭路电视,以监察交通情况。
15.鉴于难以确定2000年数位问题所涵盖的范围,刘江华议员促请有关方面规划全面的
应变计划,以应付可能出现服务中断及混乱的情况。经商议后,议员同意在夏季休会
后跟进此事。与此同时,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就应变计划的测试结果及有关详情提供最
新资料。
16.在回应主席询问有关2000年数位问题对私家车的影响时,运输局局长表示,驾驶人
士如对其汽车会否受2000年数位问题影响有任何疑问,应直接向制造商查询。但主席
表示,政府当局应展开宣传活动,让公众认识此一问题。
V. 地下铁路公司(地铁公司)私有化
(立法会CB(1)1564/98-99(02)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17.主席请议员参阅民主党在会议席上提交的一份意见书。
18.运输局副局长(1)向议员简报政府有意通过公开招股的形式,把地铁公司的部分股权
私有化的建议。他表示,地铁公司目前是一家法定公司,不宜掺入私人股本。为此,
政府会成立一个称为"地下铁路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的新机构。这家公众有限公司
须受《公司条例》(第32章)规管,而地铁公司的所有资产及负债亦会在《 地下铁路条
例草案》获得通过后,转归这个新的法人团体。为推行上市的计划,现行每股100 000
元的股值将需分拆,政府将需遵守所有由有关规管机构制定的上市条件。为加强投资
者对地铁有限公司的信心,政府当局认为把地铁公司的全盘业务私有化,会是较适当
的做法,而不是为了上市此一目的,把资产分拆出售。
车费规管
19.议员对政府日后如何监察地铁公司在私有化后的车费深表关注。运输局副局长(1)表
示,过往地铁公司主动就增加车费事宜咨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及交通咨询委员会
,而一直以来,地铁车费的平均增幅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平均增幅为低。此外,公
共交通工具之间的业务竞爭激烈,也可令地铁车费保持在一定的上限。他表示,互相
竞爭可继续为地铁有限公司提供主要诱因,促使该公司把票价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以
及把服务的质量维持在高水平。因此,政府认为地铁公司私有化后,应继续保留自行
厘定车费的权利,因为此举会有助地铁有限公司以较优惠利率取得商业贷款,继续在
铁路系统的发展及维修作出投资,并为股东提供合理回报。
20.尽管如此,政府会考虑在《地下铁路条例草案》或政府与地铁有限公司签订的营运
协议中,制订适当的条文,订明后者在厘定车费时,须藉主动咨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
员会及交通咨询委员会,考虑市民的接受程度。
21.在审议增加车费事宜方面,刘江华议员并不赞同政府当局指立法会的监察角色纯为
压抑票价。
22.鉴于地铁公司的內部回报率仅为8%至9%,相对于西区海底隧道16% 的回报率,或
其他私营公司更高的回报率,李永达议员忧虑在地铁公司私有化后不久,一方面投资
者会要求其投资能获得较高的回报率,而另一方面,市民却会要求维持较低的车费。
23.运输局副局长(1)回应时表示,视乎作出投资的时间性而定,不同的投资计划会有不
同的回报率,。至于地铁公司与地铁有限公司的內部回报率的差距,他表示,地铁有
限公司的预计回报率,起初会在公开招股时的股价上获得反映。不过,随著私有化,
资产价格与股价均有可能有所变动。
24.李永达议员忧虑地铁公司私有化后,政府将不再以优惠土地补价方式向其提供补贴
。此一情况会导致地铁有限公司将须在公开市场收购土地,形成资本成本剧增。在此
等情况下,若议员反对地铁有限公司提出的加费申请,便会被谴责为延误了发展及改
善铁路网络的工作。另一方面,作为该公司的大股东,政府或会被迫在私有化后增加
铁路网络的车费,以维持或尽量增加该公司的利润及保持股价的水平。
25.运输局副局长(1)表示,政府的现行政策,是因应情况,以正式市价把地铁车站及车
厂上盖的物业发展权批给地铁公司。此一政策在私有化计划实施后仍继续。政府将继
续在铁路的未来发展扮演一个重要角色,并在有需要时,为资本计划提供资金,以支
