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329/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P/1
交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26日(星期五)
|
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
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
出席委员 :
刘健仪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千石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
刘江华议员(副主席)
郑家富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运输局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
- 运输局副局长
- 黎蕙明女士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 利敏贞女士
- 运输署
- 运输署署长
- 霍文先生
- 运输署助理署长
- 程锦昌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运输局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
- 运输局副局长
- 黎蕙明女士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 卢世雄先生
- 运输署
- 运输署署长
- 霍文先生
- 运输署副署长
- 陈阮德徽女士
- 运输署助理署长
- 李胡韦珞女士
- 律政司
- 副民事法律专员
- 赖应虒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运输局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
- 运输局副局长
- 黎蕙明女士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 卢世雄先生
- 运输署
- 运输署署长
- 霍文先生
- 运输署副署长
- 陈阮德徽女士
- 运输署助理署长
- 李胡韦珞女士
- 律政司
- 副民事法律专员
- 赖应虒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5
-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 953/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22日会议的纪要)
1999年1月22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会CB(1)1005/98-99号文件 -- 有关"北港岛线及东九龙线"的小册子的中文本)
2.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了上述参考文件。
III. 1999年4月23日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1033/98-99(01)号文件 -- 待议事项
立法会CB(1)1033/98-99(02)号文件 -- 与交通有关的机构在解决公元2000年
数位问题上的进展情况)
3.主席表示,在1999年3月23日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在考虑政府当
局的一项拨款申请时(当局拟在1999年4月14日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该项拨款申请),
对当局是否能适时提供交通网络以配合将军澳填海工程的整体发展深表关注;议员特
别关注到建议的西岸公路工程,当局估计该项工程计划可在2006/07年前完竣。规划地
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补充,由于建议的填海工程将对该区的交通与运
输系统有深远的影响,当局在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正式提交拨款申请前,较适当的做法
是应先就此事向交通事务委员会作汇报。经商议后,议员同意在定于1999年4月23 日
举行的下次会议上跟进此事。与此同时,事务委员会将要求政府当局把原定于1999年
