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54/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WS
立法会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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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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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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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何世柱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I -- 福利机构面对公益金可能削减资助而引致的财政问题
-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
- 乔乐平先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2
- 邓仲敏小姐
-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津贴)
- 石施群英女士
- 议程项目IV -- 在社会福利署及各福利机构实施资源增值计划
-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
- 乔乐平先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2
- 邓仲敏小姐
-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津贴)
- 石施群英女士
-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财务)
- 白德年先生
- 卫生福利局资源管理组主管
- 袁海星先生
- 议程项目V -- 其他事项(外判家务助理服务)
-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
- 何永谦先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1
- 罗志康先生
-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津贴)
- 石施群英女士
应邀出席者:
- 香港公益金
- 执行委员会主席
- 孙大伦博士
- 行政总裁
- 陈达文先生
-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 周倩霞女士
- 郭原慧仪女士
- 陈秀娴博士
- 周贤明先生
- 古嫣琪女士
- 关何少芳女士
- 曾锦仁先生
- 胡淑星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 周封美君女士
I. 确认通过1998年12月14日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1353/98-99号文件)
1998年12月14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395/98-99(01)号文件)
2. 议员同意于1999年4月12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
- 为患有痴呆症长者提供的服务;
- 积极就业援助服务;
- 加强社会保障办事处及特别调查组的人手;及
- 在社会福利署开设1个总临床心理学家职位。
III. 福利机构面对公益金可能削减资助而引致的财政问题
(立法会CB(2)1395/98-99(02)、(03)及(04)号文件)
3. 香港公益金(公益金)执行委员会主席孙大伦博士及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联)的周倩霞女士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述由公益金及社联提交的意见书的重点。
4. 应主席所请,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表示在过往20年,公益金一直都是崭新福利计划和辅助性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拨款来源。他解释,政府所担当的角色,是致力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必要的福利服务。由于资源所限,如果当局把公帑拨给慈善性质的信托基金,便必定会影响对其他必要福利服务的拨款。政府虽然支持由公益金资助推行的各项新服务,但当局并无计划在现阶段注资公益金。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又指出,鉴于公益金是独立机构,政府当局认为不宜干预其分配拨款的制度。
5.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为回应社联所提交的意见书而提供了下列资料 --