持铁路的未来发展。另一方面,私有化会加强铁路运作的市场规律。地铁有限公司会
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运作,只会考虑推行具有商业回报的可行计划。至于增加车费的
压力,他表示,公共交通工具之间的业务竞爭激烈,因此,地铁有限公司在增加车费
时,不会不考虑市民的接纳程度。
26.至于未来的发展,运输局副局长(1)表示,私有化之后,地铁公司在计划兴建新支线
时,必须紧守商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及规律,即所兴建的支线,必须能够与其他公共交
通工具竞爭,商业回报亦必须合理。
27.刘千石议员指出,相对于现时巴士公司的的情况,地铁有限公司实在沒有任何理据
支持其加费申请可获豁免政府的审核。他又关注到小股东可能会反对发展一些可为市
民带来具体好处但利润较微的路线。他提出警告,他本人不会接受参考文件所载的拟
议车费规管安排,并促请政府当局在向立法会提出正式建议前,首先修订该项建议。
28.运输局副局长(1)强调,在所有集体运输工具当中,地铁的整体车费最高。即使巴士
车费向上调整,仍会较地铁车费廉宜。因此,地铁有限公司调整车费时将不能不考虑
市民的接纳程度。至于未来的发展,他表示该公司会按商业的原则运作。因此,该公
司在开始实施任何计划时,将会先仔细研究其财政可行性,然后才作出最后的决定。
29.郑家富议员强调,有必要在地铁有限公司及市民的利益两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
并建议当地铁有限公司提出加费建议时,举行正式的聆讯,以听取公众的意见。运输
局副局长(1)察悉郑议员的建议,并重申地铁有限公司所签订营运协议中有关订定车费
的条文,将订明地铁有限公司有需要就厘定车费事宜主动咨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
及交通咨询委员会,藉以考虑市民的接受程度。虽然如此,他承诺会研究如何进一步
改善就车费规管事宜向公众咨询的机制。
30.运输局副局长(1)回应郑家富议员的要求时,答应提供资料,介绍海外国家推行公共
交通机构私有化的经验,特别是有关各个不同的私有化模式及厘定车费的监察机制等
方面的资料。
31.议员察悉政府当局除就《地下铁路条例草案》提供资料外,并将提供有关营运协议
的条文,供议员参考。
32.就议员建议在《地下铁路条例草案》中加入一项条文,订明地铁有限公司在厘定车
费前,须咨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及交通咨询委员会,而并非在营运协议中加入此
一条文,运输局副局长(1)表示,《地下铁路条例草案》及营运协议均为法律文件,不
过,如果议员强烈要求政府当局把此一条文加入条例草案內,政府当局会愿意研究该
项建议。
披露资料
33.鉴于政府仍会是地铁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并同时担任铁路运作的规管机关,刘江华
议员对在披露资料方面可能会有利益冲突表示关注。
34.运输局副局长(1)澄清,当局会在《地下铁路条例草案》或营运协议中订定条文,规
定该公司须向政府提供所有与规管有关的资料。如认为有需要,此等资料会向市民披
露。至于商业上敏感的资料 (如借贷的条件),地铁有限公司将按照法例对上市公司的
规定,披露有关资料;因此,在此方面,政府将不会与其他股东有任何分别。
35.由于地铁公司私有化计划的建议并无任何详细资料,李启明议员关注到此一情况可
能会影响地铁公司现时的发展计划。运输局副局长(1)回应表示,政府与地铁公司保持
密切的联系。因此,拟议的私有化计划不会在任何方面影响地铁公司的发展计划。
员工问题
36.刘千石议员关注到地铁公司在进行私有化计划时对员工日后有何安排,并询问地铁
公司有否向员方进行咨询。运输局副局长(1)表示,咨询工作由地铁公司负责,他手上
并无有关详情。但他补充,当局将设有保障地铁现有员工权益的措施。一般而言,员
工在地铁公司的雇用条件及服务年资将继续获得地铁有限公司认可。
37.李启明议员指出,地铁公司私有化后,劳资关系将出现具体的转变。地铁公司目前
是一家政府全资拥有的公共机构。但日后该公司将根据《公司条例》转为一家私营机
构。鉴于两者有著基本的分别,实有必要就地位的转变预先取得员方的同意。
