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67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WS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2月1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李家祥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I -- 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
进行的检讨 -- 公众咨询的结果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
何永谦先生

社会福利署署长
梁建邦先生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
黃游倩如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1
罗志康先生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社会保障)
简何巧云女士

议程项目IV -- 长者社区网络计划检讨研究报告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
何永谦先生

署理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梁王珏城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老人服务)2
廖庆麟先生

署理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
吴马金娴女士

卫生署助理署长(长者健康服务)
梁柏贤医生

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经理(元朗、粉岭、大埔)
马绪源先生

房屋署经理/屋村联络主任计划
黃瑞华小姐

长者社区网络计划检讨研究顾问
周永新教授
应邀出席团体: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

吴卫东先生
霍天雯女士

香港老人权益联盟

谭蝶魂女士
彭伟成先生
锺益先生
朱凤娴女士
林培山先生
邓珊珊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确认通过1998年11月9日的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1139/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9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136/98-99(01)号文件)

2. 主席告知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事务委员会拟于1999年3月8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下次例会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1. 在社会福利署(社署)及各福利机构实施资源增值计划;

  2. 福利机构面对公益金可能削减资助而引致的财政问题;及

  3. 政府奖券基金。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同意,稍后再与事务委员会秘书确定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3.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建议讨论的事项一览表(立法会CB(2)1136/98-99(01)号文件的附录)。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建议并获议员同意,在日后举行的一次会议席上,由政府当局简介以下事项 ---

  1. 《领养条例》检讨咨询结果;及

  2. 精神健康监护委员会 -- 津贴。
定于1999年4月至7月期间举行的例会

4. 议员察悉下列举行例会的日期

1999年4月14日; )
1999年5月10日; )
1999年6月14日;及 ) 上午10时45分
1999年7月12日 )

III. 就综援计划进行的检讨 -- 公众咨询的结果
(立法会CB(2)1136/98-99(02)号文件)

5.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的文件內容。该份文件的重点如下

  1. 为期6星期的公众咨询期在1999年1月20日结束,公众人士在该段期间曾积极作出回应。政府当局发出了22 000份检讨报告书及21万份报告摘要,并为各公营及私营机构安排简报会及出席该等机构的会议,向其阐释各项建议的新措施。政府当局亦出席了电台及电视台节目,并就整套建议进行了一项民意调查。此外,当局在1999年1月13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就一项关于综援检讨的议案辩论作出回应;

  2. 社会福利咨询委员会召开了两次特别会议,讨论综援检讨报告书。委员会关注

    1. 积极就业援助服务的成效;

    2. 厘定标准金额的拟议调整幅度时所采用的基准;及

    3. 社区工作计划会否令参加者感受屈辱。

    在社会福利咨询委员会第2次特别会议席上,虽然大部分委员均支持综援检讨的目标,但对于要求单亲家长在其最年幼子女年满12岁时必须积极寻找工作的建议,他们深表关注。

  3. 当局为各临时区议会的议员举行了3次简报会。卫生福利局及社署的代表亦出席了临时区议会或其属下委员会共10次会议。在某些临时区议会会议席上(包括九龙城、大埔、元朗及南区),大部分与会区议员都支持检讨报告书所订定的目标和其中的建议。然而,他们亦甚为关注有关社区工作计划的安排,以及要求单亲家长在其最年幼子女年满12岁时必须寻找工作的建议。在另一些临时区议会的会议席上(包括黃大仙、屯门及深水埗),区议员对各项建议意见纷纭。在其他临时区议会会议席上(包括中西区、观塘及湾仔),大部分在会上发言的区议员均对检讨报告书所提出的建议持强烈的保留态度。

  4. 乡议局通过了一项议案,一致赞成综援检讨报告书內胪列的整套建议。他们极为支持自力更生的原则,认为这项原则一直是香港经济赖以成功的关键所在。

  5. 在一次有百多名各个街坊会理事出席的聚会中,多名与会代表均极为支持检讨报告书的目标。
政府当局进行的民意调查

6.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向议员简报由该局委托的市场调查公司所进行的民意调查结果

  1. 98%的受访者同意,建议收紧措施不应影响高龄/残疾或健康欠佳的受助人;

  2. 93%的受访者同意,应停止发放综援金给那些虽有工作能力,但却拒绝求职而沒有给予合理解释的失业综援受助人;

