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139/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WS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1月9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 为青少年提供的服务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
乔乐平先生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朱杨珀瑜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2)
邓仲敏小姐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
溫颂安先生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
梁士雄先生

议程项目III 社会福利服务发展资金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
乔乐平先生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
黃游倩如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2)
邓仲敏小姐
应邀出席者 :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陈锦祥先生

香港社会工作人员协会
陈永健先生

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
张国柱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560/98-99(09)号文件)

议员同意在1998年12月14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1. 综合邻舍计划服务;及

  2. 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进行的检讨。
2.主席建议,假如当局在事务委员会举行12月份会议之前公布综援计划检讨报告书
,而公布日期与12月份会议的举行日期又相距一段颇长时间,事务委员会将会就综
援检讨报告书安排一次特别简报会;议员同意这项建议。

3.罗致光议员在回应主席的提问时建议,虽然事务委员会原定于下次会议席上讨论
"检讨社会福利署(社署)的迅速扩展及其在直接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担当的角色",但
这个项目可以押后至1999年1月份讨论。议员同意这项建议。

II. 为青少年提供的服务
(立法会CB(2)560/98-99(02)及(03)号文件)

4.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讲述立法会CB(2)560/98-99(02)号文件的
內容,该文件概述为青少年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向议员
简介立法会CB(2)560/98-99(03)号文件的內容,该文件介绍青年发展的原则和路向,
以及政府在推动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

如何分工

5.数位议员关注,由于提供青年服务的工作由多个不同的决策局及部门肩负,如卫生
福利局及民政事务局等,这样会令政府当局在提供青少年服务方面出现各自为政的情
况。他们特别关注在推行青年计划方面可能会有所重复,并质疑当局为何不将制订及
推行青年政策的事宜交由一个机构中央统筹,这样既可提高效率,又可增加成本效益
。李卓人议员认为,鉴于卫生福利局在提供青少年服务方面已与非政府机构建立了良
好的联系网络,他认为青年政策应交由卫生福利局负责。

6.卫生福利局副局长、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及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在回应时
提出以下意见

  1. 在提供青年服务方面,卫生福利局及民政事务局的分工清晰明确。两个决策
    局所提供的青年计划亦有明显的区别。卫生福利局的工作重点在于福利工作
    ,特别针对边缘青少年提供服务,而民政事务局则负责处理关乎青年发展的
    工作。两个决策局虽然各自独立工作,但两者的工作并不互相排斥,反而产
    生相辅相承的效果。除卫生福利局及民政事务局外,有关教育方面的青年政
    策由教育统筹局负责推行。至于推行计划,以保护一些较易受不良影响的青
    少年及协助他们改过自新方面,当局会透过保安局推行有关计划。虽然当中
    或会有重叠之处,但有关决策局会互相协调,以尽量减少责任重叠的情况;

  2. 政府在推动青年发展方面担当领导角色,并会继续支援那些专为青少年提供
    服务的非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不但能够在提供服务方面建立良好的网络,
    同时又熟悉本地情况,加上这些机构能够以具成本效益的方法调配资源,因
    此,政府会避免向这些机构作出具体的指示,以免窒碍了这些机构的主动性
    ,对青年发展的工作反而有损无益。对于一位议员建议由卫生福利局负责统
    筹青年政策,政府当局认为,在促进青年发展、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和协助
    他们建立正确道德价值的工作上,民政事务局应继续肩负统筹工作,与其他
    有关方面携手合作,为培育青少年提供及维持一个良好的环境;及

  3. 义务工作的概念包罗万有,涵盖多种不同类型的活动。政府当局认为,社署
    和民政事务局各自推行义务工作计划,并沒有不妥之处。虽然青年计划中有
    关义务工作的部分可能会在某些范畴有所重复,但这样亦可发挥正面作用,
    就是可以藉此加强为青少年提供的服务。过去一年,有超过90 000名青少年
    参与超过200万小时的义务工作。青年计划有助向青少年灌输关怀社会大众
    的意识。经咨询青年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政府当局业已展开一项试验性质
    的资助计划,并已拨款1,000万元资助非政府机构,用以为刚踏出校门的年
    青人提供更多参与义务工作的机会。
7.何秀兰议员认为,在整体协调及制订有关青年计划的政策方面,并沒有统一的发
展路向。她认为有需要检讨民政事务总署的职权范围及架构,使其在青年事务方面
并非单单发挥统筹作用。

