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25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WS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11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 森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杨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II

安老事务委员会房屋及院舍服务专责小组报告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
何永谦先生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朱杨珀瑜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
梁王珏城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规划)
狄麟先生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老人服务1)
陈美嘉小姐

房屋署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
郑耀刚先生

议程项目IV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追加拨款

社会福利署署长
梁建邦先生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
何永谦先生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社会保障)
简何巧云女士

社会福利署高级统计师
冯玉枝小姐

议程项目V -- 建议修订《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
乔乐平先生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2)
邓仲敏小姐

议程项目VI -- 社会福利津贴制度检讨结果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
乔乐平先生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
黃游倩如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津贴)
石施群英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2)
邓仲敏小姐

议程项目VII -- 其他事项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
黃游倩如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议程项目V)

高级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确认通过1998年10月19日的会议纪要

1998年10月19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985/98-99(01)号文件)

2.有关议员于1998年12月9日及12月14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
称"综援")计划提出的多项问题,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于会上提交议员省览的答覆的內
容(该份答覆文本于会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会后随立法会CB(2)1128/98-99号文件送
交议员备存 )。为能及早考虑就综援检讨进行的公众咨询工作的结果,以便议员能尽
早提出进一步的意见,供政府当局考虑,议员同意将原定于1999年2月8日举行的事务
委员会下次会议,提前于1999年1月25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以便讨论以下事项

  1. 就综援计划进行的检讨 公众咨询的结果;

  2. 非政府机构面对公益金削减资助而引致的财政问题;

  3. 长者社区网络计划顾问研究报告;及

  4. 《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港九独立大队。
(会后补注:因应政府当局提出的要求,是次会议其后再改于1999年2月1日举行。)

议员亦同意于6月份的会议席上,讨论因应通胀调整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额的事宜。

III. 安老事务委员会房屋及院舍服务专责小组报告
(立法会CB(2)985/98-99(02)号文件)

3.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老人服务1)向议员简介上述文件,该份文件概述《安老事务
委员会房屋及院舍服务专责小组报告》(下称"该报告")的內容。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2)指
出,要兴建特建楼宇作安老院舍用途,着实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该报告建议当局透
过在卖地时加入适当的条款及给予建筑优惠予发展商,以要求发展商提供地方开设安老
院舍,藉此增加可用以兴建安老院舍的地点,以及增加适合开设安老院舍的楼宇数目。

4.罗致光议员询问,有关把商场和私人住宅单位改建为安老院舍方面,政府当局会否提
供协助。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老人服务1)表示,该报告建议当局在考虑有关改建申
请时放宽有关的规定。当局现正考虑修订有关法例,以立法手段凌驾大厦业主公契內的
有关条文,使安老院舍可在私人住宅大厦內经营。

5.议员询问,当局有否就在卖地时加入适当条款的问题征询物业发展商的意见。卫生福
利局副局长(2)表示,当局曾经征询主要物业发展商的意见。鉴于 1997 年的物业巿场正
值兴旺蓬勃之时,以致当局于1997年征询物业发展商的意见时,发展商的初步反应并不
十分理想。然而,随着物业巿场的情况逆转,发展商的反应已经转趋积极,部分发展商
甚至委聘顾问,研究在其物业发展计划內开设安老院舍的可行性。

6.至于为自负盈亏院舍和私营安老院所提供的特建楼宇有何分别,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
阐释谓,私营安老院须就特建楼宇缴付巿值租金,而资助院舍或自负盈亏院舍则只须缴
付非常低廉的租金或只是缴交象征式的租金。

持续照顾

7.有关"持续照顾"的政策,罗致光议员认为有关文件在提供适当的硬件配套方面着墨不
足。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认为,如要把"持续照顾"
的概念付诸实行,硬件和软件的配套同样重要。在提供软件配套方面,政府当局现正
计算落实"持续照顾"概念所需的人手数目。在提供硬件配套方面,最近落成的安老院
舍的设计水平已经达到护理安老院的要求标准。如有需要,当局会着手改善现有的安
老院设施,将其提升至护理安老院的水平。