- 尽管香港的经济情况逆转,但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以实质计算,社会福利服务的开支增幅超过13%;
- 政府的长远目标并无改变,仍然是希望为长者福利服务提供十足资助,但以目前的资源水平,政府必须就开支项目订定缓急先后次序,并确保以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分配现有资源予不同的福利服务。政府当局知悉,目前有三分之一由非政府机构开办的长者综合服务中心及半数这类长者活动中心,并未获得公益金拨款资助。不过,这些非政府机构仍能自行筹集足够资金,以支付提供有关服务的开支;及
- 在1999至2000年度,政府当局会将大约2,700万元拨款分配予各受资助的非政府机构,支援这些机构为提供服务、符合服务质素标准及履行《津贴及服务协议》所带来的中央行政工作。
6. 李华明议员察悉,公益金一直都是运用其储备所赚取的投资收入来支付行政及募捐活动的开支。他询问公益金有否推行减省员工及行政开支的措施,即推行与政府的资源增值计划相若的计划。
7. 公益金的孙大伦博士答称,公益金执行委员会一直致力控制员工及行政开支。虽然在1994/95年度至1997/98年度期间,公益金的工作量显著增加,但在撇除同期的通胀因素后,公益金仍能将员工及行政开支减省达14.11%。他指出,公益金除会利用储备所赚取的投资收入来支付內部行政及员工开支外,亦有接受香港赛马会的拨款资助来应付这方面的开支。公益金透过募捐活动筹得的善款及收入,均全数拨捐社会福利服务,不会从中扣除任何款项。
8. 鉴于公益金1998至99年度的拨款额减少了20%,李华明议员对长者活动中心及长者综合服务中心目前及日后的财政状况表示关注。他促请政府当局考虑尽快为这些服务提供十足资助。
9.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在回应时重申,政府期望达致的最终目标,是要为长者活动中心及长者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十足的拨款资助,但相信当局实在无法在短期內达到这个目标。以目前为社会福利服务提供的资源水平而言,政府必须就其分配津贴的项目订定缓急先后次序。当局实在无法在现阶段承担额外6,500至7,000万元的开支。公益金为独立的机构,而且据他所知,公益金将会重新考虑拨款的缓急先后,并会重新调拨资源,以确保这些长者中心所获得的拨款能够维持在现水平。
10. 罗致光议员问及,鉴于政府现时只会为营办长者活动中心的机构提供80%的资助,倘某受资助机构因资金不足而无法继续营办该长者社区中心,政府会采取甚么补救行动。鉴于公益金在未来3年的捐款收入很可能仍会未如理想,他询问政府可否承诺,会为这些长者活动中心及长者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十足资助。他估计,倘政府当局所订定的目标,是在数年后为这些长者中心提供十足资助,则在这数年间,公益金或者仍可利用其储备继续为这些机构提供拨款,协助它们应付在有关年度內入不敷支的情况。
11.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未能于现阶段订定提供十足资助的目标日期。如有任何机构无法继续营办长者活动中心或长者综合服务中心,应通知社会福利署(社署),表示有意终止其服务。社署会要求另一家机构提供有关服务,并会协助将原本在有关中心接受服务的长者,转介往其他尚在运作中的长者中心继续接受服务。据政府当局观察所得,虽然现时未能提供十足资助,但并无任何证据显示,非政府机构因此而不愿意开办这类长者中心。
12. 罗致光议员认为,倘政府决心为营办长者活动中心及长者综合服务中心的机构提供十足资助,要为达到这个目标而订定日期应该不会有任何困难。他质疑政府为何未能及早就此事作出决定。
13.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在回应时表示,鉴于一些至为必要的福利服务随时会出现无法预计的需求,政府当局在运用公共资源方面必须采取灵活的方法。他指出,政府当局是根据个别开支项目的相对优先次序来分配资源。罗致光议员在回应时表示,从政府当局的回应意见来看,政府似乎认为灵活运用资源较履行照顾长者的承诺更为重要。
14. 主席察悉,香港赛马会每年均有预留拨款,为特别的社会福利计划提供资助。她询问政府当局可否协助公益金向香港赛马会申请,从这笔预留拨款中批拨额外3,000万元的资助。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答称,香港赛马会必然会考虑公益金所提交申请的理据,政府亦当然支持香港赛马会拨出额外款项作福利用途。公益金的孙大伦博士在回应主席提出的意见时表示,香港赛马会定会在决定拨款的过程中考虑政府的意见。
15. 李启明议员赞同社联的意见,认为在经济情况逆转之际,市民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将会增加。他询问公益金有何措施增加捐款收入。此外,鉴于政府当局在财政预算案中将用作社会福利服务的拨款额增加13.5%,故此他又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优先纾解公益金的财政需求,并在预算的拨款增幅中额外拨出大约6,000万元予公益金。他认为,倘政府不优先考虑协助纾解公益金的财政困难,便难以期望市民捐出更多善款。