  3. 86%的受访者赞成要求有工作能力的失业综援受助人参与社区工作的建议;

  4. 68%的受访者赞成调低有3名或以上健全成员家庭的综援金额的建议;及

  5. 55%的受访者赞成要求单亲家长必须寻找工作的建议,但有40%的受访者则表示反对。
由多间机构进行的民意调查及传媒/公众所表达的意见

7.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指出,多间不同机构曾于咨询期內进行了7项民意调查。各项调查结果业已载于文件之內。他向议员简报13份本地报章在其社论所表达的意见,并特别指出,其中12份报章均支持检讨的目标。很多报章亦关注到,那些年龄介乎12至15岁而又来自单亲家庭的儿童,的确需要家长给予更多关怀和照顾。

8.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表示,许多市民透过电子传媒的电话节目,表示支持检讨的目标。巿民认为,如有健全成人宁愿放弃工作而依靠综援过活,这些个案便属于"滥用"综援。

9.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告知议员,截至1999年1月20日为止,社署共收到2 602份意见书。由于政府当局希望审慎研究在咨询期最后数日才收到的大批意见书,以致当局在拟备这份供事务委员会参阅的资料文件时有所延误。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就提交文件有所延误及因而对议员引致不便致歉。

议员提出的质询

10. 鉴于政府当局的文件內并沒有胪列福利界的意见,罗致光议员问及福利界在咨询期內所表达意见的详情。此外,据他所知,按照目前的规定,若综援受助人每月入息不少于3,200元而工作不少于120小时,便可获得豁免计算入息。由于这些规定一直备受批评,认为规定过于严苛,而且只会减低受助人的工作意欲,因此罗议员认为当局应考虑这方面的批评意见。在资产限额方面,有人建议对育有年幼子女的单亲家庭的个案进行资产审查时,应豁免计算该等单亲家庭所拥有的自住物业的价值。罗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这项建议。

11.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解释,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的文件,只是政府当局就社会各界在咨询期內表达的意见所作的初步分析。政府当局会更深入研究搜集所得的全部意见,包括福利界的意见及罗议员提及的建议,然后再进一步汇报咨询结果。

12. 李卓人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倾向只是在文件內胪列支持其建议的意见。据他记忆所及,立法会在1999年1月13日就综援检讨进行议案辩论期间,部分议员曾经批评当局进行的民意调查有误导成份。李议员询问当局进行这项调查所需的费用。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表示,该笔费用约为17万至18万元。他解释当局所进行的调查绝无误导成份,因为进行调查时向受访者提问问题的措辞,与检讨报告书內相关建议的措辞完全一样。此外,据他留意所得,这项调查搜集所得的意见,与由多间机构分别进行的7项民意调查的结果一致。

13. 李卓人议员提及政府当局的文件第39段,并要求政府当局就社署收到的2 602份意见书的意见提供详尽资料,包括分类列出意见书的意见。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表示,大部分意见书(约1 900份)都沒有对整套建议表示赞成或反对,只是就某些建议提出意见。对于要求单亲家长在他们最年幼子女年满12岁时必须积极寻找工作,以及要求失业综援受助人参与社区工作的建议,很多意见书都对这两项建议表示有所保留,同时亦建议作出若干其他的安排。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解释,由于这些意见书都是在咨询期最后3天才收到,政府当局需要更多时间研究该等意见。关于其余600多份意见书,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表示,正如文件所载,有269份意见书赞同整套建议,406份则表示反对。

14. 杨森议员察悉,福利界在咨询期內曾积极表达意见,当中包括香港社会服务联会、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和香港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他要求政府当局在研究过福利界的意见后,向事务委员会提供进一步资料。杨森议员亦赞成李卓人议员的建议,要求当局就2 602份意见书所载的意见提供更详尽资料。此外,他质疑政府当局为何沒有在文件的第42段提及一项建议,就是有建议认为政府应把用作安排社区工作的资源,拨作为失业综援受助人提供全面的就业服务,这样才可发挥更大作用。他又察悉,很多单亲家庭均陷于无法取得赡养费的困境。鉴于单亲家庭占了综援计划下的3人家庭总数的70%,他要求政府当局在建议削减人数较多的家庭所得的标准金额时,应顾及这些单亲家庭的苦况。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察悉上述一切情况;他又承诺会将福利界的意见及政府当局研究上述建议的结果,收纳在最后分析报告內。

