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文件
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
有关隧道法例的建议修订事项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员,政府拟向立法会提交下列修订法例的建议︰
- 《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目的是为海底隧道(海隧)专营
权届满一事作出准备;以及
- 《1999年行车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目的是因应驾车人士在私营
隧道和政府隧道所犯的罪行,划一检控程序的有关事宜,以及纠正有关付款
予政府隧道营办商的安排。
海隧专营权届满
背景
2.海隧是批予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海隧公司)营办和管理的一项"建造、营运及移交"工程
,专营权为期30年,而这项专营权会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届满。根据《海底隧
道条例》(第203章)第52条的规定,届时海隧公司的资产(包括海隧)会归属于政府。
3.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关于海隧的管理事宜,在政
府收回海隧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批授海隧的"管理、营运和维修保养合约",为期两
年,期满时政府可把合约续期一年。标书甄选工作正在进行中,中标者会在一九九九
年九月一日接管海隧的管理工作。
4.委员应已得悉,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的《一九九九年收入条例草
案》,已载有多项关于海隧的条文,目的是实行对私家车和电单车增收隧道费的建议
、废除《海底隧道条例》(第203章)及其附属法例和《海底隧道(使用稅)条例》(第274
章),并把海隧列为政府隧道。
5.在政府收回海隧后,为了特别配合海隧在营运方面的需要,当局同时须适当地修订
《行车隧道(政府)修例》。为此,当局会提交《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
条例草案》。
《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
6. 这项条例草案的要点如下︰
- 在《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368章)第20条之下订立赋权条文,授权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专为海隧而制定的规例;以及
- 制定(a)项所述的条文后,在《行车隧道(政府)规例》(第368章A)之下
订立一些专门适用于海隧的规例,包括制定一些只适用于海隧的交通
标志,以免在专营权届满当晚,有关方面须通宵更換标志,导致交通
受阻。
有关其他隧道法例的建议修订事项
背景
7.采取"建造、营运及移交"安排的各条现有隧道,分别受有关条例规管,而各条例的制
定日期并不相同。《海底隧道条例》(第203章)是最早制定的有关这类隧道的法例,在
海隧的专营权届满后,这项条例便会由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废除。至于余下四条采
取"建造、营运及移交"安排的隧道,有关条例分别为《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215章)
、《大老山隧道条例》(第393章)、《西区海底隧道条例》(第436章)和《大榄隧道及元
朗引道条例》(第474章),而各条政府隧道则受《行车隧道(政府)条例》规管。最新制
定而有关收费道路/隧道的法例是《青马管制区条例》(第498章),这条例是在一九九
七年一月制定的。
8.我们最近检讨了有关采取"建造、营运及移交"安排的隧道以及政府隧道的条例,并就
检控程序的关事宜确定了多个须予修订的地方。我们会提交《1999年行车隧道法例(杂
项修订)条例草案》,藉以达到修订或纠正有关条例的目的。我们并会趁这机会,纠正
有关支付政府隧道管理费的安排。
《1999年行车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9. 提交上述条例草案的目的如下︰
- 根据现行法例,如有人在隧道范围內犯了罪行,隧道人员可在指称的
罪行发生日期后3个月內,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有关涉嫌犯了该罪行的驾
驶人的资料;条例草案现把上述期限由3个月延长至6 个月,并订明须
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人士如作出虛假陈述或略去任何要项,即属犯罪;
- 订明在法律诉讼程序中,影象记录及印晒设备证明书,以及有关摄影
冲洗过程的证明书都获接纳为证据,以协助隧道营办商证明任何人逃
避缴付隧道费或超速驾驶;
- 修订《裁判官条例》(第227章)附表3,容许触犯《大榄隧道及元朗
引道附例》(第474章附属法例)而被判罚款少于2000元的驾驶人,
以写信方式认罪;以及
- 纠正向《行车隧道(政府)条例》所规管的政府隧道的营办商支付管理
费的安排。
征询意见
10. 请委员省览上文第6至第9段所载有关修订隧道法例的建议。
运输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