16. 公益金的孙大伦博士答称,虽然公益金目前正面对过往30年来从未经历过的的财政困难,但公益金仍会继续举办各类筹款活动,期望能藉此平衡其预算赤字,同时亦希望公益金能继续与政府的工作相辅相成,使香港成为一个人人乐善好施、互相关怀的社会。在1998至99年度,公益金举办了大约100项筹款活动,得到数千名义工协助,并吸引约100万人次参与。他相信政府当局定会继续协助公益金筹办每年的大型筹款活动。他强调,公益金对其会员机构的拨款额相对于社署对社会福利服务的资助额的比例,已由1970至71年度的52%下降至1999至2000年度的3%。
17.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在回应李启明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政府当局会考虑由社联建议的优先次序,并会依据当前的经济状况及社会需要来厘定个别福利活动的开支预算。他在回应孙博士的意见时表示,政府当局会继续不遗余力,协助及支持公益金举办筹款活动,并会尽量作出相应安排以作配合。
18. 李卓人议员请议员参阅由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附件B,并表示鉴于公益金已经需要动用其储备来拨款给会员机构,他对公益金日后的财政状况感到忧虑。他表示,公益金目前的情况如此困难,已非政府为社会福利服务订定缓急先后次序的问题。有感政府对公益金的情况漠不关心,他对此表示遗憾及失望。他察悉,政府当局支持公益金检讨其拨款政策,并且赞成公益金考虑以服务表现作为拨款基准。他认为政府的态度其实是要向公益金施加压力,迫使其削减对若干会员机构的资助。
19.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对公益金的财政状况表示了解,并会透过多个方法继续协助公益金筹集善款。他强调,政府当局不会干预公益金分配拨款的政策。他指出,公益金除享有现时庞大的储备外,亦有拨款约4,000万元协助一些已获政府十足资助的福利服务。由于预计公益金仍会面对财政困难,他建议公益金除向慈善信托基金申请额外拨款外,亦应研究新的筹款方法,以吸引市民慷慨解囊。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竭尽所能,协助公益金举办各类筹款活动。
20. 公益金行政总裁陈达文先生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公益金每年的资源分配工作。他表示,公益金分配委员会由概赠捐款的善长、社会工作者及专业人士(包括会计师及医生)组成,各类别的成员人数相同。分配委员会辖下5个小组委员会每年均会审慎考虑由140个会员机构提交的每宗申请及有关的会计证明文件。一般而言,最终拨款额会根据同类服务在上一年度获批的拨款额及当时的通胀率计算。他强调,各会员机构现时可灵活运用获批的拨款。
21. 何秀兰议员察悉,政府所担当的主要角色,是为社会上有需要及亟需照顾的人士提供必要的福利服务。她质疑政府当局如何划分必要福利服务和理想/崭新的福利服务。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同意的确难以清楚划分这两类服务,有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作出灵活安排。他表示,政府透过奖券基金提供拨款资助推行各类试验计划,而公益金亦有拨款推行一些崭新的服务/计划。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津贴)补充谓,社署在这些试验计划中担当监察角色。倘这些计划的效果理想,有关的崭新福利服务日后便可能会成为主流社会福利服务的其中一环。
22. 李家祥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是社联的主席。他指出,鉴于政府与社联、公益金及其会员机构在提供福利服务方面一直以来都合作无间,如有会员机构因资金不足而被迫终止服务,实在令人惋惜。他指出,虽然政府当局定下鸿图大计,期望扩大福利服务的范围,但却沒有同时提供足够资助予非政府机构以推行有关服务。鉴于提供长者福利服务的机构面对财政困难,他促请政府当局考虑尽快提供十足资助予认可的福利服务,包括长者活动中心及长者综合服务中心。
23. 社联的郭原慧仪女士澄清,有关公益金拨款4,000万元给获得政府十足资助的福利机构一事,有关拨款是用以推行各类尚未获政府认可的崭新及新开办的服务。公益金就是透过这类拨款来发挥公益金的主要功能,即发挥补政府拨款不足的作用。罗致光议员赞同,获政府认可而又得到十足资助的必要服务范畴往往不够广泛,以致未能完全满足市民对有关服务的需求,这个情况的确相当普遍。正正就是因为社会上存在这个情况,才需要公益金这类机构发挥辅助作用。他认为,政府当局不应强迫公益金接纳政府对社会所需服务的看法。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在回应时重申,政府当局不会干预公益金如何拨款予其会员机构。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津贴)补充谓,获政府当局提供十足资助的服务,就是目前由公益金会员机构提供的服务。各机构利用公益金提供的4,000万元拨款,资助开办在政府认可水平以上的新计划及提供额外的专业支援。主席认为,政府当局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向公益金提供协助。
