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事项

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
香港地下铁路公司私有化

目的

本文件就香港地下铁路公司(地铁公司)私有化计划提供背景资料,并概述需要处理的有
关问题。

背景和论据

由政府拥有地铁公司的理据

2. 地铁公司是在一九七五年根据《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成立的法定公司,受
委托在顾及香港运输系统的合理需求的原则下,建造和经营地下铁路。第270章规定,
地铁公司须按审慎的商业原则运作。

3.地铁公司由政府全资拥有。多年来,政府投入的股本有助推动地铁公司扩展铁路网
络。由于地铁公司需要进行多项大型基建投资项目,而且在营办初期更要负担巨额债
项,如果并非由政府注资,地铁公司便要以企业公司的名义从资本市场集资,成本因
而会大为提高。目前,地铁公司是全球效率最高和盈利最可观的铁路系统之一,其信
贷评级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所得的评级相同。当年由政府持有地铁公司
百分之百股权的理由,现在已不再适用。

地铁公司实行私有化的好处

4.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财政司司长在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宣布政府有意通
过公开招股的形式,把地铁公司的部分股权私有化。

5.地铁公司是由政府全资拥有,并按审慎商业原则运作的公营机构的成功例子。我们
相信,引进私人股本,将巩固地铁公司提高效率和竞爭力的决心。在营运铁路方面,
私有化会加强市场规律的作用,并可为地铁公司开辟更广泛的资金来源,使该公司在
扩建铁路时,不必完全依赖政府注资或举债。

6. 地铁公司私有化更可以提供大好机会,让香港市民投资在一家经营得法而增长潜力
强劲的商业机构。像地铁公司这样质素优良而资本雄厚的公司把股份上市,会令本港
的证券市场结构更为稳定及多元化。公开招股的计划经过适当宣传后,将有助巩固香
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此外,公开招股更可为政府的一般收入带来进帐,对政府中
期的财政状况也有帮助。

政府保留最大股份

7. 政府打算在地铁公司私有化后,仍保持作为该公司大股东的角色。我们认为,由政
府控股可令地铁的乘客安心,因为乘客都期望政府照顾公众利益,确保地铁公司在私
有化后继续提供安全可靠而又票价合理的服务;而这样的期望也是理所当然的。由政
府控股,还可令本地和海外投资者深信政府支持地铁公司,在本港不断扩充的运输基
础设施计划中,担当重要角色。投资者的信心,有助政府按最大的商业价值,把名下
的地铁公司股份出售。因此,我们打算把地铁公司的全盘业务私有化,而不会把资产
分拆出售。

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竞爭

8.本港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之间的业务竞爭十分激烈,铁路服务也不例外。地铁沿线地
区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服务,其中以专营巴士的行车路线最相近,竞爭也最激烈
。在地铁公司私有化后,我们预期地铁可凭藉安全可靠和高效率等固有优点,继续与
收费较低和服务较灵活的巴士展开竞爭。至于其他交通工具,例如的士和公共小型巴
士等,在与地铁继续竞爭之余,也会提供接驳地铁的服务。举例来说,的士一直能有
效地疏导短途乘客。我们将继续放宽的士在路旁上落乘客的限制,以便的士可疏导更
多乘客。互相竞爭可促使地铁公司维持合理票价、提供质量并重的服务。此外,引入
竞爭,也是保持地铁车费在合理水平的最佳保证。

安全事宜

9. 根据现行《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的规定,香港铁路视察组(视察组)拥有多
项权力,包括监察与铁路安全有关的各方面事宜,以及调查铁路事故。视察组的权力
,在条例草案中会完全保留。各项权力详情如下:

  1. 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铁路处所;

  2. 在有需要时,以传票方式要求任何人提供资料;

  3. 在铁路处所內外,对铁路的机械装置和设备进行测试或检查;以及

  4. 要求铁路雇员和承建商协助进行测试和检查,以及为有关目的提供
    所需的任何文件。
车费规管事宜

10.根据现行《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的规定,地铁公司有权自行厘定车费。不
过,地铁公司实际上会主动就增加车费事宜,咨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和交通咨询
委员会。地铁自一九七九年十月启用以来,车费的每年平均增幅为7.5%,比同期甲类
消费物价指数的平均增幅8.2%为低。由于经济下调,通胀率偏低,地铁公司自一九九
七年九月一日以来未曾增加车费。我们认为,地铁公司私有化后,应继续保留自行厘
定车费的权利,使该公司能够积累充足资本,以发展和维修铁路系统,并为股东提供
合理回报。正如上文第 8 段所述,我们会致力维持一个公平的经营环境,让各种公共
交通工具互相竞爭,以确保地铁公司不会滥用自行厘定车费的权利。

