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439/98-99号文件
档 号: CB2/PL/WS
立法会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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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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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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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夏佳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I项 老人福利服务
-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
- 何永谦先生
-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 朱杨珀瑜女士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老人服务1)
- 陈美嘉小姐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老人服务2)
- 廖庆麟先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1)
- 罗志康先生
-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
- 梁王珏城女士
- 总社会保障主任(2)
- 郑作民先生
- 议程第IV项 社会工作学系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
- 乔乐平先生
-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 朱杨珀瑜女士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2)
- 邓仲敏小姐
- 总社会工作主任(训练)
- 冼杨堃文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女士
I. 确认通过1998年7月27日的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198/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27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鉴于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订于1998年10月12日举行,而行政长官将会在此之前发
表1998年施政报告,议员同意应利用当日会议,听取卫生福利局局长就施政报告所
作的简报。
3.事务委员会同意于1998年10月19日上午10时45分另外举行一次会议,以进一步讨
论当局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所进行的检讨。
(会后补注:因应政府当局提出的要求,该事项已押后讨论,并以"进一步讨论有关
香港长者对社区支援和住院照顾服务需求的顾问研究"取代。)
4.罗致光议员建议,倘若时间容许,可在1998年10月19日举行的会议席上跟进"为
精神病康复者提供的康复及支援服务"的议项。主席赞成这项建议。
III. 老人福利服务
"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续领综援)计划"
(立法会CB(2)231/98-99(01)号文件)
5.杨森议员询问,续领综援计划的受助长者于广东省接受医疗服务方面有否遇到困
难;又倘若他们遇有困难,可以获得甚么援助。总社会保障主任(2)在回应时表示,
共有968名该计划的受助长者在广东省定居。假如他们所领取的续领综援金额不足
以应付广东省的医疗费用,他们可回港免费接受治疗。由于社会福利署已委托香
港红十字会作为该署的代理人,协助推行这项计划,因此,红十字会会为他们安
排护送服务,协助他们返港接受治疗。总社会保障主任(2)应杨森议员的要求,同
意待香港大学完成该计划的评估研究后,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更多有关医疗方面的
资料。
6.李华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此计划的统计资料。总社会保障主任(2)在回应
时指出,难以单靠参加计划的人数来判定续领综援计划是否成功。根据现有的统计
资料,有32名受助长者业已返港,他们主要是由于生活上的适应问题而返港。在这
些受助长者当中,约有四分之一需要接受医疗服务,并表示希望在香港接受治疗。
如果有关的长者原本是公屋居民,并且是在3个月宽限期內决定返回香港,则仍可