24. 至于公益金所肩负的使命,李家祥议员表示,公益金一直以来所担当的角色,都是为崭新的社会福利计划提供拨款。公益金在决定是否拨款资助这些计划时,可能已经征询过政府当局的意见。虽然大部分这些崭新服务都获政府确认为符合拨款要求,但由于当局须依据既定程序办事,当局必须在会员机构成功推行了试验计划后才可批拨公帑提供这类服务。有见及此,他表示假如要取消这些服务,不但会对香港社会福利服务的未来发展构成负面影响,对公益金亦有欠公允。
25. 蔡素玉议员申报利益,表明她是公益金辖下其中一个筹款委员会的成员。鉴于公益金所面对的财政困难,她同意政府当局应重新考虑其拨款的缓急先后,并为长者活动中心及长者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十足资助。
26. 主席总结在会议席上所发表的意见,并要求政府当局检讨政府这方面的政策。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答允考虑议员的意见,并研究政府如何可进一步支持公益金。
27. 公益金的陈达文先生在回应李家祥议员的意见时表示,公益金会于1999年4月之前就1999至2000年度拨给其会员机构的款额作出决定。就此,他估计香港赛马会将于1999年4月中确认其拨款额,而政府当局届时亦会就长者活动中心及长者综合服务中心的拨款政策作出决定。
28. 主席多谢公益金、社联及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是次会议。
IV. 在社会福利署及各福利机构实施资源增值计划
(立法会CB(2)1395/98-99(05)号文件)
29.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应主席所请,向议员阐述政府当局就"在社会福利署(社署)和受资助福利机构推行资源增值计划"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重点。他强调资源增值计划的主旨,是要在不影响服务质素的前提下,提高政府和受资助机构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生产力和效率。
30. 鉴于在经济不景气期间,各项筹款活动的整体成绩均未如理想,罗致光议员对受资助机构是否有能力达到资源增值计划的目标表示关注。他提醒政府当局应遵守《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就是必须保持在香港政权移交之前对民间团体机构所实施的资助政策。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灵活实施资源增值计划,以及会否特别考虑那些筹款收入大幅下跌四、五成的非政府机构的情况。他举例说明问题所在:假设营办长者活动中心或长者综合服务中心的非政府机构只获政府给予80%资助,为了达致3年內节省5%资源的目标,该机构实际上必须节省整体开支达14%。
31.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表示,资源增值计划是政府和受资助非政府机构均须遵守的一项理财原则。他指出,社署已提出多项策略,藉以达致在2002至03年度或之前累积节省5%基线营运开支的目标。受资助机构初步对此作出积极回应。他重申,纵使经济情况逆转,政府当局在未来一个财政年度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预算开支增幅仍会超过13%。
32. 在精简服务的策略方面,李华明议员询问,哪些服务类别属于因应社会需求不断转变而无须继续提供的服务。在累积节省5%的目标方面,他询问假如有非政府机构的服务表现超过社署指定要提供的受资助服务水平,这些机构是否仍须达致资源增值计划的目标。
33.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在回应时引述两项因应资源增值计划而实行的典型计划来阐释其论点。社署已将两间男童院的运作合并,又会将需求日减的日间育婴园服务的资源作重新调配,利用这些资源来拓展日间托儿所服务。他表示库务局局长已明确指出,所有政府部门和受资助非政府机构均须在2002至03年度或之前,各自从基线营运开支腾出5%的资源。据他所知,社联已经和各非政府机构携手拟订初步的资源增值计划措施一览表,以便与政府当局日后进行讨论。他补充,在资源增值计划下推行的各项措施将会由2000年4月起开始实施。
34. 李卓人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指明可以外判的服务范围。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答称,政府当局尚在制订有关外判福利服务的政策。当局会以试验计划性质将新成立的家务助理队所提供的膳食服务外判,作为外判福利服务的第一步。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2补充,非政府机构可考虑把办事处的保安及清洁等工作外判,交由外聘机构负责。
35. 在雇用兼职和合约职员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方面,李启明议员关注服务表现的质素,亦问及可交由兼职职员负责的工作范畴。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津贴)回应时表示,现时亦有雇用兼职和合约职员提供社会福利服务。她指出,为确保服务质素优良,该等职员所须具备的资历和技能,与常额职员无异。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补充,不应因实施有关资源增值计划的措施而导致服务质素下降。他补充,社署在这方面会担当积极监察的角色。