38.运输局副局长 (1) 表示,地铁公司的资方曾与员方讨论此事。为更能保障现有员工
的权益,当局正考虑在《地下铁路条例草案》中加入适当条文,使该公司转为私营机
构后,员工的雇用条件与条款将维持不变,员工在地铁公司的服务年资亦将获得地铁
有限公司认可。
39.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要求地铁公司提供资料,说明该公司就私有化计划向员工
进行咨询的程序。
推行私有化计划
40.就推行私有化计划的详情,运输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仍未决定公开招股的时间。
然而,基于规划的原因,《1999年政府财政预算案》已假定公开招股中所得的现金将
可在 2000/01年度及2001/02两个财政年度中入帐。政府当局现正与地铁公司共同拟备
《地下铁路条例草案》及营运协议的拟本。政府当局会尽快向立法会提交该法案。政
府当局希望该法案可在1999年年底前在立法会通过,使当局可展开上市所需的筹备工
作,但一切须视乎议员商议的结果而定。至于有关现有员工的过渡安排,他表示这是
政府及地铁公司两方面均表关注的其中一个主要项目。资方虽已安排与员方进行初步
磋商,但具体的建议仍有待稍后提出。他在总结时表示,政府当局必须承认,地铁公
司提供了经营有效率及有利可图的铁路服务的全球最佳例子之一。私有化计划并不打
算改变此一成功企业的运作模式。政府当局相信拟议的立法及规管架构,将在协助政
府监察地铁服务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一如当局监察其他公共交通机构一样,当局并
会确保地铁公司在为乘客提供安全、有效率及可靠的服务方面,继续担当重要的角色。
41.关于立法时间表,李永达议员指出,鉴于把政府资产私有化的个案并无先例可援,
议员将需要逾 6个月的时间,以彻底研究此种性质的首项建议。他认为政府当局提出
的拟议立法时间表不切实际。他指出,厘定加费的机制、董事局的成员及其权力、以
及私有化后政府的角色等多个事项仍需详细讨论。
42.何锺泰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曾否就拟议的地铁公司私有化计划与主要的信贷评级机构
进行商讨,以及该项建议会否对该公司日后在融资方面有任何影响。运输局副局长(1)
表示,该项建议不应对日后地铁有限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有任何负面的影响。
43.至于地铁有限公司会否就其未来融资计划(例如借贷或配售新股)咨询事务委员会,
运输局副局长(1)表示,虽然政府是地铁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但由于该公司是一家上市
公司,在进行任何投资或融资计划时,必须遵守由规管机构订定的规例。关于取得有
关该公司在借贷或配售新股方面的资料,政府当局与其他小股东应享有同等的权利,
可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有关此等事宜的问题。
44.谭耀宗议员询问有关地铁有限公司董事局成员的组成问题。运输局副局长(1)回答时
表示,《 地下铁路条例草案》将订定条文,赋予政府权力,委任人士出任地铁有限公
司董事局的增补成员,以承担监察的职责。
45.主席察悉,《地下铁路条例草案》将订明此一专营公司如严重违反专营权条款,便
会一如其他公共交通专营权持有人般遭到罚款,暂时中止专营权或撤销专营权的处罚
;她询问,政府既身为地铁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并有权委任该公司的董事局成员,上
述规定应如何落实。运输局副局长(1)表示,政府当局的原意,是希望把政府同时担任
规管机构及投资者的角色分开。有关条文的目的,是把政府现有的规管权力编纂为成
文法则。鉴于此等条文影响重大,政府当局只会在别无其他方法的情况下运用此一权
力。主席表示,她并不反对此一条文,但她要求政府当局进一步研究该问题,以研究
可如何达到目的,把角色分开。
46.鉴于该项建议影响重大,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在向立法会提交正式立法建议前,有必
要就具体的建议再次咨询事务委员会。主席补充,根据过往的经验,政府当局会以条