新铁路工程

11.以往,地铁公司兴建地铁支线,资金主要来自不同形式的政府资助(例如:股本注资
、批予物业发展权),以及按与政府相同的信贷评级来借款。由于集资成本较低,地铁
公司得以逐步扩展地铁网络,同时取得投资回报。私有化之后,地铁公司在计划兴建
新支线时,必须紧守商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和规律;即是说,所兴建的支线,必须能够
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和九广铁路竞爭,商业回报亦必须合理及足以抵偿资本成本和风
险。

12.政府在批出有关的铁路工程合约方面,会继续担当重要的角色。政府在未来铁路扩
展的计划中,将对地铁及九铁完全平等对待,而不会把政府在两间公司的不同控股权
,列入考虑之列。政府在批出全新铁路网络的工程合约前,会考虑长远运输规划事宜
、地铁公司和九铁公司承办该项新工程的能力,以及当时其他有关的运输政策等因素
。我们相信,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尽量促使两家铁路公司进行竞爭,是符合公众利
益的做法。

土地问题

13.地铁公司以往能够承担铁路工程的费用,主要有赖于该公司所进行的物业发展。地
铁公司不但促使邻近地铁站的物业蓬勃发展,还令地铁沿线涌现不少新社区。地铁公
司除了筹划物业发展计划之外,更负责大部分地基建造工程,以及提供其他一般基础
设施。另一方面,物业发展计划也为铁路系统带来首批乘客。我们认为,地铁公司应
继续承担把铁路和物业发展计划合而为一的工作。为此,我们会因应情况,沿用现行
政策,继续把地铁车站和车厂上盖的物业发展权批给地铁公司。

私有化计划的路向

法律架构

14.地铁公司目前是一家法定公司,不宜掺入私人股本。因此,我们会成立一个称为"地
下铁路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的新机构。这家公众有限公司须受《公司条例》(第32
章 )规管,而地铁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亦会在《地下铁路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获得
通过后,转归这个新的法人团体。

15.条例草案一经通过,便会取代现有的《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新法例会赋
予地铁有限公司经营现有地铁网络的专营权。此外,条例草案并订明,这家专营公司
如严重违反专营权条款,则会一如其他公共交通专营权的条款,遭到罚款、暂时中止
专营权或撤销专营权的处罚。条例草案的其他主要条文,会把政府现有的规管权力编
纂为成文法则,其中包括向地铁有限公司搜集资料和纪录的权力,目的是确保该公司
履行其责任,提供适当而有效率的服务。

营运协议

16.政府会与地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营运协议,详细订明专营权的条款,包括政府的监
察程序和该公司厘定车费的程序。协议会规定地铁有限公司在厘定车费时,须咨询立
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和交通咨询委员会,及考虑市民的接受程度。此外,协议也会详
列地铁公司现行的服务标准和水平,并订明机制,以便政府监察有关的服务标准及水
平。地铁有限公司如严重违反该等标准及水平,可被罚款、暂时中止专营权,甚或撤
销专营权。协议并会订明其他工作表现指标,以衡量服务质素和显示需要改善服务的
地方。

计划进展

17.我们沒有就公开招股定下任何期限。在1999/2000年度的政府预算中,政府假设在
2000/2001及2001/2002财政年度,库房可从公开招股获得共300亿的收入。

总结

18.我们必须承认,目前地铁公司所营办的铁路服务既有效率又带来合理收益,是屈指
可数的成功例子。进行地铁公司私有化计划,并不是要改变这个成功企业行之有效的
经营模式。我们相信,建议的法律架构和监管架构,必须让政府能有效地监察地铁服
务,就像监察其他公共交通机构一样。此外,上述架构也必须确保地铁能继续担当重
任,为市民提供安全可靠而有效率的交通服务。

运输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