36. 罗致光议员担心增加5%生产力的目标对现有福利服务的影响。他表示,用作计算政府基线营运开支的方法,应有别于计算非政府机构基线营运开支的方法。他问及资源增值计划会影响哪些服务类别,而且指出职员公积金、租金和差饷方面的开支根本不在非政府机构的控制范围之內。
37.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仍在等待社联提出建议,并会与受资助机构订定可行的资源增值计划措施。卫生福利局资源管理组主管表示,资源增值计划的宗旨,是提倡管理文化的改变。该计划旨在确保公营机构将现有资源调拨得宜,用得其所,为市民取得最大效益。藉着重新设计工作程序、把工作外判、应用科技,以及合理调整服务,便可达致减少5%基线营运开支的目标。至于向非政府机构提供的公积金拨款,他解释若政府部门內的公务员个人薪酬开支下降,则在另一个开支分目下的退休福利拨款亦会相应削减。因此,同一原则亦适用于向非政府机构提供的公积金拨款额。他指出,按照目前情况而言,在计算受资助机构须符合的资源增值计划目标时,只有差饷支出一项获得豁免。
38. 对于当局拟利用透过资源增值腾出的资源来资助开设5个小组,负责审查申请入住安老院舍的长者是否符合资格,蔡素玉议员质疑推行此项新措施的意义何在。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答称,新措施有助确保真正需要院舍照顾服务的长者才获得该等服务。
39. 李家祥议员表示,社联非常乐意与政府合作推行提高生产力的拟议措施。他指出,鉴于近期的筹款活动成绩未如理想,若政府还要在这个时候削减资助,要求非政府机构达致资源增值5%的预定目标,非政府机构的处境将会非常艰难。他认为政府应谅解该等机构所处的困境。对于雇用更多兼职和合约职员来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所产生的长远影响,他表示有所保留。他要求政府当局向非政府机构提供充足资源,并协助该等机构精简程序及向所属职员提供适当培训,以确保各社会福利机构继续为社会提供优质的福利服务。
40.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认同有需要为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提供适当培训,并已为此预留足够资源。因应资源增值计划及以服务表现为本制度的发展,为非政府机构的督导人员提供管理培训也是不可或缺的。有见及此,政府当局已预留2,700万元,供非政府机构执行中央管理和督导支援工作。
41. 主席总结议员提出的意见,并要求政府当局特别考虑那些难以达致资源增值计划目标的非政府机构的情况。
V. 其他事项
外判家务助理服务
(立法会CB(2)1440/98-99(01)号文件)
42.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的文件的要点。他特别指出, 为家务助理服务的受助人提供膳食服务,占用现有家务助理队约六成的人手资源。鉴于当局预期市民对家务助理服务的需求将会有增无减,而且亦希望藉此机会让提供此项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可以弹性运用资源,政府当局打算透过竞投程序,由提供服务的机构试办家务助理服务。这个运作模式应该可以提高成本效益,长远改善家务助理服务的质素。
43. 李华明议员询问,把家务助理服务外判,尤其是外判为长者提供的膳食服务,其真正目的是否要节省成本。他指出,家务助理员为长者送饭时亦会提供其他照顾服务,一旦把这项服务外判,其他照顾服务亦会同时终止。
44.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答称,长远而言,为求能向长者提供有效的配套照顾服务,政府当局除会为家务助理服务提供更多资源外,亦须检讨现行提供服务的模式,以找出其他更具成本效益的安排。若透过竞投程序可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膳食服务,当局便可将更多资源用于提供更佳的家居照顾服务。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应李华明议员的进一步提问时表示,根据顾问和非政府机构的意见,家务助理员有能力为长者提供其他照顾服务。若可更有效调配提供膳食服务的人手资源,将有助提高该项服务的成本效益。
45. 李卓人议员关注把膳食服务外判会否令家务助理员人手过剩。他认为应把家务助理服务外判予非牟利机构承办。
46.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答称,试验计划只涉及新设立的家务助理队,现有服务单位将不受影响。他又指出,透过外判膳食服务而节省所得的资源,将会用作资助家居照顾服务。按照现行计划,当局只会把新设服务单位的服务外判,而且初步而言,只有非政府机构才会获邀竞投家居照顾服务。
47. 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在顾问于4月底备妥顾问报告后,就此事项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更详尽的资料。她希望在日后举行的会议上再深入讨论此事项。
48.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时1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