4月14日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提交拨款申请一事押后进行。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同意押后提交该项目的拨款申请,以便事务委员会进行商议。)
4. 议员并同意在下次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 与交通有关的机构在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上的进展情况;及
- 港岛专线小巴运作检讨。
(会后补注:经主席同意,事务委员会已押后讨论上述(b)项,以便先讨论"就有关隧道
的法例提出的建议修订"此一议题。)
5.有关"香港电车有限公司进行促进安全和改进服务的措施进度报告"议题一事,政府当
局原拟在 1999 年4月举行的会议上讨论该议题,但议员同意当局应首先提供有关该议
题的参考文件,供议员参考,然后议员才能决定是否有需要在日后的会议上跟进有关
事宜。
6.就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稅)条例》(第 330章)下获豁免的配件,议员认为,考虑到驾
驶人士的实际需要,而且免手提流动电话亦日渐流行,政府当局应把此类出厂产品纳
入第 330章下获豁免的配件之列。他们商定向政府当局提出要求,请其就事务委员会
在此方面提出的要求提供书面回应。
(会后补注:第5段提及的参考文件及政府当局就第6段有关事宜所作回应,已随立法会
CB(1)1169/98-99(01)及(02)号文件分发予各议员。)
有关更改会议时间的建议
7.就有关把财务委员会会议时间改为在星期五上午10时45分的建议,主席征询议员的
意见,以了解是否有必要更改交通事务委员会举行例会的会议时间,以配合财务委员
会在会议时间方面的改变。经商议后,议员同意交通事务委员会的会议时间暂时维持
不变,仍在每月第4个星期五上午 10时45分举行,待內务委员会就更改财务委员会及
內务委员会会议时间一事作出决定后再作打算。
IV. 纾缓中区、湾仔及西区交通挤塞的交通管理措施
(立法会CB(1)1033/98-99(03)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8.运输署助理署长向议员简介该份文件的要点。
9.刘千石议员注意到,自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新巴)接替中华汽车有限公司营
办巴士服务后,道路上的巴士数目大增;加上巴士上落客次数及轮候情况有所增加,
令中区的交通挤塞的问题恶化。他询问当局已经采取及将会采取何种措施以解决问题
。何承天议员议员亦注意到干诺道中经常出现巴士长龙,令行人橫过马路时举步维艰
,并引致空气污染情况。由于不少巴士只载有少量乘客,他促请政府当局研究进一步
精简巴士服务的可行性。
10.陈鉴林议员则认为,新巴提供有所改善的服务,不应被指责为引致中区交通挤塞的
原因。
11.运输署助理署长表示,巴士班次增加并非中区交通挤塞的主要成因。行走中区的巴
士总数只占总行车量约6%。巴士停站及穿插巴士站的次数均会对交通流量造成影响,
但当局已实施了多项解决问题的措施。此等措施包括巴士改道、重组巴士站(使繁忙时
间內每小时的巴士停站次数减少了约1 100次)、交通改道及调整交通灯号。当局并正研
究其他措施,以期进一步纾缓可能因巴士停站而引致的交通挤塞问题。此等措施包括
缩短巴士路线、开办短程路线及减少巴士班次。政府当局亦明白到有必要进行进一步
的研究,以尽量减少对巴士乘客的影响。当局会就此与有关的巴士公司联络,以确定
在未来一两个月內推行的具体措施。
12.刘千石议员进一步询问,交通挤塞问题是否因为多项西区海底隧道巴士服务及新机
场巴士服务开办后,有大量巴士在道路上行驶所致。他并要求当局就实际和原定的巴
士出车数目提供资料。何俊仁议员亦问及巴士在巴士站的平均等候时间,以及进一步
重组巴士站的建议是否可行。
13.运输署助理署长在回应时解释,巴士服务基本上按行车时间表运作。然而,由于繁
忙时间交通挤塞,巴士公司可能会调配更多巴士以应付服务上的需求。至于西区海底
隧道巴士服务及新机场巴士服务的巴士站的编配,当局是基于实际需要及为应付乘客
的需求而作出编排。事实上,重组中区的巴士站后,繁忙时间內每小时的巴士停站次
数已减少约1 100次,但此一数字却被西区海底隧道及新机场巴士服务的巴士所增加了
的800次停站次数所抵销。至于巴士在巴士站的平均等候时间,运输署助理署长表示,
平均等候时间不一,须视乎实际交通情况及巴士站的上落客情况而定。当局会在个别
道路(如干诺道中及湾仔的道路)重新编配巴士站的位置。
14.就中区的交通挤塞问题,运输局局长表示,鉴于中区主要交通管道的容车量已达饱