继续在原有的公屋单位居住。至于进行家访方面,总社会保障主任(2)表示,香港红
十字会已探访超过10%在广东省定居的受助长者。
7.蔡素玉议员询问,为何有百多份续领综援的申请不获批准。总社会保障主任(2)答
称,在这百多宗申请个案当中,约20宗个案的申请人由于并未连续领取综援达3年
而不符合续领综援的申请资格,而部分申请人则改变初衷,撤回申请。
8.总社会保障主任(2)在回答蔡素玉议员的进一步提问时表示,只有很少受助长者曾
要求提供护送服务,以便回港接受治疗。他们于在港接受医疗服务后已自费返回广
东省居住。假如受助长者在居住安排/住宿方面遇有困难,社会福利署及医务社会
工作者会于适当时向他们提供所需的援助。
9.对于香港红十字会只曾探访10%在广东省定居的受助长者,蔡素玉议员认为这个
比率偏低,红十字会应增加进行家访的次数。总社会保障主任(2)指出,广东省是
个幅员广阔的省份,但他向议员保证,假如资源容许的话,定会安排进行更多家访
。
10.李华明议员认为,由于政府当局无须向领取"续领综援"的受助长者发放增补性质
的特别补助金,以致政府当局可透过实行"续领综援计划"而得以节省开支。有见及
此,他认为当局应该多拨资源予香港红十字会,以便该会接触及探访更多在广东省
定居的受助长者。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表示,他同意香港红十字会应接触
及探访更多该计划的受助长者。不过,到底政府当局有否透过实行此计划而得以节
省开支,则有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11.议员察悉,香港大学现正就续领综援计划进行评估研究,而政府当局亦会就这
项计划进行检讨。主席建议,当局在进行检讨时,应一并研究将续领综援计划推展
至广东省以外的省份是否可行;议员同意这项建议。
长者社区网络计划
(立法会CB(2)231/98-99(02)号文件)
12.李华明议员表示,据该文件第9段所述,尽管推行长者社区网络计划已有两年,
但在亟需照顾长者名单上的14 580名长者中,只有7 073名获配对义工,而超过半数
亟需照顾的长者仍未获得此项服务。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承
认,这是截至1998年7月底的情况,但她指出,根据长者社区网络计划,长者分别
获列入优先名单(即残疾及患病长者等)及非优先名单,其中6 200位在优先名单上的
长者已获配对义工,为其提供服务。至于在非优先名单上的长者则尚未获配对义工
,主要是因为参与此计划的义工在进行有关的网络活动时,往往希望与其他义工一
起为长者提供服务,例如一起登门探访有关的长者。当局会进一步研究扩大义工网
络的问题,而长者社区网络计划的地区委员会则在地区层面监督此计划的推行情况
。
13.李华明议员问及发放交通及膳食津贴予义工的问题。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
及医务社会服务)答称,在构思长者社区网络计划时并沒有订定有关发放上述津贴
的规定。不过,当局将由1998年10月起成立长者支援服务队,届时会透过服务队
向义工发放交通津贴。
14.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在回应李华明议员的提问时证实,
长者社区网络计划已经以长者支援服务队的形式,成为一项常规服务,社会福利
署会透过经常津贴拨款资助有关服务。
15.主席要求当局将有关长者社区网络计划的评估研究报告书提交予事务委员会。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答称,香港大学将于1998年9月底或之前
提交有关报告书的定稿,但于1998年3月发表的中期报告则证实,该计划业已达到
其目标。
16.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在回应杨森议员的提问时澄清,长者
社区网络计划的长者并非正在接受其他安老服务的长者。
17.至于长者支援服务队的扩展速度方面,按照当局的计划,将于2000至01年度或
之前成立36支服务队。何世柱议员质疑这是否足以应付服务需求。社会福利署助
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在回应时表示,一俟有关长者社区网络计划的评估
研究完成,当局从而取得更多资料后,便会进一步研究扩展长者支援服务队的速
度。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补充说,在策划长者支援服务队的扩展计划时,会与
长者综合服务中心的策划工作一同进行。
18.李华明议员提及第9段所载的服务统计数字时指出,配对义工每两个月只与优先
名单上的每名长者面谈一次,他认为义工应增加进行面谈/家访的次数。社会福利
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解释,长者社区网络计划由义工负责推行,由于
他们需要事先接受训练,以致人手方面会有所限制。李议员要求取得更多有关该研
究的资料详情,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在回应时承诺,会在香
港大学完成有关长者社区网络计划的评估研究后,于1998年11月向事务委员会提供
更多资料。
安老院院舍供应情况
(立法会CB(2)231/98-99(03)号文件)