15. 李华明议员察悉,部分综援受助人曾向政府当局表达意见。他询问政府当局,文件內关于"公众的意见"的段落有否包括这些意见。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答称,该等意见已包括在2 602份意见书之內,但他亦答允会另行考虑由综援受助人提出的意见。

16. 李华明议员强烈批评政府当局,指政府当局文件第35段错误阐述学者的意见。他指出,大部分学者不但反对检讨报告书所提出的建议(尤其是削减标准金额的建议),更提出了多项务实的反建议。然而,当局并沒有在文件內把这些意见一一胪列出来,他对此感到失望。他质疑哪些学者赞成检讨所提建议,并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详情。此外,他不满意政府当局在文件第41至47段所采用的处理手法,认为该等段落只是概括描述搜集所得的意见,却并无将公众提交意见书的情况加以量化,例如列出赞成或反对检讨所提建议的意见书数目。

17.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在作出最后分析时,可更详细阐述学者的意见。他表示,学者对整套建议的意见纷纭。就议员要求当局将公众所表达的意见加以量化一事,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解释当中涉及的若干技术困难。他又表示,若根据市民在传媒的电话节目及其他场合所表达的意见而将公众的意见加以量化,其准确程度令人怀疑。他反而认为,在评估公众对拟议措施的支持程度方面,由政府当局进行的民意调查得出的结果更为可靠。尽管如此,他同意就当局接获的2 602份意见书提供更详尽资料,包括分类列出该等意见。李华明议员强调,他从来沒有建议利用公众在电话节目所表达的意见作为量化公众意见的基础。他表示只是要求政府当局依据社署收到的意见书加以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加以量化。此外,他认为政府当局的民意调查有误导成份。

18. 何秀兰议员察悉,在咨询期內,市民和综援受助人均曾就较宏观的事项提出很多具建设性的建议,例如如何协助穷人脫贫,以及如何透过改善安排就业服务、设立子女扶养局、推展成人教育和托儿服务等,以增加综援受助人的就业机会。她要求政府当局把这些意见纳入最后报告之內。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同意,各界在讨论综援检讨报告书的过程中就这些宏观事项提出的各项建议,均会纳入最后报告之內。

19.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向议员简介积极就业援助服务。该项服务将取代失业综援申请人须向劳工处登记的规定。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社会保障)补充,政府当局将与非政府机构的代表会晤,以考虑该等机构提供的意见,使雇员再培训局可改善其培训课程,开办对雇主和综援受助人更有帮助的课程。同样地,社署业已邀请香港总商会及香港工业总会就培训课程提供意见。当局已从政府奖券基金获得额外拨款,以加强社会保障办事处的电脑系统,使各办事处的电脑可即时接达劳工处的职位空缺资料库。这样,综援受助人便可在社会保障办事处即场翻查是否有适合的职位空缺。社署现正就推行积极就业援助服务的细则拟定计划。按照当局的构思,当失业的综援受助人在社会保障办事处登记求职时,便会安排个案工作者以一对一的方式接见该受助人。在接见期间,个案工作者会向其解释积极就业援助服务的资料,例如有关豁免计算入息的规定。个案工作者会与综援受助人商讨,在考虑过受助人的教育程度和工作经验后,为受助人订定特别为其而设的计划,希望能令他重投工作行列。然而,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社会保障)补充,由于申请人在劳工处登记求职时需要自行在劳工处的通告板寻求适当空缺,才能通过劳工处觅得工作,因此综援受助人利用这个方法求职的意欲偏低。为此,有关的拟议措施亦旨在增加受助人寻找工作的意欲。

20. 李卓人议员认为,政府当局不应以偏概全,指所有综援受助人的求职意欲偏低。他察悉,一批为数约800人的综援受助人在完成再培训课程后,约有一半人成功觅得工作,而其他已完成相若的再培训课程的参加者,其成功就业率亦大致一样。他认为政府当局应考虑到,现时社会上普遍人浮于事,就业机会实在有限。

21. 李卓人议员询问社署会否评估综援受助人可以从事的工作的工资水平,以及会否强迫他们接受工资不合理的工作。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在回应时解释,积极就业援助服务并沒有规定综援受助人须向其准雇主透露他是综援受助人。这样,他们可按市场趋势与准雇主商讨薪金数额。她又向议员保证,若社署和劳工处都认为有关工作的工资水平属于偏低,政府当局不会强迫综援受助人接受该份工作。