8.何秀兰议员表示支持"持续照顾"的政策并补充说,由城巿大学进行的一项研究预测,
到了2030年,长者的人数将占全港人口的30%。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实应采取适切
的行动,为应付人口老化问题作好准备。何议员指出,根据该报告所载," 持续照顾"
的服务概念,其实早已在私营及自负盈亏院舍內实现。有见及此,政府当局可以汲取
这些安老院舍在实践"持续照顾"方面的经验,而无须在两所护理安老院推行为期两年
的试验计划。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2) 在回应时表示,在私营和自负盈亏安老院舍落实
"持续照顾"概念的方法是有所不同的,因为这些院舍会提供不同程度的护理服务,而
收费方面亦会因不同的服务而有所分别。然而,资助安老院舍则向院友收取划一的费
用,不会因所提供的护理服务程度不同而收取不同费用;因此,推行试验计划实在是
有必要的,因为这样才能准确衡量长者的需要,以及藉此了解在落实这个概念时会遇
到甚么困难。当然,政府当局亦会借鉴私营和自负盈亏安老院舍的经验。

对安老院舍的需求

9. 李卓人议员表示,据该报告所载的预测数字,到了2001至02年度结束时,轮候册上
对安老院舍宿位的真正需求为8400个。这个需求数字显示,安老院舍宿位供应不足的
情况届时仍然未能妥为解决。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2)答称,由于本港人口逐渐老化,
对安老院舍宿位的需求自然亦会增加,相信届时尚在轮候册上的8400位长者,绝大部
分将会是13 000名现已在轮候册上的申请人以外的新申请人。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
承诺,将会在2001至02年度结束前增加约8 000个安老院舍宿位,这个实在是相当大的
增幅。假如能够把轮候册上的申请人数由13 000名减至8 400名,成绩已经相当不俗,
尤其是必须考虑到,去年的整体宿位供应量只有8 000至9 000个。此外,轮候入住安老
院舍的时间亦已缩短,由1998年年初的30个月,缩短至1998年最后一季的24 个月。由
于由现在至 2001至02年度之间的一段时间,将会增加更多安老院舍宿位,相信轮候时
间可望进一步缩短。

10.何世柱议员关注,由于预计长者的人数将会不断增加,对安老院舍服务的实际需求
可能会较政府当局所预测的需求数字为高。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表示,当局透过
采用划一的评估准则,评估工作会更为客观及快捷。政府当局会继续监察轮候册的情
况,一方面是藉此评估需求,另一方面亦会在策划服务时顾及这些需求数字。卫生福
利局副局长(2)补充,由于长者人数激增,对护理安老院和护养院的需求亦会迅速增加
。即使当局在未来4年增加约8 000个宿位,仍然无法完全解决宿位供不应求的问题。
为应付这个问题,政府当局将会提供更多地点和楼宇,以供兴建安老院舍之用。

11.李华明议员得悉,在各类安老院舍的轮候册上共有27 000名长者,但却只有13 000
人符合入住准则。他关注政府当局可能会订定苛刻的入住准则,以免轮候册上的人数
再有增加。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表示,当局应该为有真正需要的长者提供安
老服务。当局利用客观的评估准则而确定,在27 000名申请人当中,只有13 000 人符
合入住准则。他补充说,部分长者申请该类服务的目的,纯粹是作未雨绸缪,预先申
请入住安老院舍,以便将来身体健康状况恶化时,亦有容身之所。因此,部分申请人
并沒有入住获编配的宿位,而原因则纯粹是他们的健康情况未至于需要该类服务。

将安老院提升为护理安老院

12.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表示不会在短时间內完成将安老院提升为护理安老院的程序。
由于此举会增加身体健全的长者对公共房屋单位的需求,现正与房屋署讨论如何解决
这个问题。此外,当局亦正在考虑如何加强家务助理服务。他答允待与有关部门的磋
商工作完成后,便会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讨论结果。