19.李启明议员询问该文件提及的两宗诉讼个案的进展情况。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
指出,该两宗诉讼个案现正等候排期聆讯。他表示,大厦公契是规限大厦业主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的私人合约。大厦公契通常不会指明禁止经营安老院,但会有一般性
的条款规定不能违反土地及楼宇的指定用途。再者,很多公契內有条款禁止在大厦
內经营旅店、酒店、宾馆等行业,但这些条款是否可诠释为禁止在大厦內开办安老
院,则有不同的法律意见。政府当局现正研究,可否在日后的大厦公契內,消除这
些灰色地带。
20.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应主席的提问时澄清,根据政府的一贯政策,政府当局
无意禁止在私人楼宇內开办安老院。
21.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答杨森议员的提问时表示,现时约有400间安老院在私
人商住楼宇內开办。大部分这类安老院都与大厦內其他住客和睦共处。政府当局虽
然不能对此加以干预,但在遇有纠纷个案时,仍会竭尽所能,加以调解。
22.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应杨森议员的进一步提问时表示,现有20 000宗轮候入
住护理安老院的个案,估计其中约有10 000宗是真正需要宿位的。政府当局会于未
来两至三年內提供7 100个护理安老院宿位。此举将有助缩减轮候人数。
23.罗致光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考虑采取措施,以便在私人楼宇內开办安老院。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同意这项建议。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认为,即使两宗尚待裁
决的诉讼个案的结果,是业主立案法团胜诉,这并不代表日后定会出现更多类似
的诉讼个案,因为很多在私人楼宇內开办的安老院与大厦住客根本并无任何冲突
。一旦出现大量这类诉讼个案(但可能性微乎其微),以致严重影响安老院在私人楼
宇內的开办情况,其中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是修订有关法例,以应付这个问题。
由于这是一项改弦易辙的重大措施,政府当局不会轻易考虑采取这项行动。
24.李启明议员提及该文件第3(a)段时指出,批租空置的政府物业及公共屋村內的空
置商业单位所需的时间过长。主席指出,部分该类空置处所的位置偏远,并建议应
先将公共屋村內可予即时出租的部分商业处所批租。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解释说,
有关将位于沙田的空置政府物业批租予私营安老院经营者一事,由于首次投标结果
未如理想而需要再次进行投标,以致批租该物业所需的时间较长。他已经要求房屋
署物色更多适合用以开办安老院的处所。与此同时,卫生福利局局长业已委任社会
福利署署长领导一个策略小组,为安老院制订一项以提供院址为本的计划。政府当
局承诺稍后会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该计划的进展情况。
25.何世柱议员质疑保健员的数目是否足以应付安老院的需求。社会福利署助理署
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在回应时表示,虽然保健员的流失率达35%,但仍有大约
60%曾经受训的保健员选择继续担任保健员,不过,并非所有保健员均在私营安老
院工作。一个由社会福利署、医院管理局及有关专业团体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业已
成立,负责检讨有关的培训课程,并就保健员的需求作出预测。至于挽留保健员的
人手方面,政府当局估计在推行改善买位计划后,安老院应可给予保健员较优厚的
薪酬。此举应有助招聘保健员并吸引他们继续于业內服务。主席指出,临时立法会
福利事务委员会曾就此事进行讨论,并促请政府当局监察聘请本地人出任护理员的
事宜。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告知事务委员会,安老事务委员会辖下的房屋及院舍服
务专责小组曾经商讨此事。他表示,短期內无法规定安老院只准聘请本地人,但政
府当局希望待薪酬调高后,可吸引更多本地人投身这个行业。他向议员保证,政府
当局会监察此事。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应李卓人议员的要求,同意就此事提交报告
。
香港长者对社区支援和住院照顾服务需求的顾问研究
(立法会CB(2)231/98-99(04)号文件)
26.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老人服务1)向事务委员会简报,就香港长者对住院照
顾和社区支援服务的需求所进行的顾问研究的背景资料、主要调查结果及各项建
议。政府是按照1994年老人服务工作小组的建议而委托顾问公司展开上述顾问研
究。
27.李卓人议员表示对该份研究报告不满。他认为该份文件的真正目的,是减少用
于安老服务的财政资源,并批评该份文件"口不对心",认为其弦外之音在于