22. 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在审定就综援检讨提交的报告时,考虑议员的意见,并在向行政会议提交有关报告时,同时将报告副本送交事务委员会参阅。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答允这项要求。

IV. 长者社区网络计划检讨研究报告及社区网络机制在寒流中为亟需照顾的独居长者设立的措施
(立法会CB(2)1136/98-99(03)、(04)及(05)号文件)

23.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协会)的代表应主席所请发表意见,并提出下列各点

  1. 政府当局应加强为长者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并应加倍留意独居长者的健康状况;

  2. 政府当局应考虑将合资格向社署申请在家中安装紧急召援钟资助的独居长者的年龄限制,由70岁降低至60岁。社署亦应主动为全港20万名独居长者安装紧急召援钟;

  3. 以往曾有部分独居长者,在需要义工即时提供协助时却未能透过社署热线与他们联络。因此,政府当局应增加长者支援服务队的人手,确保他们能够为有需要的独居长者迅速提供服务;

  4. 房屋署(房署)职员倘发现独居长者因健康理由而需要安装紧急召援钟,便应主动襄助,将他们的情况转告社署;

  5. 协会的代表不满在全港20多万名独居长者中,只有大约14 600名获得长者社区网络计划服务,并只有大约7 100名长者获配对义工。他们认为这些数字反映该计划的人手不足,并认为这项计划应至少为10万名独居长者提供服务;

  6. 协会的代表不满全港只有两支老人外展队,只为湾仔及荃湾区的长者服务。他们亦不满政府当局已决定不再拓展此项服务,并要求在每区设立这类外展队;及

  7. 目前,只有大约4万名居于安老院舍的长者获提供免费的流感预防注射。协会的代表促请政府当局将这项服务扩展至惠及所有长者。
24. 李华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4 600名家中已安装紧急召援钟的独居综援受助长者的资料,分项开列年逾70岁的长者及身体有50%机能缺损长者的人数。

25. 署理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汇报,在1999年1月寒流袭港期间,共有35名长者去世。其中20名年逾75岁、11名介乎65岁至70岁之间,另4名则在65岁以下。她表示,在35名去世的长者中,社署取得20名死者的资料,并发现有16人其实是死于慢性疾病,如心臟病、哮喘、中风和其他疾病,只有4宗个案与寒冷天气有关。社署又发现,在去世长者当中,有20人与家人同住。

26. 李华明议员问及当局如何在星期日为独居长者供应热食。署理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在回应时表示,社署亦有安排家务助理队在星期日工作,并曾要求各间为长者提供服务的团体,在寒流袭港期间为长者送上热食,以及协助他们在寒冷的天气下保持身体溫暖。因此,社署曾在寒流袭港期间,动员众多义工探访独居长者。

27. 署理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在回应香港社区组织协会的意见时解释,社署已印制有关紧急召援钟的单张,在社会保障办事处和社署派发,藉以广泛宣传这项计划。然而,尽管社署致力加强宣传工作,但部分长者不接受安装紧急召援钟(俗称"平安钟"或"救命钟")的构思,因为他们对"救命钟"一词有所忌讳。署理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表示,社署会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期望能改变长者对紧急召援钟的看法。她又告知议员,政府当局会考虑将独居长者合资格获安装紧急召援钟的年龄规定降低。她答允在拟定细节后,再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就此,杨森议员指出,由于长者社区网络计划的服务对象是60岁或以上的长者,故此,基于这个论据,政府当局实应考虑将独居长者合资格申请在家中安装紧急召援钟资助的年龄规定,由70岁降低至60岁。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应议员所请,答应尽快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政府当局就这项要求作出的决定。

28. 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经理(元朗、粉岭、大埔)在回应香港社区组织协会的意见时又表示,房署业已透过各类单张和通讯,广泛宣传紧急召援钟。此外,房署亦有个别发信通知独居长者,他们可申请资助,以安装紧急召援钟。在寒流袭港期间,有25个屋村的屋村联络主任曾探访独居的年老租戶。他们最近曾探访和致电给7 200个这类租戶。房署职员亦会将有需要的独居长者转介予各有关部门,如社署和卫生署,以便为他们提供跟进支援服务。