例草案拟稿的形式,向立法会提交有关建议,以期在向立法会提交立法建议前,听取
议员的意见。运输局副局长(1)察悉主席的意见,并回答表示,政府当局在研究该个案
时,会考虑到立法时间表,并会在稍后时间咨询事务委员会。
VI. 马鞍山至大围铁路线和九广铁路尖沙咀支线的融资安排
47.议员察悉,政府当局拟在财务委员会1999年7月2日会议上要求批准从资本投资基金
拨出不超过85亿元,以股本的方式注资给九广铁路公司,以兴建马鞍山至大围铁路线
(马鞍山铁路)和九广铁路红磡至尖沙咀支线(尖沙咀支线)。
48.应主席的邀请,库务局副局长向议员简介在会议席上提交的参考文件的重点:
(会后补注:该份文件在会议后随立法会CB(1)1612/98-99号文件发给各议员。)
49.刘江华议员表示,虽然他支持当局兴建为马鞍山地区服务的铁路建议,但对建议中
的铁路连线表示不满,因为这条铁路并未能解决区內居民的交通需要,而且亦不具成
本效益。根据他在公开论坛中收集所得的资料,居民不愿意乘搭马鞍山铁路以转乘东
铁。他们宁愿乘坐直接的巴士服务前往大学站转乘东铁。对于政府当局在较早时的会
议中不接纳议员提出把马鞍山铁路伸延至市区的意见,他亦表示不满。在此等情况下
,他促请政府重新郑重考虑把马鞍山铁路延线至市区,并就实施日期提供进一步的资
料。否则,他将别无选择,只好反对该工程计划的拨款建议。他并质疑该计划能否达
致当局估计的8.4%內部回报率,以及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九广铁路就马鞍山铁路及尖沙
咀支线建议所拟备的整份报告。
50.九广铁路新铁路工程高级总监回答时表示,在评估马鞍山铁路的可行性时,该公司
曾进行整体运输研究,所得结论是该项铁路计划在财政上是可行的。至于铁路连线的
问题,他表示马鞍山铁路乘客可在大围站转乘东铁往九龙市区。为方便乘客在东铁及
马鞍山铁路之间转车,在大围站将会设置跨月台的转乘设施。除此之外,大部分车站
都是在住宅区附近,居民只需步行便可到达车站。根据他们的估计,马鞍山铁路乘客
前往尖沙咀最高可节省40分钟。
51.运输局副局长(1)在回答时表示,政府当局原则上同意在长远而言有需要考虑把马鞍
山铁路由大围伸延至市区,但他们尚未确定最佳的连线为何,而他们亦未就此一连线
进行可行性研究。除此之外,东铁在未来10年仍有充足的载客量,可以应付乘客的需
要,因此,目前并沒有兴建大围至市区铁路延线的即时需要。随著东铁实施多项加强
载客量的改善措施,东铁在2011年前应仍可应付马鞍山铁路带来的额外载客量。因此
,马鞍山铁路将采取分两个阶段进行的发展模式,即第一阶段是在2004年前完成马鞍
山铁路,而把铁路线伸延至市区的工程则列为第 2阶段,留待日后再行兴建。就此,
何锺泰议员支持政府的建议,以尽量善用资源。
52.运输局局长补充,由于东铁在大约2011年前仍可应付马鞍山铁路带来的额外客运需
求,故此并不适宜在现阶段进行把马鞍山铁路伸延至九龙市区的工程,因为这样做会
浪费资源,而且很可能会令乘客须付较高的车费。他指出,政府当局将在未来数年间
拨出1,300亿元兴建5条铁路线。鉴于把马鞍山铁路伸延至九龙市区在财政方面的影响
,现阶段如把资源用于马鞍山铁路,将对居于其他地区对铁路服务有更迫切需要的居
民实在并不公平。
53.对于刘江华议员表示马鞍山铁路的使用率可能不足,因为马鞍山居民会选择在大学
站转乘东铁,运输局副局长(1)回应表示,由于马鞍山人口日渐增加,实不宜假设接载
乘客由马鞍山至大学站的巴士服务仍足以应付越来越大的需求。但马鞍山铁路在繁忙
时间每小时可提供20 000 至 30 000名乘客的载客量,足以应付有关需要。
54.郑家富议员表示,假如政府当局不承诺在马鞍山铁路第1阶段拨款计划获得通过后
马上展开第2阶段延线至九龙市区的规划工作,民主党将不支持马鞍山铁路第1阶段的
拨款建议。他并表示该党支持尖沙咀支线建议,因而询问马鞍山铁路及尖沙咀支线的
拨款计划可否分为两份文件,供财务委员会独立考虑。他亦十分关注两项工程计划的
內部回报率。
55.至于把马鞍山铁路及尖沙咀支线分开处理的建议,运输局副局长(1)表示,九广铁路
尖沙咀支线是马鞍山铁路的组成部分,而一向以来,在进行交通评估时,两条铁路线
的乘客都是合并计算的,运输局副局长(1)答应在会后提供有关两项工程计划內部回报
率的资料。
(会后补注:所需资料已于1999年6月30日随立法会CB(1)1648/98-99号文件发给各议员。)