8.李家祥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是青年事务委员会的主席。他解释,各政府决策局
的职责分工,是以政策范围来划分,并非以年龄组别、性别或社会界别来划分。鉴
于各政府部门、青年团体及非政府机构均有参与提供青年服务,由一个政府部门中
央统筹会有困难。为此,青年事务委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就与青年发展有关的事
宜向政府提供意见。委员会在1993年制订《青年约章》。《青年约章》不但阐明了
青年发展的原则,亦为青年政策制订者、青年服务机构及其他参与促进青年福利工
作的人士和机构,提供一个共同努力的方向。青年事务委员会曾经进行多项研究,
并提出具体的建议,供政府考虑。青年事务委员会亦有与各非政府机构及其他提供
服务的人士和机构联络,以确保他们所制订的政策,能够实践《青年约章》的理想
和原则。青年事务委员会采取全面的工作方式,換而言之,就是由委员会负责提供
意见及提出发展路向,而其他各有关人士和机构则负责在提供青年服务时令本身的
资源得以物尽其用,确保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推行青年政策。

青年政策

9.罗致光议员表示,该两份文件只是载列为青少年提供的各项服务,却未能深入探
讨他们的真正需要,亦沒有研究如何针对青少年的需要开办服务。他促请政府当局
检讨整体的青年服务,从而制订全面的青年政策。何秀兰议员认为,虽然政府对青
少年寄望甚殷,但却沒有提供足够的资源,协助培育青少年。

10.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及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时提出以下意见

  1. 政府所推行的青年政策非常清晰明确。政府一直视青少年为社会宝贵的资
    产,而且一直尽心尽力,推广各项有关服务,以培养青少年成为社会上负
    责任的公民。政府一直贯彻秉承《青年约章》的原则及理想来制订政策,
    而且一直就与青年有关的事务咨询青年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政府深信,要
    令青年的身心都得以均衡适当地发展,有赖政府与各非政府机构、家庭、
    学校、雇主、传媒、青年团体以至青少年本身通力合作、共同参与及互相
    协调。最终的目的是要缔造一个有利的环境,让青少年能在理想的社会环
    境中学习知识、获取技能、培养及持守正确的价值观,以及建立自尊,从
    而成为社会栋梁;

  2. 该两份文件旨在向议员概述为青少年提供的若干服务。政府一直采取"全
    面"的服务模式,针对青少年不同的需要,为他们提供种类繁多的各式服
    务。由于青少年对服务的需要和期望都不断转变,政府不会以一成不变的
    方式提供服务,而是透过不断进行检讨来确定青少年的需要及对服务的期
    望。举例而言,社署现正因应青少年的需求开办多项领袖才能训练计划。
    社署亦会研究,在提供不同的服务时,应如何令各项服务能够更完善地互
    相配合,从而确保青少年可以获得最妥善的支援服务;及

  3. 政府当局认为,当局已经在提供青少年服务方面提供了足够的拨款。在
    1998至99年度,政府拨款约12亿元推行青少年计划,包括有关福利服务
    及社区发展的计划。
11.李华明议员关注,青少年似乎越来越能够容忍行贿及贪污行为,并对公众及社区
事务漠不关心。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时表示,青年事务委员会最近曾经
进行研究,探讨如何能够让年青人在建设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过程中担当更积极的角
色,以及更踊跃参与义务工作。该项研究结果显示:
  1. 香港大部分青少年(70%至80%)的价值观都是以仁爱、社会大同、传统和
    循规蹈矩为取向。他们重视家庭、友谊、忠诚、责任感及心境安宁;