和,他预期交通挤塞问题仍会持续一段时间。虽然如此,政府当局将继续研究其他措
施,以解决此一问题。长线的解决方法虽有赖第三期中环填海计划增建新道路,以增
加道路容车量,以及实施其他交通限制措施(如财政措施)以限制道路的使用;政府当
局亦将研究其他局部改善措施以期解决该问题。举例说,当局将兴建一条双线临时道
路,经爱丁堡广场连接康乐广场和龙汇道,供车辆单程东向行驶,以纾缓交通挤塞的
情况。
15.对于运输局局长表示长线的解决方法为增建新道路,陈鉴林议员及何承天议员表示
赞同。另一方面,何俊仁议员要求当局研究一切可以解决中区交通挤塞问题的方案,
包括实施交通限制措施及财政措施。不过,陈鉴林议员则对藉财政措施限制驾驶人士
使用连接港岛东西区的一些中区主要道路线有所保留。他并提出警告,减少巴士班次
及重组巴士站可能会对乘客造成影响。主席及陈鉴林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加速规划第三
期中环填海计划道路扩展计划,以及提交具体的建议,供立法会考虑。
16.刘千石议员建议,作为长线的解决方法,当局应把兴建地下铁路北港岛线列为优先
考虑项目。运输署助理署长摘记刘议员的意见,并表示有关事宜将与第三次整体运输
研究一并考虑。
17.陈鉴林议员请议员注意,财政司司长已建议增加私家车使用红磡海底隧道的费用,
从10元增至20元。如该建议付诸实行,将会吸引现时使用该隧道的汽车转用西区海底
隧道,相应地使中区的交通挤塞情况进一步恶化。他要求当局在制定各项纾缓措施时
注意此一问题。
18.何承天议员表示,既然进一步缩减巴士站的数目可能并不适当,另一可行方案则是
在适当的地点提供巴士转车处,以改善港岛东西区的交通接驳服务。为提高该建议的
可行性,当局应研究设立全球定位系统是否可行,该系统可让市民获悉与巴士服务有
关的各项资讯,包括巴士抵达巴士站的时间等。
19.运输署署长表示,新巴虽正就巴士的运作研究采用全球定位系统的可行性,但该技
术仍未发展至成熟的阶段。他补充,政府当局打算提供一个综合运输网络系统,该网
络系统可促进各交通工具之间(特别是在铁路沿线转乘其他交通工具方面)有效及方便
的转乘服务;有关研究现正由运输署进行。运输局局长表示,当局在市区提供转车处
所遇到的其中一个问题,是缺乏作此用途的适当地点。事实上,九龙巴士有限公司已
推行一项小规模的转乘计划;该项计划只涉及一两条巴士路线。虽然如此,当局将继
续研究该项建议的可行性。
20.在回应一名议员的问题时,运输署署长澄清,提供巴士服务可协助纾缓交通挤塞情
况,因为以载客量而言,巴士是路面上最有效的载客工具。
21.主席在总结时表示,事务委员会将继续监察中区的交通情况,并会在两个月后,当
政府当局推行改善措施时,决定是否有必要跟进有关事宜。
V. 离岛、新市镇及港內航线渡轮服务的交接安排
(立法会CB(1)1033/98-99(04)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22.民主党在会议席上提交了一份意见书,该意见书已在会后随立法会CB(1)1062/98-99
(02)号文件分发予各议员。
23. 何俊仁议员简介该份由民主党拟备的文件的要点。他认为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
公司 (油麻地小轮)近年在屯门提供的渡轮服务未能令人满意,导致往返中环与屯门之
间的航线乘客减少。然而,就屯门的人口而论,该项服务的实际需求其实并不低。他
提醒当局,为提高新渡轮服务的受欢迎程度,实不应以过去的乘客量作为规划新服务
的基准。反之,当局应要求接手经营的新营办商在开始时便提供较频密的班次,以吸
引潜在的乘客。
24.运输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运输署将与新渡轮营办商紧密联络,以确保该等服务足
以应付需求。如有需要,营办商将会调动更多渡轮,以填补航班服务不足之处。
25.刘千石议员注意到在1999年4月1日,将有约340名油麻地小轮的员工被解雇,他对
员工的前途深表关注。他询问当局采取何种行动以协助油麻地小轮的员工,以及新营
办商是否打算以该公司现时提供的同等雇用条款接收其员工。
26.运输署助理署长表示,新营办商已透过油麻地小轮及两个职工会的安排,向油麻地
小轮的员工共提供132个职位。截至目前为止,只有40名职员出席面试,其中有32人符
合资格并获得聘用。现已有 21名应征者接纳受聘安排。至于其余的职位空缺,该等公
司会透过其他来源填补该等职位。
27.至于解雇的条款,运输署助理署长表示,该等条款均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并
类似过往相若情况下所提供的条款。受影响员工将享有多项终止雇佣利益,包括代通
知金及特惠金、遣散费或退休金等。此外,若干员工获得重新调配至香港小轮集团內
工作。她更表示,在340名员工当中,约有160名已届退休年龄。