13.有关安置长者入住由房屋署提供的房屋单位的时间表方面,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表
示,当局尚在考虑这个问题,因此暂时仍未就此订定任何时间表。新的申请人仍会名
列安老院的轮候册上。他补充说,即使以现时的宿位供应情况来衡量,由于已入住现
有安老院舍的长者亦会因各种原因而腾出宿位,这方面的流动情况应有助应付部分需
求。

在安老院舍雇用本地劳工

14.李卓人议员认为,政府一方面致力创造就业机会,以期解决失业问题,但另一方面
却不制订任何措施,以鼓励安老院舍雇用本地劳工,他对此感到不满。卫生福利局副
局长(2)在回应时表示,福利事务委员会和安老事务委员会均曾讨论此事。对于应否禁
止参与买位计划的私营安老院聘请输入劳工,可说是意见纷纭。如要输入劳工,必须
符合输入劳工计划所订定的多项准则,亦须依循所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从安老政策
的角度来看,假如安老院无法在本地的劳工巿场招聘到适合的员工,则容许有关安老
院根据规定的过程和程序来输入劳工,对长者而言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如果完全禁
止这些安老院输入劳工,实在与造福长者的宗旨背道而驰。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
会监察情况,并会按需要采取跟进行动。他在回答李议员的提问时表示,无论安老院
所聘请的是输入劳工或是本地劳工,当局给予的资助额都是一样的。

为护理员提供的培训

15.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表示,虽然社署已经在过去两年为大约1 100名护理
员提供培训,但部分学员已经不再从事这个行业。在1998年12月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
,在原有的 3 200个护理员空缺当中,约3 000个已有人手补充。換而言之,护理员的
空缺数目约有 200个,显示护理员的人手情况在过去两年来已经大有改善。她补充说
,在1999年內,会再有850名护理员接受培训,其中140名学员已经完成培训课程,而
其余学员的培训课程亦会在本年內完成。由于共有超过 400人申请参加护理员培训课
程,有关方面从中挑选了140人接受培训。从申请入读这些课程的人数可见,这些培
训课程广受欢迎。因此,政府当局将会继续为护理员举办类似的在职培训。

16.李华明议员认为,政府当局根据改善买位计划增加为私营安老院提供的财政援助时
,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当局所提供的额外财政资源,将会用以提高安老院员工的待遇。

17.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在落实推行该报告所载的各项建议之前,考虑议员所提出的意见
,并要求政府当局稍后再次向议员汇报有关的进展情况。

IV.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追加拨款
(立法会CB(2)985/98-99(03)号文件)

18.社会福利署署长阐释为公共福利金所申请的追加拨款时表示,申请追加拨款是因为
由1998年4月1日起,政府因应预测通胀而把公共福利金的各项金额全面调高 4.8%,同
时亦由于公共福利金受助人的人数略为高于社署所预测的数字,以致开支有所增加。

19. 李华明议员询问,政府为公共福利金所申请的追加拨款的实际数额为何。社会福利
署高级统计师在回应时表示,因为调高公共福利金各项金额4.8%而需要申请的追加拨款
额为2亿1,100万元;由于公共福利金受助人的人数高于预测数字而申请的追加拨款额为
3,300万元。她补充说,公共福利金的受助人人数只是较预测人数高出少于1%。

20.何世柱议员问及原有预算內所预测的通胀率为何。社会福利署高级统计师阐释谓,
原有预算是以1997至98年度的价格作为计算基础,并沒有计及通胀因素。

21.议员察悉,当局将于1999年1月16日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上提交有关的追加拨款申请
,供财务委员会审议。

V. 建议修订《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
(立法会CB(2)985/98-99(04)号文件)

22.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文件內容时表示,虽然该条例规定,根
据该条例而发放的恩恤金的调整幅度,应与公务员退休金的调整幅度相同,但当局必须
经过另一套立法程序,才能按公务员退休金的增幅,调整根据该条例所发放的恩恤金。
有关法案旨在作出简单直接的技术性修订,以便简化目前的程序,把陆军义勇军及海军
义勇军恩恤金的调整幅度与公务员退休金的增幅正式挂钩,同时亦会藉此修订机会,把
新订金额的生效日期追溯至每年的4月1日。