  2. 香港另有小部分但为数相当的青少年(20%至30%),其价值观是以财富、
    享乐和刺激作为取向。他们倾向以不道德的手段来达到目的;及

  3. 大致上,香港的青少年大多不重视权力和自主;他们基本上以自我中心
    为主,而且一般对政治兴趣不大。
12.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青年事务委员会针对该项研究所提出的部分问题
提出多项建议。他特别指出青年事务委员会提出的以下建议
  1. 巩固已普遍为青少年所接受的正面价值观,以培养他们的社交技巧及
    生活技能。由于这些价值观已载列于《青年约章》內,因此应加强推
    广《青年约章》;

  2. 因应青少年每个成长阶段的需要,开办有系统而具延续性的领导才能
    训练计划,让青少年在每个成长阶段都可参与有关计划,从而提高他
    们的自信心,令他们更愿意主动承担责任,有能力与区內的年青人竞
    爭;及

  3. 透过向青少年推广参与义务工作,鼓励及培养他们关怀和爱护他人,
    特别是关怀和爱护社会上一些亟需援助和不幸的人士。
13.李家祥议员表示,该项研究的结果业已提交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原则上赞成青
年事务委员会所提出的各项建议。李家祥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尚需要一段时间,
方可把各项建议付诸实行。

青少年待业问题

14.议员指出,年龄介乎15至19岁之间的青少年失业率较香港整体失业率高出一倍
以上。他们促请政府当局实施有效的措施,改善这个情况。数位议员关注,政府
当局未能提供足够的辅导服务,协助那些刚踏出中学校门但却要面对家庭、就业
及社会问题的青少年。

15.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为待业年青人提供各种不同类型的服务,包
括提供社会保障及辅导服务。此外,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最近又透过政府奖券基金,
特别为协助待业的年青人构思了多项新设的服务。社署又与劳工处及各个再培训机
构紧密合作,为青少年提供就业支援,并为他们物色就业机会。刚踏出校门的青少
年及其他年龄介乎16至24岁的待业年青人可利用政府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由家
庭服务中心提供的辅导服务、由青年中心提供的服务、外展社会工作服务,以及其
他团体及社区工作服务等。假如当局发现社会某些人士对某类服务的需求殷切,政
府当局自然会从善如流,因应需求而开设服务,相信其他福利团体亦会乐于施以援
手。

16.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补充谓,社署最近曾与教育署及各非政府机构
讨论,如何协助刚踏出校门的年青人寻找工作、为那些表明不打算继续升学的学生
预先作好准备,以及为他们提供辅导及再培训服务。

17.李家祥议员指出,青少年失业问题始于1998年7月,但直至1998年10月才开始逐
渐浮现。他表示青年事务委员会曾经促请劳工处处理这个问题。他会向青年事务委
员会反映议员表示关注的事项。议员察悉,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就业专责小组
将于下周举行会议,议员同意应致函就业专责小组,促请小组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11月11日致函就业专责小组。)

儿童及青年中心

18.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在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证实,所有儿童及青年中
心均有装设个人电脑。自1998年6月起,社署已透过政府奖券基金获得3,000万元拨
款,改善各儿童及青年中心的电脑设施。只要有关的儿童及青年中心可以辟出地方
装设电脑,当局便会为各中心添置电脑设施。此外,社署一直与教育署密切联络,
以期令各间学校的电脑与儿童及青年中心的电脑网络互相衔接,方便青少年于课余
时间继续练习。教育统筹局亦有计划加强这些中心的电脑设施。

III. 社会福利服务发展资金
(立法会CB(2)128/98-99(01)号及560/98-99(04)号文件)

19.主席欢迎香港社会服务联会、香港社会工作人员协会及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
(三会)的代表出席会议。她告知与会者,临时立法会于1998年4月1日通过李家祥议
员就设立社会福利服务发展资金(该资金)所动议的议案,而立法会亦于1998年7月8
日通过陈鉴林议员所动议的有关议案。虽然两项议案均促请政府设立该资金,但政
府当局至今仍沒有对此项建议作出正面的回应。