28.刘千石议员问及因何部分油麻地小轮员工沒有接受新公司提供的职位,并询问是否
因为新的雇用条款不吸引所致。运输署助理署长表示,新营办商提供的基本雇用条款
大致上与油麻地小轮的条款相若,并与现时市场的水平看齐。不过,以整体薪酬福利
条件而言,现时油麻地小轮的员工所得薪酬可能较高,因为他们享有更多的超时工作
津贴、花红及其他来自售卖小食与饮品的收入。此外,油麻地小轮所提供的退休福利
亦较吸引。运输署助理署长补充,个别员工享有选择的自由,政府当局亦已尽力协助
他们找寻工作。
29.刘千石议员注意到,《雇佣条例》并不适用于根据《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所
指正受海员协议规管的人士,或在并非于香港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人士。虽然油麻地
小轮为其解雇的员工所提供的解雇条款符合《雇佣条例》的规定,但他认为政府当局
有必要检讨为海员制定的两套不同法例并存的问题。
30.鉴于普通渡轮与快速渡轮两者的票价不同,李永达议员促请政府当局检讨渡轮的调
配问题,从而使乘客不会被迫在繁忙时间缴付较高票价使用快速渡轮。由于在渡轮服
务交接的首日,各营办商均会在差不多同一时间把其渡轮泊岸,李议员对届时可能出
现的混乱情况表示关注。
31.运输署助理署长回答时表示,大部分码头已分配予营办商,码头分配计划亦经由海
事处检定。各公司亦有安排员工接受训练课程。为应付任何未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运
输署将设立一个运作统筹中心,负责监察1999年4月1日的渡轮交接事宜。
VI. 就"日后审批渡轮服务加费建议的机制"动议的议案
(立法会CB(1)1033/98-99(05)号文件-- 刘千石议员提交的意见书)
32.政府当局在会议席上提供了一份关于持牌渡轮服务的参考资料,该份资料已在会后
随立法会CB(1)1062/98-99(01)号文件分发予各议员。
33.运输署署长向议员简介持牌渡轮服务的好处,有关详情载于该份文件。与专营渡轮
服务相比,持牌渡轮服务是一种比较灵活的运作模式,可让政府与营办商能对市场因
为陆上交通带来的竞爭及市民乘搭交通工具的模式的不断转变而作出迅速的反应。他
强调渡轮服务此一行业现时面对著一个困难的经营环境,如果在厘定船费机制上再加
上其他限制,便会窒碍有意营办者加入或投资渡轮服务市场;此一情况会影响日后渡
轮服务的质素及稳定性。关于根据第104章发出厘定持牌渡轮服务最高收费的公告,
他表示政府当局的法律顾问认为此等公告并非附属法例。
34.主席建议应首先邀请该议案的动议人就议案发言,然后才就该议案展开辩论。当其
他议员不再打算发言时,主席便邀请当局作回应;议案动议人随即作出答辩。每名议
员有3分钟的发言时间,议案动议人则有5分钟的发言时间。在辩论结束后,主席将请
事务委员会就该议案进行表决。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35.议案动议人刘千石议员指出,立法会的法律顾问已表示,立法会具有以附属法例形
式厘定持牌渡轮收费的权利。刘议员认为政府当局蓄意剝夺立法会监察渡轮收费的固
有权力。持牌渡轮服务自1999年4月1日起取代专营渡轮服务后,来往中环及长洲、梅
窝、坪洲及榕树湾等离岛的普通渡轮的普通等收费,将由9.2元/9.7元增至10 元,而
南丫岛航线的月票则会由400元增至450元。因此,刘议员建议议员应尽一切努力保留
现时法例所赋予的权利,即审议由渡轮服务营办商提出的加费建议的权利。
36.何俊仁议员表示,由于沒有独立机构监察交通服务营办商提出的加费申请,立法会
应在监察加费建议方面承担一个更积极的角色。政府当局在沒有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
的情况下,剝夺立法会审议渡轮服务营办商所提加费建议的权力,他认为此举是不能
接受的。因此,他支持该议案。
37.黃宏发议员指出,由于持牌渡轮服务无须面对其他渡轮服务营办商的直接竞爭,故
该服务可说只是另一形式的专营服务。为保障公众利益,政府当局应定期就渡轮服务
招标,并订明日后审议加费申请的机制,以及个别航线的最低服务要求;当局并应把
牌照批予在票价方面提出最低标价的营办商。在全面改革该制度前,立法会应继续在
持牌渡轮服务的加费申请方面保留某种形式的控制,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因此,他支
持该议案。
38.陈鉴林议员指出,尽管立法会议员须致力代表市民监察公共交通服务的收费,但立
法会议员实不宜厘定此等收费。鉴于现时渡轮服务的发牌制度已存在多年,一向在市
场力量带动下运作良好,加上目前渡轮服务的经营环境艰难,而提供渡轮服务亦涉及
庞大投资及漫长的回报期,在厘定收费的机制上再增加额外的限制,将使经营商对渡