56.李启明议员表示支持把马鞍山铁路伸延至九龙市区。他表示担心东铁载客量不足以
全数应付马鞍山铁路带来的客运需求,更遑论上水落马洲延线(延线)带来的额外客运
量。他并认为政府当局可就马鞍山铁路伸延至九龙市区的工程建议加快进行规划工作
,情况就像处理兴建延线的建议一样。如此一来,将不会因规划延线工程而须耗用超
过10年的时间。他并认为把所有工程集中在2001至2003年期间进行并非上佳的处理方
式。
57.运输局副局长(1)表示,一般来说,当大部分延线乘客正前赴国內,马鞍山铁路的乘
客应正在乘坐南行列车往九龙市区。因此,这两条新铁路线带来的客运量,应不会达
到东铁无法接受的水平。
58.至于规划一条新铁路的工程所需时间,运输局副局长(1)表示完成一项铁路工程需时
约 10年。此一过程包括铁路的初期设计、确定最适当的连线、车站设计、交通影响及
环境影响研究及拟备技术性图则。至于因何延线可在短时间內动工,他解释该项建议
计划是西铁(第II期)的其中一部分,其中不少初步设计已在西铁研究中完成。
59.运输局局长补充,在收到第二份铁路发展研究的结果及建议后,政府当局将需详细
研究此等建议连线及选择,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更详细地对个别工程项目进行评估
,然后才可决定下一批铁路计划的与建次序及时间表。把伸延至市区的延线列入马鞍
山铁路计划內的建议,会令马鞍山铁路的整体计划受到延误。鉴于其他陆上交通服务
有著种种限制,较理想的处理方式,应是尽快让马鞍山铁路(第一期)投入服务,以应
付预期的需求。
60.刘江华议员指出,该区的预计人口300,000至400,000可能是被高估了。他询问,假
如延迟进行马鞍山铁路第一阶段工程,以待第二阶段的详细设计完成,使两期工程可
同时动工,此举将会有何影响。
61.运输局副局长(1)表示,除马鞍山地区外,城门河以东的居民亦是马鞍山铁路的部分
服务对象。不过,主席认为居于城门河以东的居民可能不愿意乘搭马鞍山铁路,因为
他们需要在大围站转车。此外,他们亦可选择乘搭其他交通工具。
62.在总结时,主席促请政府当局察悉议员的意见,以及在1999年7月2日向财务委员会
会议提交建议让其考虑前,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VII. 道路规划的政策事宜
(立法会CB(1)1564/98-99(03)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资料)
63.由于时间所限,主席建议把此议题延至下次会议讨论,届时将与有关道路及公路设
计的议题一并讨论,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VIII.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的建议修订项目
(立法会CB(1)1564/98-99(02)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64.议员对政府当局建议就《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作出的修订并无任何异议。主
席继而问及有关立法时间表。
65.运输局副局长(3)表示,如议员沒有异议,政府当局将进行法律草拟工作,以期在下
个立法会会期初段 把有关立法建议提交立法会。
66.主席指出,的士行业已在本年月 1 月接获通知,有关放宽处理路旁上落客货活动的
建议将在3个月內实施。因此她促请政府当局把拟议的立法时间表推前。运输局副局长
(3)回答表示,将与法律草拟专员联络,以了解可否优先处理此宗个案。主席进一步建
议,政府当局可在夏季立法会休会期间先行把有关建议刊宪,以便稍后经由立法会以
如不废除或不提出修订即属通过的程序予以通过。运输局副局长(3)察悉主席的意见,
并答应研究加速处理有关工作的方法。
IX. 其他事项
(立法会CB(1)1564/98-99(05)号文件-- 交通事务委员会向立法会提交的报告拟稿)
67. 议员赞同交通事务 委员会向立法会提交的报告拟稿的內容。
68.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1时0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