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
招标承办离岛、新市镇及港內航线的渡轮服务
工作进度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员
- 离岛线渡轮服务的招标结果;
- 招标承办新市镇和港內线渡轮服务的工作进度;以及
- 厘定持牌服务最高收费的法律规定。
背景
2.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油麻地小轮)现有的专营权,会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
十一日届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决定把油麻地小轮
目前营办的离岛、港內和新市镇等航线的渡轮服务,以及天星小轮有限公司营办的
中环至红磡渡轮服务分成几组,公开招标竞投,以便现有专营权在一九九九年三月
三十一日届满后,上述渡轮服务能以持牌服务形式继续营办。
3.由于离岛居民沒有陆上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我们会首先招标承办离岛线的渡轮服
务。
离岛线渡轮服务A. 接获的标书数目
4. 离岛线分为下列三组?
(a) 第I组: | 中环至长洲、尖沙咀至长洲(旅游线)及离岛
之间的航线;
|
(b)第II组:
| 中环至梅窝、中环至坪洲及尖沙咀至梅窝(旅游
线)航线;以及
|
(c) 第III组:
| 中环至榕树湾及索罟湾航线。
|
5.招标公告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截标日期为一九九八年十月十
二日。运输署总共收到来自六间公司的十份标书,其中四份标投第I组航线,而标
投第II及第III组航线的标书则各有三份。
B. 评审准则
6.进行招标的主要目的,是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后,继续为离岛居民提
供渡轮服务。此外,我们也希望藉着招标竞投,改善渡轮服务的整体服务水准。
7.标书由一个跨部门的标书评审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运输署副署长担任主席,成
员包括运输署、海事处、民政事务总署、律政司及廉政公署的代表。由劳工处和土
木工程署等部门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亦会协助委员会评审标书內某方面的项目
。委员会采用的评审准则如下--
- 服务水平;
- 收费;
- 渡轮和乘客设施的质素;
- 投标者的实力和财力;以及
- 建议的应变措施。
C. 投标结果
8. 中标者如下-
(a) 第I组 - 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油麻地小轮)
(b) 第II组 - 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油麻地小轮)
(c) 第III组 - 港九小轮有限公司(港九小轮)
9.两间中标公司已获发牌经营离岛线的渡轮服务,为期三年,由一九九九年四月
一日起至二零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牌照可延期一段或多段期间,每次延期最
长为三年,而牌照期连续合计不得超过十年。
10.油麻地小轮和港九小轮在本港营办渡轮服务,素有经验。两间公司在标书內都
承诺,会以合理的船费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渡轮服务。在已采用的评审准则之下,
油麻地小轮在第I组和第II组航线上得分最高,其建议的优点包括低船费、增加班
次和缩短航程时间等。港九小轮在第III组上得分最高,优胜的地方包括低船费和
将会遣派一些较新和较快的船投入渡轮航线。两间公司的背景资料和标书所列述的
营运方式分别载于
附件A和
附件B。
11.两间公司已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向离岛区议会简介所提供的服务;在调整
航班时间表时,会考虑区议员的意见。
12.预计渡轮服务在一九九九年四月可以顺利过渡。油麻地小轮会保留大部分现有员
工,以便营办第I组和第II组航线,而港九小轮亦会聘用油麻地小轮的员工,担任因
营办第III组航线而需开设的全部职位。政府会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并会提供一切所
需的协助,以确保渡轮服务顺利衔接。
港內和新市镇航线的渡轮服务
13.当局根据营商原则,以及航线和码头的分布情况,把油麻地小轮营办的港內和新
市镇航线渡轮服务,以及天星小轮营办的中环至红磡渡轮服务,分为下列五组,公
开招标?