轮服务市场望而却步,或不愿投资其中,如此会对日后渡轮服务的稳定性及质素有所
影响。此外,由立法会议员审议所有持牌渡轮服务的调整收费的建议 (据政府当局所
述为数约有100项),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他并不支持刘议员动议的议案。他进一步
建议,为审议由服务营办商提出的加费申请,应设立一个独立机构以负责此一工作。
他忆述前运输局局长萧炯柱先生曾答应研究此一建议。
39.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尽管立法会议员须致力代表市民监察公共交通服务的收费,但
立法会议员作为普罗大众的代表,实不宜厘定此等收费,因为任何增加收费的建议,
即使理据充分,就某些层面而言,仍属有违公众利益。她认为由署长考虑所有相关因
素(包括营办商及乘客两方面的利益)后审批持牌渡轮服务营办商提出的调整收费建议
,会是较适当的做法。另一方面,政府当局则应就其行动向立法机关负责。因此,她
不支持由刘议员动议的议案。
40.何承天议员赞同陈鉴林议员及周梁淑怡议的意见。他指出,立法会的职责是监察政
府的工作表现,而非审批个别营办商提出的加费申请。鉴于水上交通十分重要,当局
实有必要建立一个较佳的营商环境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他相信当局会致力把渡轮
服务的收费维持在合理的水平。如有需要,当局亦可再次招标承办该等渡轮服务,以
期为市民维持可靠而有效率的服务。因此,他不支持由刘议员动议的议案。
41.何锺泰议员认为水上交通对离岛市民是不可或缺的。他指出,以目前的经济气候而
言,要吸引私营机构投资水上运输业务,实在相当困难。鉴于现时渡轮服务的发牌制
度运作良好,应继续予以保留。如此等服务水平下降至低于某程度,议员可要求当局
就该异常情况作出解释及提出改善措施。因此,他不支持由刘议员动议的议案。
42.运输局局长总结时表示,由于陆上交通出现的竞爭及市民乘搭交通工具的模式不断
转变,导致渡轮服务市场经历了重大改变。由于亏蚀的航线数目日渐增多,以致专营
渡轮服务网络的运作模式不可行,因此专营制度无法继续运作。倒是以持牌服务方式
,把渡轮服务分拆为数个较小规模的组合的安排,将给予营办商及政府当局灵活性,
可以迅速对市场的转变作出回应。现时的收费厘定机制对持牌渡轮服务最为适用。在
此等服务当中,大多是为个别地区居民提供的"街渡"服务,此类服务可能需要因应市
场力量而就票价与运作安排方面作出频密而迅速的转变。
43.刘千石议员在总结时重申,立法会的法律顾问认为持牌渡轮营办商的加费建议应以
附属法例形式提交立法会审议。由于议员应享有审议个别营办商以附属法例形式提交
加费建议的自由,他并不认为审议营办商提交的大量申请会令立法会的工作量多至无
法负荷。如议员打算放弃审议渡轮营办商提出加费建议的现有权利,他不明白议员可
如何代表市民监察公共交通服务的收费。
44. 主席邀请出席的议员就刘千石议员动议的下列议案表明其立场:
"本委员会促请政府当局按照附属法例程序规定,将日后任何领牌渡轮
服务的船费厘定及调整公告,均以附属法例方式提交立法会审议,包
括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经营的新渡轮牌照服务。"
45.何俊仁议员、李永达议员、李启明议员、黃宏发议员及刘千石议员赞成议案;而何
承天议员、何锺泰议员、周梁淑怡议员、陈荣灿议员、陈鉴林议员及邓兆棠议员反对
议案。主席表示,过半数的出席议员不支持该议案。
46.陈鉴林议员注意到批出的渡轮牌照一般为期不超过10年,他询问经营期10年届满后
,当局会否不管营办商的服务是否受到市民欢迎,仍会勒令其停止经营。鉴于提供渡
轮服务涉及庞大投资及漫长的回报期,他认为此一安排缺乏灵活性。运输署副署长表
示,根据现行法例,运输署署长批出的渡轮牌照通常为期最多 3年,可以续期,但每
次续期不得超过 3年,而牌照期连续合计不得超过10年。10年期届满后,如超过一家
营办商表示有意经营,届时将需进行公开投标。
47.在回应黃宏发议员的问题时,运输局局长表示,根据现行法例,并无明确条文禁止
运输署署长就同一航线批出超过一个经营牌照。运输署助理署长补充,由于持牌渡轮
服务的性质是为个别地区的居民提供服务,服务需求未必足以支持两家营办商提供的
并行服务。
48.主席在总结时表示,事务委员会现已就有关厘定持牌渡轮服务最高收费的法律程序
完成初步研究。她将代表事务委员会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会后补注:主席已于1999年4月23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VII. 其他事项
49.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