23.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告知议员,由于这项法案尚未草拟完成,待法案在宪报刊登后,
法律事务部便会一如处理其他新提交立法会审议的法案一样,按一般的程序详加研究
。假如法律事务部认为该法案涉及任何需要特别关注的事宜,便会请议员特别关注该
等事项。

24. 罗致光议员表示原则上支持该法案。

VI. 社会福利津贴制度检讨结果
(立法会CB(2)985/98-99(05)号文件)

25.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向议员介绍文件的內容并告知议员,政府当局业已完成社会
福利津贴制度检讨。鉴于现行的资助制度在行政上相当复杂,当局遂进行这次检讨,
以期找出可加以改善之处。政府当局亦希望藉此在各非政府机构当中提倡以质素为本
的文化,使这些机构能够透过新的资助模式,对其服务质素加强问责。服务质素标准
和《津贴及服务协议》为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的其中两个环节,当局将会自现行财政年
度起,分阶段实行服务质素标准和《津贴及服务协议》。服务表现监察措施将会于社
署和非政府机构的服务单位推行。服务质素标准是以客观方法订定的标准,列明服务
质素的管理和监管程序。政府当局业已制订19项服务质素标准,并会在未来 3年分阶
段实施。为协助非政府机构适应这个新制度,政府当局将会开办训练课程,供福利界
各级从业员参加,包括非政府机构的董事局成员、社署与非政府机构的管理阶层及前
线督导人员。鉴于各界对固定津贴拨款方案所提出的关注,政府业已决定不会在现阶
段实施固定津贴拨款方案。反之,政府当局将会考虑在分配新的福利服务时,采用较
综合的模式来提供服务。此举对福利服务的长远发展大有助益,因为最终将有助提高
这些服务的质素,从而惠及社会大众。

26.罗致光议员认为,政府当局的文件在提及为东涌综合服务中心推行的试验计划时,
所用的字眼会令人以为该7间机构对这项新的拨款安排反应积极。事实上,递交标书的
7间机构对服务计划作出积极回应,只是反映它们对这项服务计划本身感兴趣。社会福
利署副署长(行政)在回应时表示,中标的机构实际上已经表示,新的资助模式效果理想
,可让该机构灵活运用资源,从而提高整体服务质素。她补充说,福利界不接受固定津
贴拨款方案,原因可能在于福利机构关注,中点薪金和公积金拨款不足以应付开支,尤
其是随着福利界不断发展,领取中点以上薪酬的职员人数逐渐增加,情况便更为显著。
然而,福利界对这方面的忧虑,与现时在综合服务计划下采用的"一笔过拨款"资助模式
并无关系。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3)补充说,有关机构是否参与这项试验计划,纯粹是自
愿性质。当局共接获7间机构就这项计划递交标书,足以证明福利机构对这个资助拨款
方法亦有一定兴趣。他表示,按照现时的拨款制度,政府当局的着眼点在于"监管对服
务投入的资源",但政府当局则热切期望能够逐渐改为着重"监管服务表现"。这是政府
当局和福利界大致上所认同的发展方向。

27.杨森议员表示,有关文件指政府当局决定不会在现阶段实施固定津贴拨款方案,但
却又于 1997年在东涌综合服务中心的试验计划中实施"一笔过拨款"资助模式,因此他
认为文件的內容似乎自相矛盾。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阐释,不获社会福利界接纳
的拟议固定津贴拨款方案适用于整间机构,但"一笔过拨款"资助模式则适用于个别计
划或单位。

28.李卓人议员询问,有关政府当局研究是否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把某些选定服务批
予外间机构承办一事,研究结果为何。他表示关注,假如将有关服务的合约批予私营
的服务营办商,这些营办商会为求赚取利润而不惜降低服务质素及调低职员薪金。社
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答称,政府当局现正研究是否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于1999至
2000年度推行试验计划,外判部分家务助理服务,如膳食供应服务,以提高这些服务
的成本效益。当局欢迎受资助的非政府机构竞投有关合约。她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
将会采取一切步骤,确保中标的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水平,不下于现时由家务助理队所
提供的服务。

