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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
有关交通咨询委员会的检讨 - 补充文件
引言
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举行的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委员曾讨论一份
名为"有关交通咨询委员会的检讨"的资料文件,并要求政府就考虑成立一个独立委
员会,负责审核所有公共交通机构的加价申请一事,提交补充资料。
背景
2.本港的公共运输网络提供多种交通工具供市民选择,收费各有不同,视乎不同的
速度和舒适方便程度而定。为确保本港的公共交通机构能继续提供安全可靠和高效
率的服务,而又无须政府补贴,这些机构定要有所需的资金,以支付经营成本、替
換资产、改良设备、添置新设施,以及扩展路线。车资是十分重要的经常收入来源
;假如资金不足,公共交通机构的服务质素便会下降。
3.不过,由于铁路计划在开展初期投资额庞大,加上回本期长,铁路服务因而须由
政府全资拥有的两家法定机构提供。地下铁路公司(地铁公司)成立时,已是一家法
定机构,负责兴建和营办地铁。九广铁路公司(九铁公司)原是政府部门,到一九八
二年转为法定机构,不但组织更为灵活,可以充分把握商业时机,在调配人手和动
用资产方面,也较少限制。两家铁路公司所肩负的责任,是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率
、合乎经济和在商业上可行原则的铁路服务,以满足本港市民的交通需求。
检讨过程
4.我们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提交文件供委员会审议,该文件载述了我们的建
议。在拟定这些建议前,我们曾参考外国的经验,包括前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在
一九九七年发表的《海外城市集体运输系统考察团报告》所载的有关资料,以及在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委员会的意见书。
5.此外,我们也参考了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临时立法会进行动议辩论时,议员所发
表的意见。当时议员建议了多种方法,以加强政府对铁路公司的监管。原有动议提
出成立独立的法定组织,该组织的其中一项任务,是负责处理铁路收费事宜,但动
议遭到否决。其后,动议经过修订,改为集中研究如何加强交通咨询委员会(交咨会)
的职能,结果动议获得通过。当时,运输局局长指出,三十多年来,交咨会的职权
范围一直行之有效,如要作出任何改动,必须提出充分和有力的理据,以作支持。
透明度和问责性
6.本港公共交通机构的一贯政策,是根据经营成本、长远财政需求、竞爭环境和
公众对加价的接受程度,定期检讨收费。提出成立独立委员会的一个原因,是部
分市民质疑厘定收费的机制是否有足够透明度和问责性。
7.在私营的非铁路公共交通服务方面,根据既定机制,调整收费须咨询交咨会,
并须得到行政会议及/或立法会批准。至于铁路方面,虽然两家铁路公司已获有
关条例授权厘定本身服务的收费,但近年两家公司在厘定收费的过程中,都已加
强公众咨询工作以及提高透明度。目前交咨会的角色之一,正是要监察交通运输
服务,特别是收费水平。
8.如要调整收费,根据目前做法,有关公司必定会征询交咨会和立法会交通事务
委员会的意见。有关公司向交咨会和交通事务委员会提交调整收费建议时,会详
细说明调整收费的理据,然后会充分考虑交咨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以及有关人士
和团体的意见,才作出最后决定。以铁路来说,法例确是把厘定收费的最后决定
权赋予两家铁路公司的董事局,但两家公司董事局的成员除政府人员外,还包括
由行政长官所委任公正无私的独立人士。董事局在作出最后决定前,也会考虑所
取得的财务资料,以及在咨询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任何一个决策当局,都必须
在交通机构、乘客和一般市民三者的利益之间求取平衡。
对成立独立委员会这项建议的回应
9.有关成立独立委员会以厘定收费的建议,目的是提高厘定收费机制的透明度和
问责性。政府在考虑这项建议时,须顾及近期情况的发展,而正如上文第7及第
8段所述,公共交通机构厘定收费的过程,透明度和问责性已愈来愈高。正因如
此,我们相信无须设立任何新架构,也能够达到提高有关过程的透明度和问责性
的目的。我们不认为设立独立委员会较现有的机制有更多好处。
10.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新设一个独立委员会,该委员会仍须按照同一程序进行
咨询工作,考虑相同的因素,然后才作出最后决定。因此,设立这个新的组织并
不能取代现有的步骤,反而会增加另一层架构,重复现行程序。此外,目前各有
关团体在厘定收费过程中所发挥的均衡作用和担当的职责,也会受到影响,例如
:交咨会一向是担当独立的顾问角色,公正无私地提供意见;立法会交通事务委
员会让立法会议员向政府提出意见;行政会议、立法会和其他交通机构则根据有
关条例或专营权合约的规定,发挥不同的职能。
11.在铁路方面,还值得一提的是,现行的机制已有制衡作用,可监察铁路公司的
调整车费建议。举例来说,行政长官委任两名政府人员(即运输局局长和库务局局
长)兼任九铁公司和地铁公司的董事局成员,以代表政府监察所涉的权益。这项安
排确保上述两个董事局在议事过程中,考虑到政府在交通运输和财务方面的目标
。行政长官还委任独立人士加入九铁公司和地铁公司的董事局,以监管公司的运
作和发展。铁路公司须把周年报告和经审核的财政报告提交立法会省览。此外,
铁路公司已各自订定及推行乘客联络计划,并定期调查乘客对车费和服务的意见
。
12.在检讨的过程中,两家铁路公司都极力主张现行车费调整机制须维持不变,令
贷款机构确信他们的收入能够达到预测的水平,可以应付举债的利息和还款。铁
路公司能够以稳健的财政状况预测获取借贷,对推行新铁路发展计划极为重要。
举例来说,单是三项优先铁路计划已耗资逾1,000亿元,而两家铁路公司亦已承
诺向商业机构贷款,以支付部分费用。我们赞同铁路公司的看法。在目前经济逆
转的情况下,要筹措资金实不容易。两家铁路公司收费自主的做法,在结构上不
宜有任何改动,以免铁路公司在筹措资金时面对更大困难。
结论
13.在铁路方面,地铁公司和九铁公司的研究结果,以及前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
在一九九七年往海外考察所得,都发现外国的铁路公司在调整车费时往往受政治
压力左右,导致铁路系统的资金严重短缺,须由政府给予大量补贴。与外国相比
,本港的做法实在成功得多。
14.检讨所得的结论认为,交咨会的成员组织和职权范围,暂时不应有任何结构上
的改动。尽管如此,我们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出的文件中已指出,交咨
会的监察工作可在多方面作出改善。我们可以更明确地订定各公共交通机构目前
自动征询意见的做法,以加强这些机构在厘定收费方面对市民的问责性,而无须
设立新的架构。
运输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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