- 要减少安老服务的规划比率;及
- 要推广用者自付的概念。
28.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反驳时指出,这些指控毫无根据。一直以来,政府当局
在提供安老服务方面投入大量资源,而行政长官亦在1997年施政报告中承诺,要
大幅提高为长者提供的服务水平。然而,由于目前的经济放缓,现在正是适当时
机,以详细考虑及厘定为安老服务融资的长远策略。刻下所讨论的顾问研究,旨
在评估长者对服务的需求,以及其长远影响。顾问曾就多项课题进行研究,其中
一项是提供所建议水平的服务的长远财政承担。顾问指出,政府不可能承担提供
有关服务的十足费用,因此顾问公司提出的部分建议,是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以
及提出用者自付的原则。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表示,这个情况与很多西方国家,
甚至日本的情况非常近似。他以日本的情况为例,指出日本是透过引入一项间接
稅,作为应付安老服务开支的其中一项方法。
29.李卓人议员认为,这是一项经过多番考虑才推出的顾问研究,目的是减省开支
、降低服务指标。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重申,顾问研究的目的在于评估
长者对服务的需求。顾问采用客观的准则来厘定长者对正规照顾服务的需要,即
长者身体的活动和认知能力,以及是否得到护老者给予照顾。
30.李华明议员询问,顾问采用甚么方法,得出有关在安老院舍居住的长者情况的
研究结果。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回答时阐释,顾问公司曾与各安老院舍的护理
人员进行面谈,才得出有关在安老院舍居住的长者情况的结果。
31.李华明议员察悉,有90%的私营安老院仍未获发牌照。他询问政府当局,如何
确保在私营安老院所购买的宿位符合标准。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
服务)表示,私营安老院领取牌照的情况已有进展,现时有18%的私营安老院(即77
间)已领有牌照。透过实行买位计划,当局将会在3年內购买2 400个宿位,即在1998
至99年度购买600个宿位、在1999至2000年度购买800个,以及在2000至01年度再
购买1 000个。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老人及医务社会服务)估计,在1998至99年度
结束前,将会发出100个牌照,而在1999至2000年度內,则会再发出100个牌照。
因此,她认为质素符合认可资格的宿位供应,将足以应付需求。她亦向议员保证
,政府当局会竭尽所能,致力监察有关安老院的运作,并改善其质素。
32.有关附件B所载就安老院入院准则进行的检讨,李华明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
提高安老院的服务供应水平,使安老院的水平与护理安老院的水平看齐。卫生福利
局副局长(2)明确表示,当局会逐渐提高安老院的人手数目和设施标准,务求达到护
理安老院的水平。然而,在现有安老院推行有关改善措施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方可完
成,以减少对现居于院舍內的院友造成骚扰。
33.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进一步阐释,根据顾问研究所提出的建议,当局应该集中
资源,为身体机能的活动或认知能力的缺损程度较高的长者提供住院照顾服务。
当局是根据这项建议而检讨安老院的入院准则。这项检讨旨在重新订定安老院的
入院准则,以收纳身体机能严重衰退的长者。杨森议员表示对这项建议有保留,
因为此举无疑是把那些虽然不能照顾自己的起居饮食,但其身体机能又未至于严
重衰退的长者拒诸门外。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在阐释时表示,根据顾问研究所提
出的建议,当局应该让那些身体机能只有轻度缺损、甚至毫无缺损的长者,在获
得所需的社区照顾服务作支援下,尽量留在本身的社区中养老。
34.罗致光议员认为,如果把一些无法自我照顾的长者留在社区內生活,而不让他
们入住安老院舍,当局便必须为在家居住的长者提供家居照顾和支援服务,这样
所涉及的开支将会更多。他促请政府当局就为护老者提供的支援服务进行策划时
,应避免各项服务各自为政的情况,以便残疾人士的照顾者亦可获得支援服务。
35.李华明议员察悉,现时约有20 000名长者正在轮候护理安老院的宿位,其中约有
一半符合入院准则。他询问当局会如何处理另一半的申请人。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
解释,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约有一半在轮候名单上的长者真正需要住院照顾服务
。至于那些并非真正需要住院照顾服务的申请人,在获得社区照顾服务作支援下,
他们留在家中居住会较为适合。
36.主席认为,由于安老服务的问题非常重要,她建议应在日后的一次会议席上,
进一步就这份顾问研究进行讨论;议员同意这项建议。