20.三会的一位代表表示,他们已经在意见书內详细阐述他们感到关注的事项,但
他希望特别指出以下各点

  1. 综援个案的数目骤增,已经对社会福利发展的资源分配构成负面影响;

  2. 政府当局在提供福利服务方面,已经远远落后于政府在《跨越九十年代:
    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该份白皮书)所承诺的计划目标。为弥补过去多年
    来社会福利服务的不足和短缺,三会建议政府拨款34亿元设立该资金,以
    确保社会福利服务得以稳步发展;

  3. 虽然巿民因经济不景气而对社会福利的需求有所增加,但由于政府受到开
    支增幅须与整体经济增长相适应的限制,以致政府并沒有增拨资源来应付
    需求。假如设立了该资金,便可在经济衰退期间发挥稳定作用;

  4. 检讨、重整及重新规划现有服务,以及加强资源调配的灵活性,虽可在某
    程度上有助于提高生产力和提升服务质素,但这个并非彻底的解决方法。
    当局仍有需要注入额外资金,以弥补过往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不足,并配
    合社会人士对社会服务的新需求和不断增加的需求。有一些福利服务计划
    虽早已计划进行,但因资源不足而尚未付诸实行,当局不应放弃推行这些
    计划;及

  5. 三会呼吁立法会议员提供协助,促请政府对这项建议作出正面的回应。
21.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作出以下回应
  1. 政府当局较早时已经表明对设立该资金的立场,当局认为并无理据支持当
    局改变当初的立场。在较早时进行的两项议案辩论中,财政司司长和卫生
    福利局局长都已清楚阐释了政府的立场。政府按照非常审慎的理财原则和
    财政预算原则运作,这些原则多年来一直在香港行之有效。故此,政府当
    局认为并无理据证明,当局应背离上述理财哲学或处事手法;

  2. 关于社会保障开支和直接服务拨款之间的关系,有论点指出,如果社会保
    障开支增加,直接提供服务的资源便会相应减少,无法追上需求。政府当
    局并不认同上述论点。事实上,在过去10年,综援计划拨款额相对于直接
    服务拨款额的比例相当稳定,一直维持于二比一的比例;

  3. 亦有论点指政府为提供福利服务而批拨的资源不足,特别是在目前的经济
    环境下,资源更为紧绌。政府当局并不认同这个说法。一直以来,社会福
    利开支占公共经常开支总额一个相当大的比例,而且这个比例正持续上升
    。社会福利开支占公共经常开支总额的比例由1992至93年度的8.3%增加至
    1998至99年度的12.5%。当局预计,这方面的开支总额会持续增加,而政府
    亦将一如既往,继续致力为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提供服务。正如行政长官在
    本年度的《施政报告》內所说,多项新措施将会陆续推出;及

  4. 当局已经履行该份白皮书所载列的绝大部分承诺,只有某一、两个范畴內
    的承诺尚未完全实践。该份白皮书已清楚表明,当局会在有资源可供运用
    的情况下,推行各项服务承诺。
22.议员关注用于提供社会保障金与用于提供直接社会服务的资源如何分配,因为在
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拨作社会保障开支的资源增加,便自然会令用于直接服务的资
源减少。鉴于香港人口日渐老化,失业人士对社会保障金的需求又不断增加,政府
当局难免会在未来数年大幅削减用于直接提供服务的资源。

23. 政府当局的代表在答覆时提出以下各点

  1. 综援计划和直接服务所需的拨款均由公帑支付。目前,政府仍有能力承
    担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亦能够觅得款项提供新设的直接服务;

  2. 政府当局察悉,由1997/98年度至1998/99年度,安老服务的各项开支
    增加了50%。这个开支增幅包括了各项为长者而设的服务,其中包括社
    会保障金和直接社会服务。鉴于资源有限,政府当局必须订定各项服务
    的缓急次序,但当局仍会确保为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安全网;及

