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议员刘千石办事处的信头
本处档号/Our Ref.:
来函档号/Your Ref.:
日 期/Date:
CB(1) 1033/98-99(05)
敬启者:
日后审批渡轮服务加费建议的机制
交通事务委员会已多次讨论持牌小轮厘定收费的法定程序问题,由于政府仍旧坚持立法会无权审议日后小轮服务收费,这与立法会法律顾问的理解完全相反,显示政府刻意剝夺立法会代表公众监察渡轮收费的原有权力。
立法会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十分清楚,便是厘定持牌小轮的收费调整「公告」与过往厘定专营渡轮收费调整「命令」一样,均应属于附属法例,因为该收费「公告」影响市民公众权益;然而,政府一直坚持己见,令有关问题的讨论拖了近半年仍未来共识,而新渡轮牌照将于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届时众多离岛区居民的权益是否获得有效保障,令人担忧。事实上,根据获政府批准牌照的经营者提交的标书,他们均有意由4月1日起将部分收费项目加价。
本人认为,政府有责任按照附属法例规定,将日后渡轮服务收费调整的法规提交立法会审议;为此,本人将于下次交通事务委员会作出以下动议:
「本委员会促请政府当局按照附属法例程序规定,将日后任何领牌渡轮服务的船费厘定及调整公告,均以附属法例方式提交立法会审议,包括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经营的新渡轮牌照服务。」
谨请事务委员会各委员支持本人拟提出的动议,维护立法会监察政府的法定权力,及保障市民的权益。如对动议有任何问题或意见,欢迎与本人联络。
此致
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
刘健仪主席及各委员
刘千石 谨启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