29.至于政府当局是否已经决定于1999至2000年度外判家务助理服务,社会福利署副署
长 (行政)表示,有关建议尚未提交安老事务委员会和社会福利咨询委员会。她答允在
拟定更多有关的细节安排后,再向事务委员会作出简报。

30. 有议员问及,假如在东涌综合服务中心推行的试验计划取得成功,当局会否再次尝
试引入固定津贴拨款方案。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表示,政府当局将会研究有关机构
对"一笔过拨款"资助方案的反应,而这个方案是以个别计划为单位的。不过,如果有任
何机构要求转为以固定津贴拨款的形式运作,政府当局可以作出考虑。

31.罗致光议员认为,如果按照政府当局的建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外判服务,则只应
容许非牟利机构参与,以免有机构随便以低价竞投这些服务,因而令服务水平下降。
他提及私营安老院的注册问题时指出,虽然有关的法例早于1995年已经生效,要求所
有私营安老院必须于1996年或之前向当局注册,但时至今日,即1999年年初,却仍有
多间私营安老院无法达到注册安老院的水平。罗议员认为,当局如要监察家务助理服
务的水平,实在非常困难,而且服务的受助人主要是长者,他们根本无法发挥监察的
作用,因此他反对容许牟利公司竞投家务助理服务。其他议员大致上赞同罗议员的意
见。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亦明白,监察有关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实在至为重要,因此,当局将会慎重考虑议员的意见。她指出,虽然当局容许所
有机构竞投有关服务,但当局不会单以营办服务计划的费用作为评核标书的唯一准则。

32.李家祥议员表示,假如有非政府机构因其不获当局续约而需要结束服务,政府当局
应该考虑此事对该非政府机构的雇员所产生的影响。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表示,
合约精神在于容许缔约双方都得悉大家的责任所在。政府当局会研究此事,并会在有
需要时,在合约內列明有关这方面的各项规定。

33.李卓人议员指出,文件中提及"提倡一套新的服务文化",他认为用词不当,因为这
样会令人误以为现时的服务文化有问题。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阐释,"新的服务文
化"只是用以描述由"监管对服务所投入的资源",改为"监管服务表现"。

34. 李卓人议员问及文件提及的一项建议,即让受资助机构最多可保留等同全年开支
30%的未用拨款。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答称,由于福利界不支持固定津贴拨款方案,
而李议员所提及的建议又是这个方案的其中一环,故此当局不会实施这项建议。此外
,由于这是一整套的建议方案,当局不可能只是实施其中个别的环节。

35.主席请政府当局在制订了更为具体的计划后,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

VII. 其他事项
(立法会CB(2)985/98-99(06)及(07)号文件)

综援受助长者向私家医生求诊的开支

36.对于上述意见书內提及有关综援受助长者向私家医生求诊的开支的各点意见,社会
福利署副署长 (行政)表示,由于综援受助人可向政府医院及诊所获得免费医疗服务,
因此政府不会就向私家医生求诊的费用另行发放特别津贴。一如政府当局所提供的文
件第3段所载,政府于1996至97年度进行一项调查后,于1998年4月大幅增加综援受助
长者的标准金额,并同时把每年发放给长者的农历新年特别津贴和康乐特别津贴纳入
综援受助长者的标准金额內,合计起来,综援受助长者的每月援助金额因而实质增加
了380元。综援受助长者可运用增加了的每月综援金,以应付向私家医生求诊的开支。

37.至于当局会否考虑进一步增加援助金额,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表示,由于当局
刚刚完成了有关长者的大型检讨,暂时并无计划进行另一次检讨。

38.何秀兰议员及李家祥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聘用中医在政府诊所驻诊。社会福利署副署
长(行政)答允将这项要求转交卫生福利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考虑。

39.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