  3. 综援开支占社署所获拨款的比例一直非常稳定。在1998至99年度,综援
    的开支额预计为165亿元,而社署所获拨款则为235亿元。在过去10年,
    当局每年都会提供新的拨款,以直接提供服务,相信这个发展趋势仍会
    继续。在1992至93年度,用以直接提供服务的资助额只有18亿元,但在
    1998至99年度,这个资助额会达到54亿元,換而言之,用以直接提供服
    务的资助额在6年间有3倍的增长。
24.出席是次会议的议员均支持设立该资金。他们关注,用于直接提供服务的资源
并不是优先处理的项目,而且直接提供服务与提供社会保障有所不同,当局并无
就直接提供服务的目标作出明确的承诺,因此当局可酌情进一步削减用于直接服
务的拨款。议员对此事所提出的意见撮述如下
  1. 就直接提供服务所编配的资源,似乎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不符。鉴
    于本地生产总值近年的增长率远远超过原定的目标,直接服务的拨款额
    原应以相应的比率增加。然而,政府提供的直接服务仍远远落后于当局
    在该份白皮书所承诺的目标。尽管政府有为直接服务注入新的资金,但
    只是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提供新服务;

  2. 政府当局只是强调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开支,却沒有清楚指出,在公共开
    支总额中,其实只有3%是用于直接提供服务;

  3. 部分早于1981年所作的承诺至今仍未付诸实行。举例来说,有关每名家
    庭个案工作者每月所处理的个案量目标一直不断倒退。在1981至82年度
    ,每名家庭个案工作者每月所处理的个案量目标为50宗,到了1992至93
    年度,个案量的目标变为65宗,1998至99年度的个案量目标更增加至70
    宗;及

  4. 政府当局拨出庞大的款项来改善教育制度及发展基建,但却不愿意在社
    会福利方面作出承担。
25.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重申,政府当局必须奉行审慎理财原则,大致上做到量入为
出,以及确保开支增长率不超过本地经济的趋向增长率。他重申政府当局的承诺,
就是为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发展及提供各类优质福利服务。对于议员提出的各项意见
,他澄清如下
  1. 议员指在过去6、7年间,直接福利服务所获得的拨款沒有随本地生产
    总值的增长作相应增加,认为这个情况于理不合。政府当局不同意这
    项意见,因为直接福利的拨款在过去6年內有3倍的增长;

  2. 该份白皮书已清楚表明,能否落实各项新的政策及措施,视乎是否有
    资源可供运用而定。该份白皮书所载的绝大部分承诺已付诸实行,在
    许多范畴所取得的成果更是远远超过原定的目标。此外,自该份白皮
    书草拟完成后,政府已引入多项新服务。议员不应只着眼于少数尚未
    达致目标的事项,因为政府当局仍会继续致力完成这些目标;

  3. 政府当局有能力获得新增拨款,以直接提供服务及应付社会保障开支
    。行政长官业已公布多项新措施,以加强多项直接社会服务,其中包
    括增加家庭个案工作者的数目;及

  4. 政府当局未能把个别家庭个案工作者所处理的个案量由每月的70宗减
    少至50宗,原因是总个案量大幅增加,即使政府已为这项服务注入新
    的资源,但仍追不上总工作量的增幅。目前,政府当局只能够尽量把
    每名个案工作者所处理的个案量维持在每月70宗左右,但当局定会继
    续致力降低这个个案量比率。此外,社署现正研究采用管理个案量的
    办法,以了解如何进一步提高管理成效。
26.三会的一位代表指出,社会保障开支与直接服务的拨款比例之所以能够维持
在二比一的水平,是因为政府当局曾于1992至93年度为直接服务注资23亿元。
他表示,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由于用作提供社会保障的公共开支会持续上升
,拨作直接服务的资源便难免会被削减。他促请政府当局慎重考虑设立该资金。

27.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支持各代表团体的意见。事务委员会将会
与政府当局跟进此事。她向列席是次会议的各位代表致谢。

28. 会议于下午12时48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