29. 李华明议员询问,房署在独居长者家中进行水管维修及其他工程时,会否协助他们搬移家具杂物。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经理(元朗、粉岭、大埔)回应谓,房署职员会为长者提供这方面的协助。

30. 杨森议员询问,长者到公营医院门诊部接受治疗时,政府当局会否免费为他们进行预防流感注射。卫生署助理署长(长者健康服务)在回应时解释,免费注射计划的服务对象是由免疫事务咨询委员会根据现行有关免疫注射的经验、有关疾病在当地的流行情况及海外地区所采用的免疫注射惯例来订定的。不过,他强调,预防流感最有效的方法是注意个人及环境卫生。他又指出,在所有因流感病征而到政府一般门诊部求诊的病人当中,65岁及以上的长者只占总数少于3%,因为大部分长者可能已有免疫能力。卫生署助理署长(长者健康服务)在回应杨森议员的进一步提问时同意,倘长者因患有流感而感染并发症,会有较大的危险。不过,他指出,卫生署所提供的免费流感注射,只可为长者提供60%至70%的保障。同时,政府当局在提供免费流感注射时,亦应订定服务对象的优先次序。

31. 杨森议员询问,当局将会采取何种措施,以推广长者社区网络计划,使更多独居长者受惠,并招募更多义工。署理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在回应时解释,该计划在1996年第3季首次推行,当时全港约有89 000名独居长者,而推行该计划时所能动用的资源亦相当紧绌。有鉴于此,政府当局在该计划的检讨工作完成之前,已于1998年10月起将"长者社区网络计划"纳入为长者综合服务中心辖下的其中一项持续计划,而受资助的非政府机构亦已为亟需照顾的长者成立了长者支援服务队。截至现时为止,业已成立31支长者支援服务队,并会在2001年3月或之前再增设5支服务队。

32. 至于周永新教授进行研究的结果,署理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同意有需要改善处理长者资料系统的电脑程式。因此,社署业已委聘一间顾问公司设计一套用以处理长者资料的全新电脑系统,预计这个系统可于1999年3月前投入服务。

33. 署理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同意,有需要加强该计划的宣传工作。她察悉,部分独居长者无法忆及义工到访的详情,因为他们已将根据这项计划进行的家访与义工在其他计划下所作的家访混淆。此外,社署会确保提供一套划一的义工培训计划,并会为参与这项计划的义工拟备新的服务指引。周永新教授指出,为义工提供的培训,应旨在训练他们向有需要的独居长者讲解,长者可以在社区內获得甚么支援服务。

34. 署理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在回应杨森议员就该计划的未来路向提出的进一步询问时表示,政府当局期望可于1年內,令该计划所惠及的独居长者人数倍增。应议员所请,她答应于1999年9月或之前提交进度报告,內容将会包括解释为何长者支援服务队的人手足以为有需要的独居长者提供服务。

35. 李启明议员关注长者支援服务队在人手方面的限制。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表示,鉴于该31支长者支援服务队于去年10月才成立,政府当局仍未肯定这些支援服务队的人手是否足以应付目前的个案量。尽管如此,政府当局将于2001年3月底前增设5支长者支援服务队。周永新教授表示,政府当局亦应寻求方法,巩固各义工服务队的人手,以免出现义工流失的情况。

36. 对于周教授在其报告中建议,当局应拟定一套新的准则以辨识有需要的长者,李卓人议员询问这项建议的详情。署理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会按照周教授所提出的建议,采纳以下新增准则来进行评估:独居长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其社交网络、其自我照顾的能力、其所操方言及其亲友提供的援助等。她表示,新的电脑系统会增加这些新的资料项目。

V. 为患有痴呆症长者提供的服务
(立法会CB(2)1136/98-99(06)号文件)

37. 鉴于会议的议事时间超出了原定时限,议员决定将这个议程项目顺延至日后的会议席上讨论。

(会后补注:此议程项目顺延至1999年4月12日举行的会议席上讨论。)

VI. 《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
(立法会CB(2)1136/98-99(07)号文件)

38. 鉴于会议的议事时间超出了原定时限,议员决定不在会议席上讨论此议程项目。主席建议,议员如对有关该条例的拟议修订有意见,可直接将其意见告知卫生福利局,因当中只涉及技术性修订。

39. 会议于上午10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