IV. 社会工作学系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立法会CB(2)231/98-99(05)号文件)
37.杨森议员表示,该文件第5段指出,约有一半的社会工作学系毕业生未能在社工
界觅得工作,但文件的附件II及附件III却显示,由2000至01年度开始,问题的严重
程度会减低,因此,他要求政府当局阐释这个问题的发展趋势。卫生福利局副局
长(3)澄清,该两项调查分别在1997年及1998年进行。在1997年进行的调查的回应
率较1998年的调查略高,而且显示有较多毕业生(约80%)觅得工作。卫生福利局副
局长(3)指出,在1998年进行的调查的回应率较低,他认为原因在于经过一段时间
后,有关的毕业生已觅得工作,因而可能沒有太大兴趣作出回应。不过,由接受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进行的调查却显示,一般来说,社会工作学系毕
业生的整体就业情况与1997年毕业生的整体就业情况差别不大。以《社会福利人
手策划系统第十号报告书》来展望未来情况,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预测,由于本
港经济放缓,社会工作学系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在短期內可能仍会恶化。
38.此外,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指出,由于人手的供求情况涉及多个变数,以致有
关的预测和实际数字有差距。不过,政府当局会继续研究进行预测的方法,以期
找出办法,提高预测数字的准确程度。
39.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在回应杨森议员的问题时证实,正如附件II所载,1998至99
年度的失业问题似乎会较1997至98年度的情况更为严重,其中涉及多个因素,包括
有关将会开设的职位的实际数目和预测数目的差距。
40.李华明议员表示,较诸很多其他专业培训课程,社会工作训练课程的成本较高
;因此,这么多社会工作学系毕业生未能学以致用,实属浪费资源。他又询问,
除定于1998至99年度开设的318个新职位外,可否开设更多社会工作职位,以聘用
更多毕业生。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在回应时表示,根据政府当局所得的数字,以
及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培训社会科学家(包括社会工作者)的费用,较
培训文科学系学生所需的费用为少。至于增设职位方面,政府每年进行一次资源分
配工作,并决定政府来年会向个别计划范畴调拨多少资源。这项谨慎的理财方式在
香港素来行之有效。除定于1998至99年度开设的318个新的社会工作职位外,他预
期在下一次的资源分配工作中会开设其他新的社会工作职位,以便于1999至2000年
度落实。
41.李卓人议员问及此事对社会工作学系课程收生人数的影响。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3)在回应时表示,鉴于现时的情况,同时社工人手的流失率又骤减,再加上业已
获得拨款开办的服务的需求亦有放缓迹象,政府当局会与教育统筹局及大学教育
资助委员会商讨,以了解可否在3年周期的中段时间,即时更改各院校的社会工作
学系课程日后的收生人数。
42.李卓人议员进一步问及当局对社会工作职位需求的预测。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
表示,在有关社工人手策划报告所涵盖的5年期內,首两年的需求是根据业已获得
拨款开办的服务的需求来计算,但该5年期的余下3年的需求预测,则只是按照人
口增长或并非按人口数目规划的服务的短缺情况,估计对社工职位的需求。
43.何秀兰议员问及导致现时这种情况的原因何在。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在回应时
表示,这个问题由多项因素造成,他较早时已经提及。此外,有一点值得注意,
大致上来说,拨作社会福利用途的财政资源近年有非常大幅的增长 在过去5年,
这方面的资源增加3倍。5年前,社会福利的开支占政府经常开支总额的8.3%,但
这个比率现时已增加至12.5%。
44.何秀兰议员和主席均问及,毕业生的供应量能否与服务需求互相配合。卫生福
利局副局长(3)在回应时表示,由于政府在满足各项服务需求时须订定优先次序,
因此,即使在社会福利的范畴內,亦不能同时满足所有服务需求。
45.杨森议员认为,一校一社工的政策如果得以推行,会为社工界创造大量职位,
有助改善社会工作学系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就此,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告知议员
,假如当局在中学推行一校一社工的政策,在财政方面的承担最少达9,000万元。
一个由社会福利署领导的工作小组现正就此进行检讨。
46.何秀兰议员建议应将这部分的会议纪要送交财政司司长参阅,让财政司司长得
悉,社工界已因拨款不足而面对各种困难,并应促请财政司司长考虑调拨更多资
源予社会福利界。主席同意这项建议。
47.会议于下午12时58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15日