(a) A组: | 中环至屯门的渡轮服务,以及一项来往中环、屯门、
沙螺湾和大澳的游览服务;
|
(b) B组: | 中环至尖沙咀(东部)的渡轮服务;
|
(c) C组: | 北角至观塘的渡轮服务;
|
(d) D组: | 来往北角、红磡和九龙城的渡轮服务;以及
|
(e) E组: | 来往中环、湾仔和红磡的渡轮服务。
|
14.我们已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进行招标。截标日期为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
日。共有六间公司递交八份标书。由于沒有公司竞投C组的渡轮服务,有关航线的
服务会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后终止。停办上述服务不会对乘客和陆上交通
造成重大影响,原因是有关服务的乘客量偏低,以及还有其他便捷的陆上交通工具
可供乘客选择。不过,我们会监察有关情况,以确定是否需要加强来往北角至观塘
的其他公共交通服务。
15.标书会由一个跨部门的标书评审委员会审核。成员的组合与离岛线渡轮服务的
标书评审委员会相若,而所采用的评审准则亦大致相同。评审工作预期在一九九
八年十二月完成,中标者届时会接获通知。此外,中标者亦须优先聘用油麻地小
轮的员工,以填补因营办上述渡轮服务而出现的有关空缺。
有关厘定持牌服务最高收费的法律程序
16.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曾去函当局,就下述事项征
询意见:根据《渡轮服务条例》(第104章)(简称"该条例")第33(1)条在宪报刊登的公
告是否视为附属法例,并须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的规定提交立法会审
议。
17.根据该条例第33(1)条的规定,运输署署长(简称"署长")可在宪报刊登公告,就
持牌渡轮服务厘定接载乘客和运载行李、货品及车辆可收取的最高船费。这些公
告是否当为"附属法例",视乎这些公告是否符合《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就附
属法例所下的定义。
18.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条的定义,"附属法例"是指规则、规例、
命令、决议、公告、法院规则、附例或其他根据或凭藉任何条例订立,并具有立
法效力的任何文告的文书。由于上述公告是根据条例而发出的,问题的关键在于
署长就持牌服务厘定最高收费时所作的决定是否具立法效力。如果具立法效力,
按照上述定义,则署长的决定可视为附属法例。
19.该条例自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以来,署长每次为持牌服务厘定最高收
费时,都会在宪报刊登一般公告;至今为止,署长就持牌服务厘定最高收费时所
作的决定,从未视为附属法例或具有任何立法效力。
20.香港法例并沒有为"立法效力"一词下定义,也沒有权威的依据可以直接提供释
义。不过,当局在判断署长的决定是否具立法效力时,采用了某些个案的权威依
据所定的准则。这些准则基本上订明,署长的决定在下列情况下才具立法效力?
- 有明确条文指定有关文书是附属法例;
- 有关文书扩大现行法例的适用范围或修订现行法例;
- 有关文书一般适用于公众或某个界别的人士,或适用于占主要部分的公众
人士(相对于个别人士);以及
- 有关文书制订了约制行为通则,而且沒有提述这些规则日后会适用于哪种
情况。
21. 当局引用上述各项准则,判断署长就船费作出的决定是否具立法效力时发现?
- 该条例沒有明确指署长就持牌服务的最高船费所作的决定为附属法例;
- 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关的决定不会修订该条例或扩大该条例的适用范围;
- 署长所厘定的最高船费可以约束持牌人,使他们不得收取高于他所厘定的
最高船费。因此,这项决定适用于个别人士(即渡轮服务持牌人),而非一
概适用于公众人士或占主要部分的公众人士;以及
- 有关的决定只约束持牌人,所以不是约制行为通则。
22. 当局根据上述准则作出结论,认为署长就船费作出的决定沒有立法效力。
23. 此外,当年在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已清楚显示政府的立法用意,是授权署长
厘定持牌服务的船费,而在通过1982年渡轮服务条例草案时,立法机关也沒有对
授权一事进行辩论或提出质询,因此,署长厘定持牌渡轮服务的最高船费,只是
为行使法定权力而执行的行政工作。
24. 当局认为,根据该条例第33(1)条在宪报刊登的公告并沒有立法效力,因此,
这些公告不是附属法例,无须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提交立法会
审议。
运输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A
中标者背景资料
投标者名称
| 背 景
| 现时营办的渡轮服务
|
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
| 现时渡轮营办商
| 12条专营航线(6条离岛航线、5条港內航线及1条新市镇航线)及6条持牌渡轮航线
|
港九小轮有限公司
| 是一剽几位提供包船服务的小型本地渡轮营办商于1998年年初组成的公司。其中两名股东在本港和国內拥有船厂。
| 3条持牌渡轮航线
- 荃湾 — 中环(经青衣)
- 香港仔 — 榕树湾(经北角村)
- 北角村 — 中环
|
中标者的营运概要
第一组
| 长洲 — 中环
| 离岛之间
| 长洲 — 尖沙咀
|
| 现时情况
| 由1999年4月1日起
| 现时情况
| 由1999年4月1日起
| 旅游航线服务
由1999年4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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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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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班(1班快速渡轮+3班普通渡轮)
| 5班(3班快速渡轮+2班普通渡轮)
| 沒有特定繁忙时间
| 沒有特定繁忙时间
| 星期六下午4班快速渡轮;及星期日及公众假期8班
|
| 58班(13班快速渡轮+45班普通渡轮)
| 83班(49班快速渡轮+34班普通渡轮)
| 16班普通渡轮
| 19班普通渡轮
| 快速渡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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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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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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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渡轮
| 24元
| 20元
| -
| -
| 30元
|
普通渡轮
| 9元7角(普通位)
17元(豪华位)
| 10元(普通位)
16元(豪华位)
| 7元(普通位)
-
| 8元(普通位)
10元(豪华位)
| -
-
|
月票
| 400元
| 40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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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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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渡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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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元
|
| -
| 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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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渡轮
|
| 10元5角(普通位)
16元8角(豪华位)
|
| 8元4角(普通位)
10元5角(豪华位)
| -
-
|
月票
|
| 420元
|
| -
| -
|
航行时间
(1999及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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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分钟
| 32分钟
| -
| -
| 32分钟
|
| 57分钟
| 48分钟
| 46分钟
| 46分钟
| -
|
船只调配
(1999及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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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艘(2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5艘(200至433个座位;空调/部分空调)
| -
| -
| 1艘快速渡轮(2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 5艘(13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2艘(1500至16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1艘(600个座位,沒有空调)
| 1艘(4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
|
中标者的营运概要
第二组
| 梅窝 — 中环
| 坪洲 — 中环
| 梅窝 — 尖沙咀
|
| 现时情况
| 由1999年4月1日起
| 现时情况
| 由1999年4月1日起
| 旅游航线服务
由1999年4月1日起
|
航班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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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班(1班快速渡轮+3班普通渡轮)
| 4班(2班快速渡轮+2班普通渡轮)
| 3班普通渡轮
| 4班(2班快速渡轮+2班普通渡轮)
| 星期六下午4班普通渡轮;及星期日及公众假期8班
|
| 49班(9班快速渡轮+40班普通渡轮)
| 58班(38班快速渡轮+20班普通渡轮)
| 46班(8班快速渡轮+38班普通渡轮)
| 52班(29班快速渡轮+23班普通渡轮)
| 普通渡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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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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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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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元
| 20元
| 24元
| 20元
| -
|
| 9元7角(普通位)
17元(豪华位)
| 10元(普通位)
16元(豪华位)
| 9元2角(普通位)
17元(豪华位)
| 10元(普通位)
16元(豪华位)
| 15元(普通位)
24元(豪华位)
|
| 400元
| 400元
| 400元
| 400元
| -
|
|
|
|
|
|
|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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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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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1元
|
| 21元
| -
|
|
| 10元5角(普通位)
16元8角(豪华位)
|
| 10元5角(普通位)
16元8角(豪华位)
| 15元7角(普通位)
25元(豪华位)
|
月票
|
| 420元
|
| 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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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时间
(1999及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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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分钟
| 31分钟
| 25分钟
| 25分钟
| -
|
| 60分钟
| 48分钟
| 50分钟
| 38分钟
| 48分钟
|
船只调配
(1999及2000年)
|
|
|
|
|
|
| 1艘(105个座位;空调)
| 2艘(2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1艘(105个座位;空调)
| 2艘(2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
|
| 5艘(13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2艘(500至13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2艘(500至13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2艘(500至15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1艘(5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中标者的营运概要
第三组
| 榕树湾 — 中环
| 索罟湾 — 中环
|
| 现时情况
| 由1999年4月1日起
| 现时情况
| 由1999年4月1日起
|
航班数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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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班(2班快速渡轮+2班普通渡轮)
| 4班(3班快速渡轮+1班普通渡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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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班(14班快速渡轮+32班普通渡轮)
| 57班(21班快速渡轮+36班普通渡轮)
| 20班普通渡轮
| 22班快速渡轮
|
收费 (1999及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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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5元
| 15元
| -
| 13元
|
| 9元2角(普通位)
17元(豪华位)
| 10元 -
| 9元2角(普通位)
17元(豪华位)
| -
-
|
| 400元
| 450元
| 400元
| 450元
|
航行时间 (1999及2000年)
|
|
|
|
|
| 22分钟
| 20分钟
| -
| 35分钟
|
| 42分钟
| 30分钟
| 50分钟
| -
|
船只调配
1999
|
|
|
|
|
| 1艘(2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2艘(200至4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
| 1艘(100个座位;空调)
|
| 2艘(600至10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2艘(450个座位;部分空调)
| 1艘(4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
|
2000
|
|
|
|
|
|
| 2艘(200至400个座位;部分空调)
|
| 1艘(200个座位;空调)
|
|
| 2艘(450个座位;部分空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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